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树脂混凝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50
决定日:2011-05-05
委内编号:4W1006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44905.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科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万勇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彭敏
国际分类号:C04B 16/04, C04B 14/04, C04B 14/38, C04B 16/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树脂混凝土”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6月16,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8日,专利权人为张万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树脂混凝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
集料71-86%????????填充料3-12%
增强料3-8%????????胶结料7-11%;
集料的级配是不同的,其中:粒度为14-20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42-47%;粒度为3.5-5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4-19%;粒度为<1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5-20%;集料为抗压强度>240MPa的花岗岩石子;填充料是粉煤灰、石英粉或火山灰的任一种;增强料是玻璃纤维、碳纤维、钢纤维或聚合物纤维的任一种,所述胶结料是环氧树脂和固化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料粒度为14-20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44.5%,粒度为3.5-5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6.5%,粒度为<1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7.5%;再加入火山灰8.5%,钢纤维4%,环氧树脂和固化剂9%。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料粒度为14-20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47%,粒度为3.5-5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9%,粒度为<1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20%;再加入石英粉4%,碳纤维3%,环氧树脂和固化剂7%。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料粒度为14-20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42%,粒度为3.5-5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4%,粒度为<1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5%;再加入粉煤灰10%,玻璃纤维8%,环氧树脂和固化剂11%。”
针对本专利,张科(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公开号为CN170981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朱宏军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特种混凝土和新型混凝土》的封面页、版权页、第226-235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3:《煤矿机械》2003年第6期第21-23页,“钢纤维树脂混凝土在机床基础件中的应用”,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2表12-14具体公开了环氧混凝土的质量配合比,第228-229页中介绍了树脂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包括胶结料、集料、填充材料、增强材料和添加剂,并进一步指出“为了增强树脂混凝土的抗冲击韧性和抗裂性,可加入增强材料,他们主要是一些短纤维,如钢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聚合物合成纤维等,它在PC中的增强作用与在普通混凝土中是类似的”,第229页第5-6行公开了树脂混凝土的组成材料中,填充材料的选择可以是“石英粉、滑石粉、玻璃纤维、玻璃微珠、粉煤灰、火山灰等”,而花岗岩是常见的建材品种,其抗压强度>240MPa为其本质属性使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不同粒径的颗粒堆积(颗粒级配)以减少骨料间总空隙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1公开了一种人造花岗石、大理石机械配件,具体给出了集料选择不同粒度的花岗岩以及选择石粉作为填充材料制作机床配件的技术方案,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3公开了钢纤维树脂混凝土在机床基础件中的应用,给出了集料选择不同粒度的花岗岩以及选择粉煤灰作为填充材料、钢纤维作为增强料制作钢纤维树脂混凝土的技术方案,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参数进行了具体限定,该具体化后的参数的选择并没有带来相对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优选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树脂混凝土中集料粒度级配是决定树脂混凝土性能的基本保证,不同集料粒度级配对于树脂混凝土性能、作用等存在极大差别,本专利的设计思路与附件1-3均不完全相同,附件1-3与本专利相比技术方案不同、效果不同,没有可比性,本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陕西省建筑设计院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4年11月第二版第三次印刷的《建筑材料手册》(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30、345页的复印件,共4页。合议组当庭将附件4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或附件2、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或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4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创造性。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结合附件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树脂混凝土,具体涉及用于制造机械设备底座的树脂混凝土。
