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插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漏电保护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485
决定日:2011-04-27
委内编号:5W116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26819.4
申请日:2001-06-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迅城电业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2-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华道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王军
国际分类号:H01R13/66 H01R13/70 H02H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一些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要么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要么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且在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仅仅是简单叠加,各自仍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1226819.4、发明名称为“漏电保护插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06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2月13日,专利权人为黄华道。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漏电保护插座,主要由上盖、中层支架和底座组合而成;在上盖和中层支架之间安装有一金属安装板;在中层支架和底座之间安装有一电路板;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路板上安装有差动微分变压器、内置有铁芯的线圈、复位导向组件和辅助开关;
复位导向组件位于安装在上盖上的复位按钮的下方,其顶部设有一中央穿孔;在复位导向组件内部、纵向贯穿中央穿孔,设有一导向销;导向销的端部为圆锥体,靠近底部有一凹陷的锁定槽,导向销的顶部复位按钮与中层支架之间设有一弹簧;中层支架与复位组件间还设有一弹簧;
在复位导向组件下部设有可移动的由金属材料制成的“L”型锁扣部件,锁扣部件的中央设有一穿孔,锁扣部件的另一端设有一限位销;
在所述复位导向组件中央穿孔的两侧设有一对穿过微分变压器并与电源输入接线螺钉相连的弹性输入金属片,弹性输入金属片上设有电触头,该电触头与设在中层支架内的输出金属导体上的电触头相对应;
在复位导向组件与电路板之间设有一辅助开关,所述辅助开关与电路板之间设有一弹簧;所述辅助开关与复位导向组件同步运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漏电保护插座,其特征在于:在上盖上设有电源输出插座、模拟试验按钮、复位按钮和显示工作状态的指示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漏电保护插座,其特征在于:金属安装板上的接地触头通过上盖的孔与电源输出插座的接地引脚相连。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漏电保护插座,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中层支架的两侧放置有两输出金属导体;该输出金属导体的一端分别与电源输出端相连,另一端分别设有电触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漏电保护插座,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金属导体与模拟试验按钮之间横置有一试验片。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漏电保护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导向组件与所述锁扣部件相对应的侧壁上设有一圆形槽,内置有一弹簧。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漏电保护插座,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模拟试验按钮下方设有一试验电阻,电阻的一端与电源输入零线相连。”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东莞长安迅城电业制品厂于2009年10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7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没有对该实用新型作出清楚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5933063A,公告日为1999年8月3日;
证据2:中国专利CN2419704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
证据3:美国专利US4236128,公告日为1980年11月25日;
证据4:美国专利US5594398A,公告日为1997年1月1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9年11月9日,请求人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证据1、3、4的中文译文以及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5:美国专利US4409574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83年10月11日;
证据6:美国专利US5541800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96年7月30日;
证据7:美国专利US4574260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86年4月3日;
证据8:美国专利US4209762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80年6月24日;
证据9:美国专利US4831496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89年5月16日;
请求人进一步陈述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实现漏电保护、漏电测试、复位功能的技术特征是实现本专利的目的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仅罗列了一些部件,对这些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作出清楚的描述,权利要求2-7仍然没有记载与漏电保护和漏电测试、复位等相关的技术特征,因而同样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5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6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的其他组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作如下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4、5、6和7合并,合并后的权利要求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保留原权利要求3,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漏电测试、解决漏电保护、解决双重复位以及解决显示插座工作状态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清楚地记载了要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的描述,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漏电保护插座,主要由上盖、中层支架和底座组合而成;在上盖和中层支架之间安装有一金属安装板;在中层支架和底座之间安装有一电路板;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路板上安装有差动微分变压器、内置有铁芯的线圈、复位导向组件和辅助开关;
