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处理系统中的进程间通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分布式处理系统中的进程间通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57
决定日:2011-04-27
委内编号:4W1006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816272.7
申请日:2000-1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G06F 15/16, G06F 9/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应当允许,否则超范围。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816272.7,优先权日为1999年11月25日,申请日为200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在含有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中用于为处理器间或者计算机间提供进程信号交换的装置,其中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各自包括相应的、独立的操作系统,以及至少一个用于互连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互连装置,并且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适于各自的现行进程驻留,并且至少一个相应的处理器间或计算机间的通信驱动器与所述至少一个互连装置相关联,
其特征在于所述提供进程信号交换的装置包括一个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
所述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具有至少一个映象进程,该映象进程使每个现行进程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其中一个中,并且要求可以与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另一个中的另一个现行进程进行通信,所述至少一个映象进程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所述一个中,以及包括:
多个驱动适配器,所述驱动适配器各自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相应一个中,多个所述驱动适配器中的每个驱动适配器都适于与所述至少一个映象进程中共同驻留的一个进行通信,与所述通信驱动器中共同驻留的一个通信驱动器进行通信,和与所述相应的、独立的操作系统进行通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驻留在系统的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一个的一个映象进程被分配有一个进程标识符来鉴别,该进程标识符与驻留在系统的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另一个中的对应的现行进程的进程标识符相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一个单独的映象进程标识符被分别地分配到每个相应的映象进程中。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独的映象进程标识符本身在整个系统中是唯一的进程标识符。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映象进程标识符与各自的处理器或者计算机地址相结合来构成在整个系统中唯一的进程标识符。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所述的现行进程是与该系统的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特定的一个静态相关的,或者静态地驻留在该系统的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特定的一个中。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包括所述现行进程与系统的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相应的一些中的相关关系的参考目录。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位于系统的每个通信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地址表由所述参考目录发展而来。
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由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一个进程传送到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另一个进程的信号包括一个临时修改,该临时修改至少包括接收映象进程的进程标识符。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由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一个进程传送到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另一个进程的信号包括一个临时修改,该临时修改包括发送映象进程的进程标识符。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特定的一个所驻留的驱动适配器包括一个面对至少一个共同驻留的映象进程或操作系统的接口。
12、如权利要求1或者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特定的一个所驻留的驱动适配器包括一个面对与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同一个特定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相关的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互相连接的通信驱动器的接口。
13、一种在含有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中、用于为处理器间或者计算机间提供进程信号交换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各自包括独立的操作系统,至少一个处理器间或者计算机间通信驱动器,以及至少一个处理器间或者计算机间通信驱动器相关的互联装置,用于互联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上将意欲用于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另一个现行进程的预定信号,从一个初始现行进程发送到表示另一个现行进程的一个共同驻留的第一映象进程中,
-通过第一映象进程和包含有所述另一个现行进程的系统地址的表来修正信号参数以产生修正信号,以指示作为该信号的下一个接收者的驻留在该另一个处理器或计算机中的一个第二映象进程,
-通过驱动适配器、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间或者计算机间通信驱动器、以及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间或者计算机间通信驱动器相关的互联装置,将修正信号发送到驻留了第二映象进程的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
-在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通过一个代表信号初始进程的第二映象进程来接收修正信号,
-利用由所接收信号携载的参数通过接收第二映象进程来修正所接收信号的参数而产生修正的接收信号,以指示作为信号的下一个接收者的驻留在该另一个处理器或计算机中的该另一个现行进程,并且从该第二映象进程将所述修正的接收信号传送到所要信号的该另一个现行进程中。”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7、9-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13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1264102C,复印件共2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2日;
