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采用GPS定位系统的土地面积测量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采用GPS定位系统的土地面积测量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46
决定日:2011-04-25
委内编号:5W100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06378.7
申请日:2008-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裘正军
授权公告日:2009-1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聂艳苗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G01B 21/28, G01B 21/20, G01S 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一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采用GPS定位系统的土地面积测量仪”的申请号为200820206378.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8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是聂艳苗。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采用GPS定位系统的土地面积测量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测量仪包括单片机、GPS模块、电源模块、键盘模块及显示模块,单片机通过通讯接口与GPS模块相联接,键盘模块及显示模块联接于单片机并受其控制,该测量仪还包括联接于单片机并受其控制的存储模块及自动发光模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地面积测量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GPS模块用于接收GPS卫星信号,并以相应的格式输出定位信息至单片机上,该模块集成了GPS接收器、内置天线、上电复位电路及信号接收电路,该模块通过通讯接口与单片机进行通信。”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裘正军(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基于GPS模块的便携式农田面积测量仪”,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2005年第31卷第3期,裘正军 等,第333页-第336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1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因故推迟口头审理,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于2011年4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的通知书,并要求双方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明显存在的“自动发光模块”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发表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了口头审理回执,明确表示不参加口头审理,并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发光模块”是指液晶显示器的背光模块,而一般液晶显示器模块中都带有背光模块,属于常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该份附件1为学术期刊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该份附件1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经核实,《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属于国内正规公开出版物,附件1可以从万方数据库中检索获得,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附件1的公开日期2005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12月30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采用GPS定位系统的土地面积测量仪,附件1(参见全文)公开了一种基于GPS模块的便携式农田面积测量仪,该测量仪主要由GPS模块、通讯接口、89S52单片机、键盘和显示等电路组成,从附件1的图2可知,单片机通过通讯接口与GPS模块连接,键盘模块、显示模块和电源连接单片机并受其控制,存储器E2PROM(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存储模块)连接单片机用于保存数据。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明确限定了其要求保护的土地面积测量仪包括联接于单片机并受其控制的自动发光模块。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在光线较暗或晚间的时候可以自动开启背光功能,使用户清楚地看到显示屏上的信息或图案。
请求人认为自动发光模块是指液晶显示器的背光模块,一般液晶显示器模块中都带有背光模块,这是常识,专利权人对此未发表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通常液晶显示单元上都具有能感知光线明暗,由此自动发光的模块,以便在光线暗的地方自动发光,使用户能看清显示器上的内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1公开的采用GPS定位系统进行土地面积测量的装置上设置该自动发光模块,从而便于在夜间或光线较暗的时候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GPS模块用于接收GPS卫星信号,并以相应的格式输出定位信息至单片机上,该模块集成了GPS接收器、内置天线、上电复位电路及信号接收电路,该模块通过通讯接口与单片机进行通信”。附件1(参见附件1的第335页左栏中间)公开了GPS模块用于接收GPS卫星信号,并以NMEA格式输出定位信息,系统采用芬兰Fastrax公司的uPatch02-L GPS模块,该模块集成了GPS接收器、内置天线、上电复位电路、信号接口等电路,而且从附件1的图2中可以得到GPS模块通过通讯接口与单片机进行通讯,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基于此,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价。
三、决定
宣告20082020637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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