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聚乙烯醇的薄膜包衣和薄膜包衣组合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聚乙烯醇的薄膜包衣和薄膜包衣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15
决定日:2011-05-05
委内编号:4W02857,4W1001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810095.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BPSI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亚林
参审员:袁营
国际分类号:C08K3/20,C08K3/34,C08K5/06,C08K5/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采用上位概念概括的技术方案中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15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基于聚乙烯醇的薄膜包衣和薄膜包衣组合物”的第00810095.0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6月30日,专利权人为BPSI控股有限公司(由BPSI控股公司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涂敷药物片剂、营养补品、食品、糖果或农业种子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包含
聚乙烯醇,该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组合物的重量的25%至55%的范围内;
增塑剂,该增塑剂是聚乙二醇或甘油;和
滑石粉,该滑石粉的含量为该组合物重量的9%至45%。
2.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高于86.5摩尔%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
3.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在86.5-89.0摩尔%范围内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
4.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38%至46%的范围内。
5.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1000至20,000。
6.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3,000。
7.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增塑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
8.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增塑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
9.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滑石粉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9%至20%的范围内。
10.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滑石粉的含量为该组合物重量的10%。
11.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还包括颜料/遮光剂。
12.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0%至40%的范围内。
13.权利要求H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20%至30%的范围内。
14.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还包括卵磷脂。
15.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卵磷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0%至10%的范围内。
16.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卵磷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0%至4%的范围内。
17.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还包含颜料/遮光剂和卵磷脂;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高于86.5摩尔%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1000至20,000,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0%至40%的范围内;卵磷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0%至10%的范围内。
18.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还包含颜料/遮光剂和卵磷脂;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在86.5-89.0摩尔%范围内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38%至46%的范围内: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3,000,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滑石粉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9%至20%的范围内;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20%至30%的范围内;卵磷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0%至4%的范围内。
19.一种用于涂敷药物片剂、营养补品、食品、糖果或农业种子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包含
聚乙烯醇,该聚烯醇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25%至55%的范围内;
增塑剂,该增塑剂是聚乙二醇或甘油;
滑石粉,该滑石粉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9%至45%的范围内;以及
水。
20.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高于86.5摩尔%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
21.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在86.5-89.0摩尔%范围内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
22.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38%至45%的范围内。
23.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1000至20,000。
24.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3,000。
25.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
26.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
27.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滑石粉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9%至20%的范围内。
28.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滑石粉的含量为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10%。
