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36
决定日:2011-04-26
委内编号:4W1004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57027.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G08C17/02,G08C23/04,G08C19/00,H04B1/38,G01S1/02,G01S5/02,G01C2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不应仅在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而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所述技术方案为准,若能够实现,则说明书公开充分。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要看对比文件是否确实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某技术特征不是权利要求中某技术特征的同一或者下位概念,则不能认为两者相当、从而对比文件公开了该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10157027.7,申请日是2006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包括远程控制中心和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远程控制中心包括用于整合和分析信息并生成相关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用于自动规范和存储来自所述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果数据、并为呼叫中心提供数据支持的智能信息系统,以及用于提供交互界面、与用户终端进行信息沟通的呼叫中心;
所述用户终端包括车载终端和导航仪,所述车载终端包括CPU、第一GPS模块、移动通信模块和第一数据接口模块,所述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分别与第一GPS模块、移动通信模块、第一数据接口模块进行通信;
所述第一GPS模块用于处理接收得到的信号并将其传送给CPU;
所述移动通信模块用于与远程控制中心进行通信;
所述第一数据接口模块用于与带有相应数据接口的导航仪进行通信;
所述导航仪包括双CPU架构、第二GPS模块、存储器、第二数据接口模块和输入输出设备,所述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模块实现一体化连接;
所述车载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与所述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接口包括无线数据接口和有线数据接口;所述无线数据接口包括蓝牙数据接口和红外数据接口;所述有线数据接口包括RS?232串口数据接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终端还包括手柄,所述导航仪还包括输入输出控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终端中的所述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所述手柄进行通信;
所述车载终端中的所述手柄用于操作控制车载终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终端还包括复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用于扩展多个输入输出接口以实现汽车的安防控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防控制包括油路检测、报警检测、灯检测和锁油门控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航仪中的所述双CPU架构用于进行信号处理,并通过所述第二数据接口模块与车载终端进行通信;
所述导航仪中的所述第二GPS模块用于处理接收得到的GPS定位信息,并将其传送给CPU;
所述导航仪中的所述存储器包括闪存和/或微硬盘,用于烧录导航仪运行的操作系统;
所述导航仪中的所述输入输出设备包括触摸屏、安全数码记忆卡和通用串行总线接口。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通信网络包括GSM、GPRS和CDMA。
9.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系统中的数据流程包括:
1)导航仪和车载终端自由交互信息;
2)远程控制中心整合和实时更新原始信息;
3)用户终端向远程控制中心上传用户信息;
4)远程控制中心接收并实时处理用户信息,结合远程控制中心的原始信息,整合为服务建议;
5)远程控制中心将服务建议以可视信息和/或语音信息的形式提供给用户终端。
10. 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后构成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信息包括如下步骤:
1)用户终端向远程控制中心发送“服务请求”;
2)远程控制中心接受请求,并回复“接受服务”,建立用户终端和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服务连接;
3)用户终端将其从GPS卫星提取的数据上传至远程控制中心;
4)远程控制中心将其获得的动态数据发送至用户终端,更新用户终端的数据;
5)用户终端向远程控制中心提出个性要求,并对远程控制中心发送的动态数据给出反馈和评价意见;
6)远程控制中心接收并实时处理用户需求和意见,将整合的“服务建议”结果作为一个可视的和/或语音信息,提供给用户终端;
7)用户终端如果对远程控制中心的服务满意,则完成其与控制中心的交互,根据实时数据实施动态导航,否则,将其意见和要求反馈,重复步骤5)和步骤6)的操作继续交互,直至达到用户终端的目标。”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来评述权利要求10的新颖性和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证据1: EP1063494A1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7日;
证据2: 200410155318.3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4月5日;
证据3: 01816922.8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1月14日;
证据4: 200510116716.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6月14日;
证据5: 99105709.0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0年10月18日;
证据6: US2002/0065606A1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2年5月30日;
证据7: 200510085778.8号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6月14日;
证据8: 99121311.4号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0年4月19日;
证据9:特开2002-269444A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2年9月20日;
证据10: 200410003610.3号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8月18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上述证据1、证据6和证据9的中文译文。
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0日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两份反证: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392-2003 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的复印件, 共22页;
反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553-2005 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复印件,共16页。
专利权人用这两份反证来证明智能导航仪、车载安防、监控中心是业内公知技术,并陈述本专利不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缺陷以及权利要求10属于可授权客体的具体理由,并结合证据陈述了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6、9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1年1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法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请求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内容作为证据11:
证据11:声称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的代理意见(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9号)。
请求人以该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并且主张使用专利权人提交的两份反证来证明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以反证2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口头审理于2011年1月13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杨晓光、杨博,专利权人委托了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郭伟刚、蔡晓红以及公民代理人同选民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请求人提交了与其于2011年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1,合议组将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范围:(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使用的证据为证据1-11以及反证1-2,其中证据11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10以及反证1-2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无异议,对证据1、6、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认为无法核实,且过了举证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当庭就上述无效理由逐一进行了意见陈述和辩论。
