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04
决定日:2011-05-04
委内编号:4W100463;4W1005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33660.4
申请日:2003-08-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侯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F25B 7/00,F25B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术语,如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其进行特别定义或说明,则应当按照本领域通常的理解方式对其进行理解或解释。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33660.4,申请日是2003年8月6日,专利权人是侯君。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天然气的制冷工作状态为汽液混合状态,其特征在于:将天然气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凝为用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进行冷凝。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凝是用两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相串联进行冷凝,并以第一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为低温油汽分离器进行油汽分离。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每一级的制冷剂为不同的制冷剂。”
针对本专利,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4W100463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将天然气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涵盖了用说明书所记载的制冷设备和冷凝方式以外的设备和方式进行冷凝的方法,然而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用说明书所记载的制冷设备和冷凝方式以外的设备和方式,例如用单机制冷机也能够达到本发明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三级、四级单机制冷机中采用天然气作为制冷剂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8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9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1-2:公开日为1999年4月13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特开平11-101517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1-3:2008年1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778-2008一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的封面页及第8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1-4:“丙烷制冷的理论分析及在轻烃回收中的应用”,张金,油气田地面工程,1997年11月第16卷第6期,封面页、目录页、第29-31、33页的复印件,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此出具的编号为2010-NLC-GCZM-298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1-5:F.Elefsen,“Natural refrigerants in supermarket refrigeration”,AIRAH Journal, Australian Refrigeration Air Conditioning&Heating,August,2001,Volume 55,No.8,第19-21页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附件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只要利用了“以天然气为制冷剂,工作状态为汽液混合,且冷凝状态为高于沸点10-40℃”均应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专利充分公开的说明书中概括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方法既适用于复迭方式和设备,也适用于单机制冷机,因此第三、四级单机制冷机仅仅是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实际应用,并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于2010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请求人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于2010年1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1-1:赵明富主编,化工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设备原理与应用》的封面页、版权页、前言、第8、9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2:上海水产学院等编,农业出版社出版,1981年5月第1版、1987年10月第6次印刷的《制冷技术问答》的封面页、版权页、第257页的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权,请求人又于2010年11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4W100573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同附件1-2;
附件2-2:公开日为2000年6月14日、公开号为CN1256392A(专利申请号为99126718.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5页;
附件2-3:公开日为2000年7月4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 2000-186863A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2-4:曹德胜等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剂使用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6-57、153、154页的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此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401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44页;
附件2-5:同附件1-1;
附件2-6:周全坤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原理》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6-9、68-71、141页的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此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397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16页;
附件2-7:周光辉主编、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01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技术及应用》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5、30-33页的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此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402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13页;
附件2-8:沈大林主编、刘胜利编、新时代出版社出版、2001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绿色环保冰箱与冰箱检修技术》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2页的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此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394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13页;
