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频电加热的方法及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工频电加热的方法及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71
决定日:2011-04-26
委内编号:4W1004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38339.1
申请日:2005-0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文凯
授权公告日:2009-05-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家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5B 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方法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是性能特征的限定,该性能特征只是物理学中公知的定理,同时也并未对该方法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则该方法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5月06日授权公告的、申请日为2005年02月07日、专利号为200510038339.1、名称为“工频电加热的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杨家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工频电加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绕组接通交流电时,铁芯形成一个闭合磁回路,将变化磁场所产生的涡旋电场作用于套装在闭合磁回路截面周围的封闭金属环上,封闭金属环设置在储液箱内,封闭金属环内部的自由电子形成闭合涡电流而产生热量,封闭金属环作为发热体,对封闭金属环周边的液体进行加热,且发热功率随着封闭金属环的数量、封闭金属环的截面积、封闭金属环的周长以及封闭金属环材料的电阻率的变化而变化。
2.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电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绕变化磁场所产生的涡旋电场周围的液体被磁化,被磁化的液体及时释放内能产生热量。
3. 一种工频电加热装置,包括铁芯(4)和绕在铁芯(4)上的线圈(3)以及设有进液口(1-1)和出液口(1-3)的储液箱(1),其特征在于:绕有线圈(3)的铁芯(4)部分设置在储液箱(1)外部,两个以上的封闭金属环(6)设置在密封的储液箱(1)内,且封闭金属环(6)设在穿过储液箱(1)的铁芯(4)部分周围作为发热体,线圈(3)通电后,封闭金属环(6)产生涡电流而发热,对储液箱(1)内的液体进行加热,加热装置的发热功率通过调节设置在储液箱(1)内的封闭金属环(6)的数量、封闭金属环(6)的截面积、封闭金属环(6)的周长以及封闭金属环(6)材料的电阻率而变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工频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储液箱(1)为金属箱体,储液箱(1)由组装的壳体(1-2)和套在铁芯(4)上并与壳体(1-2)连接的槽形板(1-4)和盖板(1-5)构成,壳体(1-2)上的法兰连接面之间以及槽形板(1-4)与盖板(1-5)之间装有绝缘的密封垫(2),使储液箱(1)不能形成闭合回路,相互平行的封闭金属环(6)连接在壳体(1-2)内。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工频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储 液箱(1)为金属箱体,储液箱(1)由组装的壳体(1-2)和套在铁芯(4)上并与壳体(1-2)连接的框板(1-6)构成,壳体(1-2)上的法兰连接面之间装有绝缘的密封垫(2),使壳体(1-2)不能形成闭合回路,相互平行的封闭金属环(6)连接在壳体(1-2)内。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工频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储液箱(1)由套在铁芯(4)上的壳体(1-2)构成,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封闭金属环(6)的内、外侧均与壳体(1-2)密封连接,且每个封闭金属环(6)通过侧板封闭,该侧板等分均布在相邻的封闭金属环(6)之间,每个封闭金属环(6)开有出液孔(6-1)并与相邻的封闭金属环(6)的液腔相通。
7.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之一所述的工频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金属环(6)的数量在4-100个。
8.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之一所述的工频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芯(4)为方形或矩形或圆形或椭圆形,单排或两排以上并排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之一所述的工频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金属环(6)套在铁芯(4)的一侧或分别套在铁芯(4)的两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之一所述的工频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储液箱(1)的进液口(1-1)和出液口(1-3)分别设置在储液箱(1)下部和上部,并位于储液箱(1)的对角线上,进液口(1-1)和出液口(1-3)分别与进液管和出液管相连通。
11. 根据权利要求3或5之一所述的工频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储液箱(1)的下部还装连具有均布液孔的配液网板(7)。”
针对本专利权,陈文凯(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3568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07月03日,一式两份,每份1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3074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2月10日,一式两份,每份10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告号为CN26568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公告号为CN23658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23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公告号为CN24244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3月21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公告号为CN22000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6月07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4384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7日,一式两份,每份8页;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8):公告号为CN207698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05月15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附件9(下称对比文件9):公告号为CN2810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23日,一式两份,每份16页。