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系统中网络节点的配置方法和系统部分-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信系统中网络节点的配置方法和系统部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23
决定日:2011-04-18
委内编号:4W1004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80046311.0
申请日:2005-0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玲玲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H04L 12/24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在说明书中,或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比若干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名称为“通信系统中网络节点的配置方法和系统部分”的200580046311.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通信网络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方法,所述通信网络具有所述用户部分和系统部分,其中所述系统部分提供可被所述用户部分访问的服务,其中服务的提供要求通过所述通信网络传输数据,以及所述方法具有在系统部分处执行的如下步骤:
-提供用于识别在传输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时发生的问题的问题识别过程;
-为所述问题生成签名,所述签名包括为解决所述问题而要匹配的规则;
-提供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
-提供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
-执行用于辨识与所过滤的数据业务对应的用户部分的标识过程;以及
-提供用于与所过滤的数据业务对应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其中所述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基于所述签名的规则,并将所述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问题识别过程包括当问题发生时生成告警并找出所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用户部分通知有关发生的问题时激活所述问题识别过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运营商生成或由所述系统部分根据收集的历史自动生成所述签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监视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以非介入方式监视用户的数据,并对每个用户部分重构数据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通过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是以实时方式执行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辨识用户部分的标识过程是通过联系用于确定订户的真实身份的客户标识模块来执行的。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决方案反馈过程是通过向所述用户部分发送直接消息或间接通过向某个节点通知关注解决所述问题来执行的。
9. 一种适于配置通信网络的用户部分的系统部分,所述通信网络具有所述用户部分和所述系统部分,其中所述系统部分提供可被所述用户部分访问的服务,其中服务的提供要求通过所述通信网络传输数据,以及所述系统部分具有:
-适于识别在传输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时发生的问题的问题识别系统;
-签名生成系统,所述签名生成系统适于为所识别的问题生成签名,所述签名包括为解决所述问题而要匹配的规则;
-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
-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
-标识系统,所述标识系统用于辨识与所过滤的数据业务对应的用户部分;以及
-用于与所过滤的数据业务对应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解决方案反馈系统,其中所述解决方案反馈系统基于所述签名的规则,并适于将所述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11页,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
附件2: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03/047170A2的复印件,共56页,公开日为2003年06月05日(下称“证据1”);
附件3: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336054A的复印件,共53页,公开日为2002年02月13日(下称“证据2”);
附件4: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615607A的复印件,共33页,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1日,作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下称“证据3”)。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提供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和“提供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因此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此外,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独立权利要求9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和“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故,权利要求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用于通信网络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方法”不清楚,技术特征“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不清楚,技术特征“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不清楚;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不清楚的技术特征,因此也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不清楚。故,权利要求1-9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4、6、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证据3(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记载的反射点(终端主机)、检测包定序器、检测包定序器和反射点之间发送的数据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部分、系统部分和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证据3中记载的“实例签名”和“检测签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为所述问题生成签名”,证据2中记载的向用户/终端装置报告用于纠正该原因的补救操作的指示以及终端装置可以根据该指示启动补救操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用于与所过滤的数据业务对应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其中所述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基于所述签名的规则,并将所述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涉及独立权利要求9的理由类似;从属权利要求2-4、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故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新的涉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5:本专利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2006/074826A1复印件,共23页,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0日(下称“证据4”)。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提供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和独立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0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在权利要求1中识别满足该签名的数据业务是通过比较该签名的规则和所监视的数据业务实现的,另外,说明书中记载了监视数据业务的操作也可以通过人工方式来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关于规则和签名系统记载了“规则和签名系统的任务是监视用户事务并搜索匹配签名的问题”,而权利要求1中的监控系统并没有搜索问题的功能,且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所述监视以非介入方式来执行并重构协议层流”,与权利要求5相一致,因此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在权利要求9中识别满足该签名的数据业务是通过比较该签名的规则和所监视的数据业务实现的,也能够正确理解过滤系统的作用是执行过滤操作而并不执行提供用户标识和触发客户标识过程,另外,说明书中记载了监视数据业务的操作也可以通过人工方式来完成,因此权利要求9中的“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权利要求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清楚、其各技术特征也是清楚的,因此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类似的,权利要求9、2-8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的。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任何技术特征,证据2也没有公开请求人所声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想不到把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得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4、6也具备创造性;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理由类似,独立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10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5日发出的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请求人并没有就说明书和权利要求9具体说明涉及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上述无效请求范围不予考虑;(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为英文文本,而没有提交对应的中文译文,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此证据不予考虑;(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宣称的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未进行过修改,因此请求人使用专利法第33条来请求无效该权利要求适用法律错误;(4)该技术特征与证据4表达的是相同的技术含义。