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阻垢缓蚀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阻垢缓蚀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48
决定日:2011-05-05
委内编号:5W1011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82786.8
申请日:2009-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士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绿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C02F 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应当清楚、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实用新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8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9日、名称为“一种阻垢缓蚀装置”的第200920182786.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厦门绿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阻垢缓蚀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亚音频波发生器和给循环水提供能量的能量增进器,智能亚音频波发生器产生的亚音频电流通过能量增进器转换为亚音频电磁波,并作用于流经能量增进器的循环水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阻垢缓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智能亚音频波发生器包括电控箱和安装在电控箱内的电源模块、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和监控组件;电源模块连接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把外部输入的交流电压转换为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所需的直流电压,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产生并输出亚音频电磁波,监控组件通过互感器监测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的输出亚音频电磁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阻垢缓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包括亚音频波程序模块、亚音频波转换模块,稳压聚耦模块和降压模块;外部电源经稳压聚耦模块和降压模块的滤波稳压,接至亚音频波程序模块,产生和输出亚音频电磁波,通过亚音频转换模块转换成相位相反的亚音频电磁波,最后输出给能量增进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阻垢缓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产生的亚音频电磁波的频率范围为1KHz~20KHz。
5. 如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一种阻垢缓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亚音频电磁波为正弦波、三角波或方波。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阻垢缓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能量增进器包括内管、外管、绕线线圈和接口;绕线线圈套在内管和外管之间,智能亚音频波发生器通过外管壁上的接口连接绕线线圈。”
针对本专利权,马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供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7年2月8日、公开号为US20070029261A1的美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22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37775Y、专利号为ZL200420049225.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5659Y、专利号为ZL03266701.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0124Y、专利号为ZL02260165.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查询打印页,共1页。
请求人认为:⑴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术语“亚音频”,并将其频率范围限定为“1KHz-20KHz”,该频率范围实际上处于甚至超过音频的频率范围,因此本专利中术语“亚音频”含义不清导致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3,5-6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⑵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0011段、0023段记载了亚音频发生器产生的是“亚音频电流”,该电流通过能量增进器“转换”为“亚音频电磁波”,而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说明书第0012、0013段的记载是亚音频电磁波系由亚音频发生器产生,并非由能量增进器转换而成,且在说明书第0025、0026段又记载,亚音频发生器产生的是“亚音频正弦波”,且“交变电流即为亚音频正弦波”。可见本专利对于亚音频电磁波到底由哪个部件产生、如何产生前后表述不一致,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问题,权利要求1-6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因此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由于权利要求2-6记载的技术措施与权利要求1矛盾,因此权利要求2-6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⑶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6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没有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充分论述了其具体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清楚、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实用新型。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环保、高效、节能的阻垢缓蚀装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0023段中的记载,该装置包括智能亚音频波发生器和能量增进器,智能亚音频波发生器产生的是“亚音频电流”,该电流通过能量增进器“转换”为“亚音频电磁波”,即亚音频电磁波由能量增进器转换而成,并非由亚音频发生器产生。而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中记载了“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产生并输出亚音频电磁波”,说明书第0013段也记载了“亚音频波程序模块,产生和输出亚音频电磁波,通过亚音频转换模块转换成相位相反的亚音频电磁波,最后输出给能量增进器”,因为亚音频波信号发生模块和亚音频转换模块都属于亚音频波发生器的组成部分,可见亚音频电磁波由亚音频波发生器产生,而非由能量增进器产生。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对产生亚音频电磁波的部件前后表述不一致,即没有清楚表述亚音频电磁波是由亚音频发生器产生还是由能量增进器产生,而亚音频电磁波正是实现阻垢缓蚀的关键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准确得知亚音频电磁波阻垢缓蚀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1-6均要求保护一种阻垢缓蚀装置,包括亚音频发生器和能量增进器,并利用亚音频电磁波作用于循环水。由于说明书对于实现本专利目的的亚音频电磁波的技术方案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地理解并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因此,本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的权利要求1-6应予无效。
鉴于本专利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其他的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18278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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