
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式供墨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77
决定日:2011-04-08
委内编号:5W1012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8160.7
申请日:2005-03-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义
授权公告日:2006-05-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41J2/17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清楚的得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是清楚的;如果现有技术中两份证据涉及的主题不同,且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这两份证据无法结合用于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组合式供墨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20008160.7、申请日为2005年03月05日,专利权人为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组合式供墨瓶,包括
二个或二个以上容纳墨液的主瓶体;
主瓶体具有将瓶内墨液向打印头输出的供墨口;
主瓶体的一个壁上设有将瓶外大气引入瓶内的气孔及一个带有塞的、向瓶内注入墨液的注墨孔;
主瓶体具有一个第一侧面及一个第二侧面,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均设有与相部主瓶体插接的连接机构;
其特征在于:
主瓶体的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还设有防止与相邻主瓶体通过连接机构连接后退出连接的止退机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供墨瓶,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机构是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的滑轨、滑槽,滑槽具有一个入口端,另一端为封口端;
所述止退机构为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的棘齿、棘爪。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式供墨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相互平行;
两端的二只主体瓶的第一侧面或第二侧面分别与第一盖板及第二盖板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式供墨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盖板与主瓶体的连接面上设有滑轨及棘爪,另一面上具有一圆滑面;
第二盖板与主体瓶的连接面上设有插板及棘齿,另一面上具有一圆滑面。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式供墨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间具有一夹角,组合式供墨瓶在平面上的投影为一扇形面。”
李义(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际公开日是1996年11月7日、公开号是WO 96/34761A1的PCT国际申请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227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292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5中记载有“组合式供墨瓶在平面上的投影为一扇形面”。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法理解其中的“平面”指的是哪一个平面,也无法理解如何进行投影才能获得一个“扇形面”。因此,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2)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同时,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也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它们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2仅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包括二个容纳一墨液的主瓶体”、“带有塞的、向瓶内注入墨液的注墨孔”、“主瓶体的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还设有防止与相邻主瓶体通过连接机构连接后退出连接的止退机构”,证据2给出了“包括二个容纳墨液的主瓶体”的技术启示,证据3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有塞的、向瓶内注入墨液的注墨孔”的技术特征,止退机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证据1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与上文所述证据1合称为证据1)以及2份新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1997年8月27日、公开号为EP0791463A2的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49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1年10月4日、公开号为EP1138503A1的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3页)。
