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58
决定日:2011-05-06
委内编号:4W1005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93421.9
申请日:2003-05-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4-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4B 5/16(2006.01),E04B 5/18(2006.01),E04B 5/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10093421.9,申请日是2003年5月6日,专利权人原为邱则有,后变更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包括钢筋砼(1)、轻质胎体(2),轻质胎体(2)部分或者全部裹含在钢筋砼(1)中,其特征在于轻质胎体(2)中有现浇砼浇注用孔洞(3)贯穿轻质胎体(2)的两个表面,现浇砼浇注用孔洞(3)只有一个,位于上下两个表面的中部,现浇砼浇注于孔洞(3)中,形成叠合砼柱或墩(4),轻质胎体(2)在现浇砼中间隔布置,彼此之间形成现浇砼暗肋(5),现浇砼暗肋(5)呈正交布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孔洞(3)两端之间是封闭的洞壁,该封闭洞壁将叠合砼柱或墩(4)与轻质胎体(2)的空心内腔隔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多个孔洞(3)的轴线在一个平面内,彼此相交,相应现浇砼在孔洞(3)中形成的叠合砼柱或墩(4)彼此呈相交布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多个孔洞(3)的轴线在不同平面内,彼此立交,相应现浇砼在孔洞(3)中形成的叠合砼柱或墩(4)彼此呈立交布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多个孔洞(3)的轴线在一个平面内或在不同平面内,彼此平行,相应现浇砼在孔洞(3)中形成的叠合砼柱或墩(4)彼此呈平行布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孔洞(3)的至少一端为渐变扩口形孔洞,相应形成现浇砼变形柱帽。
7.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孔洞(3)为突变扩口形孔洞,相应形成现浇砼突变形柱帽。
8.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孔洞(3)的至少一端的轻质胎体(2)的表面上有至少一条凹槽(6)与孔洞(3)相连。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槽(6)的侧面或底面或两者为弧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槽(6)为一级以上的台阶突扩形凹槽或渐扩宽形凹槽。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槽(6)相互平行或连通,彼此呈平行、正交或者斜交布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槽(6)之间以孔洞(3)为正交或斜交的交点。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相邻孔洞(3)由轻质胎体(2)的上表面或下表面上的凹槽(6)连通。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的上表面或/和下表面上的凹槽(6)呈井字形布置,并与四个孔洞(3)连通。
15.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的周围侧面上有至少一条凹槽(6)。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一个孔洞(3)的轴线与至少一条以上胎体侧面凹槽(6)的轴线在一个平面内。
17.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一个孔洞(3)的至少一端有至少一个局部下凹的区域(7)与孔洞(3)相连。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凹的区域(7)为二级以上的台阶形下凹区域。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孔洞(3)的至少一端的尺寸大于中心,呈台阶形或者弧形喇叭口。
20.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孔洞(3)的至少一端轻质胎体(2)的表面上有凸台(8)或凸条(9)或凸钉(10)中的至少一个。
21.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孔洞(3)在轻质胎体(2)上排列成一排或两排或两排以上,两排或者两排以上的孔洞(3)横截面中心连线之间彼此呈平行或者正交或者斜交布置。
22.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孔洞(3)的横截面为圆形或多边形或椭圆形或类圆形或类椭圆形或十字形或上述形状变径截面或上述形状的组合。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
24.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为实心体。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轻质胎体(2)为硬质薄壁(11)内夹轻质材料(12)的实心体。
26.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为空心胎体。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为空腔薄壁胎体或大孔空心胎体或多孔空心胎体。
28.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中有加强件(13),加强件(13)为加劲肋或加劲杆或者加强筋中的至少一个。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件(13)为水泥胶结料与增强物(14)的复合加强件。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14)为钢丝、钢筋、纤维、纤维网格布中的至少一种。
3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14)为钢丝网或钢筋网。
32.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14)为纤维网。
33.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14)为无纺布。
34.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14)为薄条带。
35.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的表面露出有增强物(14)。
36.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上的孔洞(3)在周围侧面上正交或斜交。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孔洞(3)连通周围侧面和下表面。
38.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横截面形状为十字形或多边形或圆形或椭圆形或者它们的形状的组合。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多边形为矩形或正方形。
40.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或者凹角多边形。
41.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形为类圆形。
42.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椭圆形为类椭圆形。
43.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上有用于轻质胎体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部件(15)。
44.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的周围侧面上有外凸的凸台模(16)或凹洞(17)。