复位导向组件位于安装在上盖上的复位按钮的下方,其顶部设有一中央穿孔;
在复位导向组件内部、纵向贯穿中央穿孔,设有一导向销;导向销的端部为圆锥体,靠近底部有一凹陷的锁定槽,导向销的顶部复位按钮与中层支架之间设有一弹簧;中层支架与复位组件间还设有一弹簧;
在复位导向组件下部设有可移动的由金属材料制成的“L”型锁扣部件,锁扣部件的中央设有一穿孔,锁扣部件的另一端设有一限位销;
在所述复位导向组件中央穿孔的两侧设有一对穿过微分变压器并与电源输入接线螺钉相连的弹性输入金属片,弹性输入金属片上设有电触头,该电触头与设在中层支架内的输出金属导体上的电触头相对应;
在复位导向组件与电路板之间设有一辅助开关,所述辅助开关与电路板之间设有一弹簧;所述辅助开关与复位导向组件同步运行;
在上盖上设有电源输出插座、模拟试验按钮、复位按钮和显示工作状态的指示灯;
在所述中层支架的两侧放置有两输出金属导体;该输出金属导体的一端分别与电源输出端相连,另一端分别设有电触头;
在所述输出金属导体与模拟试验按钮之间横置有一试验片;
所述复位导向组件与所述锁扣部件相对应的侧壁上设有一圆形槽,内置有一弹簧;
在所述模拟试验按钮下方设有一试验电阻,电阻的一端与电源输入零线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漏电保护插座,其特征在于:金属安装板上的接地触头通过上盖的孔与电源输出插座的接地引脚相连。”
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又于2009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如下证据:
证据10:美国专利US4001647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77年1月4日;
证据11:美国专利US4309681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82年1月5日;
证据12:美国专利US4631507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86年12月23日;
证据13:美国专利US5563756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为1996年10月8日。
请求人具体陈述了如下意见:
1.权利要求1-2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缺少有关漏电测试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与显示插座工作状态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与复位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辅助开关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在所述电路板上安装有差动微分变压器、内置有铁芯的线圈、复位组件和辅助开关”以及“在复位导向组件与电路板之间设有一辅助开关”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在所述输出金属导体与模拟试验按钮之间设置有一试验片,而输出金属导体有两个,在两输出金属导体与模拟试验按钮之间设置有一试验片这样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在中层支架与复位组件之间还设有一弹簧,这个技术特征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3.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记载了“锁扣部件的另一端设有限位销”,但对哪一端是另一端没有进行说明,也没有出现与“另一端”相对应的“一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仍没有对线圈与锁扣部件之间的关系、差动微分变压器与线圈等的关系、试验电阻与输入金属导体的关系等等的描述;“同步运行”的含义清楚;对辅助开关如何设置没有作出清楚的说明。
4-1.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4-2.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4-3.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4-4.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组合以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4-5.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4-6.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4-7.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证据10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4-8.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4-7.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的其他组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说明书中没有对弹簧36进行清楚的描述,对按下复位按钮8,锁定槽35锁定、嵌合在锁扣部件28的中央穿孔41内没有进行清楚的说明;说明书也没有对试验片的设置作出清楚的说明;说明书没有对辅助开关的触点37、39和40的设置进行清楚的描述。
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2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清楚地记载了要求保护的范围;本专利说明书对本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的描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组合均不能完全覆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八种结合方式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表示无异议,并且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口头审理的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使用证据7、8、9、11、13。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4、5、6、10以及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其他结合方式放弃使用,其他证据在使用的时候作为公知常识使用;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放弃2009年12月23日书面意见陈述第5页关于试验片的设置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其他关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均与2009年12月23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8日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4、5、6和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变更为权利要求2。