附件2:本专利的发明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399741A,复印件共23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6日;
附件3:本专利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公开号为WO0138998A1,复印件共28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05月31日;
附件4:公开号为US453005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其公开日为1985年07月16日;
附件5:在《计算机研究与发展》第36卷第3期上公开的文章“实时分布式操作系统中共享对象通信模型的实现”复印件共6页,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3月。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13以及说明书相应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映像进程使每个现行进程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其中一个中,并且要求可以与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另一个中的另一个现行进程进行通信”;“所述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具有至少一个映像进程以及多个驱动适配器”;“多个所述驱动适配器中的每个驱动适配器都适于与所述至少一个映像进程中共同驻留的一个进行通信,与所述通信驱动器中共同驻留的一个通信驱动器进行通信,和所述相应的、独立操作系统进行通信”,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内容已经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2-1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对上述超范围的内容进行合理限定,仍存在相同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3中的步骤“通过第一映像进程……来修正信号参数以产生修正信号,以指示作为该信号的下一个接收者的……第二映像进程”;“通过驱动适配器……将修正信号发送到驻留了第二映像进程的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在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通过一个代表信号初始进程的第二映像进程来接收修正信号”;“利用由所接收信号携载的参数……将所述修正的接收信号传送到所要信号的该另一个现行进程中”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3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中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授权权利要求13中所记载的上述步骤。
1.3、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10行中记载的内容新增加的、与授权权利要求1和13的内容相同的内容。基于上述的理由可知,说明书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3、7、9-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中出现了“一个单独的映像进程标识符被分别地分配到每个相应的映像进程中”;权利要求7中出现了“所述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包括所述现行进程与系统的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相应的一些中的相关关系的参考目录”;权利要求9中出现了“由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一个进程传送到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另一个进程的信号包括一个临时修改,该临时修改至少包括接收映像进程的进程标识符”;权利要求10中出现了“由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一个进程传送到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的另一个进程的信号包括一个临时修改,该临时修改包括发送映像进程的进程标识符”;权利要求11中出现了“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特定的一个所驻留的驱动适配器包括一个面对至少一个共同驻留的映像进程或操作系统的接口”;权利要求12中出现了“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特定的一个所驻留的驱动适配器包括一个面对与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同一个特定处理器或计算机相关的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互相连接的通信驱动器的接口”。导致了3、7、9-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清楚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只限定了“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具有至少一个映像进程以及多个驱动适配器”,其中并未包含与“在各个处理器上设置一一对应的映像进程”,“各映像进程能够对信号进行如说明书所记载的修改并按照说明书所记载的顺序转发”以及“驱动适配器应具有查询功能”等内容相对应的特征,即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如上所述的对于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来讲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方案无法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包含如上所述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仍存在相同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和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和13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由此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可以为进程对象分配标识符。而附件5已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的基础上其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6日提交了附件4相关部分的译文。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3的权利要求1及其译文,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2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3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2。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12以及说明书的修改都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7、9-1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和12相对附件4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其所附附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均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
