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MP4播放器(M-191)
=14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56
决定日:2011-04-15
委内编号:6W1003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348053.8
申请日:2008-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建周
授权公告日:2010-0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于翔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瞿怡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MP4播放器的显示屏、按键标记排布的设计除了不得妨碍音乐、图片或视频的播放以及对播放过程的控制之外,具有广阔的设计空间。MP4播放器的正面是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面,由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在正面采用基本相同的设计,其它面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从整体上观察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MP4播放器(M-191)”、专利号为200830348053.8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0日,专利权人为于翔。
针对本专利,郭建周(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由合议组赋予):
证据1:报刊形式的出版物《今日快递》(登记号为深工商固印广登字[2006]第03001号)MP3专版A版第87期刊头及A14版的复印件,公开时间为2006年9月22日,共2页;
证据2:报刊形式的出版物《今日快递》(登记号为深工商固印广登字[2006]第03001号)MP3 C版第69期刊头及C3版的复印件,公开时间为2006年5月19日,共2页;
证据3:报刊形式的出版物《今日快递》(登记号为深工商固印广登字[2006]第03001号)MP3专版F版第70期刊头及F7版的复印件,公开时间为2006年5月23日,共2页;
证据4:杂志形式的出版物《万家科学》(刊号CN 44-1320/N)封面及第29页的复印件,公开时间为2006年3月,共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公开的PT108款MP3/MP4播放器、证据2公开的苹果王MP3/MP4播放器、证据3公开的MC-150AF/185AF款MP3/MP4播放器、证据4公开的Ipod nano款MP3/MP4播放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详细叙述了相近似理由,因此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8月12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很难辨别真实性,本专利和证据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形状和图案上的差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证据中所示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到庭,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4的原件,并在原件上标明了其认为的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人指出《今日快递》是深圳地区专门针对电子行业的一种期刊,用于刊登广告、发布信息,其有手机版、MP3版,大众可以通过邮局买到。请求人认为证据1(《今日快递》87期刊头及A14版)上刊登的一款PT108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最相近似,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区别都是同类产品中的常规设计,其中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间按键外围有一个矩形框和本专利四个侧面为弧面结构,而矩形框只是指示性标记,本专利的弧面设计在现有产品中已经被广泛采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3的复印件,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原件。经过核实原件,证据1至证据3是刊名为《今日快递》的报刊形式的出版物,其登记证号均为:深工商固印广登字[2006]第03001号,刊头上印有“全国统一邮寄发行 每周一期”字样,在标题“今日快递”下方印有网址、邮箱和联系电话,专利权人仅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推翻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由此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且证据1-3均为公开出版物。由于证据1至证据3的出版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12月23日),且其相关页披露的产品种类与本专利的相同,均为MP3/MP4播放器,故证据1至3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认定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6幅视图。如图所示,本专利正面呈带圆角的长方形,正面面板整体呈平面,上半部分设置显示屏,下半部分呈“十”字形设置有五个按键标记,显示屏的长、宽基本相等,显示屏所占面积与按键标记所占面积的比例约为1:1;本专利底面设有接口,背面为平面,其面积略小于正面板,顶面、底面和侧面圆弧过渡至背面,并且顶面、底面和侧面近似为梯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公开了一种标注为PT108的MP3/MP4的外观设计的立体图(下称在先设计),在先设计的正面为带圆角的长方形,正面面板整体呈平面,上半部分设置显示屏,下半部分呈“十”字形设置有五个按键标记,显示屏的长、宽基本相等,显示屏所占面积与按键标记所占面积的比例约为1:1,五个按键中的中心按键标记外围具有长方形外框,另外显示屏正上方有一行字母“MP4/AMV/REC/FM”。在先设计没有披露背面、顶面和左侧面,仅显示了右侧面和底面,其中,右侧面和底面直角过渡至背面,可以看出右侧面和底面近似为矩形,并且底面可见孔的设计。(详见在先设计的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相比较,本专利对屏幕和按键标记的排布位置、比例的分割设计与在先设计基本相同,二者的底面都设计有插孔。二者的不同在于:(1)在先设计在正面的中心按键标记上有矩形外框,本专利无此设计;(2)在先设计的显示屏正上方有一行字母,本专利无此设计;(3)本专利的顶面、底面和侧面圆弧过渡至背面,并且顶面、底面和侧面近似为梯形;在先设计没有披露顶面、左侧面,可以看见右侧面和底面直角过渡到背面并且右侧面和底面近似为矩形;(4)本专利背面为矩形平面,在先设计未披露背面。
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熟知MP3/MP4播放器的现有设计,了解各种形式的显示屏、按键标记排布的设计状况。MP3/MP4播放器的基本功能是播放音乐,同时通过显示屏播放图片或视频。从产品的使用以及为人关注的角度考虑,对本专利这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是正面的设计,其正面设计相对于底面、顶面、侧面及背面更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为了控制播放过程,MP3/MP4播放器必须具有供使用者向其发出指令的手段,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面板上设置的按键标记正是用于上述目的。而显示屏、按键标记排布的设计除了不得妨碍播放音乐、图片或视频以及对播放过程的控制之外,具有广阔的设计空间。
对于二者的不同点(1)-(2),合议组认为,中间按键外围的矩形框是对中间按键的提示或者指示性标记,有无该矩形框属于设计者的一种常见的装饰性设计选择,显示屏上方的文字仅为表明产品功能的说明性文字,并且不同点(1)-(2)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均很小,未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由此在先设计的正面面板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正面面板基本相同的设计。
对于区别点(3)-(4),合议组认为,虽然在先设计没有披露背面、顶面及左侧面,但左侧面和右侧面以及顶面和底面形状通常为对称设计,并且除了正面之外的这些表面通常属于不受人关注的表面。本专利的背面为平面设计,属于对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的常见设计;虽然二者在顶面、底面和侧面的弧度和形状方面略有差异,但是带有弧度的表面以及由此产生的表面形状已是本专利这类产品中常见的设计,而且二者在弧度和形状方面的差异也很细小,其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的影响。从整体上观察,由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正面采用基本相同的设计,其它面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所以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鉴于已经得出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结论,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348053.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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