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盔式按摩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头盔式按摩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48
决定日:2011-04-25
委内编号:5W1008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6024.7
申请日:2006-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皇霆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学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王荣
国际分类号:A61H 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考虑权利要求对说明书的概括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技术常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头盔式按摩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16024.7,申请日是2006年11月27日,专利权人是马学军。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头盔式按摩器,包括头盔及按摩装置,该按摩装置包括按摩体及控制该按摩体的控制器,该按摩体安装在头盔上,其特征在于:该头盔包括圈状的经向壳体及跨接在该经向壳体上的弧状纬向壳体,该经向壳体和纬向壳体中之一由相分离并可相对移动的第一、第二壳体拼接而成,该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通过调节组件连接,各拼接端均设有调节槽,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该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和调节件,该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分别从两侧插入固定壳的开槽,该调节件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该调节槽,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第二壳体均与调节件构成齿轮齿条结构,锁紧位为凹设于调节槽槽壁上的锯齿槽,调节件的伸入调节槽的部分设有齿轮,该齿轮的轮齿卡入锯齿槽。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位为凹设于调节槽槽壁上的锯齿槽,调节件包括调节块和两个调节钮,该调节块包括安装在固定壳内部的连接板,该连接板的两端均具有两个张开设置的弹性臂,各弹性臂的外侧设有锯齿,该锯齿卡入锯齿槽,各调节钮均安装在固定壳上并可相对该固定壳滑动,且各调节钮具有可在滑动过程向外推开两弹性臂的推动块。
4、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壳包括基板及盖设固定在该基板上的盖板,开槽形成于该基板和盖板之间,该调节块的连接板安装在基板上,该调节钮安装在盖板上。
5、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的各端的两个弹性臂的内侧构成第一、第二滑槽,该第一、第二滑槽位于推动块的滑动轨迹上,该第一滑槽的内径小于推动块的外径,该第二滑槽的内径大于推动块的外径。
6、按照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经向壳体和纬向壳体中之另一个元件由相分离并可相对移动的第三、第四壳体拼接而成,该第三、第四壳体的拼接端通过调节组件连接,各拼接端均设有调节槽,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该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和调节件,该第三、第四壳体的拼接端分别从两侧插入固定壳的开槽,该调节件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该调节槽,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
7、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三、第四壳体均与调节件构成齿轮齿条结构,锁紧位为凹设于调节槽槽壁上的锯齿槽,调节件的伸入调节槽的部分设有齿轮,该齿轮的轮齿卡入锯齿槽。
8、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位为凹设于调节槽槽壁上的锯齿槽,调节件包括调节块和两个调节钮,该调节块包括安装在固定壳内部的连接板,该连接板的两端均具有两个张开设置的弹性臂,各弹性臂的外侧设有锯齿,该锯齿卡入锯齿槽,各调节钮均安装在固定壳上并可相对该固定壳滑动,且各调节钮具有可在滑动过程向外推开两弹性臂的推动块。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按摩体包括按摩板,该控制器包括按摩气囊、电磁阀、气泵及控制电路,该经向壳体包括相固定的外壳和内壳,该内壳和外壳之间形成一腔体,该按摩板包括底板及凸设于该地板上的按摩触头,该底板的边缘固定在该内壳的内表面,该底板的可变形的中部与内壳的内表面之间形成一收容腔,按摩气囊置于该收容腔内,该按摩气囊与气泵和电磁阀连接,该气泵和电磁阀与控制电路连接。
10、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按摩板内部有容置槽,该容置槽内安装有振动电机,该振动电机的输出轴上偏心安装有振动块。”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皇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0856),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其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它们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2、4-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10也未包含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2)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和未充分说明之处,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8月5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2010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0年10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0年12月7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11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司贤利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向武桥和公民代理黄智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权利要求1不清楚,由此这些权利要求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且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2-10也未包含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审议庭辩论过程中,双方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A)关于权利要求1-10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中的“可”是不清楚的表达,
包含“可以”与“不可以”两种情况;权利要求1中“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不清楚,不清楚锁紧位是在槽的两侧,还是在槽的一侧,不清楚锁紧位是沿纬向的槽壁还是沿径向的槽壁。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清楚。
