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49
决定日:2011-05-16
委内编号:5W1013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11187.X
申请日:2010-0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环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宋晓晖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B01D 46/42(2006.01),B01D 46/0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公开,且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020111187.X,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4日,专利权人为青岛环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粉尘浓度传感器,传感器包括探棒,探棒的外圆周面上紧密包覆有防腐套管,探棒的上部外侧连接有耐压套管,耐压套管与探棒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耐压套管的外侧设有紧固连接件,紧固连接件与耐压套管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紧固连接件的顶端固定连接气密连接件,气密连接件的下端与紧固连接件连接,上端与接线盒体固定连接,气密连接件与耐压套管之间为过盈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棒顶端端头的中部设有内螺纹孔,通过螺丝压接信号传输导线,导线的另一端与信号采集器连接,信号采集器设置在接线盒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盒体的外壁固定电缆接头,二芯线缆固定在电缆接头内。”
针对本专利,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07391U、专利权人为青岛环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共5页;
附件2: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12547U、专利权人为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说明书第8、11段描述了气密连接件的有益效果,但未对该构件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涉及气密连接件的技术方案,故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1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
(2)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3)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当庭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庭后不需要答辩期,不再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2均为公开出版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另外附件1、附件2均属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因此,附件1、附件2仅能用于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中气密连接件仅公开了名称,没有公开气密连接件的实质构成。(2)附件1在没有加气密连接件的情况下探棒与紧固连接件就是过盈配合,在此基础上,仅增加气密连接件不能降低气体泄漏危险;并且,本专利气密连接件不会对耐压套管产生挤压,因为探棒与气密连接件、紧固连接件均为过盈配合,如果气密连接件对紧固连接件或探棒产生挤压,则与过盈配合方式相矛盾。(3)气密连接件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气密连接是公知常识;气密连接件在行业中使用时发挥增强气密效果的功能,但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气密增强在本领域不同的设备中均有不同技术要求。由于以上三点原因,本专利没有对气密连接件的结构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参见第[0004]、[0005]段),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气密性差的缺陷,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所述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包括气密连接件等在内的各零部件。首先,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了本专利设置气密连接件的目的,即“通过在探棒的顶端设置气密连接件,增强了粉尘浓度传感器的气密性,使设置在接线盒内的信号采集器或其他电子元件能够正常工作,保证了测量精度,延长了在线监测系统的使用寿命”。其次,说明书第[0011]段第7-10行也公开了紧固连接件4的顶端固定连接有气密连接件3,气密连接件3的一端与紧固连接件4通过螺纹连接,另一端与接线盒体2通过螺纹方式连接,气密连接件3与耐压套管5之间为过盈配合,气密连接件3能够有效地防止被测管道粉尘中的水分和气体进入接线盒内,使接线盒内的信号采集器10能够正常工作;此外,说明书图1中也示出了气密连接件的位置和其与其他部件的装配关系;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气密连接件在所述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中的设置位置、所起的作用、以及气密连接件与其他部件的装配连接关系进行了描述。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气密连接件即为起气密封作用的连接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现气密封有多种常规方式;并且本专利为涉及机械电子领域的测量仪器,其各种零部件的功能、使用原理、适用材质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综上可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整体信息,结合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实验手段就能确定气密连接件的结构、材质等,从而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而对于请求人所认为的本专利增加气密连接件不会对耐压套管产生挤压、不能降低气体泄漏危险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气体密封件的作用是防止被测管道粉尘中的水分和气体进入接线盒内,而不是请求人所认为的防止气体泄漏。并且,耐压套管与探棒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耐压套管的外侧设有紧固连接件,紧固连接件的顶端固定连接气密连接件,气密连接件的下端与紧固连接件连接,上端与接线盒体固定连接,紧固连接件与耐压套管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气密连接件与耐压套管之间为过盈配合。通过过盈配合实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接触面能产生相互挤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本专利说明书涉及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公开,且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附件1(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13]-[0016]段,图1)公开了一种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粉尘浓度传感器和浓度信号变送器,粉尘浓度传感器包括固定设置于其上端的接线盒,浓度信号变送器设置在接线盒体内,即粉尘浓度传感器和浓度信号变送器呈一体式结构。所述的粉尘浓度传感器包括探棒,探棒的外圆周面上套有防腐套管,探棒过紧固连接件与接线盒体定连接,紧固连接件顶端与接线盒体间为螺纹连接,对应的底端与焊接底座上端呈螺纹固定连接,焊接底座的下端焊接在测量管道中,紧固连接件与探棒之间设有耐压套管,紧固连接件、耐压套管与探棒之间均通过过盈配合连接,信号传输导线的一端与探棒的顶端端头连接,探棒的端头设有内螺纹孔,通过螺丝压接信号传输导线,信号传输导线的另一端与浓度信号变送器连接。所述的接线盒体的外侧固定有电缆接头,电缆接头内连接有二芯线缆。所述的浓度信号变送器为设置在接线盒体内的电子放大电路,该电路由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三部分组成。
附件2(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29]-[0031]段,图1)公开了一种大型高炉煤气干法一体化布袋除尘在线监测装置,其由粉尘浓度传感器和粉尘浓度变送器两部分连接构成,其中粉尘浓度传感器是由测量电极、绝缘套管、传感器主体、接线盒四部分相互连接组成;粉尘浓度变送器安装在粉尘浓度传感器的接线盒内,该变送器是由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三部分连接组成;粉尘浓度变送器和粉尘浓度传感器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体化。所述的测量电极是一根细长的圆形金属棒,绝缘套管紧密套接在测量电极上,两端带有外镙纹的传感器主体紧密套接在绝缘套管上;传感器主体一端的外镙纹用来固定接线盒,另一端的外镙纹将粉尘浓度传感器固定在被测工艺管线上。测量电极的一端为测量端,呈半圆型,垂直插入被测介质中,与粉尘接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电极的另一端为接线端,端头有一个内镙纹孔,用镙丝压接导线,导线的另一端与粉尘浓度变送器的电子放大器相连。所述的粉尘浓度变送器是一个电子放大电路,由通用电子器件组装而成,即将粉尘浓度传感器测得的微弱电压信号进行放大,转换输出标准电流信号4-20mA。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附件2相比,附件1或附件2中至少均没有公开气密连接件以及与该部件相关的配合连接关系,并且,附件1或附件2中也未公开与本专利气密连接件的位置或作用一致的部件,故气密连接件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对于气密连接件没有作出任何表述,故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0008]段明确记载设置气密连接件的目的;说明书第[0011]段第7-10行记载了气密连接件与紧固连接件和接线盒体的连接位置和连接方式、气密连接件与耐压套管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及气密连接件的作用;图1中示出了气密连接件的位置和其与其他部件的装配关系。相应地,权利要求1中也相应记载了气密连接件与紧固连接件和接线盒体的连接位置和连接方式以及与耐压套管的配合关系。故本专利对于气密连接件并非如请求人所述没有作出任何表述。(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节记载: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综上可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对于气密连接件没有作出任何表述,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虽然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或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但是,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不仅包括其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11118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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