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应驳回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9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即证据3的翻译准确性无异议。(3)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中“将数据业务与签名的规则相比较”的技术特征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将“事务”和“签名”进行比较;权利要求1中把规则提供给用户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说明书中记载的是把反馈消息提供给用户。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中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基于签名的规则,并将所述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如何实现配置目的不清楚。(5)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新增加的上述第(4)点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新理由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应不予考虑。合议组要求双方当事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25日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书,在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口头审理当庭所陈述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其具体主张及理由,还认为其提交的国际公开文本证据并不需要公证且应将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作为专利法第33条比较的基础。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1年01月25日和2011年0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关于创造性评价所增加的事实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仍然具有创造性。
至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的专利文献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相关中文译文,即证据3的准确性无异议。由于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证据3为准。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4作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9日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提供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为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获得的专利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中文申请文本中即记载有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且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至授权时并未对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修改,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除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范围和理由外,请求人在2011年01月11日口头审理当庭新增加了如下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权利要求1中“将数据业务与签名的规则相比较”的技术特征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将“事务”和“签名”进行比较;权利要求1中把规则提供给用户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说明书中记载的是把反馈消息提供给用户。但由于上述新增加的理由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合议组对上述新增加的理由不予考虑,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进行审理。
(1)关于权利要求1-8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提供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和“提供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因此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提供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的技术特征,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是通过比较所监视的数据业务和签名的规则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比较的双方分别是“监视的数据业务”和“所述签名的规则”,而在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0071】-【0076】段记载了一个签名的定义规则和“监视订户的WAP事务以查找满足所定义的签名的事务”,其中订户的WAP事务则表现为数据业务,即,通过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提供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
其次,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提供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的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第【0035】段记载了“所述监视系统将能够理解正在不同协议层上发送的数据,例如应能够理解正在应用协议层上发送的数据以及同时能够辨识最终终端”,第【0037】段记载了“该监视系统负责监视通过网络的数据并将监视的结果提供到问题识别和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另外,说明书附图2、3及其文字部分还记载了先进行问题识别,再进行监视的实施方式,即,该监视系统用于监视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但并不必须将监视的结果提供给问题识别系统,还存在其它的实施方式。因此,通过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提供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上述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权利要求1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无效宣告理由亦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5
请求人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对监视系统的限定为“提供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用于监视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以非介入方式监视用户的数据,并对每个用户部分重构数据流”。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37】-【0038】段中记载了“该监视系统负责监视通过网络的数据”,“所述监视以非介入方式来执行并重构协议层流,并对每个订户进行统计”,而本专利说明书第【0041】段则记载的“规则和签名系统”的任务是“监视用户事务并搜索匹配签名的问题”,可见,监视系统的作用为监视数据业务,其目的在于重构数据和进行统计,而规则和签名系统的作用是搜索匹配签名的问题,而监视用户事务只是搜索所必需的一个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监视系统的限定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上述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和“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合议组认为:与前面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同理,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和“用于监视所述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的监视系统”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对于“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49】段中记载了“该签名包括少量过滤器,例如该应用是MMS,WAP网关IP地址和MC url不在期望的列表等”,说明书第【0050】-【0054】段给出了一个签名的规则定义的实施方式,说明书第【0056】段记载了“监视MMS消息以查找满足上文定义的签名的消息”,即,利用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说明书第【0043】段虽然记载了“如果找到匹配问题,则基于签名的问题过滤系统通过提供订户标识和通过接口13a执行的动作来进入客户标识阶段”,但附图1清楚地示出了基于签名和规则的过滤系统与“用户的标识”和“解决方案反馈”并不在同一个功能实体中完成,因此说明书第【0043】段记载的内容只是由过滤系统触发下一阶段的功能,即客户标识的功能,而并不是由过滤系统本身来完成客户标识的功能。故,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过滤系统的功能仅包括利用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权利要求9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除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外,请求人在2011年01月11日口头审理当庭新增加了如下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权利要求1中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基于签名的规则,并将所述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如何实现配置目的不清楚。但由于上述新增加的理由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合议组对上述新增加的理由不予考虑,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进行审理。
