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09
决定日:2011-05-05
委内编号:5W1009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93037.5
申请日:2009-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友声衡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谢有成
国际分类号:G01G 3/12, G01G 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印有“内部刊物、注意保存”字样的刊物并不等同于保密刊物,其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应当结合刊物本身记载的信息予以确认,如果刊物记载了出版商、出版时间,而且从刊物公开的信息中可以确认该刊物并非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其读者也不具有保密义务,则该刊物可以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920193037.5,授权公告号是CN201488786U,申请日是2009年8月25日,专利权人是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包括底座、设于底座之上的应变梁,应变梁上开有应变孔,应变孔内设有应变计,应变梁与底座之间设有间隙槽,底座固定在安装板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应变梁与底座一体连接成整块传感器本体,传感器本体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板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本体采用合金钢材料制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本体的顶部中央装有保护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隙槽的两端呈弧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隙槽的中部由若干个相互横向贯通的圆通孔构成。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隙槽的开口上盖有防尘条。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应变孔上盖有密封盖。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本体的底面通过内六角螺钉固定在安装板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友声衡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986年第4期的《衡器科技》期刊的首页、内页第15、18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1988年第6卷第2期的《传感器应用技术》期刊的首页、内页第14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3:专利号为99228433.3、名称为“一种改进的桥式称重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5日,共1页;
附件4:声称为中国衡器协会网站“2002年企业信息”报道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5:声称为宁波柯力公司产品样本2007年7月版的封面页和第29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6:声称为宁波博达公司产品样本2007年7月版的封面页和第007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7:声称为从宁波银河公司网站下载的产品介绍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8:声称为余姚衡通公司产品样本中的内容的复印件,共1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根据附件1和2可以证明,本专利涉及的产品类型和结构是八十年代的已有设计;(2)根据附件3和4可以证明,宜兴申大公司在1999年5月申请的名为“一种改进的桥式称重传感器”的相关专利(即附件3)的产品类型结构和本专利几乎完全一样。此外,根据附件5-附件8可知,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的2009年8月以前,宁波柯力、宁波博达、宁波银河、余姚衡通等公司都在生产销售同类产品;(3)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列出的设计特征,均为称重传感器行业一直以来普遍采用的已有设计,因此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10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10年12月20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包括底座、设于底座之上的应变梁,应变梁上开有应变孔,应变孔内设有应变计,应变梁与底座之间设有间隙槽,底座固定在安装板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应变梁与底座一体连接成整块传感器本体,传感器本体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板上;所述的间隙槽的中部由若干个相互横向贯通的圆通孔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隙槽的两端呈弧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隙槽的开口上盖有防尘条。”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附件8均显示,传感器的间隙槽为一整体式的直线槽,其对应两应变孔之间的中间部分也是直线槽。而本专利的间隙槽与请求人所提交附件1-附件8所示的间隙槽完全不同。本专利所公开的间隙槽技术特征由三段组成,是对应两应变孔之间的中间位置采用了“由若干个相互横向贯通的圆通孔构成”的弧段槽。该弧段槽的设置显然与整个间隙槽为直线槽设置的应变梁所产生的应变是不同的,并且该弧段槽的设置极大的方便了间隙槽调整时的加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8均未公开此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中所述间隙槽两端弧状的弧度半径大于间隙槽的宽度, 而附件1-附件8所示的弧状与间隙槽宽度相同,与权利要求2所述的弧状是不同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3)权利要求3增加了间隙槽开口上的防尘条,有效保护异物进入该间隙槽,从而保证传感器的性能不受影响,而附件1-附件8均未在间隙槽的保护上进行改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于2011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3月2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周彪、专利权人委托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尉伟敏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收到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无异议。
经审查合议组当庭明确: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0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本次审理以所述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5、6说明了在2007年就已有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在生产和公开销售。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1、2、5、6的原件,并提交了附件1、2的版权信息页,附件3的全文,并放弃附件4、7、8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表示附件1、2是从本行业的老专家手里得到的,其出版单位到现在还存在,附件5、6都是从对公众开放的历年的产品展览会上得到的。
