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68
决定日:2011-04-15
委内编号:4W1005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40106.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临沂世红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E04B 5/36, E04B 5/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通常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40106.0,申请日是2001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后变更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它由上底(1)、下底(2)及侧壁(3)构成,四周的侧壁(3)与上底(1)、下底(2)构成全封闭空腔型多面体结构,其特征在于上底(1)和侧壁(3)为连结在一起的一次成型的整体盆状模板(4),下底(2)为结构底板(2),盆状模板(4)与结构底板(2)连结形成封闭的整体空腔(5)的多面体结构,结构底板(2)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4)的壁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内有芳纶玻璃纤维网布、纤维布、纤维网格布、钢丝网、纤维丝无纺布或纤维束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内有钢筋(6)、钢筋网(7)、钢丝网(8)或预应力钢筋(9)或两种以上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有钢筋(6)、钢筋网(7)、钢丝网(8)或预应力钢筋(9)伸出的露筋(11)或露网(12),或者露筋(11)、露网(12)的接头(13)。
5、根据权利要求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从盆状模板(4)的侧壁(3)伸出构成挑板(14),伸出的挑板(14)的外边线为直线或曲线。
6、根据权利要求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的周边侧面(15)为内缩凹角形、倒锥形、波浪形、锯凸形表面。
7、根据权利要求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与结构底板(2)接触的部位为内缩凹角或倒锥形。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上有加强筋(10),加强筋(10)为实心的、空心的或者凹槽型的。
9、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的外形为表面带有波纹状或齿状的倒锥体形、长方体形或正锥体形。
10、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4)为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等多层叠合胶结组成,增强布或网至少一层以上。
11、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有加强筋(16)。
12、根据前1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有均布的孔(17),构成有孔的加强筋(16)的网格底板。
13、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有连接施工底模板的向下拉紧定位构造(18)。
14、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在空腔(5)可部分或全部填充或粘贴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岩棉、矿棉或者玻璃棉。
15、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不同形状的结构底板(2)与盆状模板(4)组合后的外形为倒锥体形、长方体形、正锥体形。
16、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空腔结构模壳的外形尺寸是由小到大逐渐变化的,结构底板(2)的板厚由大变小,逐渐过渡到另一端。
17、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为钢筋砼、钢筋网砼、钢丝网砼、聚合物钢筋砼或者钢丝网砂浆底板,盆状模板的胶结材料为水泥、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碱矿渣水泥、碱粉煤灰水泥、硫铝酸盐水泥、铁铝酸盐水泥、氯氧镁水泥、高铝水泥、有机树脂胶或上述组合,盆状模板、结构底板用相同材料或不同材料制成。
18、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为钢筋砼时,其砼各组成材料重量为水泥15%―25%,砂20%―30%,石子40%―55%,UEA膨胀剂3%―5%,FDN高效碱水剂0.1%―0.5%,PP纤维0.01%―1%,CS早强剂0.1%―0.5%,水适量。
19、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为钢丝网砂浆成型时,砂浆各组成材料重量为水泥20%―40%,砂60%―70恩%,UEA膨胀剂3%―5%,XN高效复合碱水剂0.1%―0.6%,FC聚丙烯复合乳液0―3%,CS早强剂0.2%―0.5%,水适量。”
针对本专利,临沂世红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专利号为9320631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杨宗放、郭正兴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5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现代模板工程》的封面页、封二页、版权信息页、第20-35、47-51、3、40、78-80页的复印件;
附件3:公开日为1978年2月2日、公开号为DE2633526A1的德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3931Y(专利号为99211197.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为2001年7月18日,公开号为CN1303980A(申请号为99115666.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9292Y(专利号为00203695.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7:公告日为1934年7月3日,公告号为US1964816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5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4915Y(专利号为96227880.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1625Y(专利号为99249755.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10:公开日为1999年3月31日,公开号为CN1212242A(申请号为97116459.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11:公开日为1993年12月15日,公开号为CN1079546A(申请号为93111189.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特征被上述附件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人补正通知书。