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①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② 即便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4有所区别,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③ 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是是本专利产品使用时产生的自然物理现象,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不是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④假使将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将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⑤相对于对比文件9,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5、7-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9实质上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⑥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⑦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6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1-3、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或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或对比文件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0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陈述意见为:①对比文件4不是以该铁芯产生的涡旋电场产生的热量为主而进行加热,必须在短路状态下次级线圈中才能产生大量的热能,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对比文件4与权利要求2两者的加热方法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②对比文件5与本专利的加热方法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③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是用于解决用铁芯进行电加热时,铁芯的铁损热量对铁芯加热后而造成线圈的损坏,故该加热方法是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不是产品使用时产生的自然物理现象,故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因此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9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对封闭金属环结构进行限定,而进一行缩小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9中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同时本专利中的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9中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5、7-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⑥本专利中“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是指四个以上转圈和环绕连接的金属环,这种表述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⑦对比文件4不是以该铁芯产生的涡旋电场产生的热量为主而进行加热,必须在短路状态下次级线圈中才能产生大量的热能,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中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6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6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1-3、5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或对比文件6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或对比文件7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26日向双方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坚持其复审请求时提出的其它全部理由。
(2)针对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9,权利要求3-5、7-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承诺在口审结束后一周内决定是否放弃对比文件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②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③假使将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④相对于对比文件9,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5、7-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⑦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6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1-3、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或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或对比文件7不具备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无异议。
(5)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9为中国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8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8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关于对比文件9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24日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于2011年04月29日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因此,合议组对于对比文件9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24日提交放弃专利号为ZL200520069132.6、名称为“工频电加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于2011年04月29日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放弃上述专利权,因此本专利与专利号为ZL200520069132.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理由已不存在,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5、7-11相对于对比文件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如果方法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是性能特征的限定,该性能特征只是物理学中公知的定理,同时也并未对该方法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则该方法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频电加热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磁感应加热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页第11-16行、第2页第13-16行、第4页最后一段;附图1-2),其中包括:当初级线圈通上220伏电流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绕组接通交流电时),初级线圈中产生激磁电流,在激磁电流的作用下,铁芯中产生交变的磁通,磁通在闭合的磁路中穿过初级和次级线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封闭金属环),由于电磁感应的作用,在所有的次级线圈中都感应出交变的电动势。因为次级线圈都工作在短路状态,在所有的次级线圈中都形成20安培以上的电流,次级线圈中产生大量的热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封闭金属环内部的自由电子形成闭合涡电流而产生热量,封闭金属环作为发热体”)。根据不同的热量要求,可以在不改变铁芯尺寸的前提下,仅改变初级和次级主加热线圈的圈数和线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发热功率随着封闭金属环的数量、封闭金属环的截面积、封闭金属环的周长变化而变化)。同时,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发热功率随着封闭金属环的数量、封闭金属环的截面积、封闭金属环的周长以及封闭金属环材料的电阻率的变化而变化”属于性能特征限定,该特征只是物理学中公知的定理,同时也并未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产生实质影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和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属于工频电加热的技术领域,采取了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且两者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环绕变化磁场所产生涡旋电场周围的导电液体被磁化,并及时释放其内能产生热量。