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18
决定日:2011-04-20
委内编号:5W1012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8073.4
申请日:2006-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CTC电缆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国际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H01B5/00,H01B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实用新型。
全文:
一、案由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18073.4,申请日为2006年03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2日,专利权人为国际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所述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的特征在于包括:
a)相对实心的高抗拉强度中央承载芯,其由多个通常设置的部分芯构件形成,这些芯构件紧靠在一起,并且分别具有大致多边形的截面,并且当紧靠在一起时,限定了大致实心的圆柱形芯,每一个芯构件都由纤维加强复合材料形成,所述芯具有足够的截面尺寸,以承受在将所述导体悬置在支撑塔之间时作用在所述导体上的张力,其中所述导体能够缠绕在卷筒上;以及
b)外部高导电性载流护套,其完全包围所述承载芯,用于在所述距离上承载电流,其中所述多个部分芯构件允许将所述导体缠绕在所述卷筒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还在于,所述外部护套由非合金的铝构成,以提供承载能力。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还在于,所述加强复合材料由嵌入在热塑性复合基体中的多根对准的加强纤维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还在于,所述芯构件能够彼此分离以进行拼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还在于,所述芯构件具有大致三角形截面。
6、一种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所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的特征在于包括:
a)相对实心的高强度中央承载芯,其由多个通常设置的部分芯构件形成,这些芯构件紧靠在一起,并且分别具有大致多边形截面,以使得在紧靠在一起时,形成大致实心的圆柱形芯,每一个芯构件都由纤维加强复合材料形成,所述芯具有足够的截面尺寸,以承受在将所述导体悬置在支撑塔之间时作用在所述导体上的张力,并且其中所述导体能够缠绕在卷筒上;
b)外部高导电性载流护套,其完全包围所述承载芯,用于在所述距离上承载电流;
c)穿过所述芯轴向延伸的中央孔;以及
d)穿过所述中央孔延伸的光缆,以使得所述导体能够通过同一导体承载电流和光缆信号,其中所述紧靠的部分芯构件和该光缆限定了圆柱形实心的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还在于,所述外部护套由非合金的铝构成,以提供承载能力。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还在于,所述加强复合材料由嵌入在热塑性复合基体中的多个对准的加强纤维构成。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芯构件能够彼此分离以进行拼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还在于,所述载流护套由非合金的铝形成。
11、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特征还在于,所述载流护套由非合金的铝形成。
12、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其中,所述多个部分芯构件允许将所述导体缠绕在所述卷筒上。”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相对于美国第7015395号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6年3月21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7,015,395 B2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美国专利文献US7,015,395 B2的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除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的主题名称由对比文件1中的“载流导体”改变为“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之外,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5分别对应并完全相同,权利要求6-9、11和12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3-18完全对应并完全相同,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6相对应,并完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因此应予全部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不同意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但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了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将请求书第2页有关权利要求对比内容中的“除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主题名称”修改为“除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并认为对比文件1的发明名称为“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同,以及对比文件1译文第5页的“复合加强载流导体”与本专利中“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在本领域的含义相同,其余意见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为准。
合议组于2011年4月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专利权人如对上述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并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无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 证据认定
附件1是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其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 有关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实用新型。
3.1 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载流导体,所述载流导体包括:a)相对实心的高杭拉强度中央承载芯,其由多个通常设置的部分芯构件形成,这些芯构件紧靠在一起,并且分别具有大致多边形的截面,并且当紧靠在一起时,限定了大致实,。的圆柱形芯,每一个芯构件都由纤维加强复合材料形成,所述芯具有足够的截面尺寸,以承受在将所述导体悬置在支撑塔之间时作用在所述导体上的张力,其中所述导体能够缠绕在卷筒上;以及b)外部高导电性载流护套,其完全包围所述承载芯,用于在所述距离上承载电流,其中所述多个部分芯构件允许将所述导体缠绕在所述卷筒上。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附件1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载流导体”,但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中传输电流的载流导体同样为纤维加强复合材料形成,载流导体同样起到电传输的作用,即两者只是文字表达不同,实质上相同,因此附件1的权利要求1同样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
本专利与附件1都属于具有复合加强组件以提供承载能力的电传输线缆的技术领域,都能解决提高承载能力、承受恶劣天气和高负载状态的技术问题,获得降低安装线缆成本等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附件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 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部护套由非合金的铝构成,以提供承载能力。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部护套由非合金的铝构成,以提供承载能力。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 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强复合材料由嵌入在热塑性复合基体中的多根对准的加强纤维构成。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强复合材料由嵌入在热塑性复合基体中的多根对准的加强纤维构成。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4 从属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芯构件能够彼此分离以进行拼接。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芯构件能够彼此分离以进行拼接。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4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5 从属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芯构件具有大致三角形截面。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芯构件具有大致三角形截面。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5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6独立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3):一种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载流导体,所述载流导体包括:a)相对实心的高杭拉强度中央承载芯,其由多个通常设置的部分芯构件形成,这些芯构件紧靠在一起,并且分别具有大致多边形的截面,并且当紧靠在一起时,限定了大致实,。的圆柱形芯,每一个芯构件都由纤维加强复合材料形成,所述芯具有足够的截面尺寸,以承受在将所述导体悬置在支撑塔之间时作用在所述导体上的张力,其中所述导体能够缠绕在卷筒上;以及b)外部高导电性载流护套,其完全包围所述承载芯,用于在所述距离上承载电流,其中所述多个部分芯构件允许将所述导体缠绕在所述卷筒上。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主题名称为“复合加强电传输导体”,附件1的权利要求13的主题名称为“用于长距离传输电流的载流导体”,但附件1的权利要求13中传输电流的载流导体同样为纤维加强复合材料形成,载流导体同样起到电传输的作用,即两者只是文字表达不同,实质上相同,因此附件1的权利要求1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主题名称。
本专利与附件1都属于具有复合加强组件以提供承载能力的电传输线缆的技术领域,都能解决提高承载能力、承受恶劣天气和高负载状态的技术问题,获得降低安装线缆成本等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附件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7 从属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部护套由非合金的铝构成,以提供承载能力。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部护套由非合金的铝构成,以提供承载能力。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4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8 从属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强复合材料由嵌入在热塑性复合基体中的多根对准的加强纤维构成。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强复合材料由嵌入在热塑性复合基体中的多根对准的加强纤维构成。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5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9 从属权利要求9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芯构件能够彼此分离以进行拼接。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芯构件能够彼此分离以进行拼接。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6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10 从属权利要求10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载流护套由非合金的铝形成。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载流护套由非合金的铝形成。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6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0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11 从属权利要求11
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载流护套由非合金的铝形成。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载流护套由非合金的铝形成。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7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12 从属权利要求12
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多个部分芯构件允许将所述导体缠绕在所述卷筒上。
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多个部分芯构件允许将所述导体缠绕在所述卷筒上。
由此可见,附件1的从属权利要求18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ZL20062001807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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