(1)关于权利要求1-8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用于通信网络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方法”不清楚,技术特征“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不清楚,技术特征“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不清楚;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不清楚的技术特征,因此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方式,权利要求1的主题“一种用于通信网络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方法”即是指一种用于配置用户部分的方法;其次,权利要求1中“可”的含义是“能够”,表明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有能力通过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实现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而并非是一种可选的技术手段;最后,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方式,权利要求1“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的基于签名的过滤过程”中的比较对象为签名的规则和所监视的数据业务,而并非请求人所认为的规则和过程,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清楚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基于签名的过滤系统用于可与所述签名的规则进行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与前面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类似,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通信网络的用户部分的配置方法,证据3(证据1的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进行网络诊断的签名匹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本发明识别一些可能的网络问题,而这些问题会影响经一信息网络流过一路径的有关检测包沿该路径的传播的数据。本发明可采用软体实施。该软体取得不同数据包的特性资料并从所述资料作出一检测签名以及使所述检测签名与可影响该网络的特定问题相关的实例签名对比。该软体识别一些可基实例签名与以所述检测签名表示的观察到的数据包特性的模式相符损害网络的问题。”(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1-4行),“数据包由检测包定序器20出发,经路径34到达一反射点18,然后传播回到检测包定序器20”(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17-18行),反射点可以是终端主机(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5-7行),“当取得的检测数据33足够以建立一检测签名,分析系统17就能继续进行签名分析”(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8-9行)。即,证据3公开了由检测包定序器经由某一网络路径发送一系列检测数据包至反射点,再由反射点返回至检测包定序器,当取得的检测数据能够建立一检测签名,则和特定问题相关的实例签名对比,以检测出损害网络的问题。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两者相似点在于都是用于检测业务数据或网络出现的问题,都采用了将某一特征数据和另一特征数据作比较以确定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执行主体为系统部分,能够为用户部分提供服务,而证据3方法的执行主体为检测包定序器和分析系统,均是专门为检测网络问题引入的设备;(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签名包括为解决所述问题而要匹配的规则,而证据3中的实例签名或检测签名是为了检测问题;(3)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将业务数据与签名的规则直接进行比较,而证据3是将检测签名与实例签名进行比较,而检测签名是由收集检测数据包内的特性数据生成的,而并非是直接将检测数据包与实例签名进行比较;(4)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用于辨识用户部分的标识过程和基于签名的规则的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其中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将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和反馈业务数据传输中发生的问题。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改进网络故障隔离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向用户报告用于纠正该原因的补救操作的指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2段)。可见,其公开了一种向用户反馈解决方案的过程,但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4)中将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的具体反馈手段。另外证据2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3的其它区别特征(1)-(3),即,证据2同样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执行主体为系统部分,能够为用户部分提供服务,且签名包括为解决所述问题而要匹配的规则,以及将业务数据与签名的规则直接进行比较,将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的具体反馈手段。而这些区别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检测和反馈业务数据传输中发生的问题,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其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6
当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与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相对应的以功能模块方式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同理,权利要求9与证据3相比也存在上述区别特征(1)-(4),同时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同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针对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相关意见的评述
(1)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记载的反射点(终端主机)、检测包定序器、检测包定序器和反射点之间发送的数据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部分、系统部分和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说明书中记载的终端主机仅仅是被动接收来自检测包定序器的控制报文,然后返回相应的响应,其目的在于检测终端主机到检测包定序器双向链路的网络状况,而并非是由检测包定序器向终端主机提供某种数据业务,因此证据3中记载的反射点(终端主机)、检测包定序器、检测包定序器和反射点之间发送的数据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部分、系统部分和用户部分的数据业务。
(2)请求人还认为:证据3中记载的实例签名和检测签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为所述问题生成签名”,实例签名中的“当行列占满时,丢弃到达的数据包”相当于解决该问题而匹配的规则。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所述“签名”包括如下限定:“所述签名包括为解决所述问题而要匹配的规则”、“与所述签名的规则比较来过滤所监视的数据业务”。即,本专利中的签名包括解决问题所要匹配的规则且直接与数据业务进行比较。对于检测签名,证据3说明书中记载了“检测签名可包括一组由检测数据33导出的数字”(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4页第2-3行)、“当取得的检测数据33足够以建立一检测签名”(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8-9行),“使检测签名和签名库中的实例签名作比较”(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9页第2行),即检测签名是由收集检测数据建立的,其目的在于和实例签名相比较,而并没有包括解决问题所要匹配的规则且并不直接与数据业务进行比较,因此证据3中的检测签名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签名”。而对于实例签名,其比较的对象也并非是数据业务,而是检测签名;另外,“当行列占满时,丢弃到达的数据包”仅仅表达了行列占满导致丢包的问题,而并不是解决行列占满问题而要匹配的规则,证据3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实例签名包括解决问题所要匹配的规则,故证据3中的实例签名也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签名”。
(3)请求人还认为:证据2中记载的向用户/终端装置报告用于纠正该原因的补救操作的指示以及终端装置可以根据该指示启动补救操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用于与所过滤的数据业务对应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其中所述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基于所述签名的规则,并将所述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虽然公开了向用户报告补救操作的指示,但并没有公开该指示基于签名的规则,也没有公开将规则提供给用户的技术特征,两者并不相当,因此证据2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提供用于与所过滤的数据业务对应的用户部分的配置的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其中所述解决方案反馈过程基于所述签名的规则,并将所述规则提供到所述用户部分以实现配置目的”。
综上,请求人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所有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80046311.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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