45.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上有连接固定构件(18)。
46.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轻质胎体(2)的薄壁(11)为金属板。
47.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轻质胎体(2)的薄壁(11)为水泥胶结料与增强物(14)的复合结构。
48.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的表面露出有增强物(14)。
49.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孔洞(3)的薄壁或凹槽(6)的薄壁(11)为金属壁或碳纤维壁。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金属壁为金属网壁。
51.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砼(1)中设置有预应力钢筋(19)。
52.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砼(1)中设置有钢骨(20),钢骨(20)为冷弯型钢、工字钢、角钢、槽钢或者扁钢中的至少一种。
53.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体(2)的上表面外露。
54.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孔洞(3)的薄壁外为轻质胎体(2)的空腔。
55.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砼柱或墩(4)为叠合有孔洞(3)的薄壁的叠合叠合砼柱或墩。
56.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砼柱或墩(4)拉结轻质胎体(2)上表面上和下表面下的钢筋砼(1)。
57.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砼柱或墩(4)拉结轻质胎体(2)上表面上或下表面下的钢筋砼(1)和现浇砼暗肋(5)。
58.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同一轻质胎体(2)有一侧与其它轻质胎体(2)并紧布置,另一侧有现浇砼暗肋(5)。
59.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现浇砼暗肋(5)间的同一轻质胎体(2)中的叠合砼柱或墩(4)平行。”
针对本专利权,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2747Y(专利号为02282207.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7223Y(专利号为00207318.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公开号为CN1348044A(专利申请号为01139997.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2493Y(专利号为02202708.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0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17-50、53-5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6、51-52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4-59未清楚限定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1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专利权人当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删除式修改,具体为:删除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删除权利要求5中引用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当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审查基础。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7、17-50、53-57、5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12-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和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9、10、11、15、51、5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2-59也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4-59关于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以及权利要求3-5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并明确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
3)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10日针对口头审理当庭进行的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1-59的修改替换页,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附件3公开的“竖杆和斜杆模腔构件”不是“现浇砼浇注用孔洞”,且附件3的结构底板是直接外露的结构,其中不能有贯穿孔洞,否则现浇混凝土将从贯穿孔洞流失,楼板无法成型,因而也不能得到将对比文件3中“竖杆和斜杆模腔构件”贯穿下底的启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案中,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删除式修改,具体为,删除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删除权利要求5中引用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并于2011年4月10日针对上述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过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关于修改原则、修改方式及修改时机的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人当庭修改后、并于2011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9为审查基础,即在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删除权利要求5中引用权利要求3和4的技术方案。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2-4,专利权人对附件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附件2-4为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附件2公开了一种现浇砼暗肋楼盖板,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3):该现浇砼暗肋楼盖板包括上板1、下板2、暗肋3和模壳4,暗肋3和模壳4(相当于轻质胎体)相间排列在上板1、下板2之间,其中上板1、下板2、暗肋4中含有钢筋,暗肋4将上板1和下板2连接为一体,模壳4可以是实心的,也可以是空心的,材料可以由植物秸秆,玻璃钢、薄铁板、玻纤水泥等轻质高强材料制成。由附件2附图1、2可知,模壳4全部裹含在钢筋砼中,模壳4在现浇砼中间隔布置,彼此之间形成现浇砼暗肋3、现浇砼暗肋3成正交布置。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在于:1)轻质胎体中有现浇砼浇注用孔洞贯穿轻质胎体的两个表面、现浇砼浇筑用孔洞只有一个,位于上下两个表面的中部;2)轻质胎体部分裹含在钢筋砼中。