请求人针对该通知书于2010年12月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口头审理;专利权人还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附件7的中文译文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2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日,本案合议组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2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使用附件2评述权利要求6、7、12的创造性,并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11的真实性,放弃其提交的附件7的中文译文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明确表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和附件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和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被附件8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和附件10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和附件9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9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4)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相关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3月18日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其具体意见与其口审当庭陈述的意见一致,另外请求人坚持认为结构底板的厚度大于上底和侧壁组成的盆状模板的厚度属于公知技术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附件1-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和7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11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3-11均为专利文献,附件2为公开出版物,且附件1-1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3和7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通常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由上底、下底和侧壁构成的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附件2第22页图1-16公开了一种一体成型的整体盆状模板,附件3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模体的凸缘厚度大于其余模体的厚度的技术方案,附件1中的下底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结构底板,附件3权利要求2中模体凸缘的厚度大于其余模体的厚度,实际上与本专利结构底板板厚大于其余的板厚的特征相同,附件3权利要求2中凸缘的厚度大于其他的厚度客观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结构底板(2)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4)的壁厚”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构件底板板厚大于其它壁的厚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结构底板的厚度大于上底和侧壁组成的盆状模板的厚度属于公知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结构底板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的壁厚,因此,在上述附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合议组核查,附件1-3中请求人所使用的部分公开了如下内容:
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它由上底、下底及侧壁构成,其四周都有侧壁,侧壁与上、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模壳体内有加强肋(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
附件2第22页图1-16公开了一种塑料模壳外形,该图示出塑料模壳为盆状构件(参见附件2第22页图1-16);附件2第21页还记载了“塑料模壳是以改性聚丙烯塑料为基材,采用注塑成型工艺制成(图1-16)”和“塑料模壳的优点:质轻、坚固、耐冲击、不腐蚀、施工简便、周转次数多(50次以上)、脱模后混凝土表面光滑等,但一次投资费用较大”(参见附件2第21页倒数第1、2段)。
附件3权利要求2公开了在侧板或条形板使用的模板部件,栅栏形的加固支撑钢架的开口通过槽形的模体封闭,该部件具有以下特点,“模体(1)的边缘逐渐变为一个各面朝外的凸缘(2),它的厚度大于其余的模体(1)壁的厚度,并且既要做到,无需对模板的板壁进行模加工就能使侧壁达到足够的坚固度,而且也要做到,在堆放时,放在上面的模板的内表面绝不会同放在它下面的模板的外表面接触,且模体在支撑钢架(6)的侧板(3)下和其凸缘(2)紧紧咬和,使凸缘之间形成一个可用长板封闭或可用作屏蔽缝的自由空隙(4)”(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2中文译文,说明书附图2、2a、2b、2c);“环绕的硬凸缘,一方面保证了即使不对侧壁进行模加工也能使它具有足够的硬度,另一方面,在堆放时,用作间隔架,防止模体内表面被它下面模体的外表面擦伤”(参见附件3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1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由上底、下底和侧壁构成的全封闭空腹性型多面体结构,该结构可用于现浇钢筋砼楼板,附件1中的上底和侧壁分别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底(1)和侧壁(3)。附件1并未明确公开其中的下底为结构底板,也未公开其下底的板厚大于其上底、侧壁的壁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结构底板(2)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4)的壁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能够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模壳的整个空腔结构模壳强度高、受力传力更合理,实际使用时,结构底板能参与受力,且可吊挂较大重量的物体而现浇预制结合面不开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段),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模壳强度,使构件受力传力更合理,实现吊挂较大重量的物体而现浇预制结合面不开裂。
但是,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需要脱模的模壳构件,并非是用于填充在现浇钢筋砼楼板中的模壳构件,且其公开的具体内容仅与盆状模板相关,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改进附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附件3公开了一种周边带有凸缘的盆状模壳构件,其凸缘的厚度大于其余模体的壁厚。其中的凸缘的作用在于保证即使不对侧壁进行模加工也能使构件具有足够的硬度,以及在堆放构件时作为间隔架,防止模体内表面被其下面模体的外表面擦伤。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结构底板将盆状模板封闭成整体封闭空腔,其作用如前所述,由此可见,附件3中的凸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结构底板的结构不同,且两者作用不同,附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改进附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模壳中采用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申请日(2001年11月23日)之前就已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请求人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9
请求人还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附件4-1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9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1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要建立在其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成立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成立,由上可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140106.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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