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自动洗衣机内滚动衣物的装置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07
决定日:2011-05-04
委内编号:4W1005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21919.7
申请日:2000-07-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欣
授权公告日:2005-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惠尔普尔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D06F 17/10,D06F 3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在自动洗衣机内滚动衣物的装置与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0121919.7,申请日为2000年7月13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7月13日,专利权人为惠尔普尔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在自动洗衣机内洗涤织物的方法,所述洗衣机包含有洗涤腔和设置在所述洗涤腔底部内的叶轮,所述叶轮可绕垂直轴线转动,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将织物装入到洗涤腔内;
将足以浸润所述织物、但又不足以在叶轮摆动时使所述叶轮脱离与织物间的摩擦接合的洗涤液加入到洗涤腔内;以及
使所述叶轮摆动,以便以摆动方式来拖动位于叶轮正上方的织物,其中,织物在洗涤腔内沿反向环形路径翻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自动洗衣机内洗涤织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入到所述洗涤腔内的所述洗涤液的量少于使所述叶轮脱离与位于叶轮正上方的织物间的摩擦接合、而使织物不易被叶轮拖动时的洗涤液的量。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自动洗衣机内洗涤织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下列步骤:
阻止沿超出所述叶轮的外围的洗涤腔的底部放置的织物斜向移动、而使在沿叶轮的外围放置的所述织物与放置在叶轮正上方的织物之间形成相对斜向运动。
4、如权利1所述的在自动洗衣机内洗涤织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洗衣机包含有自所述叶轮的中心向上延伸的中央立柱,所述中央立柱具有至少一个用于提升织物的螺旋叶片,所述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
提升沿所述中央立柱放置的织物以促进所述织物沿反向环形路径翻转。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自动洗衣机内洗涤织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下列步骤:
使施加至位于所述叶轮上方的织物上的力和施加至沿叶轮的外围放置的织物上的力平衡。而使在位于叶轮上方的所述织物与沿叶轮的外围放置的所述织物之间形成相对斜向运动,其中织物被驱动而在所述洗涤腔内沿反向环形路径移动。”
针对本专利权,王欣(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1929年3月12日,专利号为US1704932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8年4月22日,公开号为EP0837171A1的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0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78年1月17日,专利号为US4068503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4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更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更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分别以附件1或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隐含公开,或被附件1隐含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被附件1隐含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被附件3公开,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3、5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放弃无效请求书中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在请求人提交并确认使用的附件中,附件1-3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而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以相应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下称原专利法)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原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自动洗衣机内洗涤织物的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参见附件1的中文译文第1页左栏第3段至第3页左栏第1段,附图1、2),包括洗衣桶1,洗衣桶的底壁3,通过底壁向上延伸的操作轴5,绕轴线转动的翻转器15、16,在翻转器15、16上设置的叶片或挡板21、30;该洗衣机在操作状态下,推动衣物向外清洗,然而,翻转器部分16弯曲弧面的联合动作以及翻转器部分15上的叶片或者挡板21向翻动器或者搅动机的内部和外部牵引衣物,与这些行动相结合的是由翻动器或者搅动机的摆动所形成的离心力,其在衣物上升或者处于填水线以上的时候趋向并使其从洗衣桶的中心后退,从而协助这类衣物的径向循环。由此可见附件1中的洗衣机在洗涤衣物时,织物在洗涤腔内也是沿反向环形路径翻转。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中还限定了将足以浸润所述织物、但又不足以在叶轮摆动时使所述叶轮脱离与织物间的摩擦结合的洗涤液加入到洗涤腔内。
附件2(参见附件2的中文译文的第【002】段、第【0023】段、第【0038】段,附图3)公开了一种垂直轴心洗衣机,其中洗衣机的型号最好是在清洗循环的部分或全部过程中使用相对较少液体水平的型号,低液体用量洗衣循环的示例包括:无水清洗循环,其中衣物不被浸泡在液体中;以及部分浸泡或移动式清洗循环,其中,衣物只部分浸泡在液体中;并且在洗衣循环步骤中推荐了一个部分填充水平212,其中,清洗处理区中的衣物通过液体至少有部分被浸泡在洗衣桶34中,特别是,部分填充水平212将延伸到洗衣篮36底部以上,但是衣物不会被彻底浸泡在液体中,在部分填充水平中,由于衣物不是被完全浸泡的,衣物的浮力效果可以被忽视,其中会有更大的磨损,原因是由于直接与清洗盘接触,基于该描述的目的,使用该部分填充水平212的清洗循环部分将在“淤浆清洗”阶段进行。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并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更好地将能量传递到衣物上,从而使用较少的能源和水,并能提供与现有自动洗衣机相比相当或更好的清洗结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使用附件1中的洗衣机进行反向环形路径清洗时减少洗衣液的使用量,使衣物与叶轮之间保持摩擦结合,从而在保证清洗效果的前提下节约能量和降低洗涤液的用量。由此可见,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洗涤液的用量,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洗衣机洗涤时织物的运动情况。附件2(参见附件2的第【0025】段、第【0050】段,附图3)中公开了在洗衣篮的侧壁下部设置有挡板41,该挡板将阻止衣物堆积或聚集在洗衣盘外周的附近,并阻止衣物被带动,从而与洗衣盘持续的接触。可见,该挡板在附件2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阻止沿超出所述叶轮的外围的洗涤腔的底部放置的织物斜向移动、而使在沿叶轮的外围放置的所述织物与放置在叶轮正上方的织物之间形成相对斜向运动,从而保证洗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将附件2中的挡板应用于附件1的洗衣机中以调整洗涤时织物运动状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洗衣机中的结构。附件3(参见附件3的中文译文第4页左栏第3段、右栏第2段,附图2-5)中公开了一种应用垂直轴搅拌桶的自动洗衣机,该洗衣机包括垂直的搅拌机叶盘35,搅拌机驱动36,位置较低的搅拌机元件33和位置较高的搅拌机元件33a(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中央立柱),位置较高的搅拌机元件33a的外围配有叶轮装置49,从而向下对衣物进行推送,以形成如附图2中箭头所示的螺旋翻转式的运动,使衣物与洗衣液进行紧密接触,从而从较低搅拌桶元件33处进行有效的洗涤。由此可见,附件3给出了将上述结构应用于附件1的洗衣机中以增强织物运动状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强化反向环形路径翻转的需要容易想到使中央立柱及叶片向上提升织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洗衣机洗涤时织物的受力情况和运动情况。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特征“使位于叶轮上方的所述织物与沿叶轮的外围放置的所述织物之间形成相对斜向运动,并且织物被驱动而在所述洗涤腔内沿反向环形路径移动”已经分别被附件2和附件1公开,而对于相同的立轴式洗衣机而言,当采用的洗涤水量、洗涤腔的内部结构以及织物移动方式都相同时,所述叶轮上方的织物和叶轮的外围放置的织物的受力情况也必然相同,否则在长时间的洗涤过程中,织物的移动方式将发生改变,无法形成稳定的反向环形移动路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0121919.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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