附件2-9:刘胜利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新型无氟冰箱及冷藏柜原理与维修技术》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9、10页的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此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400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13页;
附件2-10:陈维刚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工程与设备―原理?结构?操作?维修》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9-31、49-56页的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此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399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19页;
附件2-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2002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技术基础》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99-101页的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此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403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1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如何实现“汽液混合状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所述的天然气为甲烷、乙烷、丙烷、乙烯、丙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本专利中的“天然气”指的是上述气体中的一种还是上述气体的混合物,因此“天然气”的含义不清楚,并参见附件2-5;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界定的“天然气”中,丙烷、丙烯两种气体均属于中温制冷剂,采用丙烷和丙烯作为制冷剂时无法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超低温制冷问题,其中附件2-4证明丙烷和丙烯的沸点,附件2-6、2-7、2-8、2-9证明该沸点的制冷剂为中温制冷剂,附件2-7进一步证明有关低温制冷剂的公知常识;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能够证明“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的有益效果的内容。
2)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涵盖了所有的高温、中温和低温的制冷方法,而说明书仅记载了适用于超低温制冷的方法,因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天然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将天然气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中数值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将天然气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涵盖了用说明书所记载的制冷设备和方法以外的设备和方法,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在单级制冷装置中实现超低温制冷的方法,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附件2-11用于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用单级制冷装置也能够实现本发明的超低温的技术效果。
3)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天然气 “制冷工作状态”用语的含义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天然气”含义不清楚,并参见附件2-5;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以第一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为低温油汽分离器进行油汽分离”不清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双级或多级复叠式制冷装置中的蒸发冷凝器来完成冷凝过程”,并参见附件2-5。
5)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使用附件2-4证明异丁烷的沸点为-1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2-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冷凝是用两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相串联进行冷凝”被附件2-10公开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附加技术特征“以第一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为低温油汽分离器进行油汽分离”因不清楚在此不予考虑;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2-10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1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一是实现超低温制冷,二是提供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权利要求1保护的目的是后者;而“天然气的制冷工作状态为汽液混合状态”是现有技术,说明书中无需记载其是如何实现的,“天然气”指的是一种物质而非混合物,因为混合气不存在沸点的概念;“超低温制冷”并非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的说明书部分可以记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无关的内容,“丙烷”、“丙烯”的记载不应影响专利的有效性;权利要求3中“以第一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为低温油汽分离器进行油汽分离”是指就一个装置既实现蒸发冷凝器的作用又能实现油汽分离器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指南有关合并审理的规定,合议组决定将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并于2011年1月20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第4W100463号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过程中,
1)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放弃其他无效理由及全部证据。
