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裤型一次性尿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短裤型一次性尿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62
决定日:2011-04-11
委内编号:4W1003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24050.4
申请日:2001-08-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董长胜
授权公告日:2004-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花王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刘亚斌
国际分类号:A61F 13/49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是本领域现有的技术手段,并且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同样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1124050.4、名称为“短裤型一次性尿布”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8月8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9月4日,专利权人为花王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包括一吸收体和一具有构建所述尿布最外表面的外面层的外部元件,所述吸收体包括:液体能透过的表层、液体不能透过的防漏层和保持液体的吸收核心,所述尿布在位于腰部开口部分和腿部开口部分之间的身体围绕部分提供有多个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以尿布的圆周方向伸展,其中:
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的外面层和位于所述外面层内面的内面层之间,
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固定地以伸展状态至少设置在从所述吸收核心的纵侧边向外延伸的侧面部分中,以便呈现弹性收缩性,但是不放在所述吸收核心存在的部分的至少中心,或者设置在所述吸收核心存在的部分,但是至少在所述中心不呈现弹性收缩性,
相应于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设置位置的所述吸收核心的宽度与所述尿布宽度之比为30―60%,和
所述弹性元件呈现弹性收缩性的部分的宽度与所述尿布宽度之比为40―95%。
2、如权利要求1的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其中:
所述外部元件设置在所述吸收体的防漏层一侧,并且所述吸收体和所述外部元件通过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1的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其中:
在腰部开口部分固定地设置沿尿布的圆周方向延伸的弹性元件,和
所述腰部开口部分的30%伸长应力大于设置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的所述身体围绕部分的30%伸长应力。
4、如权利要求1的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其中所述吸收核心的泰氏硬度为0.5―20gf.cm。”
针对上述专利权,董长胜(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5份附件:
附件1: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特开平7―236650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9月12日;
附件2: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特开平4―364845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2年12月17日;
附件3: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平4―161152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2年6月4日;
附件4:日本特许公报JP2833720B2号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
附件5: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特开平10―201790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8月4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含义不清楚,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吸收体和外部元件如何“部分粘合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具体粘合方式以及未粘合部分的百分比可有各种理解,因此该特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包含特征“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但是不放在所述吸收核心存在的部分的至少中心”;技术方案二包含特征“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吸收核心存在的部分,但是至少在所述中心不呈现弹性收缩性”。对于技术方案一:其相较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4不放在所述吸收核心51存在的部分的至少中心”,但是该区别特征已被附件1的背景技术、附件2或3中任一篇公开,因此,方案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技术方案二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二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并实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方案二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而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保留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以及引用该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4,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以及引用该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删除,将引用该方案二的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5项权利要求,其内容如下:
“1. 一种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包括一吸收体和一具有构建所述尿布最外表面的外面层的外部元件,所述吸收体包括:液体能透过的表层、液体不能透过的防漏层和保持液体的吸收核心,所述尿布在位于腰部开口部分和腿部开口部分之间的身体围绕部分提供有多个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以尿布的圆周方向伸展,其中:
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的外面层和位于所述外面层内面的内面层之间,
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固定地以伸展状态至少设置在从所述吸收核心的纵侧边向外延伸的侧面部分中,以便呈现弹性收缩性,但是不放在所述吸收核心存在的部分的至少中心,
相应于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设置位置的所述吸收核心的宽度与所述尿布宽度之比为30-60%,和
所述弹性元件呈现弹性收缩性的部分的宽度与所述尿布宽度之比为40-95%。
2. 如权利要求1的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其中:
所述外部元件设置在所述吸收体的防漏层一侧,并且所述吸收体和所述外部元件通过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
3. 如权利要求1的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其中:
在腰部开口部分固定地设置沿尿布的圆周方向延伸的弹性元件,和
所述腰部开口部分的30%伸长应力大于设置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的所述身体围绕部分的30%伸长应力。
4. 如权利要求1的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其中所述吸收核心的泰氏硬度为0.5-20gf?cm。
5. 一种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包括一吸收体和一具有构建所述尿 布最外表面的外面层的外部元件,所述吸收体包括:液体能透过的表层、液体不能透过的防漏层和保持液体的吸收核心,所述尿布在位于腰部开口部分和腿部开口部分之间的身体围绕部分提供有多个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以尿布的圆周方向伸展,其中:
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的外面层和位于所述外面层内面的内面层之间,
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固定地以伸展状态至少设置在从所述吸收核心的纵侧边向外延伸的侧面部分中,以便呈现弹性收缩性;并且设置在所述吸收核心存在的部分,但是至少在所述吸收核心存在的部分的中心不呈现弹性收缩性,
相应于所述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设置位置的所述吸收核心的宽度与所述尿布宽度之比为30-60%,和
所述弹性元件呈现弹性收缩性的部分的宽度与所述尿布宽度之比为40-95%;
所述外部元件设置在所述吸收体的防漏层一侧,并且所述吸收体和所述外部元件通过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
专利权人认为,
(1)特征“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具有通常所认为的含义,即吸收体的并非整个面都与外部元件粘合、而是该面中的一部分与外部元件粘合,从而固定在一起。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除了请求人认可的①“以伸展状态固定设置于外部元件上的弹性元件不设置在吸收核心存在部分的至少中心”之外,还有区别特征②“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固定地以伸展状态至少设置在从所述吸收核心的纵侧边向外延伸的侧面部分中,以便呈现弹性收缩性”。附件1的背景技术中仅公开了在吸收核心存在的部分的中央部切断弹性构件,而切断后的弹性构件仍有可能存在于该中央部,其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完全相反的技术思路,因此附件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①;附件1未具体限定无伸展状态部分与伸展状态部分交替的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不能确定弹性构件会在吸收核心的侧缘部呈现弹性收缩性,因此附件1也未公开区别特征②。附件2的尿布结构是以往的尿布所采用的结构,弹性构件直接配置在吸收主体的底层或顶层上,本专利的尿布具有外部元件,弹性元件设置在外部元件的外面层和内面层之间,两者设置位置不同,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②,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附件3的弹性构件13与吸收体17之间明显是隔开设置的,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②,与附件1的结构完全不同,二者不存在结合的启示。即便将三者结合,也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附件4、5均没有相当于本专利的外部元件的构件,并且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区别特征①和②,这些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具备创造性,由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i)与上述区别特征②相同,区别特征(ii)为所述吸收体和所述外部元件通过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附件1没有记载涉及“部分粘合”的字眼,附件3的吸收体是整面粘合而固定在外部元件上的,因此,附件1和3均未公开区别特征(ii),同样地,附件2、4、5中也未公开该区别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0年11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副本转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了针对性答辩意见。