关于区别1),附件3公开了一种钢筋砼空间结构楼板用模壳结构构件,该构件用于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6、7行):图29为封闭空腔内有用于现浇成型竖杆22和斜杆23用的模腔构件。将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与附件3的图29结合可知,竖杆22和斜杆23是具有孔洞的模腔构件24,其中竖杆22位于模壳构件上下两个表面的中部,且竖杆的上端贯穿模腔构件的上表面,现浇砼浇注于模腔中,形成叠合砼或墩。由此附件3给出了利用孔洞形成叠合砼或墩的启示,虽然如专利权人所认为的附件3因下底较厚且外露故竖杆中的孔洞不能贯穿,但是附件3中的竖杆贯穿了模壳上板,在浇注混凝土后形成了叠合砼或墩,为了进一步使上、下板和孔洞中形成的叠合砼或墩能够一体受力,容易想到将附件3中一个竖杆中的孔洞贯穿模壳的下板。而区别2)在附件2已经公开了全部包裹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包裹不需要任何的创造性劳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孔洞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3公开的竖杆的上端贯穿模腔构件的上表面,现浇砼浇注于竖杆中,从附件3说明书附图29的模壳构件结构图可知,竖杆22浇注用模腔构件24位于模壳空腔内,模腔的腔壁将模腔和轻质胎体的内腔隔开,浇注完成后模腔内部形成叠合的砼柱或墩,也即模腔的腔壁将叠合砼柱或墩与轻质胎体的空心内腔隔开,由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21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多个孔洞”是指多个轻质胎体中的一个孔洞形成空心板中的多个孔洞。
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孔洞的设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在附件3给出了在一个轻质胎体上设置孔洞形成叠合砼或墩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轻质胎体上均设置孔洞,而为了满足不同施工要求将这些孔洞设置成如权利要求3-5、21所限定的方式也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21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6、7、17-19
权利要求6、7和17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权利要求18、19引用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孔洞的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在附件3给出了在一个轻质胎体上设置孔洞形成叠合砼或墩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孔洞内形成的现浇砼或墩受力状态,将其孔洞的结构设置如权利要求6和7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结构形式是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为了改善柱或墩在拐角处的应力集中现象,将孔洞结构设置成如权利要求17-19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结构形式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17-19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6
权利要求8、15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权利要求9-11引用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2-14引用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凹槽和孔洞作了进一步限定。附件4公开了一种板肋组合钢筋砼空心楼板,与附件2和3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并公开了以下具体内容(参见附件4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2页第2-12行、第4页第1-7行、说明书附图1-20):在模壳2的上表面有凹槽5,相应地在上板4的下部形成现浇砼暗次肋,凹槽呈平行、正交、井字形布置。由此附件4给出了设置凹槽提高模壳与现浇砼之间的相互嵌固作用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空心板的整体性,容易想到将附件4公开的凹槽与附件3公开的孔洞同时设置并相连,由此得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对孔洞和凹槽的结构及位置关系进行简单变换,如权利要求9、10、11、14、15附加技术特征对凹槽结构、布置及位置的限定,权利要求12、13、14、16对孔洞和凹槽的位置关系的限定,上述限定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变化形式,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6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20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从结构上作了进一步限定。附件3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轻质胎体至少一个侧壁上有突出的模块(相当于凸台)。附件3中模块用于增加轻质胎体和现浇砼的相互嵌固性,从而提高楼盖的整体性。而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而言,凸台、凸条、凸钉都是可以实现此种功能的常用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从凸台想到凸条、凸钉的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22、23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2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轻质胎体孔洞的横截面形状作进一步限定。附件3附图28公开了孔洞横截面为矩形,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孔洞截面形状的变化是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因此这种变化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23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24-27
权利要求24、26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26,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轻质胎体作进一步限定。附件3公开的轻质胎体为空心胎体,为了满足各种工程要求,将其做成实心胎体或为硬质薄壁内夹轻质材料的实心体或为空腔薄壁胎体或大孔空心胎体或多孔空心胎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27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28-35
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30-34引用权利要求29,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3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加强件和增强物作进一步限定。附件3(参见其权利要求11、12、13、14、17)公开了加强筋、加劲肋、预制竖杆和斜杆,其中预埋钢筋(相当于符合加强件),增强胎体为丝、筋细长构件,或丝、筋细长构件编织或纺织的布和网,或无纺胶粘布、网或二种以上组合,增强胎体丝、筋为乱向或定向分散布置,编织物或筋束的丝、筋稀密程度是变化的或者不变化的,图17公开了增强物露出轻质胎体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28-35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35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36、37