29.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还包含分散在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中的颜料/遮光剂。
30.权利要求2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40%的范围内。
31.权利要求2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20%至30%的范围内。
32.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还包含分散在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中的卵磷脂。
33.权利要求32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卵磷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10%的范围内。
34.权利要求32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卵磷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的0%至4%的范围内。
35.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还包含分散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中的颜料/遮光剂和卵磷脂;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高于86.5摩尔%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1000至20,000,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40%的范围内;卵磷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10%的范围内。
36.权利要求19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还包含分散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中的颜料/遮光剂和卵磷脂;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在86.5-89.0摩尔%范围内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38%至46%的范围内;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3,000,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滑石粉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9%至20%的范围内;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20%至30%的范围内;卵磷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4%的范围内。
37.一种使用薄膜包衣涂敷选自药物片剂、营养补品、食品、糖果或农业种子的基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将聚乙烯醇、增塑剂和滑石粉混合入水中形成一种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25%至55%的范围内,其中增塑剂是聚乙二醇或甘油,其中滑石粉的含量在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9%至45%的范围内;将所述包衣分散体施用到所述基质上,在所述基质上形成薄膜包衣;和干燥所述基质上的薄膜包衣。
38.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高于86.5摩尔%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
39.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在86.5-89.0摩尔%范围内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
40.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38%至46%的范围内。
41.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的增塑剂是分子量为1000至20,000的聚乙二醇。
42.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的增塑剂是分子量为3,000的聚乙二醇。
43.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增塑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
44.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的增塑剂是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的聚乙二醇或甘油。
45.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的滑石粉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9%至20%的范围内。
46.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的滑石粉的含量为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10%。
47.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将颜料/遮光剂分散在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中。
48.权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中的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40%的范围内。
49.权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中的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20%至30%的范围内。
50.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将卵磷脂分散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中。
51.权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的卵磷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10%的范围内。
52.权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的卵磷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4%的范围内。
53.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将颜料/遮光剂和卵磷脂分散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中;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高于86.5摩尔%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1000至20,000,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40%的范围内;卵磷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10%的范围内。
54.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将颜料/遮光剂和卵磷脂分散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中;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在86.5-89.0摩尔%范围内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38%至46%的范围内;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3,000,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滑石粉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9%至20%的范围内;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20%至30%的范围内;卵磷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0%至4%的范围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A:《药用辅料手册(第四版)》,R.J.舍斯基等著,郑俊民主译,化学工业出版社,封面页、第299-301、523-529、566-567页,复印件13页;