其中,根据专利权人所作的修改将无效请求理由明确为:权利要求2、5未清楚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以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和2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4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1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附件1、2、4、5的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对附件3译文【0061】段有异议,其翻译为“虽然粘接材料被涂抹到底层6的整个面上,但也可采用所需最小限度的图案涂抹工序”,而原文语气上没有译文所述的“虽然……但也”的转折。请求人认为该段内容应该有转折的语气,同时认为,即便将有争议的词删除,字面含义也没有改变。在已提交的上述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强调了己方观点: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关于特征“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请求人认为其具体粘合方式、未粘合部分的百分比、粘合条件是不确定的,权利要求2、5含有这样含义不清楚的词语,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其表示接触面不是整面粘合,含义清楚,不需要对粘合方式或者位置进行具体限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权人认为:a、附件1的弹性构件在与吸收体重叠的部位没有伸展,其只是在吸收体之外到侧边才呈现弹性,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弹性元件从纵侧边向外延伸,在重叠部位有收缩弹性。b、附件1背景技术中在中心部分切断弹性元件影响生产效率、得到不好的技术效果,附件1采用不切断解决该技术问题,也即背景技术给出的是相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有该缺陷的技术方案结合附件1本身的技术方案。此外,还认为附件2是单层尿布,弹性构件和吸收体重叠且接触,会妨害吸收体的吸收效果,本专利是弹性元件夹在内、外面层之间的双层尿布,弹性元件和吸收核心重叠但不直接接触,二者结构不同,由此本专利能产生附件2得不到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a、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不能读出弹性元件在纵向边缘一定有伸缩性,并以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4行、第8页第2-4行、第9页第25-27行等处所记载的内容验证其观点。b、一旦切断即可以解决技术问题,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一样,存在结合的启示;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行也记载了切割弹性元件的内容,不是相反的启示。
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基于附件1第【0010】、【0011】段的内容,公开了吸收体与外部元件部分粘合的情况,附件3也是吸收体和外部元件部分粘合的。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对附件1的理解错误,从附件3也看不出部分粘合,即使把附件3第【0061】段的涂抹工序考虑为部分粘合,但是其并未具体描述,对本专利没有技术启示,此外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4所公开,且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所确定的50%的应力不能直接等同于本专利30%的应力,附件4没有公开30%的伸长应力,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所公开,且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泰氏硬度是常规的材质指标,容易视具体情况进行常规选择。专利权人认为:对象、结构不同,泰氏硬度不同,请求人不能提供本领域公认的合适的范围,权利要求4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存在区别特征(i)和(ii)。请求人认为特征(i)并非附件1和本专利的区别,特征(ii)被附件1、3和公知常识中任一篇所披露。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当庭已充分陈述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鉴于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已将其2010年11月18日提交的意见充分阐述,专利权人已对此作了充分答辩,合议组对请求人2010年11月18日提交的意见不再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无效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保留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以及引用该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4,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以及引用该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删除,将引用该方案二的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经审查,上述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均是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5的真实性,以及附件1、2、4、5的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但对于附件3第【0061】段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请求人将其翻译为“虽然粘接材料被涂抹到底层6的整个面上,但也可采用所需最小限度的图案涂抹工序”,而专利权人认为原文语气上没有译文所述的“虽然……但也”的转折,对此,请求人认为,即便将有争议的词删除,字面含义也没有改变。