合议组将请求人当庭补交的附件1-附件3的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是内部刊物,不是公开出版物,其中附图模糊,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属性;附件2属于内部刊物,只有附图、无文字说明;对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5、6不是公开出版物,其来源不明,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绝大部分特征,仅未公开特征“所述的间隙槽的中部由若干个相互横向贯通的圆通孔构成”,而该区别仅是加工方法。附件2的图e中的整体桥式传感器的间隙槽两边都是弧状的,与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方案仅是对于间隙槽的加工方法不同,本专利只是将整体桥式名称改为一体桥式而已。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未公开底座、底座之间设有间隙槽、安装板,附件1的附图不清楚,也无具体任何文字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附件2的附图e中无任何标记及文字说明,与本专利不能具体对比,并不认可请求人的上述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3第1页标记1“弹性体”相当于称重传感器;标记2“底座”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板;标记1弹性体间隙槽的上面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设于底座上的应变梁”,间隙槽上面的两个孔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孔,测力电阻应变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计。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9行“将弹性体…一整体”说明了弹性体上的间隙槽的以下的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技术特征“所述的间隙槽…圆通孔构成”没有被附件3公开,但加工过程中必然存在圆通孔,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此外,将槽开为圆形孔是现有的最常见加工方式,因此技术特征“所述的间隙槽…圆通孔构成”是本专利参考了已有技术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对于“弹性体上的间隙槽的以下的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的这部分的认定没有相应的文字说明予以支持,而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间隙槽的中部…圆通孔构成”,本专利中的“一体式”是将所有的部件集合在一起,不是拼装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的创造点在于将圆通孔做成整体的设计,应变计是已有设计,因改造困难,将传统的上下两部分之间一条等宽的整槽变为将两个孔对应的部分变成三个部分,附件3的圆通孔在附图1中是联结在一起,在本专利中是可以连接也可以不连接,圆通孔分成三个区,中间区由圆孔构成,可以不搭接。如果孔相连会导致加工方便。圆通孔以及其改变的三区布局,是在传感器本体传统单一结构上大的创新,不仅具有加工简单等益处,而且使应力更加合理地分布于下面圆弧形以及圆孔间隔上。另外,圆通孔上面是拱形,可以带来有益的效果,调整了形变的弹性力,调整圆孔间的间距。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3中公开。专利权人认为:间隙槽的两端设计为弧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所说的弧状是两段,所说两端位置是两段的两端。其中在间隙槽中间断开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中所说的两端应理解为是两段的两端。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用的方式,间隙槽的开口上是否盖有防尘条是由其具体使用环境条件决定的。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上述观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关于附件5、6
请求人认为:附件5、6说明在2007年就有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生产和公开销售,附件5、6中均没有公开安装板,但是称重传感器具有安装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左上角的图中间隙槽是通槽,为老产品,是基础的结构,传统产品其本身结构简单,在评判本专利的创造性上其区别很大,如果将其改进是很难的事情,而且附图5的样本上公开销售的产品与本专利产品不同;附件6的样本上公开销售的产品也与本专利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实际上是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4、7-8,保留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5、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当于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当于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为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其实质内容没有变化,仅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标号。因此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请求人一共提交了8份附件,当庭出示了附件1、2、5、6的原件,并提交了附件1、2的版权信息页,附件3的全文,放弃了附件4、7、8。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的真实性,但认为附件1、2是内部刊物,不是公开出版物;附件5、6的来源不明,也不是公开出版物。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分别提交了附件1的首页、内页第15、18页的复印件,附件2的首页、内页第14页的复印件,以及附件3的说明书扉页,当庭出示了附件1、2的原件、补交了附件1、2的版权信息页以及附件3的全文,鉴于附件1、2的版权信息页是用于证明其公开时间,不应视为新证据,而附件3的扉页中已经记载了该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以及技术方案和其中关键的附图,其当庭补交的附件3全文可以用于对所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理解,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当庭补交的上述文件予以考虑。
关于附件1,专利权人认为该期刊的封底印有“内部期刊 注意保存”字样,属于内部刊物,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经核实,附件1是1986年第4期的《衡器科技》期刊,其封面上印有“衡器科技”和“全国衡器工业科技情报站”字样,封底印有出版社名称、出版社地址、出版社联系电话、电报挂号、印刷厂名称、期刊发行日期以及期刊登记证号等内容,从形式和内容上看,其无伪造变造之嫌,且专利权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来质疑其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的封底页上虽印有“内部刊物 注意保存”字样,但该页面同时印有“辽宁省期刊登记证第007号”,以及出版时间和出版社的名称地址、电话、电报挂号等联系方式,由于标注“内部期刊 注意保存”字样的刊物仅代表其限定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因此该附件1应属于一本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刊物,而非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刊物,因此该期刊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仅依据该期刊封底上印刷的“内部刊物?注意保存”字样就认为其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刊物确系属于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出版物,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所述观点不予支持。附件1的出版日期为1986年4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附件2,专利权人认为该期刊属于内部刊物,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经核实,附件2是1988年第2期的《传感器应用技术》,该期刊封面上印有“传感器应用技术1988”、“《传感器应用技术》编辑部”和“第6卷第2期”字样,封底印有期刊主办单位、杂志社以及编辑部名称、杂志社地址、出版社联系电话、印刷厂名称和地址、杂志发行日期以及江苏省内部报刊准印证号、杂志定价等内容,从形式和内容上看,其无伪造变造之嫌,且专利权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来质疑其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2的封底页上虽印有“江苏省内部报刊准印证号”字样,但该页面同时印有出版时间、杂志主办单位名称、出版社的名称地址等联系方式,由于“内部报刊”字样的刊物仅代表其在某一行业、系统内发行,而不具有保密性质,因此该附件1应视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刊物,而非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刊物,因此该期刊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仅依据该期刊封底上印刷的“江苏省内部报刊准印证号”中的内部报刊字样就认为其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刊物确系属于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出版物,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所述观点不予支持。