证据B:《药剂辅料大全》,罗明生、高天惠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及第93、762页,复印件4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组分“聚乙烯醇”涵盖了许多特性不同的产品,聚乙烯醇分子量范围包括20,000~200,000,其产品分为高粘度、中粘度和低粘度等级,从证据A第566-567页可以看出不同分子量的聚乙烯醇粘度差异很大。本专利说明书明确指出本发明的一个目的是提供最低粘性的基于聚乙烯醇的包衣,且该包衣的溶液可在提高的喷涂速率下喷涂,但是对于所要保护的包衣组合物中主要包膜材料聚乙烯醇的具体类型及其固有粘度参数未予以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作为组合物中含量可达25-55%的唯一成膜材料,涵盖多种具体类型的聚乙烯醇并非以任何粘度及分子量应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时均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本发明的效果;其次,根据证据B第93页左栏倒数第7-8行的内容,现有技术中已经明确指出增塑剂的用量有范围限制(为成膜材料的1-50wt%),但是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增塑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并非任意用量的聚乙烯醇或甘油用于权利要求1组合物中均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9-18、19-54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5中的“聚乙二醇”涵盖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根据证据B第762页左栏第1-2行、倒数第3行至右栏第2行的内容,不同分子量的聚乙二醇粘度有很大区别,其作为增塑剂的效果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本专利仅具体实施了聚乙二醇3000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权利要求5中的1000-20000分子量范围的聚乙二醇并非均能用作本发明组合物的增塑剂并获得本发明所述效果,同时权利要求5和6也未对聚乙二醇的含量予以限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和6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7和8均未对聚乙二醇分子量进行限定,此外,基于本发明意外发现而加入的甘油组分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含量为5.35%的实例,因此权利要求7和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权利要求19-5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另一个理由是:根据证据A第299-301页的内容,甘油组分在水溶液中的浓度变化也会导致溶液粘度的巨大差异,本专利说明书仅具体实施了20.0%固含量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其他任何固含量的所述液体包膜包衣分散体均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案件编号为4W02857,下称案件1),于2009年12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2010年1月22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54项权利要求),其中相对于授权公告文本,删除了权利要求1、7、19、25、37、43,并将从属权利要求7、25、4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9、37,将权利要求4、8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7,将权利要求22、26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5,将权利要求40、4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4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7、19、25、37和43项如下:
“1.一种用于涂敷药物片剂、营养补品、食品、糖果或农业种子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包含
聚乙烯醇,该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组合物的重量的25%至55%的范围内;
增塑剂,该增塑剂是聚乙二醇或甘油,其中的增塑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和
滑石粉,该滑石粉的含量为该组合物重量的9%至45%。
……
7.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中的增塑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
……
19.一种用于涂敷药物片剂、营养补品、食品、糖果或农业种子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包含
聚乙烯醇,该聚烯醇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25%至55%的范围内;
增塑剂,该增塑剂是聚乙二醇或甘油,其中的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
滑石粉,该滑石粉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9%至45%的范围内;以及
水。
……
25.权利要求22所述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其中的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
……
37.一种使用薄膜包衣涂敷选自药物片剂、营养补品、食品、糖果或农业种子的基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将聚乙烯醇、增塑剂和滑石粉混合入水中形成一种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25%至55%的范围内,其中增塑剂是聚乙二醇或甘油,其中,该增塑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5%至30%的范围内,其中滑石粉的含量在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9%至45%的范围内;将所述包衣分散体施用到所述基质上,在所述基质上形成薄膜包衣;和干燥所述基质上的薄膜包衣。
……
43.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增塑剂的含量在该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非水成分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