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1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1超过提交期限,不能被接受,并陈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的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均为专利文献,并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外文专利文献的证据1、6、9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1、6、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10的真实性,并且这些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6、9文字公开的内容以相应的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在答复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证据11,用该证据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该证据提交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属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2010年09月10日起一个月后补充的证据,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对请求人举证的规定,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接受。
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和2,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并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证明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二)关于请求人提出的用专利权人的反证1和反证2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理由
在2011年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提出用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和反证2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理由,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也对此进行了阐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这一理由使用了之前没有提过的新的证据结合方式,并且提出时间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2010年09月10日起一个月后,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合议组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三)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综合请求人的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包括如下几点:
(1)说明书没有详细说明究竟如何通过说明书中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交互、所扩展的多个输入输出接口来实现所述安防。
(2)说明书第8页的记载中包括两个CPU,这两处CPU的指代不清楚。
(3)说明书中没有详细说明在具体的运行状态中,车载终端的各部件之间、导航仪的各部件之间、以及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如何进行协同工作。尤其是在车载终端与导航仪分别具有各自的GPS模块的情况下,如何使用以及处理两个GPS模块处理的信息等,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说明来实现所谓的交互式行车导航和安防。
(4)说明书中描述了远程控制中心中的地理信息系统负责整合和分析数据,用户终端将其从GPS卫星提取的位置、速度和时间等数据上传至远程控制中心,实现车辆的安全防卫功能(记为步骤a),远程控制中心将其获得的实时交通等动态数据发送至用户终端,以便用户终端进行更新(记为步骤b)。但是,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书的意见与此矛盾,是先执行步骤b,再执行步骤a。
(5)说明书简单介绍了在行车导航与车载安防方法中,终端用户对服务满意时根据实时数据进行动态导航,但是没有说明该实时数据与此前接收过的动态数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实时数据究竟为哪些数据。这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知道如何来实现行车导航。
(6)说明书中没有说明在用户始终不满意的情况下,如何结束所提出的导航方法并实现导航。
(7)对于所提出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说明书仅仅给出了一个粗略的流程图(图4)以及相应的方法步骤,并没有详细说明个性要求具体可以为哪些要求,用户终端给出什么样的反馈和评价意见,以及远程控制中心如何整合以及整合出什么样的“服务建议”结果,以满足用户的个性要求。
(8)对于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的关系,说明书没有说明如何将二者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一体化连接”,本专利中导航仪与车载终端始终是两个分离的个体,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认的含义,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中记载的“一体和分体结构的判别标准为是否使用不可分拆的机械结构”可以佐证“一体化连接”是指使用了不可分拆的机械结构这一公认含义。
(9)本专利是如何将远程控制中心、车载安防和导航仪三者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优于现有技术的导航和安防方案应当是本专利的重点,但是说明书缺少相关描述。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导航仪、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监控中心是业内公知技术,反证1和2可以佐证,本专利的改进点在于将这三者整合起来,构成交互式的形成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在一个系统内存在两个GPS模块不会冲突;系统各个部分能够协同工作,交互方式是现有的;“一体化连接”是连接在一起的意思,并且即使是无线连接方式也可以是“一体化连接”。本专利说明书描述清楚、公开充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的第一段,“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静态的被动导航其交互性不强、实时性不高等缺陷,提出一种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及其方法。其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构造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包括远程控制中心和用户终端,所述远程控制中心包括用于整合和分析信息并生成相关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用于自动规范和存储来自所述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果数据、并为呼叫中心提供数据支持的智能信息系统,以及用于提供交互界面、与用户终端进行信息沟通的呼叫中心;所述用户终端包括车载终端和导航仪,所述车载终端包括CPU、GPS模块、移动通信模块和数据接口模块,所述导航仪包括双CPU架构、GPS模块、存储器、数据接口模块和输入输出设备,所述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模块实现一体化连接;所述车载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与所述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同时,提供了一种基于该系统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
在本专利中,导航仪、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以及通过车载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实现常规的安防功能都是现有技术,其中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和反证2可以佐证,反证1为《GB/T 19392-2003 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涉及的是导航仪的国家标准;反证2为《GA/T 553-2005 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涉及的是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的行业标准,在反证2的第4页第5.3节中记载了具有报警、无线通信和定位功能的车载设备以及监控中心,可见在本领域中具有报警、无线通信和定位功能的车载设备以及监控中心应属于本行业中所公知的内容,本专利的改进在于将现有的导航仪、车载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这三者整合在一起实现交互式的导航和安防,其中导航仪与车载终端之间通过各自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交互、车载终端与控制中心之间通过车载终端的移动通信模块实现信息交互(参见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3)。该系统利用控制中心的实时数据处理能力,借助车载终端的无线通信模块,通过导航仪的屏幕显示、语音提示、触摸控制等友好界面来实现导航仪所具有的导航功能和车载终端所具有的安防功能。在说明书已经记载了各部分的构成和功能以及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现有技术,能够具体实现导航仪、车载终端、监控中心三者之间的协同工作,从而实现本专利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已经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6页倒数第3段,附图1、3)用户终端包括导航仪和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具有安防功能,导航仪与车载终端之间通过数据接口模块交互信息,该数据接口可采用232串口等有限连接技术或者Bluetooth等无线连接技术来实现,车载终端通过移动通信模块与控制中心进行交互,移动通信模块可采取GSM、GRPS或CDMA等移动通信方式,并且,说明书还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9-11行)车载终端选用CPLD(Complex?Programmable?Logic Device,复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扩展多个数量的IO接口,用于汽车油路检测、报警检测、灯检测、锁油门控制及其他安防控制。