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49
决定日:2011-05-23
委内编号:4W100435
优先权日:2004-11-02
申请(专利)号:200510129126.X
申请日:2005-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威佳
授权公告日:2009-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甘诺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C02F 9/14,C02F 1/44,C02F 3/00,C02F 1/6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披露了不同于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公知的变化或利用公知的原理对该技术手段进行改型,将其引用到现有技术中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10129126.X、名称为“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1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日,专利权人为奥甘诺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有机物的水进行生物处理后,将通过过滤生物处理水得到的滤出水的pH调整到碱性后,将对逆渗透膜装置通水而得到的透过水作为处理水而回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中所述过滤是砂过滤和/或活性碳过滤的任何一种。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中向所述滤出水连续添加碱,将滤出水的pH调整到大于等于9。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中向所述滤出水间歇性添加碱,将滤出水的pH调整到大于等于9。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中所述含有机物的水使用废水。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所述废水是电子部件构件类制造工程的废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所述含有机物的水中所含的总有机碳大于等于10mg/L。
8、一种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含有机物的水进行生物处理的生物处理装置;
过滤生物处理水的过滤装置;
将滤出水的pH调整为碱性的pH调整装置;以及,
使调整为碱性的滤出水透过,得到透过水的逆渗透膜装置。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过滤装置由砂过滤和/或活性碳过滤装置的任何一种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pH调整装置由连续性地向滤出水添加碱而将pH调整到大于等于9的装置构成。
11、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pH调整装置由间歇性地向滤出水添加碱而将pH调整到大于等于9的装置构成。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含有机物的水由废水构成。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废水是由电子部件构件类制造工程的废水构成。
14、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含有机物的水中所含总有机碳大于等于10mg/L。”
请求人于2010年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2年7月10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192152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
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86年8月16日,公开号为JP昭61-181590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1994年11月29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6-328070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4年9月30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4-267830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5、6、8、9、12和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5年12月19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7-328693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3月19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8-71593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5-269463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86年1月10日,公开号为JP昭61-4591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99年11月2日,公开号为JP特平开11-300167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6: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校对页,共12页;
证据7: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校对页,共5页;
证据8: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校对页,共8页;
证据9: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校对页,共9页。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技术关键在于特定工序的组合,并不在于工序本身,由证据1-5可知,本专利中涉及的工序都是现有技术中公知的,因此,本专利只要对该组合关系进行说明和解释,并不需要对每个具体工序进行详细说明;由证据3-5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基于自身的能力或参考现有技术来选择适当的逆渗透膜装置或逆渗透膜,以适应本专利规定的特定PH值条件。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也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有机物的水进行生物处理后,将通过过滤生物处理水得到的滤出水的pH调整到碱性后,将对逆渗透膜装置通水而得到的透过水作为处理水而回收,其中所述过滤是砂过滤和活性碳过滤。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中向所述滤出水连续添加碱,将滤出水的pH调整到大于等于9。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中向所述滤出水间歇性添加碱,将滤出水的pH调整到大于等于9。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其中所述含有机物的水使用废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所述废水是电子部件构件类制造工程的废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所述含有机物的水中所含的总有机碳大于等于10mg/L。
7、一种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含有机物的水进行生物处理的生物处理装置;
过滤生物处理水的过滤装置;
将滤出水的pH调整为碱性的pH调整装置;以及,
使调整为碱性的滤出水透过,得到透过水的逆渗透膜装置。
其中所述过滤装置由砂过滤和活性碳过滤装置构成。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pH调整装置由连续性地向滤出水添加碱而将pH调整到大于等于9的装置构成。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pH调整装置由间歇性地向滤出水添加碱而将pH调整到大于等于9的装置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含有机物的水由废水构成。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废水是由电子部件构件类制造工程的废水构成。
12、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由含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装置,所述含有机物的水中所含总有机碳大于等于10mg/L。”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5日将专利权人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请求人,并于2010年1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5:师昌绪主编、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主办、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3月第1版、1994年3月第1次印刷的《材料大词典》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92页的复印件,共3页;