……”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理由为:①本发明的一个发明点在于提供了特定含量的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甘油和滑石的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于薄膜包衣的聚乙烯醇是明确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分子量的聚乙烯醇,权利要求中聚乙烯醇的概括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②增塑剂的含量已限定为“30-50%”。③具有具体分子量的聚乙二醇是本发明的优选方案,实施例1-15中的聚乙二醇3000不对本发明构成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专利公开的内容选择合适分子量的聚乙二醇作为薄膜包衣材料,且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不能实施。④实施例中的“5.35%的甘油”仅是本专利的优选方案,并不能由此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且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不能实施。⑤关于包衣分散体的固体含量,基于上述本发明的发明点,在已经确定本专利组合物的情况下,在制备包衣分散体的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本专利公开的内容选择合适的固体含量。
2010年2月4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0年3月2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和3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5194045.7、名称为“隔潮膜涂层组合物及其生产方法以及涂层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7年8月13日,复印件14页;
证据2:《药剂辅料大全》,罗明生、高天惠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以及第85、89、93、337-338、759-760、762、767-768页,复印件12页;
证据3:封面盖有“中科生命科学图书馆藏书”印章的《Pharmaceutical coating technology》,Graham Cole等著,T.J.Press(Padstow)公司印刷,1995年,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27-31、65-67、72-77、79-81、316-321、375-380页,复印件31页,中文译文21页;
证据4:“聚乙烯醇平均聚合度与粘度关系相关分析”,唐成宏,中国纤检,2006年第3期,第27-28页,复印件2页;
证据5: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22页;
证据6:“Plasticization and interactions of polyethylene glycol 6000 with hydroxypropyl methylcellulose/polyvinyl alcohol blends”,P.Sakellariou等,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armaceutics,1994年第102期,第207-211页,复印件5页,中文译文1页;
证据7:“聚乙二醇改性聚乙烯醇超滤膜的性能”,袁誉洪等,中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第17卷第2期,第10-14页,1998年2月12日收稿,复印件5页;
证据8:“Interaction between Poly(vinyl alcohol) and Poly(ethylene glycol) in Water Studied by Viscosity and Density”,Isamu Inamura等,Polymer Journal,1991年第23卷第9期,第1143-1147页,复印件5页,中文译文2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包衣溶液的高速率喷涂获得的基于聚乙烯醇的薄膜包衣,该包衣具有良好的薄膜包衣性能(包括抗张强度、防潮性、外观等),这种高喷涂速率与本发明包衣组合物的聚合物组分如聚乙烯醇固有的粘性密切相关,而聚乙烯醇为特性(如粘度)不同的多种高分子物质的总称,其分子量范围为30,000-200,000,其粘度随聚乙烯醇的平均分子量增大而增高(参见证据2第767-768页以及证据4),相应包衣液的喷涂速率会越低。证据3表明,聚乙烯醇不但影响包衣溶液的粘度,继而影响包括喷涂速率在内的包衣液喷雾工艺以及薄膜衣性质,同时还影响所形成薄膜衣的机械性能如抗张强度。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就作为成膜材料直接决定本发明包衣组合物特性的聚乙烯醇给出具体实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从获知使用何种聚乙烯醇来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如上所述,基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未对聚乙烯醇的种类和/或特性予以限定,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聚乙烯醇的所有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根据证据2第759-762页、证据3译文第26-29、293-294、296-297页、证据6译文第1页、证据7的内容,聚乙二醇也是特性不同的多种高分子物质的总称,并非所有分子量的聚乙二醇都能作为增塑剂用于聚乙烯醇包衣体系中,本专利公开文本中明确“已经发现公称分子量高于1000的聚乙二醇是有用的”(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4页),而说明书各实施例包衣组合物中均只使用了分子量为3000、含量在10-20wt%范围内的聚乙二醇作为增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任何分子量、任何用量的聚乙二醇均可用作所述包衣组合物的增塑剂以实现本发明声称的包衣溶液高喷涂速率以及良好的包衣性能;根据证据8译文第1-2页和证据7的内容可知,聚乙二醇与聚乙烯醇的用量比例显著影响其混合水溶液的粘度以及干薄膜的结构和性能,本专利所有实施例中聚乙二醇在包衣组合物中的百分含量均低于聚乙烯醇,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相信任何用量的聚乙二醇及其与聚乙烯醇的用量比例都能实现本发明声称的包衣溶液高喷涂速率以及良好的包衣性能;根据证据2第93页左栏、证据3译文第77、296页的内容可知,包衣体系中增塑剂的加入以及用量是有限制的,且甘油浓度的变化会导致该溶液粘度呈显著变化,而权利要求1未对甘油含量作任何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涵盖的所有含量的甘油均能用作本发明包衣组合物的增塑剂并获得本专利声称的高喷涂速率。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5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权利要求19-54涵盖了任何固含量下的液体包衣体系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说明书仅实施了20%固含量的包衣溶液并用其喷涂,根据证据3译文第70-72、346-349页的内容可知,包衣溶液的固含量将会对水溶液粘度以及包衣性能产生显著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所有固含量的液体包衣分散体均能获得预期的高喷涂速率和包衣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9-5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基于上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由于没有限定增塑剂组分的用量和/或其与聚乙烯醇组分用量的比例,而该特征对所得包衣溶液的粘度,继而对包衣溶液的喷涂速率以及能否形成包衣薄膜和成膜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参见证据2、证据7、证据8),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对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9、37除了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以外,还缺少包衣组合物的固含量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9、3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若被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话,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含有聚乙烯醇、大豆卵磷脂以及助流剂如滑石,其实施例5公开了含有41.52%聚乙烯醇、20%滑石、6%大豆卵磷脂的包衣组合物,并明确指出大豆卵磷脂起增塑剂作用(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3段、第8页倒数第3段)。