权利要求36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权利要求37引用权利要求36,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孔洞作进一步限定。在附件3给出了在一个轻质胎体上设置孔洞形成叠合砼或墩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不同的施工需要容易想到将孔洞在周围侧面上正交或斜交并连通周围侧面和下表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3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38-42
权利要求38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权利要求39-42引用权利要求38,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轻质胎体的形状作进一步限定。附件3(参见其权利要求19)公开了轻质胎体的平面外形为正方形、长方形、六边形或者其他形状,而权利要求38-42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其他形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8-42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43、45
权利要求43、45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连接部件作进一步限定。附件3(参见其权利要求16以及附图38、39)公开了轻质胎体的结构底板有连接模板用的拉结定位构造,定位构造是拉钩、拉环、拉筋、铁丝等其他装置。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给出的轻质胎体上设置构造来实现其他功能的启示下,为了将轻质胎体连接容易想到在轻质胎体上设置连接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3、45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44
权利要求44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轻质胎体作进一步限定。附件3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轻质胎体至少一个侧面上包括至少一个凸出模块(相当于凸台模)。而凸台模和凹洞系等同手段的简单置换,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用凹洞来替换凸台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4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46-50、53
权利要求46、47、49、53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权利要求48、5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7、49,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轻质胎体作进一步限定。附件3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7)的轻质胎体由水泥胶结料制成,其中胎体的各内面有增强物,即轻质胎体的薄壁为水泥胶结料和增强物的复合结构。而权利要求46、48、49、50、53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其他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的选择,不需要任何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50、53也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51、52
权利要求51、52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钢筋砼作进一步限定。附件4(参见其权利要求9及附图13-18)公开了钢筋砼空心楼板的钢筋砼中设置有预应力钢筋和钢骨,其中钢骨可以为预应力钢纹线、冷弯型钢、槽钢或者工字形钢等。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具有同样功能的角钢、扁钢用于钢筋砼中以增加承载力,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1、52也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54、55
权利要求54、55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孔洞作进一步限定。附件3(参见其权利要求11和图29)公开了模腔构件(即洞孔)的薄壁外围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在现浇砼浇注完成后,在孔洞内形成叠合砼或柱,叠合砼柱或墩为现浇砼与孔洞薄壁叠合而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4、55也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56、57
权利要求56、57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叠合砼柱或墩作进一步限定。在贯穿上下两个表面的孔洞是显而易见的(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前提下,现浇钢筋砼空心板浇注完成后,孔洞中形成的叠合硅柱或墩拉结的必然是轻质胎体上表面上和下表面下的钢筋砼,如果孔洞贯穿上表面(或下表面)和侧壁,那么孔洞中形成的叠合砼柱或墩拉结的必然是轻质胎体上表面上(或下表面)和侧壁边的现浇砼暗肋的钢筋砼,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57也不具备创造性。
13)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8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轻质胎体作进一步限定。附件2(参见其权利要求1和附图1和2)公开了模壳和暗肋相间排列在上板和下板之间,暗肋相互交又,将楼盖板分隔为若干区域,每个区域中均放置模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楼盖设计需要,通过调整区域的大小来改变区域中模壳的放置数量,或者通过改变模壳的尺寸大小来改变模壳数量,当在区域中放置两个或者多个模壳时,多个模壳之间可以并紧放置,同一模壳一侧与其他模壳并紧,另一侧有现浇暗肋,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14)权利要求59
权利要求59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轻质胎体作进一步限定。在附件3给出了在一个轻质胎体上设置孔洞形成叠合砼或墩的启示下,为了满足不同施工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现浇砼暗肋间的同一轻质胎体中的叠合砼柱或墩平行,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9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9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93421.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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