请求人当庭放弃针对权利要求1-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以及相关证据,以及附件4-5及其译文的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12以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7、9-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结合说明书文字以及附图解释并明确了技术特征“虚拟连接处理器装置”应该包括分别位于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计算机上的两个或多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至少包括一个映像进程和一个驱动适配器,即“虚拟连接处理器装置”包括至少两个映像进程和驱动适配器。而请求人明确了由于权利要求1记载了“虚拟连接处理器装置”包括了一个映像进程和多个驱动适配器的方案所以导致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而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中不包括仅具有一个映像进程和多个驱动适配器的虚拟连接处理器装置的技术方案,并且认为这一点可以从权利要求1的第4段反映出来,其中一个映像进程的情况是针对其中的一个处理器/计算机而言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超范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项和本专利授权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由于请求人口审当庭放弃对附件4-5及其相关译文的使用,本决定仅使用附件1-3。附件1-3分别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申请公开文本以及PCT国际申请公布文本,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1、权利要求1-1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记载了:
一种......提供进程信号交换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供进程信号交换的装置包括一个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
所述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具有至少一个映象进程,该映象进程使每个现行进程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其中一个中,并且要求可以与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另一个中的另一个现行进程进行通信,所述至少一个映象进程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所述一个中,以及包括:
多个驱动适配器,所述驱动适配器各自驻留在所述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的相应一个中,多个所述驱动适配器中的每个驱动适配器都适于与所述至少一个映象进程中共同驻留的一个进行通信,与所述通信驱动器中共同驻留的一个通信驱动器进行通信,和与所述相应的、独立的操作系统进行通信。
合议组认为:
首先,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可以直接看出其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包括了“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具有一个映像进程以及多个驱动适配器”这一方案。
虽然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的语言是从第一处理器/计算机的角度出发定义了在第一处理器/计算机上的至少一个映象进程用于在该处理器/计算机上的每个现行进程和在第二处理器/计算机上的另一个现行进程通信。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权利要求的语言理解另一处理器同样需要相应的映象进程来和例如在第一处理器上的现行进程通信”。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并不存在从第一处理器/计算机的角度出发对映像进程进行限定的相关文字,权利要求1中仅从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的角度阐述并限定了其具有至少一个映像进程,因此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不能被接受。同时专利权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段中的‘多个所述驱动适配器中的每个驱动适配器都适于与所述至少一个映象进程中共同驻留的一个进行通信’也表示出对于每个驱动适配器至少有一个共同驻留映象进程,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但是,该段所表达的含义仅在于每个驱动适配器都适于与共同驻留的映像进程进行通信,即存在驱动适配器可与共同驻留映象进程进行通信的关系,从上述文字中并无法看出驱动适配器与映像进程具有完全对应的关系,上述描述还包括了在驻留有驱动适配器的处理器中可能不具有映像进程的情形,因此并不能从上述关于多个驱动适配器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专利权人所称的“每个驱动适配器至少有一个共同驻留映象进程”,因此,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不能被接受。
其次,根据原说明书第2页第21-23行及其附图2和7所描述的内容,以及专利权人在口审阶段对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的相应解释---“虚拟连接处理器装置包括至少两个映像进程和驱动适配器;权利要求1中没有包含虚拟连接处理器装置包括一个映像进程和驱动适配器的方案”可知,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包括分别位于两个或多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上的两个或多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至少包括一个映像进程和一个驱动适配器。同时,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虚拟链接处理器(VLH)包括至少一个用于每个现行进程的映像进程”,其中对于映像进程限定了“至少一个”,并且还进一步限定了“用于每个现行进程的”,该限定内容体现了映像进程与现行进程的对应关系,而在CPU或计算机直接进行进程通信时必然具有至少两个现行进程来进行通信,因此根据上述映像进程与现行进程的对应关系可以确定在原权利要求1中虚拟链接处理器应该包括至少两个映像进程。而权利要求1中,特别是专利权人所指的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段中相应部分并没有相类似的记载或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无法体现出虚拟连接处理器装置仅包括至少两个映像进程以及多个驱动适配器的方案。
综上所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只记载了“一个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包含至少两个映像进程以及多个驱动适配器”的方案,而权利要求1除此之外还包括了“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具有一个映像进程以及多个驱动适配器”的方案。并且,该特征“所述虚拟链接处理器装置具有至少一个映像进程以及多个驱动适配器” 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且亦未克服上述超范围的缺陷,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2、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无效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中的步骤“通过第一映像进程……来修正信号参数以产生修正信号,以指示作为该信号的下一个接收者的……第二映像进程”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3中。原始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映像进程特定的操作方式,例如“SP将接收端的SPID和发送端的SPID加到信号上”以及“P5’将查询发送者的本地PID,如果有必要,还查询它自己的PID”等内容。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信号参数”是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PID”、“SPID”等特征的上位概括,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中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2中所记载的上述步骤;