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实施例5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使用的增塑剂不同于证据1公开的方案。即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含有聚乙烯醇和滑石的性能改善的包衣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在包衣制备中需将成膜材料聚乙烯醇与增塑剂一起使用,增塑剂在包衣体系中可改善成膜材料的成膜性、可加工性和柔性等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在证据1的实施例5组合物的基础上用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替代该组合物中的卵磷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证据2中也充分教导了如何确定和选用增塑剂,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声称的诸多改善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教导下使用常规增塑剂聚乙二醇或甘油替代包衣组合物中的增塑剂的必然结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3、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9、11-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0将滑石粉的限定到单一具体含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有限次实验即可使用该具体含量,因此,权利要求2-4、7-16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将聚乙二醇分子量限定为3000,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用作增塑剂的聚乙二醇分子量范围并结合其与增速效果的关系(参见证据3译文第26页),通过有限次的简单试验能确定使用的聚乙二醇具体分子量,因此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⑤权利要求19-36保护含有权利要求1-18的组合物和水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权利要求37-54保护分别使用权利要求1-18的组合物的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进行涂敷的方法,其中水组分和涂敷步骤均被证据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及实施例5),基于上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9-5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0193,下称案件2),于2010年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2010年6月25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权利要求书与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2日在案件1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完全一致。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反证1:由Thomas P.Farrell博士署名的有关美国专利申请09/351076中的包衣组合物喷涂性能等比较实验的声明,复印件7页,中文译文3页。
专利权人认为:(1)聚乙烯醇作为膜形成材料,其类型及其分子量、粘度等级等特性在包衣制剂领域是公知的,适用于本专利的聚乙烯醇在说明书中也进行了描述,本发明中有用的聚乙烯醇的等级相当于含有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的聚乙烯醇,其中聚乙酸乙烯酯的水解比例高于86.5摩尔%(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段)。因此根据本发明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的聚乙烯醇,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清楚、完整地公开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例1-16证实了本发明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根据本发明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的聚乙烯醇、聚乙二醇或甘油,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在权利要求1-54的范围内不能实施,因此,权利要求1-54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9和37足以区别于现有技术,并反映了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做出的贡献,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聚乙二醇/甘油和卵磷脂是完全不同的物质,它们在化学结构和物理性质上都有很大的区别,例如聚乙二醇是亲水性和水溶性的,而卵磷脂不溶于水。本发明提供了特定组分、特定含量的组合物体系,其与证据1是完全不同的体系,由此本发明的包衣组合物能具有提高的喷涂速率、良好的抗张强度和相当的防潮性等特性,该技术效果得到本专利实施例1-16、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2段以及反证1的证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证据1和2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2010年8月18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0年10月8日,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的译文校对页(复印件3页),请求人认为:(1)专利权人所称的常用的聚乙烯醇,如PVA 05-88、PVA 17-88、PVA 124的分子量和水解度、粘度并不相同,本专利说明书通篇对所用聚乙烯醇的分子量都没有任何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和本专利公开的内容都无法明确本发明用以实现适当粘性并获得高喷涂速率、同时保持良好包衣性能的聚乙烯醇是何种聚乙烯醇,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增塑剂的含量仍不能符合现有技术中有关增塑剂在包衣片剂中用量为成膜材料重量的1-50%的教导(参见证据2、3),且本专利说明书所实施的方案中增塑剂用量均远远小于成膜材料的用量。故坚持权利要求1-5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3)关于创造性,由于卵磷脂和聚乙二醇/甘油都是常用的增塑剂(参见证据2),虽然它们的化学结构、溶解性上有差异,但是考虑使增塑剂与成膜材料均匀混合,两者之间的相溶性必须考虑,聚乙二醇/甘油与聚乙烯醇的相溶性明显优于卵磷脂,加之聚乙二醇为业界最常用的增塑剂这一事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以聚乙烯醇作为包衣成膜材料,容易想到用聚乙二醇来代替卵磷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反证1的实验结果,其仅为专利权人单方的事实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本发明技术效果的客观证据。
2010年10月27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11月23日对本专利的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并口头审理。
2010年11月11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0年10月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及其附件的副本以面交的形式转送至专利权人。