在公开了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的连接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的车载安防技术、复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扩展IO接口技术,知道如何通过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交互、所扩展的多个输入输出接口来实现这样的安防。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8页记载了两处CPU,第一处“GPS模块主要用于处理天线接收到的信号并传递给CPU”是在描述车载终端的时候提到的,第二处“GPS模块处理接收到GPS定位信息,将其传输给CPU”是在描述导航仪的时候提到的,结合说明书上下文的描述可知,这两处的CPU分别是指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CPU,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3),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导航仪、车载终端都是现有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导航仪和车载终端各自内部的部件之间如何协同工作。对于导航仪和车载终端之间的协同工作,首先,说明书公开了车载终端上的GPS模块用于处理天线接收到的信号并传递给车载终端的CPU,最终得到车辆位置的经纬度,导航仪上的GPS模块处理接收到的GPS定位信息,将其传输给导航仪的CPU(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1-28行),因此,两个GPS模块完成各自的功能,车载终端上的GPS模块用于安防,导航仪上的GPS模块用于导航,不会产生冲突;其次,说明书记载了导航仪与车载终端之间通过数据接口进行信息交换(参见附图3),在导航仪和车载终端为现有技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这两者在具体的运行状态中如何协同工作。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4),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用户终端将其从GPS卫星提取的位置、速度和时间等数据,上传至远程控制中心,实现车辆的安全防卫功能;远程控制中心将其获得的实时交通和道路状况、气象、新闻和音乐等动态数据发送至用户终端,更新用户终端的数据”,也即先执行步骤a,然后执行步骤b,说明书对此描述清楚,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书的意见的理解不能导致该内容公开不充分。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5),合议组认为,说明书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远程控制中心将其获得的实时交通和道路状况、气象、新闻和音乐等动态数据发送至用户终端,更新用户终端的数据……远程控制中心接收并实时处理用户需求和意见,……;终端用户如果对远程控制中心的服务满意,则这完成其与控制中心的交互,根据实时数据实施动态导航,否则,将其意见和要求反馈,重复5、6的操作继续交互,直至达到终端用户的目标。”此处对“动态数据”进行了描述,并且,结合对所述方法的各个步骤的描述可知,“实时数据”是指用户提出个性要求后,控制中心所获得的与该个性要求有关的实时信息。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6),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9页对所述方法的描述,并结合本领域的普通知识可知,远程控制中心提供的服务是根据实时路况规划的,用户的满意与否不能超出现实情况,如果用户对远程控制中心的服务不满意,那么用户可以继续进一步提出要求和意见,但对于已经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则远程控制中心就能够规划出一个符合要求的服务。因此,本专利所述方法能够正常结束,不会陷入死循环。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7),合议组认为,说明书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用户向控制中心提出关于‘路径规划’的个性要求(目的的、最短时间优先、回避地等),并对远程控制中心发送的动态数据给出反馈和评价意见”,这里描述了个性要求可以是目的地、最短时间优先、回避地等;反馈和评价意见是针对远程控制中心发送的动态数据(比如气象、新闻)给出的;整合出的服务建议是针对所述个性要求而言的,因此是指符合该个性要求的服务。而远程控制中心如何整合服务建议是利用其自身具备的地理信息系统、智能信息系统等进行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道的常规技术。因此,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上述内容。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8),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模块实现一体化连接”(说明书第3页第10行)、“导航仪与车载终端(图1中为小汽车)通过Bluetooth实现一体化连接”(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8行)等内容,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专利中的“一体化连接”并未限定为请求人所认为的为不可分拆的机械结构。根据反证2的内容也无法认定本专利中使用的是这个含义。专利权人表示“一体化连接”是指功能上一体化、数据流的一体化,并不一定是指物理上连成一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实现该“一体化连接”,这一点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9),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指出现有技术的问题在于导航仪无法实现交互式的动态导航,本专利的目的在于将导航仪、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与监控中心这三者整合起来实现交互式的动态导航与安防,如前所述,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这一技术方案,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因此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主张均不成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清楚的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权利要求1没有给出任何与导航、安防有关的限定,不清楚如何执行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仅仅是罗列了车载终端、导航仪的具体结构,但没有说明各部件之间如何协同工作以便进行“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自动规范来自所述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果数据”含义不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了解如何对数据进行“规范”。
2、权利要求2 中“数据接口”指代不清楚;采用无线数据接口无法实现“一体化连接”,导致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矛盾;没有说明如何同时包含三种不同的数据接口来传输数据。
3、权利要求3中“手柄”与车载终端的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运行关系不清楚;“输入输出控制”含义不清楚,并且与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输出设备”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4、权利要求4中限定“所述手柄用于操作控制车载终端”,导致手柄与CPU的关系不清楚。
5、权利要求5没有限定新增加的“复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与车载终端其它部件之间的关系。
6、权利要求6因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清楚而不清楚。
7、权利要求7限定“所述第二数据接口模块与车载终端进行通信”,这与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应数据接口”矛盾;通常“架构”意为“结构”,用结构来处理信号逻辑不通;没有明确“CPU”是指导航仪中的CPU还是车载终端中的“CPU”,指代不清楚。
8、权利要求8没有限定清楚在移动通信网络包括GSM、GPRS和CDMA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通信。
9、权利要求9限定“系统中的数据流程”对权利要求保护的系统没有限定作用;并且该数据流程中的5个步骤的顺序不清楚。