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5的真实性,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于专利权人提出附件3译文中有异议的语气词“虽然……但也”,鉴于请求人认为即便将其删除,字面含义也没有改变,因此,附件3第【0061】段的译文以删除“虽然……但也”后的译文为准,附件3其余文字部分的内容以及附件1、2、4、5文字部分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附件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其上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关于特征“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其具体粘合方式、未粘合部分的百分比、粘合条件是不确定的,权利要求2、5含有这样含义不清楚的词语,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中关于特征“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并未给出专门的定义,因此,其应当具有本领域通常所认为的含义。结合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将吸收体和外部元件“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即表示所述吸收体并非整个接触面都完全与外部元件粘合、而是该接触面中的一部分与外部元件粘合,从而固定在一起。因此,该特征已经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中的吸收体和外部元件之间是通过部分而非整体粘合以进行固定的粘合方式,无需在该权利要求中再记载请求人所述的粘合部分的百分比、粘合条件等更加具体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理解该粘合方式的具体实现方式,因此,上述特征“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的含义清楚,不足以导致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短裤型一次性尿布。附件1公开了(参见该附件1第【0006】-【0016】段,图1、2)一种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包括吸收主体5、底层9,所述吸收主体5包括透液层5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表层)、不透液性层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漏层)和吸收垫51(相当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吸收核心),所述底层9包括上下两层,即与不透液性层50粘附的上侧层以及构建尿布最外表面的最外层(底层9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外部元件),在该两层之间以伸展状态不连续地粘附有弹性构件3a、3b从而分别形成腰部褶裥部W、腿部褶裥部G,在所述腰部褶裥部W以及腿部褶裥部G之间,线状或带状的弹性构件4与用于腰部褶裥部的弹性构件3a大致平行地附设在底层9的上下两层之间,从而形成身体部褶裥S(弹性构件4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弹性元件)。弹性构件4在与所述吸收主体5中的吸收垫51的配设位置重复的中央部N处,实质上以无伸展状态粘附于底层9,并且在其左右两侧部T1、T2处,以伸展状态不连续或完全地粘附于底层9。所述中央部N的长度为短裤的全宽L的5-80%,推荐最好设为30-50%(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30-60%”的范围之内)为宜。此外,附件1还公开了身体部褶裥S仅在左右两侧部T1、T2上具有伸缩性,鉴于弹性构件4的长度由N、T1、T2三段构成,再结合附件1公开的上述N的长度占短裤全宽L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附件1中弹性构件4成弹性收缩性的部分T1和T2的总长度与短裤宽度的比例应当也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40-95%”的范围内。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围绕身体的弹性元件固定地以伸展状态至少设置在从所述吸收核心的纵侧边向外延伸的侧面部分中,以便呈现弹性收缩性”,该特征确定本专利的弹性元件在与吸收体重叠的部位有收缩弹性,而附件1的没有,并以本专利图1中71A的线条以及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的内容加以印证。对此,合议组认为:仅从这一特征的字面意思看,其所限定的弹性元件呈现收缩弹性的位置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两种含义,一是“从所述……纵侧边向外”延伸的侧面部分,也即不包含纵侧边、在纵侧边之外延伸的部分,二是“从所述……纵侧边”向外延伸的侧面部分,即包含该纵侧边并向外延伸的部分。然而,本专利图1是示意图,仅从其中关于71A的虚实线交替点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专利权人所述的重叠部位也有收缩弹性,至于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的内容所记载的两种实施方案虽能够区别弹性元件在吸收核心部分的中心的设置方式,但不能由此确定所述“重叠的区域”也具有弹性收缩性;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4行、第8页第3-4行、第9页25-27行明确记载了呈现弹性收缩性的部分为“侧边之外的部分”,弹性元件与吸收核心的侧面边“重叠的区域”是“不能收缩”的,也即明确排除了上述第二种含义。因此,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仅能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解释为不包含纵侧边且在纵侧边之外延伸的部分,而附件1公开的能够呈现弹性收缩性的“两侧部T1、T2”区域恰好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纵侧边“向外的侧边部分”的范畴内,由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专利权人的这一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上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以伸展状态固定设置于外部元件上的弹性元件不设置在吸收核心存在部分的至少中心”。