2010年11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分别就案件1和案件2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分别于2010年1月22日和2010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4项的修改均没有异议。
(2)在案件1的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了证据A,并提供了证据B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B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3)在案件2的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4、6-8的原件(其中证据2与案件1中的证据B原件相同)。专利权人对证据1-3、5-8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公开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4)在案件2的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1041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用于证明可以通过互联网由EPO网站下载得到反证1的内容。请求人认可反证1的真实性,但认为反证1属于证人证言,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后作出的,其内容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且由于证人未出庭接受当庭质证,该证据不能接受。关于反证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同意以请求人于2010年10月8日提交的反证1的译文校对页为准。
专利权人还当庭提交了如下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反证及其原件(编号续前):
反证2:《药剂辅料大全》,罗明生、高天惠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1月第二次印刷,复印件6页;
反证3:《药用辅料手册》,R.C.罗等主编,郑俊民主译,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3页;
反证4:《中国药用辅料》,罗明生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次印刷,复印件3页。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4的目的在于证明聚乙烯醇作为包衣剂是本领域公知的;
请求人认可反证2-4的真实性,但是对其公开时间有异议。
(5)在案件2的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确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①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权利要求1-54,使用证据2-4;②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证据2、3、5、6、8;③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证据2、7、8;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54相对于证据1、2或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证据1。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4提出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宣告理由属于新增加的理由,不应被接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案件1中于2010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其在案件2中于2010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完全一致(具体修改方式参见案由部分),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4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13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案件1和案件2中共提交了10份证据(证据A、证据B和证据1-8),并在口审当庭提交了证据2-4、6-8的原件(证据2和证据B的原件相同,且证据B的相关内容页均含在证据2中,下面仅针对证据2进行评述),放弃了证据A。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并仅对其中的证据4的公开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的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其中证据1是公开日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的专利文献,证据2-3是公开日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的公开出版物,证据6-8是公开日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的期刊文献,因此证据1-3、6-8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于证据4,由于其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在案件2中提交了反证1-4,请求人认可反证1-4的真实性,但对其公开性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反证1-4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反证2-3的公开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证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状况的证据。反证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后由第三人(Thomas P. Farrell博士)提供的旨在说明本专利相比US5885617能在更高的喷涂速率下成功喷涂形成涂敷膜包衣的证人证言,尽管专利权人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反证1是通过互联网由EPO网站下载的网络打印件,但是该公证书并不能用于证明该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在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请求人和合议组无法对该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因此反证1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其所主张内容真实客观的依据。
3. 关于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专利权人在案件2的口头审理时认为,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4的技术方案提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属于新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