10、权利要求10没有说明如何进行车载安防;没有说明如何将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并且不能确定在与远程控制中心的交互操作中,是由车载终端、导航仪还是由这两者来执行有关操作;“服务请求”、“接受服务”和“服务建议”是指具体的消息内容还是指一类消息不清楚;用户终端上传的“GPS卫星提取的数据”与远程控制中心获得的“动态数据”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动态数据”来自哪里不清楚;“个性要求”和“反馈和评价意见”、“用户需求和意见”、“意见和要求反馈”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导致步骤5)、6)、7)之间的关系不清楚,且评价意见也是反馈意见的一种,上下位概念同时使用不清楚,另外“实时数据”含义不清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了该系统为行车导航和和车载安防系统,且包括导航仪、车载终端以及远程控制中心,并且对各个部分的组成、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部件的功能作用进行了限定。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并结合说明书的描述以及本领域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知道如何执行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知道各部件各自的功能以及它们之间如何协同工作。对于“数据接口”,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导航仪和车载终端上均具备用于信息交互的数据接口模块,分别是第一数据接口模块和第二数据接口模块,导航仪和车载终端通过各自的数据接口模块进行通信,实现了信息的交互;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规范”是指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整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以及说明书的描述,能够理解“规范”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结合权利要求1的内容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2中的“数据接口”指的是车载终端和导航仪上各自的数据接口;数据接口包括三种不同的数据接口是指可以有三种类型选择,并非同时存在三种类型;关于“一体化连接”,前面已经论述,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限定其为不可分拆的机械结构,专利权人表示“一体化连接”是指功能上一体化、数据流的一体化,采用无线数据接口可以实现“一体化连接”,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记载了“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模块实现一体化连接”(说明书第3页第10行)、“导航仪与车载终端(图1中为小汽车)通过Bluetooth实现一体化连接”(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8行)等内容,也说明本专利中利用无线或有线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交换从而实现一体化连接,因此权利要求2的上述限定内容并未导致其技术方案不清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3、权利要求3中限定车载终端包括手柄,同时导航仪还包括输入输出控制。根据上述内容限定出在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具有手柄以及输入输出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并结合本领域现有技术,理解权利要求3中的“手柄”是车载终端上现有的部件,与车载终端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运行关系与现有技术相同;“输入输出控制”是指导航仪上用于对输入输出设备进行控制的。也就是说,在该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包括上述部件,至于这些部件的连接、运行方式,即便未限定在该权利要求中,也不影响其保护范围,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4、权利要求4中还限定了“所述车载终端中的所述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所述手柄进行通信”,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所述手柄用于操作控制车载终端”是指对手柄进行的操作由串口传输给CPU,从而实现对车载终端的控制。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5、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车载终端还包括具有所述功能的复杂可编程控制器。用复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扩展输入输出接口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复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与车载终端其它部件之间的关系,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6、因为引用的权利要求清楚,且权利要求6本身无不清楚之处,因此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清楚。
7、权利要求7对导航仪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该权利要求及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权利要求7中的“第二数据接口模块”指的即是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数据接口”,两者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双CPU架构用于进行信号处理”的意思是用所述双CPU进行信号处理;权利要求7是对导航仪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可以理解其中的CPU指的是导航仪的CPU。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8、权利要求8限定移动通信网络包括GSM、GPRS和CDMA,其意思是指可以有这三种类型的移动通信网络选择,也即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是利用这三种网络之中之一进行常规的通信联络,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9、权利要求9用限定数据流程的方式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具体、明确了系统中各个部分及其之间的关系,对所引用权利要求保护的系统具有限定作用;对数据流程的限定并不表明这些数据流程的执行具有特定的顺序,仅是表明系统内的数据传输和处理的方式,因此不存在各步骤的顺序关系不清楚的问题,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交互式的形成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并在前序部分限定了“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后构成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其中的车载终端是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能够实现常规的车载安防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0的限定中包括了实现常规的车载安防功能的含义;关于“一体化连接”,可参见前面论述,并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一体化连接后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的交互是通过车载终端的移动通信接口来实现的;根据权利要求10的限定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0中的“服务请求”、“接受服务”和“服务建议”指的是一类消息,而非具体的信息内容;“GPS卫星提取的数据”是指用户终端从GPS卫星上提取的数据,“动态数据”是指远程控制中心从城市各地所设的信息采集点收集到的信息(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3行),这两者意思明确,关系清楚;根据权利要求10的限定和说明书的描述,“个性要求”是用户提出的具体的包括目的地、最短时间优先、回避地等要求,“反馈和评价意见”是针对远程控制中心发送的动态数据给出的反馈和评价意见、“用户需求和意见”和“意见和要求”都是指上述要求和意见,它们之间的关系清楚,因此步骤5)、6)、7)之间的关系也是清楚的,“评价”和“反馈”是意见的不同方面,放在一起使用不会造成意思不清楚,另外“实时数据”是指针对用户的要求和意见,远程控制中心进行实时处理时使用的数据,强调的是实时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0的限定不会不理解其含义。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清楚,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五)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综合其意见,包括以下几点:
1、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其中的信息包括位置信息,概括过大,包含了多种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效果的下位概念,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2-4、7-8因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5用效果“以实现汽车的安防控制”来限定输入输出接口,覆盖了所有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的输入输出接口,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想到所有能够达到该效果的输入输出接口,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权利要求6没有说明如何根据权利要求5中扩展的多个输入输出接口来进行油路检测、报警检测、灯检测和锁油门控制,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想到如何来实现上述控制,导致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利要求9限定了数据流程的步骤1)到5),但说明书并没有公开按照1)到5)的特定顺序执行的数据流程;对于步骤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导航仪和车载终端之间如何自由交互信息以及交互什么信息;对于步骤1)和2),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是先执行步骤2)再执行步骤1),两者矛盾;对于步骤4),发送到远程控制中心的用户信息不是任意的与用户有关信息,其应该至少包含有与用户终端的位置关联的信息,否则无法获得远程控制中心的与用户终端相关的实时动态数据,另一方面,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方案,远程控制中心是将实时的信息而不是原始信息整合到服务建议中并将该建议反馈给用户终端,因此,该步骤的限定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