在第4W100573号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附件2-4证明丙烷和丙烯的沸点,附件2-5证明实质审查过程,附件2-6-2-9证明该沸点的制冷剂为中温制冷剂,附件2-7进一步证明相关低温制冷剂为公知常识,附件2-11用于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用单级制冷装置也能够实现本发明的超低温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或2-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附件2-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其中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2-6、2-7证明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冷凝是用两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相串联进行冷凝”由附件2-10证明是公知常识,附加技术特征“以第一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为低温油汽分离器进行油汽分离”因不清楚应不予考虑,即使如专利权人所主张的该附加技术特征是一个装置既含有蒸发冷凝器的作用、又实现油汽分离器的作用,两个功能放在了一个设备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2-6、2-10证明是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附件2-1-2-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1、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2-2、2-6、2-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2-2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2-6和2-10均是正式出版的教科书,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三份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术语,如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其进行特别定义或说明,则应当按照本领域通常的理解方式对其进行理解或解释。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以天然气为制冷剂的方法,专利权人明确,其中的“天然气”是指单一气体,“天然气的制冷工作状态为汽液混合状态”是指天然气的制冷工作过程中存在汽液混合状态。附件2-2公开了一种“气体液化的双混合制冷剂循环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9-10行和第10页第3段):高位混合制冷剂通常含有一种或多种选自甲烷、乙烷、丙烷、异丁烷、丁烷以及可能的异戊烷的烃;物流136是压缩和冷却后的高位制冷剂,通常含有一些冷凝液体,该物流在环境温度和通常高于约3巴(绝压)的提高压力下进入换热器104,被冷凝、冷却和任选地过冷到约-20℃至-70℃的温度。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可以选择单一气体乙烷作为高位制冷剂,此时将冷凝温度“-20℃至-70℃”中的-70℃的温度与乙烷的标准沸点-89℃相比较可知,是将作为天然气制冷剂的乙烷冷凝至高于标准沸点19℃;如果选择单一气体丙烷(标准沸点-42℃)作为制冷剂,-20℃的冷凝温度高于其沸点22℃。另外,在冷凝过程中制冷剂必然会产生相变,因此整个冷凝过程中制冷剂必然存在汽液混合状态,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由此可见附件2-2中的制冷剂工作状态必然为汽液混合状态。因此附件2-2实质上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从实施例可以推导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沸点”是指工作沸点,“将天然气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是指制冷剂冷凝之后的状况下依然是汽液混合状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限定沸点为工作沸点;其次,即使考虑说明书的解释作用,说明书发明内容记载的是“将天然气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而使天然气处于汽液混合状态”,实施例记载的是“乙烯在-83~-93℃时为汽液共存的混合状态”、“甲烷在-121~-131℃时为汽液共存的混合状态”,“乙烯的沸点为-103℃”、“甲烷的沸点为-16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制冷剂在冷凝过程中时处于高温高压环境,压力高则冷凝温度高,冷凝温度是指物质状态由气态转变为液态的临界温度(与专利权人所认为的工作沸点相对应),高于工作沸点是不能发生汽液转换的,在说明书明确记载了高于沸点的目的是为了使制冷剂处于汽液混合状态的前提下,不能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中的“沸点”解释为工作沸点;再次,说明书记载的“乙烯的沸点为-103℃”、“甲烷的沸点为-161℃”中的沸点与标准沸点非常接近,将其理解为“标准沸点”也是本领域通常的理解方式,由此合议组认为将本专利的“沸点”解释为“标准沸点”更为合理,由此可以将附件2-2公开的乙烷或丙烷的冷凝温度与标准沸点的差值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天然气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相比较;最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均没有记载任何有关制冷剂冷凝之后的状况,而附件2-2在发生冷凝的过程中必然是汽液混合状态,即使将本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为制冷剂冷凝之后的状况下依然是汽液混合状态,因附件2-2中过冷是任选的,也即可以不进行过冷,此时制冷剂冷凝之后的状态也是汽液混合状态。由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2-6(参见第69、70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复叠式制冷循环是由两个(或数个)制冷系统(低温级和高温级)组成的,如图4-10所示。在这两个制冷系统中使用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冷剂,即在高温系统里通常使用中温制冷剂如R22、R507等,在低温系统里一般用低温制冷剂如R13、R14等。高温系统的蒸发器就是低温系统的冷凝器,高温系统和低温系统就是通过它联系起来的,一般称它为冷凝蒸发器”;“复叠式制冷机可制取的低温范围是相当广的。根据所需的制冷温度的高低不同,复叠式制冷循环可以采用不同的组合,即两个单级压缩循环的组合,一个单级压缩循环和一个两级压缩循环的组合,还有三个单级压缩循环的组合等”;附件2-6第70页的图4-11中示出了由两个单级压缩循环组成的复叠式制冷机(即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根据附件2-6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用于附件2-2的制冷循环,并在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中进行将天然气制冷剂乙烷或丙烷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的冷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冷凝是用两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相串联进行冷凝”,附件2-10第50页公开了以下内容:“复叠压缩如两级复叠压缩,其低温侧与高温侧通过一个热交换器联结,我们称之为冷凝蒸发器。冷凝蒸发器即低温侧的冷凝器又是高温侧的蒸发器”,且附件2-10第50页表2-3“复叠制冷剂组合”中,公开了一种复叠制冷剂的组合方式,即在高温侧制冷采用R22作为制冷剂,制冷装置为双级复叠式制冷装置;低温侧制冷采用C2H4(乙烷)为制冷剂,制冷装置为单级或双级复叠式制冷装置。根据附件2-10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两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用于附件2-2的制冷循环中,并在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中进行将天然气制冷剂乙烷或丙烷冷凝至高于沸点10~40℃的冷凝。
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第一个双级复迭式制冷装置中的最后一级蒸发冷凝器为低温油汽分离器进行油汽分离”,专利权人明确,其是指一个装置既含有蒸发冷凝器的作用,又实现油气分离器的作用,两个功能放在了一个设备中。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外壳中放置两个不同功能的构件形成一个设备从而实现该设备既含有蒸发冷凝器的作用、又实现油气分离器的作用是容易想到的,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该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2-6第69页具体公开了“复叠式制冷循环是由两个(或数个)制冷系统(低温级和高温级)组成的,如图4-10所示。在这两个制冷系统中使用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冷剂,即在高温系统里通常使用中温制冷剂如R22、R507等,在低温系统里般用低温制冷剂如R13、R14等。”由此,附件2-6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用于附件2-2的制冷循环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或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33660.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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