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浆吸排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污浆吸排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14
决定日:2011-04-29
委内编号:5W1013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39231.2
申请日:2009-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青山
授权公告日:2010-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永向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F04B 9/14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决定要点:现有技术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以及权利要求中的其它技术特征,从而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污浆吸排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是ZL200920239231.2,申请日是2009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是刘永向。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污浆吸排机,包括机体、曲轴、活塞,其特征是:机体上部装有换向阀。”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杨青山(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人为杨青山、申请日为2009年02月2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9月0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8187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请求人声称的合作合同、授权书及宣传资料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3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98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公开号为CN1010708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98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3、证据5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机体上装有换向阀”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或者证据5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用于说明本案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在合作的过程中,专利权人了解了请求人的技术方案后,于2009年9月30日向专利局递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人直到2010年11月02日第十七届中国杨凌农高会上看到本案专利权人的宣传资料才知晓上述情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1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了如下理由: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机体上装有换向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证据3-5均没有公开任何换向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或者证据5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证据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合作合同中指定生产的产品《负压式吸浆机》是专利200520108152.X所公开的技术,也就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中所公开的技术,该技术中也没有涉及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部分中的“机体上部装有换向阀”这一技术特征,因此证据2也不能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于2011年0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三份附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当庭提交了附件1、2的原件。
附件1: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10年07月第一版第2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压传动技术》一书的扉页、第54-55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10年08月第一版第13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压传动》扉页、第79-80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05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附件1、2的印刷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附件3是专利文献,因此,附件1-3均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请求人表示无异议,以上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具体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5、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仅供合议组参考,并放弃证据2相关的无效理由。
双方当事人当庭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5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3-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且证据1的申请人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也不是同一人,因此,证据1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记载的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证据3-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CN101818751A,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及其附图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负压式吸喷机,该吸喷机包括机体1,在机体1的内部通过曲轴2装有曲柄连杆机构3,曲轴外侧装有离合器13,曲轴端面装有传动轮12,该传动轮通过三角皮带与外接主传动轮相连,机体顶部设有的缸筒5内装有活塞4,活塞4下部通过活塞销与连杆顶端相连,缸体顶部固定的缸盖7上装有左右两个三通开关6,缸筒上面装有的阀板8内分别设有五个微型进气孔和四个微型排气孔,两三通开关6上一个连接着吸负管9,另一个连接着加压管15,该管的另一端与储液罐11上部相接,储液罐的下部设有吸排口14。即,证据1公开了该吸喷机包括机体1、曲轴2、活塞4和三通开关6,而三通开关通过阀芯位置的变化可以改变流动方向,可以看作换向阀的下位概念,因此,证据1公开了由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而且证据1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污浆清理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即采用吸排的方式清理污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仅使用一个换向阀,而证据1中需要使用两个三通开关,相应的本专利是一套管路,证据1是两套管路,而且本专利与证据1的使用方法不同,本专利的换向阀在扳手到负压时可以进气也可出气。
针对专利权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新颖性的判断应仅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该污浆吸排机包括机体、曲轴、活塞,且机体上部装有换向阀,并未对换向阀数量、吸排污浆的管道数量、以及使用方法等作出限定。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故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其它证据组合方式不予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3923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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