对比文件6:《化学化工大辞典》编委会和化学工业出版社辞书编辑部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第1版、2003年1月第1次印刷的《化学化工大辞典》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034页的复印件,共3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合议组确定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法权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请求人当庭再次提交了对比文件5、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以证明无烟煤是活性碳,并表示放弃2010年12月20日提交的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合议组将对比文件5、6当庭转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1-4的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5的中文译文和证据6-9(即对比文件1-4的中文译文校对)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合议组确定证据1-5的中文译文和对比文件1-4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利人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证据1-5的中文译文和证据6-9(即对比文件1-4的中文译文校对)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3)请求人确定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如下: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7和11相对对比文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4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和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6、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或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和8-12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比文件1-6的公开时间都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并于期限内提交了有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对专利权人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证据6-9(即对比文件1-4的中文译文校对)没有异议。合议组口头审理当庭确定对比文件1-4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利人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证据6-9(即对比文件1-4的中文译文校对)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披露了不同于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公知的变化或利用公知的原理对该技术手段进行改型,将其引用到现有技术中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和7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由含有有机物的水中回收水的方法。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公开了一种有机性废液的处理方法,包括将屎尿的硝化脱氮液使用超滤膜过滤,然后往该过滤后的溶液中添加氢氧化钠,将pH值调节为11.1,随后对所述溶液采用逆渗透膜装置进行浓缩处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硝化脱氮处理是一种典型的生物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对生物处理液采用砂过滤和活性碳过滤的方式过滤,而对比文件2中使用超滤膜过滤。
该区别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宜的过滤方式对生物处理水进行过滤除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公开了一种水处理方法,该方法包括对原水进行凝集沉淀、膜过滤、活性碳处理等预处理,作为原水可以使用城市用水、井水、工业用水、使用完毕的超纯水、其它工序的生物处理水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生物处理水可采用膜过滤、活性碳过滤等方式进行过滤除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超滤膜过滤是常用的膜过滤方式,且活性碳过滤和砂过滤都是常见的物理过滤的方式,故在对比文件1、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过滤要求,选择对生物处理水进行膜过滤、活性碳过滤以及砂过滤中的一种或两种过滤处理过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请求一种工艺方法,而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是对应于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工艺步骤的装置,由于这些装置均是本领域相同工艺步骤采用的常规设备,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相对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处理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6、8-12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述滤出水的碱添加方式以及调整的pH值进行了限定。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05、 0007以及0030段)公开了向逆渗透膜装置的供给水中添加碱,将pH设定位9.0以上,进而公开了对进入逆渗透装置进行处理的生物处理水过滤水通过加碱方式从而将pH值调整大于9.0以上的操作步骤;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一种对有机性废液或废水进行水处理的工艺过程,且对比文件1中的水处理步骤中也包括了在采用逆渗透膜装置处理前对所述溶液进行加碱从而调整pH值的工艺步骤,由此可见,该处理步骤与对比文件2涉及的加碱调节pH值的工艺步骤相对应;此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碱的添加方式只存在两种,即连续添加和间歇性添加。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有机性废液的处理过程采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加碱调节pH值的工艺步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该工艺处理步骤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相也是相应是可预期的。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进行生物处理的含有机物的水的类型或其总有机碳含量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实施例1)公开了使用井水和半导体工厂的回收水(也就是使用完毕的超纯水)的混合水作为原水(对应权利要求5和6中的含有有机物的使用废水以及电子部件构件类制造工程废水)进行相应的水处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井水和半导体工厂的回收水的混合水作为一种有机废水其有机物碳含量必然等于或大于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数值范围的下限值10mg/L。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对有机废液进行水处理的工艺过程,因此,将对比文件2涉及的处理对象设置为对比文件1所述的井水和半导体工厂的回收水的混合水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
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2-6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砂过滤和活性碳过滤的组合,对二者的功能也没有预期。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超滤膜过滤,对比文件1公开了膜过滤、活性碳处理,且活性碳过滤和砂过滤都是常见的物理过滤方式(参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活性碳和砂过滤的组合方式是显而易见的。
3、关于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129126.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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