专利权认为:“可”是“能够”的意思,锁紧位在调节槽的一侧还是两侧都可以;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10不清楚。
(B)关于权利要求1-10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有关“调节件”的限定特征“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和调节件”,“该调节件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该调节槽,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概括了较大范围,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调节件具体实现结构的特征如弹性臂或齿轮,由此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1中有关“锁紧位”的限定特征“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和“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概括了多种情况,其中除了说明书记载的达到调节大小效果的情况之外,还包括不能实现调节大小功能的情况,因此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3限定了包含弹性臂的调节件,说明书中公开了导向条是必需的与实现弹性臂滑动的部件,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各调节钮均安装在固定壳上并可相对该固定壳滑动”,而说明书中没有对调节钮本身“滑动”的方案进行说明,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应地,权利要求1、3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2、4-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两个具体例子很容易想到其他的调节方式,如双齿轮,单弹性臂,皮带扣,棘轮或者其它与锁紧位配合的结构;关于“锁紧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必然是只有实现调节大小效果的情况属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3,“导向条”是可有可无的,在运动过程中推动弹性臂即可,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滑动”方案的相应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10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特征“径向壳体与纬向壳体均由相分离并可相对移动的第一、第二壳体拼接而成”、“调节组件与被连接壳体同向”和“两调节槽的相对拼接端的不同侧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且缺少对圈状壳体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20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0中也均未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调节经向或纬向或者同时调节都可以实现大小调节,关于调节组件同向,权利要求1中“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分别从两侧插入固定壳的开槽”限定了调节组件与固定壳的位置关系,应该是同径向或同纬向;权利要求1第3行对经向壳体和纬向壳体的圈状形状做了明显的界定;附图8的例子说明了锁紧位设置在调节槽的一侧或两侧都可以实现。因此不缺必要技术特征。
(D)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中,针对不同的部件,使用了“劣弧状”、“大致呈弧形”和“呈弧形”三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间的区别,该三者如何实现;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该调节件包括调节块521和调节钮522,该调节块52包括连接板521,由此调节件、调节块、连接板的标识混乱,关系不清楚,导致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③说明书中调节钮与锁紧位置、调节位置的关系不清楚;④说明书中用42先后指代调节件和调节钮,导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关于弧状的描述很清楚;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2段结合附图9、10可知连接
板标号为523,调节钮标号为522;锁紧位调节位置在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行“使用时…向外抽出…的调节”界定了调节钮的位置;说明书第4页第2段倒数第5行中“调节钮”应为“调节件”,是笔误。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行“该调节钮具有”对锁紧位置的界定,“需要调节时…此时即可…调节”说明了调节钮的具体含义。
双方均表示已在口头审理当庭进行了充分的答辩,不再进行相关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10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中的“可”是不清楚的表达,
包含“可以”与“不可以”两种情况;权利要求1中“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不清楚,不清楚锁紧位是在槽的两侧,还是在槽的一侧,不清楚锁紧位是沿纬向的槽壁还是沿径向的槽壁。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是否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理解。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头盔式按摩器,包括头盔及按摩装置,该按摩装置包括按摩体及控制该按摩体的控制器,该按摩体安装在头盔上,其特征在于:该头盔包括圈状的经向壳体及跨接在该经向壳体上的弧状纬向壳体,该经向壳体和纬向壳体中之一由相分离并可相对移动的第一、第二壳体拼接而成,该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通过调节组件连接,各拼接端均设有调节槽,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该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和调节件,该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分别从两侧插入固定壳的开槽,该调节件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该调节槽,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
可见,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头盔中,所述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通过调节组件连接,各拼接端均设置带有至少两个锁紧位的调节槽,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和调节件,该调节件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拼接端的调节槽,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由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清楚理解,头盔壳体的拼接端通过调节组件连接在一起,调节组件中的调节件可与拼接端调节槽上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即调节件可与不同的锁紧位卡接,以实现调节第一、第二壳体的长短后锁紧固定,从而实现根据需要调节头盔大小的技术效果。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中的“可”包含“可以”与“不可以”两种情况、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结合整个权利要求的文字,全面理解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且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规技术。