请求人指出:(1)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连接机构”和“止退机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证据4中的止退功能主要由接合突起28和接合突起29来完成,因此,接合突起28和接合突起29即相当于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棘齿和棘爪,使用滑轨和滑槽作为连接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3)在证据1中,储墨容器的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是相互平行的,而且,使主瓶体的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相互平行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其次,证据5中,设置了可与液体容器配合使用的盖板515,在证据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证据1公开的位于两端的储墨容器的外侧面,分别设置第一盖板和第二盖板,综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有创造性;(4)在证据5中,设置了可与液体容器配合使用的盖板515,而且该盖板可以通过卡爪515b、515c与液体容器上的管状卡爪夹512a、5lla相配合,相对于证据5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第一盖板上设置棘爪,也很容易想到在第二盖板上设置棘齿,在第一盖板上设置与滑槽配合的滑轨,在第二盖板上设置与滑轨配合的插板(在本专利中,插板具有与滑槽基本相同的作用),将盖板的外侧面设计成圆滑面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月17日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1年3 月15 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于2011 年1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1)本专利说明书中第3页19行起明确记载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平面”的含义,即这个平面是摆放在桌面上时更具稳定性的平面,即水平面,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2)证据1公开的“设置两个较小的圆形的微凸部以及在右侧壁上设置充分配合的凹陷部37”的目的仅为在壳体12内“保持对准”,是一种定位功能,无论在目的、效果上都与本专利“连接机构”与“止退机构”的技术特征不同,不能实现可靠连接,也没有这种技术启示。证据2公开的是分体式彩色墨水盒,不是本专利称的组合式供墨瓶,而且其没有公开置于打印机之外的组合式供墨瓶之间的连接机构及止退机构。证据3 公开了喷绘机上使用的可反复加注墨水的杭腐蚀供墨盒,其也是直接安装在喷绘机内,相当于一个墨盒,非本专利称的组合式供墨瓶,也未公开连接机构及止退机构。证据4公开了一个墨盒上墨水储存部分与废墨储存部分之间的连接、止退结构,但并未给出这样的结构用在供墨瓶之间的启示,即没有给出与证据1结合并用在证据1中储墨容器上的技术启示。证据5公开的盖板无论从设置目的、技术效果上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盖板不同,设置位置也不同,证据5没有给出其可与证据1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启示。(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体是组合式供墨瓶,其安置在桌式打印机之外,通过管道与打印头连通,向打印机实现连续供墨,目的是使外置的组合式供墨瓶的生产工艺简化,按实际需要任意将供墨瓶组合,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了依靠连接机构及止退机构方便地组合连接。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2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2和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11年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1)本专利的说明书并没有对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平面”进行清楚的说明,因此,不能想当然地将该权利要求记载的“平面”理解为“水平面”。即便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平面”为“水平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理解如何使组合式供墨瓶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为一扇形面。其原因在于,无论第一侧面与第二侧面的夹角是多少度,组合式供墨瓶在平面上的投影也不可能是扇形面。(2)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组合式供墨瓶的放置位置,不能认定其中的组合式供墨瓶必须放置在打印机的外部,组合式供墨瓶的放置位置对创造性的判断结果没有影响。证据1和证据4均公开了 “止退机构”。证据1和证据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之间完全可以结合。(3)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例如滑轨、滑槽、棘齿、棘爪,以及滑槽入口端、滑槽封口端等。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4)证据1和证据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完全可以结合。证据5中的盖板不仅具有保护供墨瓶的作用,也同样具有防止供墨瓶的尖锐部划伤操作者手的作用,即使根据日常的生活常识,为了防止供墨瓶的尖锐部划伤操作者的手,人们也很容易想到给供墨瓶加装一个盖板,同时也很容易想到给盖板设计一个圆滑面。(5)因为扇形面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几何图案,将某一个物体的投影设计成扇形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个常规选择。也没有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5是专利文献,且公开日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5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无效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无法理解权利要求5中的“平面”指的是哪一个平面,也无法理解如何进行投影才能获得一个“扇形面”,本专利的说明书并没有对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平面”进行清楚的说明,因此,不能想当然地将该权利要求记载的“平面”理解为“水平面”。