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2记载了“第一映象进程”和“第二映象进程”。虽然从文字上看这两个词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13中。但是,通过说明书附图2和7及其相关描述以及权利要求12其他部分的相关描述可以确定它们分别指的是在“通过映象进程装置和含有系统其它进程地址的表格来修正信号参数”和“在另一个CPU或者计算机中通过映象进程接收信号初始进程的修正信号”中的映象进程,即分别为相互通信的两个现行进程所对应的映像进程。因此这样的概括并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
而关于特征“以指示作为该信号的下一个接收者的…,第二映象进程”,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5页第一段)“一旦任意一个其它的信号被接收,该信号就被修改:SP将接收端的SPID和发送端的SPID加到信号上。信号接收端的处理器地址决定信号发送到哪一个处理器上”。即原说明书记载了对信号进行修正的一般概括,也记载了如何修正的具体操作方式,因此上述特征是对信号修正的一般性概括,可以从原说明书中直接确定。
而关于特征“通过第一映象进程,……来修正信号参数以产生修正信号”,虽然请求人认为“信号参数”是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PID”、“SPID”等特征的上位概括,但是原权利要求13记载了“通过映象进程装置和含有系统其它进程地址的表格来修正信号参数”,即,原权利要求13已有相应的记载,该特征可以从原权利要求书中直接确定。
请求人还认为:(2)“通过驱动适配器……将修正信号发送到驻留了第二映像进程的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13中。原说明书第6页的第27-29行中只记载了如下内容:“所有这些数据都通过较低电平发送,例如驱动适配器以及驱动器。在驱动级,含有ID的数据被发送另一个处理器,从而通知另一个处理器中的驱动器这是一个映像进程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始说明书的以上内容中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授权权利要求13中所记载的上述步骤。
合议组认为:原权利要求13记载了“通过驱动适配器,驱动器以及相关的互联驱动将修正信号发送到另一个CPU或者计算机”。虽然权利要求12中对相应的特征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或者有文字上略微的不同,但是从原说明书记载的方案(参见原说明书第6页的第27-29行,附图2,10)以及原权利要求13中记载的上述内容,以及附件3中记载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出权利要求12的上述技术特征。
请求人还认为:(3)步骤“在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通过一个代表信号初始进程的第二映像进程来接收修正信号”并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3中。该步骤概括了各种在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将修正信号发送给第二映像进程的方式,其中包括“在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通过驱动适配器将修正信号发送给第二映像进程”的方式,以及“在另一个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中通过操作系统将修正信号发送给第二映像进程”等其他方式。而说明书中只记载了“通过驱动适配器来发送”这一种方式。例如原说明书第6页的第31行至第7页的第1行记载了“当信号到达另一个处理器的驱动适配器时,在表格中执行一个查询,查找响应于信号发送者的那个映像进程。信号53接着被发送到该进程”。因此,上述修改己经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原权利要求13记载了“在另一个CPU或者计算机中通过映象进程接收初初始进程的修正信号”,虽然权利要求12中对相应的特征进行了文字上的调整,但是从附件3(WO0138998A1)中原权利要求13的特征“receiving the amended signal on the other CPU or computer by a shadow process representing the originating process of the signal”可知其仅是翻译上文字的变化,可以从原权利要求13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请求人还认为:(4)步骤“利用由所接收信号携载的参数……将所述修正的接收信号传送到所要信号的该另一个现行进程中”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3中。原始说明书中只记载了如下所述的相关内容:“SP从接收到的信号中提取信号ID和初始信号,然后从信号中提取预定的接收SPID并且利用GetPID()函数转换到本地PID”(参见第4页的第29-32行)以及“当信号到达PI’时,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被删除,而初始信号被发送到预定的接收进程P5”(参见第7页的第2-3行)等。授权权利要求13中的特征“携载的参数”和“信号的参数”是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信号ID”、“SPID”等特征的上位概括。权利要求12中的“修正的接收信号”概括了各种可能的信号,而原始说明书只记载了“初始信号被发送到预定的接收进程。此外,权利要求12概括了各种修改信号的方式,而原始说明书只记载了特定的修改信号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中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2中所记载的上述步骤。
合议组认为:原权利要求13记载了“利用接收信号中的参数装置通过接收映象进程修正接收到的信号,并且将修正的接收信号传送到另一个信号的预定进程中”。还记载了“通过映象进程装置和含有系统其它进程地址的表格来修正信号参数”,即,原权利要求13已经记载了对信号进行修正并使其携带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2中特征“携载的参数”和“信号的参数”虽然是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信号ID”、“SPID”等特征的上位概括,但是能够从原权利要求13中直接确定,同理“修正的接收信号” 也可从原权利要求13中直接确定。此外,从原权利要求13以及原说明书中(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记载的内容“当一个映象进程接收到一个SHADOW_SIGNAL,从接收到的信号中提取信号ID和初始信号。然后从信号中提取预定的接收SPID并且利用GetPID()函数转换到本地PID,并且信号被发送到预定的进程”可以确定出特征“以指示作为信号的下一个接收者的驻留在该另一个处理器或计算机中的该另一个现行进程”。从上述分析可知,虽然权利要求12中对相应的特征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或者有文字上略微的不同,但是从原说明书记载的方案以及原权利要求13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出权利要求12的上述技术特征。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2的修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与权利要求12相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1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816272.7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11无效,在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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