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鱼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19
决定日:2011-04-22
委内编号:5W1010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38613.3
申请日:2009-1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吕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A01K 63/00 ,A01K 6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具体实施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对比文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预期效果均相同,则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鱼缸”的200920238613.3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06日,专利权人为吕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鱼缸,包括盛水容器、过滤装置和水循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循环装置还包括空气泵、导气管、单向阀、气泡石以及气管,所述过滤装置位于所述盛水容器的底部,所述过滤装置一端通过所述导气管与所述空气泵连接,所述过滤装置的另一端与所述气管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鱼缸,其特征在于:所述盛水容器的顶部设置有控制组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鱼缸,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组件外接电源,内部设置有电源控制系统及灯光控制系统。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鱼缸,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包括滤筒上盖、滤筒下盖、滤芯和过滤介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鱼缸,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设置为海绵和/或尼龙。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鱼缸,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介质设置为活性碳和/或陶瓷石。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鱼缸,其特征在于:所述鱼缸还设置有水草植物、彩石和陶瓷环。”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第一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英国专利申请GB2366173A的公开文本及其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2年03月06日,共22页;
附件2:附件1所附的英国专利申请GB2366173A公开文本的中文译文,共1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附件1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并告知专利权人,若对中文译文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在规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答复,也未对中文译文提出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6日补充提交了无效请求理由,并重新提交了附件1、2。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0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月2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1)其于2010年10月26日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理由,并对其中所附英国专利申请的中文译文进行了个别单词的修改,以这次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译文为准;(2)放弃其于2010年09月26日提交的证据和理由。(3)具体意见陈述与书面意见一致。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6日提交的补充无效理由及相关附件转送专利权人,并指定专利权人于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书面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对授权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GB2366173A,下称对比文件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能够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具体实施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对比文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预期效果均相同,则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鱼缸,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过滤装置的鱼缸,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8行至第12页第6行,附图1-4):其包括容器1,过滤装置2,所述过滤装置2包括刚性连接到容器1底部的第一本体部分3,即过滤装置2位于容器1的底部;外部气泵连接到空气进气口7(即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泵),进气口7形成在邻近第一本体部分3的容器1的侧壁上并使用柔性空气软管(即权利要求1中的导气管)连接,在进气口7设置单向阀,空气从气泡石15到提升管5(即权利要求1中的气管)流通,由上述装置形成了水循环装置;所述过滤装置2的一端与通过柔性空气软管在进气口7处与外部气泵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提升管5连接。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都属于鱼缸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设计一种小型并具有过滤系统的鱼缸,并且所达到的预期技术效果都是相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7-9行):容器优选包括布置在水族容器的开口上的蒸发盘(即控制组件),通常,照明单元,例如低压灯可合并入蒸发盘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7-12行,第11页第22-27行):蒸发盘包括照明单元,例如低压系统(即电源控制系统)把220V电压转换为12V;光电传感头(即灯光控制系统)通过提供温度调节光。所述蒸发盘包括电源控制系统和灯光控制系统,必然需要外接电源提供电压,即隐含公开了控制组件需要外接电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24行、第11页第8行):过滤装置2包括盖子4(即滤筒上盖)、过滤筒6(即滤筒下盖)、尼龙网29和泡沫层25(即滤芯)和树脂碳混合物(即过滤介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3-18行,第10页第17-22行):尼龙网29不仅保持其他层25、27还实现二级机械过滤。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海绵可以作为过滤装置的滤芯,将上述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17-22行):机械过滤由泡沫层25提供和化学过滤由一层树脂碳混合物27(即活性碳)提供。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陶瓷石可以作为过滤介质,将上述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9-23行,第11页第28行,附图1):鱼缸中设有植物10,以及鹅卵石,作为具有不同美学观点的鱼缸的装饰。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鱼缸中设置陶瓷环是用来供水里的微生物在其表面上生长所用的,同时也具有装饰作用,将上述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38613.3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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