即便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平面”为“水平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理解如何使组合式供墨瓶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为一扇形面。其原因在于,无论第一侧面与第二侧面的夹角是多少度,组合式供墨瓶在平面上的投影也不可能是扇形面。因此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9-23行记载了“另外一个实施方案是使主瓶体的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间具有一夹角,这样,组合后的组合式供墨瓶在平面上的投影将为一扇形面,其优点是摆放在桌面上时较一字形具有更佳的稳定性,显然,还可以设定二侧面的夹角,使组合式供墨瓶在平面上的投影为一圆”,从其中“在平面上的投影”可以确定“平面”指的是从主瓶体上方俯视所看到的、与瓶体的第一侧面及第二侧相垂直的平面,即通常意义上的当供墨瓶正常设置时的水平面。 “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间具有一夹角”是与“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相平行”相对应的,供墨瓶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形成扇形面时,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对应该扇形面的两个侧边,多个供墨瓶在水平面上的多个投影相组合,就可以形成一个组合的扇形面,上述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清楚的理解,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2和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式供墨瓶。
a、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包含高容量墨盒的喷墨打印机,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2段、第4页倒数第2段)以下技术特征“本发明涉及一种给可移动的墨盒提供连续量墨水的喷墨打印机,该喷墨打印机没有现有的供墨系统中所存在的使用不方便、浪费、成本高和难以处理等问题。优选地,供墨系统包括多个小的可移动墨盒,每一个小墨盒与多个大储墨容器之一液体连通,所述的大储墨容器基本上永久固定在喷墨打印机端部的壳体内。同样永久固定在喷墨打印机中的柔性管将各大储墨容器与各喷墨墨盒连接在一起,以使得打印滑架能够前后移动,同时保持从储墨容器到喷墨墨盒的连接。在该喷墨打印机的整个使用期间,可以时时给该储墨容器重新填充墨水,而不需要更换储墨容器”、“储墨容器36(对应于本专利的供墨瓶)通过榫槽型构型并排安装在一起。这可以通过在墨盒36左侧的墨盒壁上设置两个较小的圆形的微凸部以及在墨盒36的右侧壁上设置充分配合的凹陷部37来实现。当墨盒36这样被并排放置并接触时,突起部37与相邻墨盒上的互补的凹陷部的配合迫使这些墨盒保持对准。也可以采用紧密的卡扣啮合的配合方式。每个储墨容器36都设置有一顶部开口42(对应于本专利的注墨孔),以用于在墨水用完后再填充储墨容器36。储墨容器的开口42由一个摩擦固定的盖帽42(对应于本专利的塞)覆盖。所述连接插入件50和连接体54的入口由椭圆形的开口55提供,每个储墨容器36都设有一个这样的开口(对应于本专利供墨口)。储墨容器36的后上部设有较小的出气口(对应于本专利的气孔)”。
经过比对,可以确定,证据1中所公开的供墨容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供墨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它们都是为内置在打印机内的墨盒或者打印头连续的提供墨水的供墨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瓶体数量为二个或二个以上,证据1中的供墨容器的瓶体数量为多个,但未具体指明二个的这种情况;(2)权利要求1主瓶体的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还设有防止与相邻主瓶体通过连接机构连接后退出连接的止退机构,证据1中公开的主瓶体的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设置的是微凸部和凹陷部构成的定位机构。
合议组认为:首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供墨瓶组装后,上述区别(2)所涉及本专利的止退机构实现了防止相邻两个供墨瓶之间在外力的作用下退出连接的作用,而证据1中的微凸部和凹陷部构成的定位机构除了在供墨容器进行组装时方便定位的功能外,虽然也起到了防止相邻供墨容器很轻易的脱离连接的作用,但是在有外力作用时,两个相邻供墨容器会实现脱离,特别是当施加与该微凸部和凹陷部的凸凹方向一致的力时,供墨容器之间的连接会很轻易的脱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存在实质性区别,同时这种区别也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4公开了墨盒、墨盒的制造方法及喷墨打印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3页):“墨水容器11”和“废墨容器13”连接位置部的结构,在接合部18中,设置有相对的接合突起29和弹性部30。另一方面,在接合爪19中,也同样设置有接合突起28。在证据4的附图17的附图说明部分描述的是:图17为用于说明该墨盒的上述实施方式盒供墨针之间的连接的剖面图,从中可以看到证据4中所涉及的墨盒是设置在打印机内的直接向打印头供墨。
请求人认为,证据4已经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止退机构”,将其与证据1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4中公开了设置在“墨水容器11”和“废墨容器13”之间的止退机构,但是由于证据4所涉及的是“墨水容器11”和“废墨容器13”之间的连接止退,其中的墨盒容积相对小,在打印机打印过程中,墨盒和废墨盒通常是移动的,墨水容器和废墨容器连接为一体以便对墨水容器供应的多余墨水进行回收,从而提高打印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本专利所涉及的供墨瓶是设置在打印机外部,在打印机打印过程中保持静止,供墨瓶的容积相对大,而且根据具体的打印要求,对不同数量的规格相同的供墨瓶进行组装,达到灵活供墨、同时降低制造成本的目的。也就是说,证据4的“墨水容器11”和“废墨容器13”与本专利的“供墨瓶”属于打印机中不同的部件;而且,证据4中设置“止退机构”的目的与本专利中设置“止退机构”的目的也不相同。因此,不存在将证据4中 “止退机构”应用于供墨瓶中的技术启示。