6、权利要求10没有说明实时数据与动态数据之间的关系,导致所述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如何根据实时数据来进行动态的导航;权利要求10没有说明在用户终端始终不满意远程控制中心的服务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行车导航,因此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第一GPS模块用于处理接收得到的信号……”,此处的“信号”指的是接收到的GPS信号,而GPS信号中包括位置信号,这也是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1-20行),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概括过大,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2-4、7-8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均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5限定的是用复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来扩展输入输出接口以实现汽车的安防控制,这和说明书中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10-12行)一致,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
4、权利要求6中对安防控制的限定与说明书中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10-12行)一致,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
7、权利要求9是进一步限定系统中的数据流程,其中的5个数据流程只是表明系统中各部分对信息的处理和各部分之间的数据交互情况,并不表明特定的执行顺序,阅读整个说明书可知,该数据流程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一致,其中流程1)、流程4)与说明书中(特别参见第7页第9-12行、第19-22行)描述的内容一致,流程4)中的“原始信息”结合流程2)看,是指远程控制中心在获取用户信息时已存储的实时的信息,符合说明书(特别参见第7页第13-16行)的描述。
8、权利要求10中已经限定了所述方法的各个步骤,与说明书中第9页描述的内容一致,因此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具体关于“动态数据”、“实时数据”、以及不满意如何操作的问题,可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0公开充分的论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仅罗列了远程控制中心与用户终端的具体结构,缺少对本专利方案的描述(即没有说明所保护的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如何协同工作),无法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案来实现与现有技术的静态导航、被动式导航、车载安防相区别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即,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和方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提供如下一种技术方案:将现有技术中的导航仪与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以及远程控制中心整合成一个能够协同工作的系统,车载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之间通过车载终端的移动通信模块进行通信,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通过各自的数据接口模块进行通信,由远程控制中心利用其具备的地理信息系统、智能信息系统、呼叫中心来提供用户所需的服务建议,由导航仪利用其输入输出设备进行人机交互,提供导航服务,由车载终端提供常规的车载安防功能,并由车载终端具有的移动通信模块提供与远程控制中心之间信息的交互,这样的系统能够实现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权利要求1已经完整地限定了上述技术方案,限定了该系统为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包括上述导航仪、车载终端和远程控制中心,远程控制中心包括地理信息系统、智能信息系统、呼叫中心,能够获得实时的交通信息、提供数据支持、并与用户进行沟通,车载终端包括第一GPS模块、移动通信模块和第一数据接口模块等,导航仪包括第二GPS模块、第二数据接口模块和输入输出设备等,并限定了各基本组成部分的功能及其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车载终端设备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进行通信,因此导航仪、车载终端、远程控制中心这三者之间能够进行信息的交互,通过这样一个相互联系、协同工作的系统,实现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从而与现有技术的静态导航、被动式导航、车载安防相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六)关于权利要求10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7或者证据8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的远程控制中心通过用户的个性要求和用户对动态数据的反馈和评价意见,整合生成“服务建议”,并作为可视的和/或语音信息提供给用户终端,而且如果用户不满意,远程控制中心要重新整合生成“服务建议”。因此,权利要求10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不属于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手段是通过用户不断地反馈意见来向提供满足用户需求的服务,不属于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为通过不断地反馈和改进来提供符合用户偏好从而令用户满意的服务,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0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因此,判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要看其是否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本案中,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其中前序部分限定了“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后构成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也即权利要求10限定了实现该方法的硬件系统,利用该硬件系统,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建立服务连接、进行数据的上传和发送、处理和整合等,从而实现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虽然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上看,存在“服务”、“用户需求和意见”、“满意”等与人的主观感觉有关的用语,但是,该方法的实现并不是依赖于人的意志,不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而都是依靠该硬件系统来完成的,比如利用远程控制中心的数据处理能力进行数据的整合获得“服务建议”、利用车载终端的移动通信功能与远程控制中心进行信息交互、利用导航仪的屏幕显示和语音提示功能进行动态导航,因此权利要求10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导航仪只能静态导航和被动式动态导航、且未与车载安防功能相结合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0的方案构成了技术方案,属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保护客体。
(七)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请求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便携式终端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信息中心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远程控制中心,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的导航仪包括双CPU架构。但该区别为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了,其中证据2中的车载移动终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其包括主控制器和从CPU两个CPU,证据3中的TFT-LCD单元4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其包括CPU和图形处理器,这两者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双CPU架构。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和车载信息处理设备,其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当用户离开车辆并携带便携式终端的同时步行到达目的地时,便携式终端不能显示地图数据或者类似的数据的问题,提出如下技术方案:当具有通信功能的便携式终端被放置在托架上时,其与车载信息处理设备连接,便携式终端将目的地发送到远程信息中心,在显示器上显示所获得的路径数据,同时,将路径数据发送到通过扬声器输出引导语音的车载设备,在到达目的地附近时,车载信息处理设备为便携式终端提供目的地附近地区的地图数据,用户可将便携式终端从托架上移走,并在观看显示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器上的地图的同时到达目的地。证据1公开了这样一个系统(参见说明书[0012]-[0015]、[0017]-[0023]、[0026]-[0034]、[0041]、图1-2),其包括:便携式终端22、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远程信息中心;便携式终端22包括CPU、显示器、MODEM、天线和接口I/F等;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包括GPS接收器、陀螺仪、存储器、CPU、麦克风、扬声器、接口I/F、显示器等;所述信息中心包括客户端代理服务器、中心导航引擎、内容数据库、地图数据库、内容整合引擎等多个服务器和数据库;便携式终端22和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通过接口I/F,如无线、USB、RS232C、RS232E等来接收和发送数据;数据经由便携式终端22的MODEM和天线被发送到所述信息中心。