附件2公开了几种树脂混凝土配比,其中表12-14具体公开了环氧混凝土的质量配合比为:集料为80%、填充材料为10%、胶结料为10%,集料中粒度为5-20mm的石子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量的45%、粒度为1.2-5mm的粗砂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量的15%、粒度<1.2mm的细砂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量的20%,胶结料为含固化剂的环氧树脂,填充材料为碳酸钙;附件2的第228-229 页介绍了树脂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包括胶结料、集料、填充材料、增强材料和添加剂,并进一步指出“为了增强树脂混凝土的抗冲击韧性和抗裂性,可加入增强材料,他们主要是一些短纤维,如钢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聚合物合成纤维等,它在PC中的增强作用与在普通混凝土中是类似的”;附件2第229页第5-6行公开了树脂混凝土的组成材料中,填充材料的选择可以是“石英粉、滑石粉、玻璃纤维、玻璃微珠、粉煤灰、火山灰等”。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附件2至少没有公开集料的间断级配的技术特征,即“粒度为14-20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42-47%、粒度为3.5-5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4-19%、粒度为<1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5-20%”。
附件4公开了碎石一般系用花岗岩、砂岩等经人工或机械破碎而成;普通砂系由坚硬的天然岩石自然风化逐渐形成(参见第330页第1段、第345页最后一段)。
可见,附件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粒度为14-20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42-47%、粒度为3.5-5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4-19%、粒度为<1mm的颗粒占树脂混凝土总数的15-20%”。
请求人认为: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附件2第229页倒数第2行记载了“按最大密实体积法选取集料(粉状、砂、石)的最佳级配。集料级配可采用连续或间断级配”,这说明连续或间断级配都是可以选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次的试验作出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树脂混凝土的性能和用途取决于聚合物的类型、集料的类型及级配等多种因素,根据选用的树脂不同、使用的目的不同,各种树脂混凝土的配比、集料级配等也有所不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0019段记载的内容“通过科学配比经搅拌后形成树脂混凝土,由于作为集料的石子是采用抗压强度>240MPa的花岗岩,石子的最大粒径在7-20mm之间,并按科学合理级配构成,它与200目左右粒径的填充料以及呈纤维形式的增强料一起经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混合,其固化后所形成的机床、设备底座内,每一个大小不同的石子和环氧树脂固化物形成一个个相互交联的单元组合,当震源作用在底座上,其每个单元组合都会起到缓冲和吸收震波的作用,以此将机床、设备工作时产生的震波快速吸收掉,故保证了机床的加工精度及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知,本专利技术方案通过特定数值范围的间断级配的集料与胶结料、填充料、增强料配合使用形成相互交联的单元从而起到缓冲和吸收震波作用。附件2表12-14公开的是连续级配的集料,且附件2和4均没有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记载的间断级配的集料与胶结料、填充料、增强料配合使用从而起到缓冲和吸收震波作用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胶结料、填充料、增强料配合使用从而起到缓冲和吸收震波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结合附件1和附件4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人造花岗岩、大理石机械配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人造花岗石、大理石机械配件,其特征在于它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制成:骨料80-93% 胶料20-70%,所述骨料是粒度为0.01-25mm的天然花岗岩颗粒或大理石颗粒,其中骨料由以下粒度范围的天然花岗石或大理石颗粒组成:粒度为8-25mm的颗粒55%-60%;粒度为1-8mm的颗粒20%-25%;粒度为0.01-0.5mm的石粉15%-25%;所述胶料可选环氧树脂。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附件1同样使用连续级配的集料,没有公开集料的间断级配,即附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附件1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特定数值范围的间断级配的集料与胶结料、填充料、增强料配合使用从而起到缓冲和吸收震波作用的技术启示,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胶结料、填充料、增强料配合使用从而起到缓冲和吸收震波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即使将附件2、附件1、附件4相结合也难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结合附件3和附件4的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钢纤维树脂混凝土在机床基础件中的应用,具体给出了集料选择天然花岗岩为骨料,采用连续级配,骨料粒径为2.5-10mm,细骨料粒径为0.31-2.5mm,以粉煤灰作为填充材料,钢纤维作为增强料,环氧树脂和固化剂为基料制作钢纤维树脂混凝土的技术方案(参见第2.1-2.4节)。
可见,附件3也同样使用连续级配的集料,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特定数值范围的间断级配的集料与胶结料、填充料、增强料配合使用从而起到缓冲和吸收震波作用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胶结料、填充料、增强料配合使用从而起到缓冲和吸收震波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与上述第(1)-(3)点意见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10044905.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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