由于该技术特征属于性能特征限定,该性能特征只是物理学中公知的定理,同时也并未对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工频电加热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磁感应加热装置(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页第11-16行、第2页第13-16行、第4页最后一段;附图1-2),其中包括:当初级线圈通上220伏电流电(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当绕组接通交流电时),初级线圈中产生激磁电流,在激磁电流的作用下,铁芯中产生交变的磁通,磁通在闭合的磁路中穿过初级和次级线圈(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封闭金属环),由于电磁感应的作用,在所有的次级线圈中都感应出交变的电动势。因为次级线圈都工作在短路状态,在所有的次级线圈中都形成20安培以上的电流,次级线圈中产生大量的热能(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封闭金属环内部的自由电子形成闭合涡电流而产生热量,封闭金属环作为发热体”)。根据不同的热量要求,可以在不改变铁芯尺寸的前提下,仅改变初级和次级主加热线圈的圈数和线径(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发热功率随着封闭金属环的数量、封闭金属环的截面积、封闭金属环的周长变化而变化)。同时,权利要求3中技术特征“发热功率随着封闭金属环的数量、封闭金属环的截面积、封闭金属环的周长以及封闭金属环材料的电阻率的变化而变化”属于性能特征限定,该性能特征由该权利要求结构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必然具备的性能,并未对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范围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是:绕有线圈(3)的铁芯(4)部分设置在储液箱(1)外部,至少二个以上的封闭金属环(6)设置在密封的储液箱(1)内,且封闭金属环(6)设在穿过储液箱(1)的铁芯(4)部分周围作为发热体。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封闭金属环是设置在储液箱内,由于发热体累积表面积远大于箱体的表面积,换热面积大,加之线圈组与储液箱完全隔离,不仅能将铁损和铜损产生的热量能及时散出,而且还解决了电源线绝缘密封的问题,故整个加热装置的运行安全可靠性得到了保证。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相工频电磁感应加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附图3)加热装置20除接线座外全部沉浸在液体中。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用三相工频电磁感应加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9-21行)在铁心的心柱上由里及外一次围绕有原边绕组及作为复边的金属管组成一体穿过存放液体的容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层金属套管电磁感应加热式采暖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8-21行)电磁感应线圈依据采暖面积所需要的加热功率设计制作,并用隔热保温层架安装在外加热管的外面。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感应加热即热式电热水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附图1)在闭合铁芯上设置以工频电源作为工作电源的初级绕组2,以闭合导电环3为次级绕组,热交换水路设置在该闭合导电环3内。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工频电磁加热石油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18行)钢外套与钢芯管开有数个隙孔,使得加热体内热传导均匀充分。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带水冷炉胆的直接接触加热热水机组,其引用主要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布液孔的装置。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电磁加热磁化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线圈6,外壳1内装有内胆2,线圈6、内胆2密封固接。
对比文件1-3、5-8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换热面积大,及时散热,提高电源线绝缘密封性,提高了加热装置的运行安全可靠性。
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5-8具有实质性区别技术特征,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5-8或其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4、关于权利要求4-11
权利要求4-11都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5-8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11也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1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提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得出所述“封闭金属环(6)”的具体形状和结构,因此,权利要求6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中“封闭金属环(6)”的具体形状和结构已经记载在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说明书(参见第5页倒数第2行、第6页第4-9行,附图6)公开了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封闭金属环6设在穿过储液箱1的铁芯4部分一侧周围作为发热体,封闭金属环6的内、外侧均与壳体1-2密封连接,每个封闭金属环6通过其侧板封闭,该侧板可等分均布在相邻的封闭金属环6之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的判断出“封闭金属环(6)”的具体形状和结构。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得出或者概括出,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6-1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所述“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至少有两种理解,一是:封闭金属环(6)由四个以上的金属环构成,各金属环为连续盘旋的金属环;二是: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金属环,四个金属环构成连续盘旋的形状;而说明书中也未给出相关解释说明,因此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所述“连续盘旋的金属环”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得出所述“封闭金属环(6)”的具体形状和结构,因此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中“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是清楚的,根据说明书(参见第5页倒数第2行、第6页第4-9行,附图6)记载了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封闭金属环6设在穿过储液箱1的铁芯4部分一侧周围作为发热体,封闭金属环6的内、外侧均与壳体1-2密封连接,每个封闭金属环6通过其侧板封闭,该侧板可等分均布在相邻的封闭金属环6之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的判断出“封闭金属环(6)”的具体形状和结构是封闭金属环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且每个封闭金属环通过侧板封闭。因此,权利要求6中“封闭金属环(6)为四个以上连续盘旋的金属环”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1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2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038339.1 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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