由证据1可知,证据1中的便携式终端22中不包括安防控制如油路检测、报警检测、灯检测和锁油门控制以及用于定位的GPS模块,不具有车辆安防的功能,并且能够在离开车辆时随身携带,而本申请中的车载终端包括上述安防控制以及GPS模块,能够实现车辆安防的功能,同时还具有无线通信功能,因此证据1中的便携式终端22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所述的车载终端。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由于证据1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所述的车载终端,而且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将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与导航仪连接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该条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智能车载导航监控系统,包括多个用于接收卫星定位系统信号实现车辆定位导航的车载移动终端,还包括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车载移动终端实现数据交换并对其进行监控的监控调度管理中心,所述车载移动终端包括:用于接收卫星定位系统信号的卫星接收模块,用于提供电子地图,并将所述卫星定位系统信号与所述电子地图结合的地理信息系统,用于将所述地理信息系统输出的电子地图和定位信息显示出的多媒体显示器设备,用于对车辆控制的车辆控制模块,用于监测车辆状态的车辆状态监测模块, 用于实现所述车载移动终端和所述监控调度管理中心数据交换的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卫星接收模块、无线通讯模块、多媒体显示设备、车辆控制模块、车辆状态监测模块相连的主控制模块,所述主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卫星接收模块、无线通讯模块、多媒体显示设备、车辆控制模块、车辆状态监测模块。
由证据2可知,其中的车载移动终端是将各个模块集成在一起,与本专利中分为两个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结构不同;证据2中的主控制器和从CPU既要用于对GPS模块进行控制,同时主控制器还要对无线通讯模块、车辆控制模块、车辆状态检测模块等进行控制,这与本专利中导航仪中的双CPU均用于导航仪的控制也不同。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方式,由于证据1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所述的车载终端,且证据2是将各个模块集成在一起组成一个一体化的系统,没有区分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因此在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时不会得到如本专利所述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因此请求人的该条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证据3公开了一种使用无线通信网络的导航系统及其路线制导方法(说明书第6页第18行-第9页第27行,第11页第15-20行,第12页第13-17行,图4-9、11),该系统包括:信息中心、无线通信网络200、移动终端300、ITS终端400;信息中心(参见图7)包括:计算机110、交通信息服务器120、路线计算服务器130、网络服务器140、地图数据存储器112和实时交通信息存储器122;ITS终端400(参见图8)包括处理器410、陀螺传感器414、速度传感器416、GPS引擎420、GPS天线418、语音通知IC 422、扬声器424、紧急情况处理器430等;移动终端300能够经由无线通信网络200与信息中心通信;移动终端300和ITS终端400能够可以被合并到一个终端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8行,第11页第15-20行,图11);ITS终端400可以被连接到移动终端300和TFT-LCD单元40(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21行),在高级导航系统中,ITS终端400与TFT-LCD单元40相连(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8行-第9页第31行,图8-9);TFT-LCD单元40包括CPU 440和图形处理器444、TFT LCD 450等。
由证据3可知,证据3中不存在如本专利中所述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导航仪和车载终端,其中的TFT-LCD单元40只是用于显示的部件,不具备导航仪中必需的GPS接收器等用于导航的基本单元,因此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另外,如果将证据3中的ITS终端400和TFT-LCD单元40一起看作本专利中的导航仪,那么证据3中的移动终端300因不包括安防控制如油路检测、报警检测、灯检测和锁油门控制以及用于定位的GPS模块,不具有车辆安防的功能,而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方式,从功能上看,证据1中的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基本上对应于证据3中的ITS终端400和TFT-LCD 40的组合,证据1中的便携式终端22对应于证据3中的移动终端30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证据3结合到证据1中时,不会得到如本专利所述的由导航仪和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组成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2)请求人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中的信息中心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远程控制中心,用户侧设备(包含有移动终端300、ITS终端400、TFT-LCD单元40)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用户终端;移动终端300和ITS终端400一起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车载终端;TFT-LCD单元40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导航仪,其包括CPU和图形处理器,两者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双CPU架构。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的导航仪包括第二GPS模块,而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TFT-LCD单元还设置有GPS模块。但该区别为公知常识,另外也被证据1公开了,其中证据1中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的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包括GPS接收器。另外,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即使证据3中的TFT-LCD单元40不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ITS终端400和TFT-LCD单元40一起也可以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移动终端30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
关于证据3和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及对证据3和证据1公开内容的分析如前所述,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如前所述,合议组认为TFT-LCD单元40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航仪,并且证据3中不存在如本专利中所述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导航仪和车载终端,请求人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将证据3的导航系统的结构改变为本专利的由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导航仪和车载终端组成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该条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方式,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从功能上看,证据1中的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基本上对应于证据3中的ITS终端400和TFT-LCD 40的组合,证据1中的便携式终端22对应于证据3中的移动终端300,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证据1结合到证据3中时,在证据3中已经存在具有导航功能的ITS终端400的情况下,不会有动机在证据3中的TFT-LCD单元40中增加一个GPS接收器使之成为导航仪,同时如前所述,证据3中不存在如本专利中所述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导航仪和车载终端,将证据1结合到证据3中也不会得到本专利的由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导航仪和车载终端组成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因此请求人的该条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请求人还认为证据3中的ITS终端400和TFT-LCD单元40一起可以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移动终端30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如前所述,如果将ITS终端400和TFT-LCD单元40一起看作本专利中的导航仪,则移动终端300不具备安防功能,因此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仍然不能获得本专利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