对此,合议组查明,请求人于2010年3月2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对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具体说明,即本专利未就作为成膜材料直接决定本发明包衣组合物特性的聚乙烯醇给出具体实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从获知使用何种聚乙烯醇来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此后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的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其中在附页第1-2页中也认为,本发明说明书未具体公开用于实现适当粘性并获得高喷涂速率、同时得到良好包衣性能的聚乙烯醇究竟是何种聚合度的聚乙烯醇,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由于授权公告文本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4中均包含聚乙烯醇的特征,因此请求人主张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事实并未发生改变,因此,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4的技术方案提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属于新增加的无效理由。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就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对该发明已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就作为成膜材料直接决定本发明包衣组合物特性的聚乙烯醇给出具体实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从获知使用何种聚乙烯醇来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详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使用聚乙烯醇聚合物作为涂膜材料的应用已经被提出,如美国专利US5885617中公开了一种涂膜组合物,该涂膜组合物含有聚乙烯醇、卵磷脂以及可选的助流剂和/或着色剂和/或悬浮剂,该组合物形成具有优良防潮性的涂膜,但是其存在喷涂速率偏低(大约25-30克/分钟)的缺点。从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含有聚乙烯醇的涂膜组合物喷涂速率偏低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具有不同组成的、基于聚乙烯醇的涂膜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作为成膜剂的聚乙烯醇、作为增塑剂的聚乙二醇或甘油以及作为助滑剂的滑石粉。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该涂膜组合物的组分配比、制备方法、制备实施例及其相关的实验数据,这些实验数据表明实施例中制备的涂膜组合物在涂敷后具有较高的喷涂速率。尽管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公开有关聚乙烯醇分子量或其粘度方面的信息,但是聚乙烯醇类产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高分子化合物,其作为成膜材料的应用也是本领域公知的,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也证实了这一点(参见证据2第89页)。由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技术中基于聚乙烯醇的涂膜组合物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整体技术信息并结合现有技术的教导能够选择合适的聚乙烯醇产品应用于本专利的涂膜组合物中,从而实现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采用上位概念概括的技术方案中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涂敷药物片剂、营养补品、食品、糖果或农业种子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包含25-55wt%的聚乙烯醇、5-30wt%的选自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增塑剂和9-45wt%的滑石粉。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背景技术的内容可知,聚乙二醇作为一种已知的增塑剂,其加入聚乙烯醇中会增加涂料体系的粘度。与上述使用聚乙二醇作为增塑剂的常规预期相比,说明书实施例的实验结果表明,采用聚乙二醇3000作增塑剂制备得到的本发明涂膜组合物在粘度以及与粘度密切相关的喷涂速率方面超出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2-13页)。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聚乙二醇的具体选择未作限定,应理解为该上位概念概括的技术方案涵盖了本领域所有可作为增塑剂使用的聚乙二醇产品。本领域公知,聚乙二醇是一类分子量可在几百~数百万范围内变化的聚合物产品,可用于薄膜包衣的聚乙二醇也分为中分子量(1000~6000)和高分子量(几十万至近百万)(见证据2第85页),其产品性质随分子量的变化有很大不同,在证据2第759~762页中记载了可作为增塑剂使用的多种不同分子量的聚乙二醇产品的物化性质、粘度值,从中可知作为增塑剂的聚乙二醇常规产品平均分子量范围为200~8000。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数量众多且理化性质差异较大的聚乙二醇,且该技术方案预期实现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中使用聚乙二醇增塑剂的常规预期相反,在说明书没有公开使用除聚乙二醇3000以外的聚乙二醇制备的涂膜组合物产品并对其粘度或喷涂速率予以测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权利要求1概括的聚乙二醇作为增塑剂制备的所有涂膜组合物产品均能达到本发明预期的技术效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说明书实际记载的聚乙二醇3000扩展到权利要求1概括的“聚乙二醇”,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发明的发明点在于提供了特定含量的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甘油和滑石粉的组合物,聚乙二醇是本专利在聚乙烯醇和卵磷脂基础上的改进。实施例1-15中的聚乙二醇3000仅示例了本发明组合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不对本发明构成限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专利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不能实施。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组合物发明而言,其发明点或者在于组分的选择,或者在于组分之间配合关系的控制。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本专利发明目的之一在于提供一种使用聚乙二醇代替现有技术中的卵磷脂的全部或部分而获得不同组成的涂膜组合物,由此获得的涂膜体系具有如前所述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而正因为该技术效果通过现有技术无法预期,所以需要提供更多的不同分子量聚乙二醇制备的组合物的实验结果加以证明。在没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所涵盖的技术方案均能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5、7-1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发明,由于其并未限定聚乙二醇的分子量,或者限定的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仍然涵盖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其技术效果的方案(权利要求5、17),基于和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这些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19-23、25-35、37-41、43-53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此外,权利要求6中虽然将增塑剂聚乙二醇的分子量限定为3000,但其技术方案中聚乙烯醇含量为组合物重量的25%-55%,增塑剂含量为组合物重量的5%-30%,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中包含了增塑剂用量可大于成膜材料聚乙烯醇的技术方案。根据本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在薄膜包衣组合物中,成膜剂作为实现成膜的主要功能成分,其所占的比例应当大于作为辅助成分的增塑剂。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制备的所有包衣组合物中,增塑剂的用量也均低于聚乙烯醇的用量,与上述常识相符。