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发射药的装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15
决定日:2011-05-06
委内编号:5W1012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0909.8
申请日:2007-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春来
授权公告日:2008-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宜宾北方川安化工有限公司;成都神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F42B 30/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种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内容及说明书附图的基础上,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发射药的装药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是ZL200720080909.8,申请日是2007年08月28日,专利权人是宜宾北方川安化工有限公司、成都神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射药的装药结构,包括设有胶孔和药孔的螺母、设置于胶孔内的密封胶、点火头,其特征在于在药孔内通过过盈配合设置有发射药柱,发射药柱内设与胶孔相通的盲孔,盲孔内设有点火药,点火头的一端置于点火药内,另一端置于螺母外。”
高春来(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1992年04月22日、公告号为CN21021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01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对比文件2)
附件3: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对比文件3)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9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21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对比文件4)
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GJB5118-2002弹药火工品安全要求》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药柱和金属螺母药孔之间为过盈配合,而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关于如何实现方便和高效率的过盈配合的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该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记载而实现“装药方便、效率高和操作方便”的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如下必要技术特征:实现“装药方便、效率高和操作方便”的技术特征;胶孔和药孔在螺母中的位置,以及胶孔和药孔如何相导通的技术特征;点火头的一端设置在点火药内,并通过胶孔内的密封胶,另一端设置于螺母外;(3)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胶孔和药孔在螺母上的位置关系,以及点火头的一端在点火药内的时候,另一端是如何在螺母外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的背景技术和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发射药柱与药孔的过盈配合容易导致摩擦起火(例如由于静电原因)甚至爆炸,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0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1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用来说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庭后请求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了附件5的原件供合议组核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程序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种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内容及说明书附图的基础上,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在金属螺母的药孔内通过过盈配合设置有发射药柱(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四段),发射药柱作为整体部件可直接插于金属螺母的药孔中(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五段),从而实现装药简单、方便、效率高,但是这种记载仅给出了将发射药柱以过盈配合的方式插接于金属螺母内的结果,并未给出如何实现发射药柱与金属材料制造成的药孔直接挤压插接而实现过盈配合的技术手段。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发射药柱能够承受一定范围内的压力和温度,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以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实现在过盈配合的插接过程中可靠的控制发射药柱承受的压力不超过其发生爆炸的临界值,以及如何在实现过盈配合的插接过程中可靠的控制摩擦产生的热量或火花不会引燃发射药柱,从而实现装药简单、方便、效率高的效果。另一方面,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记载发射药柱的组成成分,也未记载不同的发射药柱在与金属药孔实现过盈配合时应当保证的过盈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得知发射药柱与金属药孔实现过盈配合时应当保证的过盈量,由于过盈配合需要较高的组装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知如何以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使得制造的发射药柱既可以保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被引燃从而实现对物体的抛射作用,又可以在过盈配合的插接过程中不会发生爆炸,同时保证过盈配合的组装精度。实际上,本专利说明书仅仅给出了在药孔内采用过盈配合插接发射药柱的一种设想,并未给出实现该设想的技术手段。鉴于本专利涉及会产生爆炸的发射药,对人身安全及生命财产可能产生直接的危害,说明书中未对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给出足够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内容及说明书附图的基础上,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达到装药简单、方便、效率高的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8090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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