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改良的五通阀球珠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76
决定日:2011-06-15
委内编号:5W1012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59981.9
申请日:2009-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建凯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锦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F16K 11/087 (2006.01) F16K 5/1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200920159981.9、名称为“改良的五通阀球珠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6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专利权人为林锦诰。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改良的五通阀球珠结构,其包含有:空心的五通阀本体、组装于所述五通阀本体底部贯穿口的底盖,组装于所述五通阀本体各周围贯穿口的侧盖,以及球珠,所述五通阀本体顶部设有顶部贯穿口,所述球珠具有穿伸出所述五通阀本体外供操作旋转的轴杆,所述球珠的轴杆穿设所述五通阀本体顶部的顶部贯穿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球珠内部为空心,在所述球珠底部具有第一贯穿口,所述球珠的周围也具有贯穿口,在所述球珠内部形成有以曲线状分隔壁及片状分隔壁区隔成的三个腔室。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良的五通阀球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球珠周围所具有的所述贯穿口为:第二贯穿口、第三贯穿口、第四贯穿口、第五贯穿口、第六贯穿口及第七贯穿口;在所述球珠内部所述的曲线状分隔壁区隔的腔室中包括了所述第一贯穿口及所述第二贯穿口与所述第七贯穿口;所述曲线状分隔壁左侧与所述片状分隔壁间区隔的腔室中包括了所述第三贯穿口与所述第四贯穿口;所述曲线状分隔壁右侧与所述片状分隔壁间区隔的腔室中包括了所述第五贯穿口与所述第六贯穿口。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改良的五通阀球珠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球珠内部的所述曲线状分隔壁区隔的腔室中的所述第二贯穿口的中垂线与所述第七贯穿口的中垂线之间为45度夹角:所述曲线状分隔壁左侧与所述片状分隔壁间区隔的腔室中的所述第三贯穿口的中垂线与所述第四贯穿口的中垂线之间为90度夹角;所述曲线状分隔壁右侧与所述片状分隔壁间区隔的腔室中的所述第五贯穿口的中垂线与所述第六贯穿口的中垂线之间为90度夹角。”
林建凯(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10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17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2: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3:附件1中附图5的夹角分布图,共1页;
附件4:附件2中附图26的夹角分布图,共1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意见为:相对于附件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1年6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到庭出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所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其余附件供合议组参考,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是专利文献,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附件1的真实有效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其公告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附件1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五通阀球珠结构。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专供给净水器1使用的五通阀,其在阀座10(相当于本专利的本体)上设有可连接水源的入水孔11、可连接净水器1入水的上进水孔12、可连接净水器1出水的下出水孔13、可连接水龙头的净水孔14及可连接下水道的废水孔15,而阀座10的各孔11、12、13、14、15间设有一与之贯通的球形空间16,该球形空间16内则枢设转动一相同形状的球形分流阀20(相当于本专利的球珠),其各孔11、12、13、14、15和球形分流阀20间设有垫圈17,使球形分流阀20和各孔11、12、13、14、15间形成一密封的球状转动空间。球形分流阀20在异于各孔11、12、13、14、15的位置设有栓槽21,该栓槽21可供转栓22结合,使转栓22在旋动时能一体带动球形分流阀20转动,而球形分流阀20分设有三组分隔且不相通容室(相当于本专利的腔室),该容室包括约90度范围的第一容室23、约135度范围的第二容室24及约135度范围的第三容室25,各容室23、24、25均间隔设有两个流道23‘、23“、24’、24“、25‘、25”(相当于本专利球珠周围的贯穿口),且第一容室23和入水孔11相贯通(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6页,附图1-6)。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技术特征“空心的五通阀本体、组装于所述五通阀本体底部贯穿口的底盖,组装于所述五通阀本体各周围贯穿口的侧盖,以及球珠,所述五通阀本体顶部设有顶部贯穿口,所述球珠具有穿伸出所述五通阀本体外供操作旋转的部件,所述球珠的操作部件穿设所述五通阀本体顶部的顶部贯穿口,所述球珠内部为空心,在所述球珠底部具有第一贯穿口,所述球珠的周围也具有贯穿口,在所述球珠内部形成有以曲线状分隔壁及片状分隔壁区隔成的三个腔室”。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操作球珠旋转的部件是球珠上的轴杆,附件1中操作球形分流阀转动的部件是与栓槽配合的转栓。转栓所起的作用与轴杆相同,且轴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轴杆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附件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球珠的贯穿口、三个腔室及贯穿口与腔室的分布关系。附件1的球形分流阀20中与入水孔11相通的流道以及阀周围的六个流道23‘、23“、24’、24“、25‘、2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球珠的第一至第七贯穿口。附件1公开的三个容室23、24、2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三个腔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各流道与容室的分布情况也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用各个贯穿口中垂线之间的夹角来限定各个贯穿口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附件1公开的是各容室的角度。虽然限定的角度不同,但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的角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权利要求3限定的位置关系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92015998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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