附件2的出版日期为1988年6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附件3,附件3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因此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又因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附件5、6,附件5是请求人声称的宁波柯力公司产品样本图册的复印件,附件6是请求人声称的宁波博达公司产品样本图册的复印件,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当庭递交了附件5、6的整本原件,请求人称所述产品样本是从相关产品展览会上得到的。经合议组核对,上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附件5包括封面、内页第7页。封面印有公司名称的中英文和产品名称的中英文,顶部有“http://www.kelichina.com”网址字样和“2007年7月版(产品总样本第16版)”字样,第7页是该公司两款称重传感器的图片、图纸和设计参数。附件6包括封面、内页第29页。封面印有公司名称的中英文和产品名称的中英文,顶部有“http://www.nbboard.com”网址字样和“Load Cell Report 2008”字样,内页第29页是该公司两款称重传感器的图片、图纸和设计参数。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6不是公开出版物,其来源不明,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人认为所述产品样本是在本行业内广泛流通的,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不存在问题,封面的“2007年7月”和“2008”是出版日期。合议组审查后认为:从上述附件记载的内容看,其属于非正规出版单位印刷的企业产品宣传样本,其上均没有记载相关出版发行信息,不足以视为公开出版物。根据封面的“2007年7月版” 和“2008”无从推定就是印刷日期,且所述附件是否向公众散发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向公众公开散发,即:公众能否获知以及何时可获知该附件所记载内容,仅凭附件本身不能得知。在没有其它相关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所述附件5、6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体式自平衡式称重传感器,包括底座、设于底座之上的应变梁,应变梁上开有应变孔,应变孔内设有应变计,应变梁与底座之间设有间隙槽,底座固定在安装板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应变梁与底座一体连接成整块传感器本体,传感器本体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板上;所述的间隙槽的中部由若干个相互横向贯通的圆通孔构成。
附件3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桥式称重传感器(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第13-18行、附图1),其包括传感器的弹性体1,弹性体1上开有间隙槽(相当于本专利的间隙槽),弹性体1上位于间隙槽上方的部分为传感器承受压力发生形变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梁),在该部分中开有两个孔(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孔),两个孔中安装有测力电阻应变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计),弹性体1上位于间隙槽下方的部分为传感器的底部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通过附图1可以确定,附件3中弹性体的底部部分和承受压力发生形变的部分为一体成型构成弹性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梁与底座一体连接成整块传感器本体),底部部分固定安装在弹性体1下方的连接底座2(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板)上,从而实现将弹性体1固定在连接底座2上(相当于本专利的传感器本体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板上),附件3中的间隙槽为两端部为圆弧状的一条通槽。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的间隙槽的中部由若干个相互横向贯通的圆通孔构成,附件3的附图仅显示了称重传感器的间隙槽是一个两端呈圆弧状,中间呈直线状的通槽。
由于附件3的附图公开了所述间隙槽的两端为圆弧状,虽没有明确记载所述间隙槽的加工方法,但在机械加工制造领域,为了获得两端为圆弧的通槽常见的方式即为通过使用钻机在待加工工件上横向开钻多个圆孔的方式来实现在工件上加工出一条通槽、或通过利用线切割机等金属切割设备在工件上割出通槽,所述方式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本专利的创新点在于将圆通孔做成整体的设计,附件3的圆通孔是联结在一起,而本专利中圆通孔是可以联结在一起也可以不联结在一起,圆通孔分成三个区,中间区由圆孔构成,可以不搭接。圆通孔以及其改变的三区布局,是在传感器本体传统单一结构上大的创新,不仅具有加工简单等益处,而且使应力更加合理地分布于下面圆弧形以及圆孔间隔上。另外,圆通孔上面是拱形,可以带来有益的效果,调整了形变的弹性力,调整圆孔间的间距。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圆通孔,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1行明确记载了:“间隙槽的中部由若干相互横向贯通的圆通孔构成,采用连续打孔的方式代替挖槽,以提高开槽的效率”,由此可见,本专利中连续在工件上钻出相互横向贯通的圆通孔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开槽,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具有专利权人所述的有益效果,而且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确系具有其声称的有益效果的前提下,并不能确认本专利的开槽方式给其技术方案带来了如专利权人强调的上述有益效果。基于上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可知专利权人的意见不成立。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间隙槽的两端呈弧状”。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通过附件3的附图1可以确定,附件3公开的称重传感器中,弹性体1上的间隙槽的两端也是呈弧形。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在间隙槽中间断开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中所说的两端应理解为是两段的两端。然而专利权人的这种观点并没有限定在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所述意见不予支持。
(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间隙槽的开口上盖有防尘条”。称重传感器的间隙槽上安装防尘条的目的在于防尘,防止灰尘进入间隙槽的内部从而导致称重传感器的测量不准确,然而是否安装防尘条,是根据称重传感器具体的使用环境决定的,在灰尘多、使用环境恶劣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间隙槽上加装防尘部件以延长称重传感器的寿命、保证称重传感器的测量准确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是在安装和使用称重传感器的过程中是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全部予以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价。
三、决定
宣告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88786U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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