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背景技术中给出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反的技术思路,而附件2的单层尿布结构不同于本专利的双层尿布结构,因而不能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所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不在吸收核心中心部分设置具有弹性的弹性元件从而在适合穿戴的同时防止吸收核心聚束。附件1的背景技术中公开了为防止吸收体变形,“已考虑不将用于身体部褶裥的弹性构件粘附于存在吸收体的短裤中央部,而是在该部分切断弹性构件,并仅在身体部旁侧部分形成伸缩褶裥”,可见,通过例如切断等方式令吸收体中央没有具有收缩弹性的弹性构件从而实现防止聚束的技术效果已是本领域现有技术。同时,附件2公开其一次性尿布的结构中(参见该附件2第【0009】-【0010】段,图1、3),出于穿戴合适而将尿布不同部分的伸缩应力设置为不同,具体地是在身体周围部B上张紧设置伸缩构件17a、17b,从而形成身体周围褶裥,但该伸缩构件17a、17b的一端接触吸收体,其另一端延伸至两侧边缘部,由此,也印证了选择不在吸收体中心设置具有弹性的弹性构件的技术手段确已是本领域现有技术。尽管附件1发明内容部分的技术方案是对该背景技术的改进,但并不意味着背景技术部分的方案就是不能实现的方案,在综合考虑各项生产因素以及满足不同用户需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可能选择附件1背景技术中的方案进行产品制造,从而实现穿戴合适且能防止聚束的技术效果的目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外部元件的设置位置及其与吸收体的粘合方式的限定。如上所述,附件1公开了底层9的上侧层与不透液性层50粘附,也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外部元件设置在所述吸收体的防漏层一侧”,但并未明述其粘附方式是“部分粘合”。但是从工艺来看,只需要将附件1中的底层9和吸收垫51之间的相互位置固定即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选择将底层9和吸收垫51部分粘合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例如,附件3(参见该附件3第【0061】段)公开了一次性尿布的制造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粘接材料的涂抹工序可以采用所需最小限度的图案涂抹工序,可见,通过部分粘合实现部件连接的方式是本领域在尿布的制造方案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腰部开口部分的弹性元件及其伸长应力的限定。附件1公开了(参见该附件1第【0009】段,图1)在腰部开口部D与腿部开口部K的周围,线状或带状的弹性构件3a、3b以伸展状态被不连续地粘附,从而形成腰部褶裥部W以及腿部褶裥部G。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腰部开口部的设置位置,但并未明述所述开口部的应力设置条件。附件2公开了(参见该附件2第【0017】段和权利要求2)在各部分伸长50%时的应力,腰部开口周围部的大于身体周围部的。尽管附件2中50%的伸长应力与本专利的30%的伸长应力的标准不同,但是结合弹性元件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在30%的伸长应力下,附件2所述应力关系应当仍旧成立。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附件2公开的应力关系条件应用于附件1的相应部件上,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吸收核心的泰氏硬度的限定。附件5公开的一次性尿布结构中(参见该附件5第【0014】、【0015】段)具体公开了其吸收体13的泰氏硬度为1.0-3.0g/cm。鉴于泰氏硬度是衡量吸收体柔软性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择具有适当泰氏硬度的吸收体,例如附件5所公开的上述吸收体,以应用于附件1中,从而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短裤型一次性尿布。附件1公开了(参见该附件1第【0006】-【0016】段,图1、2)一种短裤型一次性尿布:包括吸收主体5、底层9,所述吸收主体5包括透液层5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表层)、不透液性层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防漏层)和吸收垫51(相当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吸收核心),所述底层9包括上下两层,即与不透液性层50粘附的上侧层以及构建尿布最外表面的最外层(底层9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外部元件),在该两层之间以伸展状态不连续地粘附有弹性构件3a、3b从而分别形成腰部褶裥部W、腿部褶裥部G,在所述腰部褶裥部W以及腿部褶裥部G之间,线状或带状的弹性构件4与用于腰部褶裥部的弹性构件3a大致平行地附设在底层的上下两层之间,从而形成身体部褶裥S(如附件1图1、2所示,可见所述弹性构件4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弹性元件)。弹性构件4在与所述吸收主体5中的吸收垫51的配设位置重复的中央部N处,实质上以无伸展状态粘附于底层9,并且在其左右两侧部T1、T2处,以伸展状态不连续或完全地粘附于底层9。所述中央部N的长度为短裤的全宽L的5-80%,推荐最好设为30-50%(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30-60%”的范围之内)为宜。此外,附件1还公开了身体部褶裥S仅在左右两侧部T1、T2上具有伸缩性,鉴于弹性构件4的长度由N、T1、T2三段构成,再结合附件1公开的上述N的长度占短裤全宽L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附件1中弹性构件4成弹性收缩性的部分T1和T2的总长度于短裤宽度的比例应当也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40-95%”的范围内。
将权利要求5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还具体限定了其吸收体和外部元件通过“部分粘合”固定在一起,而附件1对于具体粘合方式并未明述。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可知,所述部分粘合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附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及其证据使用方式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124050.4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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