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背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70
决定日:2011-04-10
委内编号:5W1010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53595.1
申请日:2009-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正科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立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
国际分类号:G06F 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被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0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背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号为200920053595.1,申请日为2009年03月30日,专利权人是赵立刚。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背板,中间孔设计成一个相对于贴合主板的表面低下去的凹坑,其特征是,在凹坑底部设有散热通孔(1),及凹坑侧边(2)与底板(3),凹坑底部相对于贴合主板表面低下去尺寸(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板,其特征是,散热通孔(1)的数量不少于2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背板,其特征是,散热通孔(1)的形状可以是圆形、四边形、三边形、六边形各类平面几何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的背板,其特征是,凹坑底部相对于贴合主板表面低下去的尺寸(N)不小于1.8毫米。
5. 根据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背板,其特征是,采用冲压工艺制成时,所用原材料是金属板材。
6.根据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背板,其特征是,采用注塑工艺制成时,所用原材料是塑胶颗粒或添加一定比例玻纤的混合物。”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深圳市正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0520037378.5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份11页,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8日。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01279297.7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份7页,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3日。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0320102734.8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份14页,申请日为2003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证据1可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可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可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可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申明其放弃权利要求3-6,仅保留权利要求1-2。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背板的“散热通孔一定是偏离背板的中心线的”,而证据1中没有相应内容的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背板,中间孔设计成一个相对于贴合主板的表面低下去的凹坑,其特征是,在凹坑底部设有散热通孔(1),及凹坑侧边(2)与底板(3),凹坑底部相对于贴合主板表面低下去尺寸(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板,其特征是,散热通孔(1)的数量不少于2个。”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 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此外,合议组于2011年01月1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0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专利权人明确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6,因此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为审查基础;(3)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已经收到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0日提交的答辩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2010年01月13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口头审理中明确放弃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3-6,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2为基础做出。
2.关于证据
由于证据1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专利文献,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也认可,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被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背板,证据1公开了一种CPU散热器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段、附图1-3所示):设于主机板100背侧的背板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背板)对应于CPU插槽的背侧设有一凹陷区23(从证据1中的图3可以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其相对于主机板101低下去一定的距离,因此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相对于贴合主板的表面低下去尺寸(N)的凹坑),该凹陷区23的作用在于避免背板20与CPU插槽101背侧的焊脚接触,并且包括侧边和底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坑侧边(2)和底板(3),这一点可从附图1、3中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在凹陷区23设置透孔2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通孔(1)),该透孔除了可提升背板20的结构强度以外还令CPU插槽101的背侧区域获得较佳的散热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已经被证据1公开,且其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散热通孔(1)的数量不少于2个”,即散热通孔的数量等于或者大于2个。证据1中公开了凹陷区23中用于散热的透孔231为2个(参见证据1中的图1)。由于下位概念(2个散热通孔)公开了上位概念(不少于2个的散热通孔),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专利权人在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中都强调:权利要求1-2中“背板上的散热通孔的位置均偏离背板的中心线”,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散热通孔的位置明显位于背板的中心线上,从而对背板的刚度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2明显区别于证据1。针对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该特征并未记载于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宣告20092005359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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