(3)请求人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中的远程导航中心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远程控制中心,车载式自动导航系统包括GPS接收仪、处理与控制模块、无线通讯模块、人工输入装置、缓冲寄存器,车载式自动导航系统通过无线通讯模块与远程导航中心交互信息。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是用户终端分为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两部分,导航仪包括双CPU架构,所述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模块实现一体化连接。但该区别为公知常识。另外,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由地理信息系统整合和分析车辆的所有地理信息和数据,导航仪和车载终端再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和例如串口扩展技术的短距连接技术将上述车辆的地理信息和数据进行信息交互,再由用户终端的处理器从GPS中提取所需的车辆位置、速度等信息数据。而证据5公开了一种大容量开放性移动目标定位网络,其中的移动定位网络服务中心包括GIS地理信息数据库,因此证据4结合证据5与公知常识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审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车载式自动导航系统及导航方法,包括:远程导航制中心(参见图4,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一段-第8页第二段),由电子地图工作站、实时路面交通状况数据库、管理与服务工作站等组成,管理与服务工作站包括导航信息处理单元、数据交换控制单元、交通态势缓存器,所述管理与服务工作站接收车载导航装置的导航请求信号,然后在管理与服务工作站中的数据交换控制单元的控制下,借助于电子地图工作站与实时路面交通状况数据库的支持,推算出本远程导航中心辖区交通道路态势图,将其送至管理与服务工作站中的交通态势缓存器,并实时发送该交通信息给车载式自动导航系统,该车载式自动导航系统(参见图3)包括GPS接收仪、嵌入式平台、电子地图数据库和显示器,所述GPS接收仪接收GPS信号,生成实时地理位置坐标代码并送入嵌入式平台,所述嵌入式平台内置导航软件,接到GPS接收仪送入的坐标代码后,将实时地理位置坐标代码转化为车辆所在地位置标识信息并输入到显示器,由显示器在其显示的电子地图相应位置上显示出车辆所在地标识,所述显示器接收来自嵌入式平台的电子地图信息和所述车辆所在地位置标识信息,将所述电子地图和所述车辆所在地标识在显示屏上显示出来,所述电子地图信息由所述嵌入式平台根据人工输入指令从所述电子地图数据库中读取;还包括与所述嵌入式平台连接的车载无线通讯模块,所述嵌入式平台通过所述无线通讯模块向远程导航中心发送导航请求信息、接收远程导航中心发送的实时路面交通状况信息。
由证据4可知,证据4中采用了嵌入式平台,由一个处理与控制模块进行与导航和无线通讯有关的信息处理与控制,与本专利中具有两个相对独立功能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结构不同;并且证据4未公开车载式自动导航系统包括本专利中所述的安防控制如油路检测、报警检测、灯检测和锁油门控制,不具有本专利中的车辆安防的功能。
证据5公开了一种大容量开放性移动目标定位网络,包括GPS卫星,移动目标信号发生装置、移动定位网络服务中心以及传输途径I所构成;其中移动定位网络服务中心设有GIS地理信息数据库、移动目标数据库以及后台终端等;移动定位网络服务中心可通过传输介质接开放性的公用网络,该公用网络通过传输途径II接各级终端;该公用网络可为因特网或局域网或因特网加局域网;传输途径I包括可为GSM平台,或CDMA/TDMA移动数据平台,或双向寻呼平台或卫星通讯数据平台;传输途径II包括GSM,或CDMA/TDMA,或双向寻呼,或微波和卫星通讯,或有线TV或DDN/ISDN/ATM,或PBX模拟电话线或IP网。
由证据5可知,其重点在于将车辆定位系统通过Internet/Intranet/Extranet形成一个大容量开放式的网络,不涉及到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导航系统的结构。
如前所述,证据4中采用了嵌入式平台,由一个处理与控制模块进行与导航和无线通讯有关的信息处理与控制,不是如本专利所述,由两个相对独立功能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组成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并且证据4中的车载式自动导航系统不包括本专利中所述的安防控制如油路检测、报警检测、灯检测和锁油门控制,不具有本专利中的车辆安防的功能。请求人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将两个相对独立功能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组成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证据5也未给出该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2、关于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为步骤1)-步骤2),但证据7与证据8均公开了该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7/证据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0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步骤7)中的对服务不满意时进行反馈、重复步骤5)和步骤6)的过程,但该区别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与证据6的实例2的区别在于步骤1)-步骤4),但该区别为公知常识,也被证据6的实例1以及证据7和证据8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6的实例2和证据6的实例1/证据7/证据8/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与证据10的区别在于步骤7)中的对服务不满意时进行反馈、重复步骤5)和步骤6)的过程,但该区别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其中限定了“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后构成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也即限定了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方法是由这样一个系统来实现的,该系统包括:用户终端和远程控制中心,用户终端由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构成,并且,权利要求10中限定了以该系统为基础的步骤1-步骤7的方法。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0中的“4)远程控制中心将其获得的动态数据发送至用户终端,更新用户终端的数据;5)用户终端向远程控制中心提出个性要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9页对该方法的描述部分),其中的“动态数据”是指实时交通和道路状况、气象、新闻和音乐等数据,“个性要求”是指目的地、最短时间优先、回避地等有关“路径规划”的要求。
(1)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1公开的系统结构如前所述,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在执行导航功能时数据的接收和发送方式:当便携式终端22被放置在托架24上时,存储在车载信息处理系统设备10的用户ID或密码PASS被发送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验证用户ID和密码PASS,并对寄给用户的电子邮件、事件信息、新闻或类似物进行整合,以便提供给用户;在从信息中心接收到数据的情况下,便携式终端22将接收到的数据提供给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接着,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通过扬声器18以例如发出“您好,XXX先生/女士,关于好的餐馆和特价商品的新信息可用。您要什么?”的声音的方式对所接收的数据进行输出;通过麦克风16用户输入“请给我好餐馆”,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将用户的输入音频数据提供给便携式终端22,接着,便携式终端22将数据发送到信息中心;在接收到请求数据时,信息中心使用音频识别对请求内容进行分析,搜索并检索与所述请求有关的数据,接着,将数据发送到便携式终端22;在这个实例中,检索到去往目的地的3条线路并且提示用户在它们中间进行选择,此提示以文本或音频数据的形式发送,文本数据显示在便携式终端22的显示器上,在图3中,示出了包括“推荐的路径”、“尽快到达”以及“不收费道路”的选项.也可通过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的扬声器18以发出“搜索完成。我的推荐路径、最快的路径、或具有不收费道路的路径,您喜欢哪个”的声音的方式输出音频数据;当用户回答 “我想要尽快到达”时,便携式终端22将此偏好数据发送到信息中心;接着,信息中心通过识别所发送的音频数据或基于信息数据来搜索相应的路径,基于用户的偏好、交通信息和事件信息来执行这种路径搜索,并通知结果。车辆的初始位置可在通知用户ID、密码、通信状态、或连接模式的同时发送。
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所述,证据1的系统与本专利的系统不同,也即在证据1中,不论实现导航的方法如何,其并未采用如本专利中所述的系统;另外,在证据1中至少不包括权利要求10的步骤7)中对服务不满意进行反馈、重复步骤5)和6)的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同时,与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类似,由于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与证据1公开的系统存在区别,且未有证据证明从证据1公开的系统获得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证据1中也未给出权利要求10的步骤7)中对服务不满意进行反馈、重复步骤5)和6)的过程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7/证据8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的系统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系统结构不同,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所述的车载终端。另外,证据1公开的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限定的方法也不同,在证据1中至少不包括权利要求10的步骤7)中对服务不满意进行反馈、重复步骤5)和6)的过程。
