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17
决定日:2011-05-09
委内编号:5W1013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19451.4
申请日:2003-1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翔
授权公告日:2004-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冼国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A47J 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提出的创造性无效理由中未具体陈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什么、未对技术特征进行具体的对比、未陈述不同现有技术具体如何结合,则该创造性无效理由应视为未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评述,合议组不应予以接受。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对比文件公开,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320119451.4,申请日为2003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包括锅盖和设在锅盖内表面周边上的密封圈,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内表面中央伸出一支柱,有一铝盘套在支柱上,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铝盘上设有气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铝盘通过一弹性圈套在支柱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孔的直径为3-10毫米。”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上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申请号为88100470.7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08月09日,一式两份,每份3页;
附件2:专利号为96236860.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7月29日,一式两份,每份8页;
附件3:专利号为93219329.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8月24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附件4:CN87201680U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88年06月08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①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铝盘上设有气孔”,但没有说明气孔的数量和孔径,而气孔的数量和孔径是实现本发明目的和效果所必须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没有记载这样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宣告无效而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亦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②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锅盖内表面中央伸出一支柱;有一铝盘套在支柱上。附件2涉及改良的电饭锅锅盖,附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附件1和附件2上述说明的结合并参考说明书技术方案和实施例及附图的相关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功能和效果均已被公开,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简单实验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③附件3公开了锅盖2对应铝盘,其技术方案也是“在锅1和锅盖2之间装有橡胶密封圈3”,从其附图中可以看出上盖4中央伸出一支柱,锅盖2也是套在支柱上,基于附件1和附件3上述说明的结合并参考说明书技术方案和实施例及附图的相关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功能和效果均已被公开,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 附件3锅盖套在支柱上附图公开的方式使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想到采用弹性圈套在支柱上,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简单试验可以得到,且在附件1公开的“饭锅沸腾液泡过滤器上方的细小通气孔,只通气体到锅外,不易堵塞”的启示下,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
④附件4公开了“在外盖16内部增设了密封内盖6”、“密封内盖6由锅口盖11,密封圈12和内盖13组成”、“密封圈12内孔壁有一环形凹槽,内盖13就嵌入其中,内盖13和锅盖都是金属板制成圆盘状,特别是铝板”,从图中以看出,密封内盖6上中央也套设在一从上盖上伸出的支柱上,基于附件1和附件4上述说明的结合并参考说明书技术方案和实施例及附图的相关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功能和效果均已被公开,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附件4锅盖套在支柱上附图公开的方式使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想到采用弹性圈套在支柱上,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简单试验可以得到,且在附件1公开的“饭锅沸腾液泡过滤器上方的细小通气孔,只通气体到锅外,不易堵塞”的启示下,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
⑤基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4上述说明的结合并参考说明书技术方案和实施例及附图的相关说明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功能和效果均已被公开,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附件2胶吊环对应权利要求2的弹性圈,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已被公开,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简单试验可以得到,且在附件1公开的“饭锅沸腾液泡过滤器上方的细小通气孔,只通气体到锅外,不易堵塞”的启示下,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9日补充提交了新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请求人提交新证据为:
附件5:专利号为96245634.9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9月02日,共5页。
请求人补充的新理由为:附件5与附件2或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评价权利要求1-3创造性;或者附件5与附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结合再与附件2或3公开技术方案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所有权利要求均没有创造性。
2011年03月0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2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的代理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⑴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⑤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⑥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⑦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①-④的评述方式均使用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⑤、⑦种评述方式采用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⑥、⑧的评述方式均采用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⑵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⑶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9日补充提交的涉及附件5的无效理由,未结合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不应当被接受。
⑷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0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附件1-4,并于2011年01月19日补充提交了附件5,未超出一个月的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期限。但是请求人在2011年01月19日补充提交的涉及附件5的无效理由中,新增加了四种组合方式,即:附件5与附件2或附件3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附件5与附件1、附件2的结合或者附件5与附件1、附件3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请求人在2011年01月19日补充的无效理由中未对上述创造性评价方式进行具体评述。具体而言,未指明具体采用哪篇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的特征如何对应,不同对比文件如何结合等,即,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规定,对于请求人补充的上述涉及附件5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均属于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附件1-4真实性的瑕疵,附件1-4的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本决定涉及的无效理由具体为:①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饭锅沸腾液泡过滤器,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9-18行),包括:该饭锅沸腾液泡过滤器由滤盘和密封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圈)构成,滤盘有小通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孔),滤盘边缘一周紧密连接着密封圈,密封圈阻止了液体从锅体与密封圈间通过或同时也在锅体与锅盖之间起到一定密封的作用,密封圈还可以支撑滤盘。附件1虽然没有直接公开“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但是其公开了滤盘边缘一周紧密连接密封圈,密封圈还可以支撑滤盘。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为铝盘,对比文件1中为滤盘;②锅盖内表面中央伸出一支柱,有一个铝盘套在支柱上;③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内锅盖为铝盘;②将铝盘固定在锅盖内表面上;③将密封圈固定在铝盘周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附件2要求保护一种改良的电饭锅锅盖,与附件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内锅盖(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铝盘)通过胶吊环和导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柱)活动地连接在锅盖中,内锅盖多采用铝板制成。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铝盘固定在锅盖上,也就是说,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附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滤盘边缘一周紧密连接着密封圈,密封圈阻止了液体从锅体与密封圈间通过或同时也在锅体与锅盖之间起一定的密封的作用,密封圈还可以支撑滤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很容易想到将密封圈中形成凹槽,然后将密封圈卡在滤盘周边,即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铝盘通过一弹性圈套在支柱上。
附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内锅盖通过胶吊环(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弹性圈套)和导柱(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支柱)活动地连接在锅盖中。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气孔的直径为3-10毫米。附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饭锅沸腾液泡过滤器上方的细小通气孔,只通气体到锅外,不易堵塞。而气孔的直径为3-10毫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实验就能得到的,在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将气孔的直径设置为3-10毫米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权利要求3的方案相对于附件1并未取得显著的技术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其他无效宣告的具体理由
由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2011945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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