具体对于上述请求人的上述主张,根据上面所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是通过调节件与调节槽内不同锁紧位的卡接锁紧从而实现调节头盔大小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调节件能够在调节槽内移动依此实现壳体长度的调节,当需要对某一长度进行固定时调节件要与相应位置的锁紧位卡接锁紧,此时才会对壳体长度固定从而实现头盔大小依需求的调节固定。这里从整体上理解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的“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所表示的含义应该是调节件能够与调节槽上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而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不可以”的情形,是指调节件不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可知,如果调节件不可与锁紧位锁紧,也就无法实现头盔大小的调节固定,这种理解与权利要求所限定内容是矛盾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的含义,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中的“可”应当理解为“能够”的意思,故该“可”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也不会限定出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即并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合议组认为,头盔壳体拼接端的调节槽槽壁设置锁紧位的作用是与调节件卡接锁紧,以便调节壳体长短后固定,这里所限定的内容是在调节槽的槽壁上设置有至少两个锁紧位,结合该项权利要求的上下文,此处清楚的限定出锁紧位的所处位置以及数量,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项权利要求中对于锁紧位的限定内容是清楚的。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不清楚锁紧位是设置在调节槽的一侧还是两侧致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在该项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调节件与调节槽的配合关系,即调节件可动安装并伸入调节槽且与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根据上述限定的方案,不管锁紧位是在槽壁的一侧还是两侧,锁紧位是在沿径向壳体的槽壁上或是在沿纬向壳体的槽壁上,只要其能够与调节件卡接锁紧即可,因而即便该项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锁紧位在调节槽壁的具体位置,也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由上所述,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理由均不成立,因此相应地,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而致使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保护范围也不清楚的主张也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1-10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而言:首先,关于“调节件”,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和调节件”,“该调节件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该调节槽,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上述内容,①由于调节件是上位概念概括了较大范围,涵盖了除说明书记载的弹性臂或齿轮之外的其它部件,其不仅包括说明书中记载的弹性臂等调节件,还包括类似刚性的壁状结构和弹性结构,但刚性臂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无法进行调节,无法解决技术问题。②上述有关调节件的限定中存在“可动安装”、“可与”,其中没有对“可以”或“不可以”进行限定,由此可理解为多种情况的方案,其中,本专利说明书中只有调节件动安装在固定壳上同时与调节槽部分锁紧位卡接锁紧这种情况,可以调节大小,其它方案均无法实现头盔的调节。③上述“可动安装”概括了调节件可自身的动和其相对于固定壳的移动,而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限定和说明。
其次,关于“锁紧位”,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和“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上述内容,④对于锁紧位的位置,由于该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其是位于调节槽的一侧还是两侧,因而其实际上涵盖了一侧或两侧的情况,但当锁紧位都在调节槽槽壁的同一侧时,无法进行调节锁紧,达不到调节大小的技术效果;⑤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锁紧位是在经向壳体上,还是在纬向壳体上,假如调节槽是纬向壳体的调节槽,锁紧位沿经向的槽壁或相反,调节槽经向壳体的调节槽,锁紧位沿纬向的槽壁,两种情况都不能实现调节大小的功能。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可以进行适当的概括,在考虑权利要求对说明书的概括是否适当时,应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技术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头盔式按摩器,其中的头盔包括圈状的经向壳体及跨接在该经向壳体上的弧状纬向壳体,该经向壳体和纬向壳体中之一由相分离并可相对移动的第一、第二壳体拼接而成,该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通过调节组件连接,各拼接端均设有调节槽,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该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和调节件,该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分别从两侧插入固定壳的开槽,该调节件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该调节槽,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可知,本专利针对现有头部按摩器头盔的头围空间固定这一缺点,提供一种能够调节头盔大小的具有调节组件的头盔式按摩器,在“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给出了第一、第二纬向壳体通过纬向调节组件相连接的具体实例(参考图4、6-10)以及第一、第二经向壳体通过经向调节组件相连接的具体实例(参考图4-6)。其中该纬向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51和调节件52,第一、第二纬向壳体的拼接端311、321分别从两侧插入固定壳51的基板511与盖板512之间的开槽,调节件52包括调节块521和调节钮522,调节块521通过定位孔527定位在固定壳51的基板511上,调节钮522与调节件521的弹性臂相配合,可动安装在固定壳51上并伸入拼接端的调节槽313、323中,并且通过调节钮522的移动,调节件521与调节槽的锁紧位卡接锁紧。