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内容预期权利要求1中增塑剂用量大于聚乙烯醇用量的技术方案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42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36和5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还包括:(1)权利要求对聚乙烯醇的分子量没有限制;(2)权利要求中增塑剂与成膜材料聚乙烯醇比值的百分比不符合现有技术中有关增塑剂在包衣片剂中用量为成膜材料重量的1-50%的教导,且甘油的含量范围过宽(参见证据2、3、8);(3)权利要求36和54未限定分散系中包衣组合物的浓度或水的用量,其涵盖了任何固含量下的液体包衣体系的技术方案。这些缺陷均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其技术效果,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1)聚乙烯醇的选择并非本专利的发明点,其作为成膜材料的应用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权利要求中无需对聚乙烯醇的分子量进行限定,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2)尽管证据2中记载了包衣片剂中增塑剂的用量为成膜材料的1-50%,但是同时也指出增塑剂的用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常根据成膜材料的性质、其他辅料的类型和用量、使用方法等作出适当的调整,并无严格的规定。可见,证据2中并没有增塑剂的用量绝不得超过成膜材料50%的限制,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实施例5制备的包衣组合物中,增塑剂聚乙二醇3000的用量约为成膜材料聚乙烯醇用量的57%,已超过了50%。由此可见,在包衣组合物中,增塑剂的用量为成膜材料的1-50%的这种配比并非绝对的。在请求人没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表明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聚乙烯醇以及增塑剂的用量范围过宽导致其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的情况下,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此外,请求人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表明权利要求定义的甘油含量范围过宽,因此,该不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3)有关固含量的控制也并非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时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合理调节液体薄膜包衣分散体的固含量,因此,该不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17、19-35、37-53由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合议组对针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下文仅对针对权利要求18、36、54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进行评述。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请求人认为,对于解决包衣溶液高喷涂速率并同时获得改善包衣性能这一技术问题而言,权利要求1缺少干薄膜包衣组合物中使用的聚乙烯醇和聚乙二醇的具体种类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9和37缺少形成液体薄膜包衣分散系时的固含量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若被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话,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含有聚乙烯醇的涂膜组合物喷涂速率偏低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向基于聚乙烯醇的组合物中加入特定含量的作为增塑剂的聚乙二醇或甘油以及作为助滑剂的滑石粉,该方案不同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8、36、54已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其还包含颜料/遮光剂和卵磷脂;其中的聚乙烯醇含有水解比例在86.5-89.0摩尔%范围内的部分水解的聚乙酸乙烯酯,聚乙烯醇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38%至46%的范围内:聚乙二醇的分子量为3,000,聚乙二醇或甘油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10%至25%的范围内;滑石粉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9%至20%的范围内;颜料/遮光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20%至30%的范围内;卵磷脂的含量在该组合物重量的0%至4%的范围内。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实施例5的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增塑剂不同。在证据1实施例5的组合物基础上用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替代证据1组合物中的卵磷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证据2中也充分教导了如何确定和选用增塑剂,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详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隔潮膜涂层组合物,其含有聚乙烯醇和大豆卵磷脂、助流剂如滑石粉。其中实施例5公开了包含41.52wt%的聚乙烯醇、20.00wt%的滑石粉、18wt%的二氧化钛、14wt%的黄色氧化铁、6.00wt%的大豆卵磷脂的干状涂层组合物,其中大豆卵磷脂起增塑剂作用(见证据1说明书第3、5页)。可见,权利要求18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中使用分子量为3000的聚乙二醇或甘油作为增塑剂,而证据1中未使用上述物质,此外,二者的颜料/遮光剂以及卵磷脂的含量不同。
合议组认为,证据1实际上是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美国专利US5885617的中文同族专利,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为了克服美国专利US5885617中公开的防潮性涂膜存在的喷涂速率偏低的问题,通过使用与其不同的增塑剂聚乙二醇或甘油来制备具有更低粘性的干薄膜包衣组合物涂层。从实施例中采用聚乙二醇3000或甘油实际制备的组合物形成涂层的喷涂速率的测试结果也验证了所述的技术效果。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并没有给出将所述分子量的聚乙二醇或甘油作为增塑剂与聚乙烯醇、滑石粉构成的隔潮膜涂层组合物能够降低其粘性、提高喷涂速率的技术启示;证据2仅记载了本领域常规的一些聚乙二醇产品及其性质;证据3译文第26页也仅是记载了常用的增塑剂可以包括聚乙二醇(200~6000)。即证据2和3中也未给出上述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以及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同样理由,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36和5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4项的基础上,宣告第00810095.0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第1-17、19-35、37-53项无效,维持权利要求第18、36和54项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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