由于不存在将证据1和证据4结合的技术启示,因而在上述证据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防止相邻供墨瓶之间在外力的作用下退出连接以及简化制造工序、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b、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分体式彩色墨水盒,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附图1-3):一种涉及喷墨打印机使用的墨盒、特别是指构成墨盒之基本部件墨水盒。参见图1、图2,该分体式彩色墨水盒,包括墨水盒和锁扣(6),其特征在于墨水盒由3个扁方盒(1、2)并接构成,扁方盒(1、2)顶部开有进气孔(3),底部开有出墨孔(4)(对应于本专利供墨口);参见图3,中间扁方盒(2)前部设有2个凸起的卡槽(5),锁扣(6)插入卡槽(5)中固定,两侧面上各设有3-5个定位凸锁(7);两边的扁方盒(1)相邻定位凸销(7)的侧面上,对应定位凸销(7)处开有凹槽(8);扁方盒(1)的另一侧面上挖有2个或3个方形销槽(9)。
经过比对,可以确定,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组合式供墨瓶,证据2所公开的是分体式彩色墨水盒;(2)权利要求1保护了包括2个主瓶体的情况,证据2所公开的是3个扁方盒;(3)权利要求1的主瓶体上设有一个带有塞的、向瓶内注入墨液的注墨孔,证据2没有公开该特征;(4)权利要求1主瓶体的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还设有防止与相邻主瓶体通过连接机构连接后退出连接的止退机构,证据2中公开的墨盒的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上设置的是定位凸销和凹槽构成的定位机构。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可反复加注墨水的抗腐蚀供墨盒,其中具体公开(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盖帽6为直插式结构,其与注墨口7为插接,以阻止空气中的杂质进入墨水中。
请求人指出:证据3用于证明其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有塞的、向瓶内注入墨液的注墨孔”的技术特征,将其与证据2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通过上面的比对,可以得知,区别特征(3)在证据3中公开。但是证据2中所公开的是设置在打印机内的分体式彩色墨水盒,其所要解决的是防止一种颜色墨水耗尽所导致的整个墨盒报废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所涉及的供墨瓶是设置在打印机外部,为打印机内的墨盒或打印头连续供墨的结构,在打印机打印过程中保持静止,而且供墨瓶的容积相对大;证据2中的定位机构与本专利的止退机构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尽相同,证据2中的定位机构主要是定位,本专利的止退机构除了定位还能达到更加良好的止退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组合式供墨瓶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具体的打印要求,对不同数量的规格相同的供墨瓶进行组装,达到灵活供墨、组装方便且不易退出连接、同时降低制造成本的目的。可见证据2与本专利所涉及的是打印机的不同部件,它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达到技术效果也不相同,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在证据3中体现,因此证据2和3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鉴于现有证据的组合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相应的,也不足以否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3、关于请求人的意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组合式供墨瓶的放置位置,不能认定其中的组合式供墨瓶必须放置在打印机的外部,组合式供墨瓶的放置位置对创造性的判断结果没有影响。证据1和证据4均公开了 “止退机构”。证据1和证据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之间完全可以结合。
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供墨瓶的设置位置,但是在本专利说明书部分记载了“其优点是摆放在桌面上时较一字形具有更佳的稳定性”,本专利说明书也仅仅描述了外置于打印机的供墨瓶,而且这种供墨瓶显然是不能内置在打印机中的,因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供墨瓶必然是设置于打印机外部的。证据1中的微凸部和凹陷部虽然也起到了防止相邻供墨容器很轻易的脱离连接的作用,但是在有外力作用时,两个相邻供墨容器会实现脱离,特别是当施加与该微凸部和凹陷部的凸凹方向一致的力时,供墨容器之间的连接会很轻易的脱开,因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止退机构存在实质的差别。证据4中的“墨水容器”是设置在打印机内的,在打印过程中,要随打印头来回移动。由于受到打印机结构以及打印方式的限制,内置墨盒(即证据4中的墨水容器)的大小、运动轨迹等与外置供墨瓶是完全不同的。虽然本专利与证据4均属于供墨领域,但是由于供墨瓶和墨盒结构以及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从打印机内的墨盒与废墨盒之间的连接中寻找解决证据1中外置于打印机的供墨容器之间连接以解决根据具体的打印要求、对不同数量的规格相同的供墨瓶进行组装、从而达到灵活供墨、同时降低制造成本的目的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1和4之间不存在结合点。
基于上述事实,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0816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