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明显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上述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一些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要么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要么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且在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仅仅是简单叠加,各自仍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漏电保护插座。证据2公开了一种漏电保护插座,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14行-第3页):顶盖1、中间托板10和底盖50;在顶盖1与中间托板10之间安装有金属装板2(参见证据2的图2);在中间托板10与底盖50之间安装有一电路板26(参见证据2的图2、4、7);电路板26上设有差动微分变压器41(参见证据2的图8、9)、线圈37、铁芯38和复位键导向组件27;复位键导向组件27位于安装在顶盖1上的复位键6下方(参见证据2的图8、9),复位键导向组件27的顶部有一中央穿孔28(参见证据2的图7);在复位键导向组件27内部、纵向贯穿中央穿孔28和底部开口29间、穿过金属安装板2有一导向锁33(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1-2行,图8、9);导向锁33的底端为圆锥体36,靠近底部有一凹陷的锁定槽35,导向锁33顶部套有一弹簧,并嵌入复位键6内部(参见证据2的图2、3);复位键导向组件27在底部开口29上面有一对可移动的、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的“”型锁扣部件31,锁扣部件31的中央有一中央孔32(参见证据2的图8、9);在复位键导向组件27中央穿孔28两侧设有一对弹性金属片22、23,弹性金属片22、23穿过微分变压器与接线螺钉(参见证据2的图7-9)相连;弹性金属片22、23上分别有一电触头24,且电触头24与导体11、12上的电触头16的位置相对应(参见证据2的图8、9);顶盖1上设有电源输出插座3、4,漏电测试按钮5(TEST)和复位键按钮6(RESET)(参见证据2的图1);在中间托板10内放置有一对长条形金属导体11和12(参见证据2的图3、5、6),导体11、12分别位于中间托板10的两侧,结构基本相同,具有冲压成U形的夹线槽15和电触头16具有冲压成U形的夹线槽15和电触头16,导体11两端为小“V”字型接纳部13,而导体12两端为大“U”字型接纳部14,接纳部13、14分别对应于顶盖1插座11、12火线与零线插孔;测试按钮片40将导体11与电源输入端短路(参见证据2的图2、3);在复位键导向组件27的侧壁上与锁扣部件31之间有一圆形槽30,内置一弹簧39;漏电测试按钮通过一电阻将电源输入端与放置在所述中间托板内金属导体浮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中层支架与复位组件间还设有一弹簧; 2)复位导向组件与电路板之间设有一辅助开关,所述辅助开关与电路板之间设有一弹簧,所述辅助开关与复位导向组件同步运行;3)显示工作状态的指示灯。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即,a.锁扣部件的另一端设有一限位销;b.在所述复位导向组件中央穿孔的两侧设有一对穿过微分变压器并与电源输入接线螺钉相连的弹性输入金属片。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2中,复位键导向组件27在底部开口29上面有一对可移动的、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的“”型锁扣部件31,锁扣部件31的中央有一中央孔32(参见证据2的图8),“”型锁扣部件31的另一端上的弯钩状部分,实际上就起限位作用,相当于限位销,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a;在证据2中,在复位键导向组件27中央穿孔28两侧设有一对弹性金属片22、23,弹性金属片22、23通过导线19、20与差动微分变压器41相连,并与螺钉17、18相连(参见证据2的图7-9),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b。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尽管在证据2中只是在导向锁33顶部与复位按钮6之间套有一弹簧,在中间托板10与复位导向组件27之间未设有弹簧,但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复位按钮6按下之后阻尼更好,容易想到在中间托板10与复位导向组件27之间再设一个弹簧,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尽管在证据2中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复位按钮6按下之后阻尼更好,弹起更容易,容易想到在复位按钮6下的导向锁的圆锥形底部设一辅助弹簧,但由于弹簧与圆锥形底部配合不好,所以一般会在弹簧上设一金属片,使导向锁的圆锥形底部与金属片接触,即构成辅助开关,这样当复位按钮按下时,该辅助开关也向下,当复位按钮弹起时,由于弹簧张力,该与辅助开关也向上,从而与复位导向组件同步运行,因此,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公开一种接地故障断路器,具体涉及具有锁扣部件的断路器,该锁扣部件用于保持一对动触点靠着一对静触点。证据1除了公开顶盖12、底座10、分离器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层支架)、金属板76、电路板16、复位按钮80、L型锁扣部件60以及环形电流传感器18等特征外,还有显示工作状态的指示灯(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23行-第5页第27行,图3A、3B)。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
综上所述,尽管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3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在证据1的基础上简单叠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且组合后的技术方案并未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金属安装板上的接地触头通过上盖的孔与电源输出插座的接地引脚相连”。在证据1中,金属板76上的接地触头通过顶盖12的孔46与电源输出插座的接地引脚相连(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23行-第5页第27行,图1、2、3A)。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鉴于如上所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的结论,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2681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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