上述经向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41和调节件42,该第一、第二经向壳体的拼接端分别从两侧插入固定壳的开槽413中,该调节件(或称调节钮)42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该调节槽,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212、222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上述内容,不论是附图4-6所示的经向调节组件4(参看说明书第4页第2段),或是附图7-10所示出的纬向调节组件5(参看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第4页第1段),均可看出其中的调节组件4或5用来连接第一、第二经向壳体或第一、第二纬向壳体的拼接端,调节组件4或5也均是由固定壳41、调节件42或是固定壳51、调节件52组成,并且第一、第二经向壳体21、22以及第一、第二纬向壳体31、32上均分别设有调节槽212、222以及313、323,而作为调节件的42或52均分别设置在固定壳41或51上并伸入到相对应的调节槽内,同时,各调节件可卡接锁紧在相应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上。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对本专利说明书所充分记载的经向和纬向调节实施方式的概括,将其中共性的结构进行限定从而构成目前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该项权利要求中并未具体限定为上述两个实施例中所公开的内容,但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出发,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对于本案,在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到除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所记载的弹性臂与滑槽配合的调节锁紧方式以及齿轮与锯齿槽配合的调节锁紧方式以外,其他满足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调节组件的结构也可具有调节壳体长度的功能,由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可以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调节件”,①在权利要求1中有关“调节件”的限定内容,并非仅限定了一个技术名词,在该权利要求中还限定了调节件与调节槽的相互配合关系,也就是说并非如请求人所述涵盖了除弹性臂或齿轮以外的其他部件,而是包含满足权利要求1所限定调节件与调节槽相互配合关系的结构,如上所述,该配合关系是可以得到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支持的;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弹性臂或齿轮调节部件,如本专利图5有关径向壳体的连接方式中示出的刚性配合,为了调节头盔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采用其它的拼接端通过调节组件连接且可具有不同锁紧位的结构如棘轮或通常的皮带扣等来连接头盔壳体的拼接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见采用刚性臂也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述的调节头盔大小的问题。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调节件与固定壳及锁紧位的关系,如以上有关是否清楚的论述中所提及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可动安装”、“可与”中的“可”应当理解为“能够”的意思,也就是说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应仅包括调节件能够移动地安装在固定壳上、且调节件能够与调节槽上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的内容,而这与说明书相应记载是一致的,由此“可”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调节件不可动或者不能与锁紧位卡接锁紧进而无法调节头盔大小的方案,其并不属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③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该调节件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该调节槽”中的“可动安装”,结合其后面所限定的“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应该理解为调节件安装在固定壳上并能够相对于固定壳活动,从而利用调节件调节头盔大小,这一点可以通过说明书记载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看出,无论是经向调节件42或是纬向调节件52其均是可在固定壳上移动从而可以移动到不同的锁紧位上,即上述内容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请求人有关调节件“可动安装”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成立,也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次,关于“锁紧位”,④对于请求人主张的锁紧位都在调节槽槽壁的同一侧时无法进行调节锁紧的方案,,由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头盔壳体拼接端的调节槽槽壁设置锁紧位是与调节件卡接锁紧,以便调节壳体长短后固定,这些内容是可以得到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内容支持的,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应仅会包括其中所限定结构,作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调节件以及与之配合的调节槽,两部件的设置结构是彼此配合的,为了使“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相应的结构也是要彼此适应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卡接锁紧进而实现调节壳体长度的技术效果,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技术方案中应选取可以实现其调节功能的结构,对于无法进行调节的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采用的技术方案,并不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对于请求人这一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⑤对于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锁紧位于经向还是纬向壳体进而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经向壳体和纬向壳体中之一由相分离并可相对移动的第一、第二壳体拼接而成”,之后对位于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上的调节组件进行限定,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中,调节组件或者是位于经向壳体上,或者是位于纬向壳体上,这些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所记载,而并不会存在请求人所主张的属于调节组件的调节槽与锁紧位不匹配的情况,因而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3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限定了包含弹性臂的调节件,但导向条是实现弹性臂在滑槽中滑动的必要特征,如果没有导向条,则存在滑动两方受力不均,进而卡死的可能性,也无法预见除了导向条之外的方式能实现弹性臂正常的形变。而且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各调节钮均安装在固定壳上并可相对该固定壳滑动”,而说明书中没有对调节钮本身“滑动”的方案进行说明,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锁紧位为凹设于调节槽槽壁上的锯齿槽,调节件包括调节块和两个调节钮,该调节块包括安装在固定壳内部的连接板,该连接板的两端均具有两个张开设置的弹性臂,各弹性臂的外侧设有锯齿,该锯齿卡入锯齿槽,各调节钮均安装在固定壳上并可相对该固定壳滑动,且各调节钮具有可在滑动过程向外推开两弹性臂的推动块”。