证据7公开了一种具有卫星定位及通信设备的车辆导航方法,旨在提供一种驾驶员操作简单,在接近一个地标点时就开始提示驾驶员,任何驾驶员都能快速对提示信息做出反应,正确做出驾驶操作的具有卫星定位及通信设备的车辆导航方法。该方法包含车辆的具有卫星定位及通信设备的导航终端获得导航数据和运用导航数据两个过程(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9行-第3页第19行)。在一个实施例中(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3行)公开了车辆导航终端具有卫星定位模块、通信模块、语音模块和显示模块,导航终端可通过通信模块与导航中心建立无线数据及语音通信。证据7也未公开本专利中的同时具有安防功能和无线通信功能的车载终端,因此未给出对证据1公开的系统的结构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所述系统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7公开的方法主要在于导航中心根据其确定的最佳路径产生该路径上一组地标点序列的信息数据,车辆的导航终端接收并储存该一组地标点序列的信息数据然后根据该信息数据来对车辆进行导航,其方法与证据1公开的方法不同,将其与证据1结合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7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8公开了一种交通信息服务方法,其所采用的系统(参见附图2)包括:信息中心240、由汽车漫游装置210、适配器220和无线电话230连在一起构成的用户终端;信息中心240从多个信息提供商(IP)接收当庭的动态信息项目如新闻、股票指数、天气、电子邮件和交通信息如交通拥挤、交通事故、指定区域的路况。其方法包括如下步骤:从汽车漫游装里发送汽车位置信息和车辆信息至交通信息中心;根据从交通信息中心接收的汽车位置信息和车辆信息分析汽车的位置和运动方向;按预定单位确定区域的号码和次序;按照确定区域的号码和次序发送区域的交通信息至汽车漫游装置。证据8也未公开如本专利中的由导航仪和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构成的用户终端,因此未给出对证据1公开的系统的结构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所述系统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8中将汽车位置的区域划分为多个单位区域并按一定次序发送各个单位区域的交通信息至汽车(参见附图4)的方法与证据1公开的方法不同,将其与证据1结合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8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证据4中采用了嵌入式平台,由一个处理与控制模块进行与导航和无线通讯有关的信息处理与控制,不是如本专利所述,由导航仪和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这两个相对独立功能的部件组成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证据4未给出将这两个相对独立功能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一体化连接组成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技术启示,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证据4还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0的步骤7)中对服务不满意进行反馈、重复步骤5)和6)的过程,未给出采取该步骤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6的实例2和证据6的实例1/证据7/证据8/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的实例2(参见说明书第[0068]-[0069]段)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5)-步骤7),结合证据6的实例1/证据7/证据8/公知常识可获得权利要求10的方法。
证据6公开了一种导航装备和通信基站、以及导航系统和使用同一导航系统的导航方法,导航系统100(参见附图1)包括:导航装备101和通信基站103;导航装备101可以是蜂窝电话或移动信息终端,包括GPS终端102,作为移动物体当前位置检测设备,并输出当前位置信息;通信基站103包括存储地图信息的地图信息数据库107通过地图信息数据库107进行搜索的搜索装备109、以及通信设备110。证据6第[0069]段公开了如下方法:U:“用餐”→T:“中餐如何?”→U:“有对餐馆的建议吗?”→T:“餐馆A离这里有1千米。”→U:“我不喜欢那家餐馆(否定)。”→T:“离这里3千米的B餐馆如何?”→U:“把我带到那。”→T:“我将把你带到那。你将在大约10分钟以内到达。”→导航开始。
由证据6可知,证据6未对位于车辆上的导航装备101的结构进行具体的描述,因此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由导航仪与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一体化连接构成的用户终端这一结构的技术特征,而证据7和证据8如前所述也都没有公开这一具体的结构特征,因此无法从证据6的实例2和证据6的实例1/证据7/证据8/公知常识的结合中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系统。另外,证据6的上述U和T之间信息交互的过程是在导航开始之前进行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5)-步骤7)已经包含了导航本身,如“个性要求”是目的地、回避地等与路径有关的要求,“服务建议”包括路径规划,因此请求人所认为的证据6的实例2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步骤5)-步骤7)的主张不成立,无法将其与证据6的实例1/证据7/证据8/公知常识相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6的实例2和证据6的实例1/证据7/证据8/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9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9公开了一种信息提供系统、信息提供服务器以及它们的控制方法、程序,该系统(参见附图1、2)包括信息提供服务器100和车载用信息终端500,该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47]-[0067]段,附图5、6)包括:在步骤S301,用户使用车载用信息终端500进行对信息提供服务器100的连接请求,对信息提供服务器100提供的WEB站点进行访问(记为步骤a);在步骤S401中,信息提供服务器100基于来自请求目标的终端的通过登录工作而发送来的用户ID和密码,进行检查请求目标的用户的合法性的登录检查,如果合法,则在步骤S404中信息提供服务器100向要求目标的终端发送对用户提供的服务菜单HP,在步骤S304中,用户在自身的终端接收来自信息提供服务器100的服务菜单HP,显示其内容,由此,用户成为能够利用信息提供服务器100所提供的服务的状态(记为步骤b);在步骤S305中,用户基于在自身的终端上显示的构成为服务菜单HP的检索菜单,选择检索类别,进而,输入位置信息、时间信息,当输入完成时,向信息提供服务器100发送表示检索类别的菜单信息、位置信息、时间信息(记为步骤c);信息提供服务器100从请求目标的终端接收上述信息,经过检索,基于获得的关联数据和推荐信息,构成针对请求目标的用户的推荐信息HP,并发送至用户的车载用信息终端500,在步骤S306中,用户在自身的终端接收来自信息提供服务器100的推荐信息HP,显示其内容(记为步骤d);在步骤S306中,用户可以选择返回到步骤S305,重新选择检索类别,向信息提供服务器100发送上述选择的检索类别(记为步骤e)。
请求人认为:证据9中的步骤a-步骤d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1-步骤4;步骤d之后的步骤e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5;在步骤e之后,信息提供服务器100再次检索并提供推荐信息的过程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6;该步骤之后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检索,如果需要则重复执行步骤S305和S306,如果不需要检索,则完成上述过程的过程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7。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9可知,证据9未对车载用信息终端500的结构进行具体的描述,因此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由导航仪与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一体化连接构成的用户终端这一结构的技术特征;另外,如果认为证据9中的步骤a-步骤d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1-步骤4,则证据9中的上述步骤e是在重复步骤c的过程,也即对应到本专利中,证据9是在执行了步骤1-步骤4之后就开始重复步骤3和步骤4的过程,不存在如本专利中还包括步骤5和步骤6的过程,因此,证据9所公开的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述方法并不相同。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9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同时,由于证据9未对车载用信息终端500的结构进行具体的描述,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根据证据9公开的内容获得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有证据证明从证据9所公开的方法获得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9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证据10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中用于指示交通信息的装置及其方法,该导航系统(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8行-第7页第4行,附图2、3)包括:用来收集和提供交通信息交通信息中心210;安装在移动对象230内的导航系统240,其通过从多个GPS卫星200接收到的位置数据和存储在存储介质中的地图数据来寻找行驶路线以及要求交通信息服务;以及在交通信息中心210和导航系统240间联系的移动的通讯网络220;移动对象230上的导航系统240包括LCD、接口板306、主板327、GPS单元318、用于存储地图信息的存储器339等部件,由这些部件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组合式系统。另外,附图4公开了指示交通信息的方法。
由证据10可知,其中位于车辆上的导航系统240是一个组合式系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由导航仪与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一体化连接构成的用户终端这一结构不同,也即未公开权利要求10中实现该方法的系统,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将具有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与导航仪连接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证据10公开的方法(参见附图4及说明书相关文字部分)重点在于,交通信息中心如何从导航系统接收并收集可能发生在路上的相应的交通状况的各种变化信息,然后,处理收集到的信息并提供给沿着当前的道路行驶的移动对象或者在对路况信息有要求的时候提供,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述方法重点在于用户终端如何获得所需信息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应被维持有效。
三、决定
维持200610157027.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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