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可知,本专利第一、第二纬向壳体通过纬向调节组件相连接的具体实例(参考图4、6-10)中,锁紧位为凹设于调节槽槽壁上的锯齿槽314或324,该纬向调节组件的调节件52包括调节块521和调节钮522,该调节块521包括安装在固定壳51内部的连接板,该连接板的两端均具有两个张开设置的弹性臂524,各弹性臂524的外侧设有锯齿528,该锯齿卡入锯齿槽中,与两个弹性壁524相配合的两个调节钮均安装在固定壳上并可相对该固定壳滑动,且各调节钮具有可在滑动过程向外推开两弹性臂的推动块529”。由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可以概括得出权利要求3中的上述技术方案。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3中没有导向条可能卡死、由此无法预见除导向条之外的方式能实现弹性臂正常的形变进而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调节钮具有可在滑动过程中向外推开两弹性臂的推动块,该推动块可在滑动过程中推动弹性臂,采用导向条只是本专利中进一步提高滑动精度的优选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调节钮中推动块的滑动即可实现弹性壁的正常形变,进而解决调节头盔大小的技术问题,而其中的导向条只是起到更好引导调节钮移动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起到引导移动部件移动的结构有很多,同时即便不具有该导向部件也不会影响调节钮的移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预见到除导向条之外的其他方式也可实现弹性臂正常变形的其他结构。此外,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各调节钮均安装在固定壳上并可相对该固定壳滑动”表明,调节钮是相对于固定壳滑动的,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公开了调节钮522在弹性壁的滑槽中可相对于固定壳滑动,请求人声称的调节钮本身“滑动”的方案并不在该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范围内,因此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也不成立。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10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它们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2、4-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由于权利要求1和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非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10也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3.1.2节规定: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1)“径向壳体与纬向壳体均由相分离并可相对移动的第一、第二壳体拼接而成”,2)“调节组件与被连接壳体同向”,3)圈状壳体的限定特征,以及4)“两调节槽的相对拼接端的不同侧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从属权利要求2-10中也均未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通过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头盔头围空间固定的缺点,提供能够调节头盔大小的头盔式按摩器;其相应的技术方案是使头盔经向或纬向壳体中的第一、第二壳体的拼接端通过调节组件连接,该调节组件可通过调节拼接端来调整壳体的长短,进而锁紧固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各拼接端均设有带至少两个锁紧位的调节槽,调节组件包括固定壳和调节件,该调节件可动安装在该固定壳上并伸入拼接端的调节槽,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关于请求人主张所缺少的第1)点特征,由于仅调节经向壳体或仅调节纬向壳体,或者同时调节两者都可以实现大小调节,所述1)点特征并非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请求人主张所缺少的第2)点,如上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是可以调节头盔的大小,即经向或纬向可以调节,而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调节组件与被连接壳体同向”并非必要技术特征,只要能够实现调节就可以,因而请求人这一主张不成立。
关于请求人主张所缺少的第3)点,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该头盔包括圈状的经向壳体及跨接在该经向壳体上的糊状纬向壳体”,即关于壳体的形状已经进行了限定,因而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成立。
关于请求人主张所缺少的第4)点特征即“两调节槽的相对拼接端的不同侧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各拼接端均设有调节槽,调节槽的槽壁至少设有两个锁紧位”和“且该调节件可与调节槽的不同锁紧位卡接锁紧”,即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已可解决调节头盔大小的技术问题,至于锁紧位具体设置位置并非必要技术特征,因而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也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具体如下:①本专利中说明书中记载了“拼接成劣弧状纬向壳体3”、“该基板511大致呈弧形”、“该第一、第二径向壳体21、22 均呈弧形”,其中针对不同的部件,使用了“劣弧状”、“大致呈弧形”和“呈弧形”三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间的区别,该三者如何实现;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该调节件52包括调节块521和调节钮522,该调节块52包括连接板521,由此调节件、调节块、连接板的标识混乱,关系不清楚,导致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③说明书中调节钮与锁紧位置、调节位置的关系不清楚;④说明书中记载了“该调节件42的头部具有齿轮421,该齿轮421分别的顶部和底部分别卡入第一、第二径向壳体的锯齿槽213、223(即相当于该调节钮42与第一、第二径向壳体构成齿轮齿条结构)”,其中用42先后指代调节件和调节钮,导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根据公知常识,劣弧是指小于半圆的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劣弧状”、“大致呈弧形”和“呈弧形”这三种不同的表述方式说明了所述部件的形状基本为弧形,由此并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②尽管说明书上述部分中用52同时表示了“调节件”和“调节块”,用521同时表述了“调节块”和“连接板”,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其它部分的记载,特别是根据说明书附图,可以清楚本专利头盔式按摩器的具体结构,由此并不会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段的记载及附图1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得知,当调节钮的推动块滑入第一滑槽525中并向外撑开两弹性壁时,可实现对第一、第二纬向壳体的锁紧,当推动块滑到第二滑槽526中时,可以向外抽出或向内推入第一、第二纬向壳体,对头盔的大小进行调节,由此说明书中对于调节钮与锁紧位置、调节位置的关系的描述是清楚的。④根据该句话的表述以及本专利中对调节钮含义的说明(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可知,其中的“调节钮42”应为“调节件42”的笔误,也不会导致无法实现本专利。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1602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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