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61
决定日:2011-05-05
委内编号:4W1005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06801.9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C04B 35/622(2006.01), C04B 38/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判断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10006801.9,优先权日为2006年7月20日,申请日为2007年1月26日,专利权人是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粉料制备,包括制备面料和底料;将粉料布料干压成型,制成坯体;将成形坯体干燥;烧制坯体制成半成品;对半成品进行表面抛光,制成成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料制备步骤中,制备所述面料包括制备花纹面料,其中至少提供一种花纹面料为成孔剂;所述粉料布料干压成型步骤中,将所述成孔剂与其他面料和底料布料干压成型,制成坯体;所述坯体烧制步骤中,烧制温度采用1100~1250℃,将所述面料烧制形成立体孔洞装饰纹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面料和底料设置为常规陶瓷原料与成孔剂复配成的配方料;所述花纹面料中引入的成孔剂设置为石墨粉、碳粉、碳酸盐类材料、硫酸盐类材料、碳水化合物材料、低温玻璃材料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酸盐类材料设置为石灰石矿物、碳酸钙、碳酸钠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硫酸盐类材料设置为生石膏、熟石膏、硫酸钙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碳水化合物材料设置为面粉、糠灰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6、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设置为平板状,包括坯体层、形成在所述坯体层上一个表面的表面层、形成在所述坯体层另一个表面的底面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表面层设置有孔洞;所述底面层设置有利于粘合的纹理;所述坯体层是瓷质或者炻质或者陶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层还设置有随机分布的仿天然装饰纹理,所述仿天然装饰纹理是云彩状纹理、 木纹状纹理、石材纹理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结合。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表面层的孔洞设置有填充物料,所述填充物料是有机树脂。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坯体层和底面层均设置有随机分布的形状各异、大小不同、深浅不一的孔洞,所述表面层、坯体层和底面层的孔洞设置为互相连通。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底面层纹理设置为网格状或者波纹状或者蜂窝状。”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公开号为CN1640849A,申请号为200410015151.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证据2:《陶瓷》2005年第5期总第177期的封面、版权目录页、第47、48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徐政、倪宏伟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现代功能陶瓷》封面、版权页、第193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45294C,专利号为03126850.1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18640Y,专利号为20052011756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7968Y,专利号为03276565.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5422Y,专利号为0023789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8:同继锋、陈爱芬、杨洪儒、杨文颐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出版发行,2006年1月第2版第3次印刷的《建筑卫生陶瓷》(第二版)的封面、版权页、第8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至少提供一种花纹面料为成孔剂,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陶瓷砖上形成不规则的孔洞。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孔陶瓷的制备工艺,该工艺通过在陶瓷配料中添加造孔剂,然后经过烧结,造孔剂在高温下分解挥发而在陶瓷基体中产生气体,从而制得多孔陶瓷。即上述区别特征已被证据2所公开,而且该特征在证据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样,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大多数已被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其他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6-10相对于证据4-8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并提交如下反证:
反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918号判决复印件,共12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分层布料、表面抛光与现有技术有所不同,并且证据1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均不同,证据1中并未公开在花纹面料中增加成孔剂,证据2和证据3也未给出将成孔剂应用于微孔陶瓷砖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2月22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的反证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
⑴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⑵请求人提交了证据2、3、8的原件,放弃证据4-8作为证据使用,并放弃了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⑶专利权人放弃反证1;
⑷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的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5)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双发当事人对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涉及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创造性判断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使微粉陶瓷抛光砖具有逼真石材效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包括以下步骤:①分别制备底料、面料;②用压砖机以二次布料(即分层布料)工艺将粉料冲压成砖坯;③将砖坯干燥;④将砖坯送入窑中烧成,烧成温度为1180~1220℃;⑤烧成的陶瓷板材送入抛光生产线进行抛光(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13-24行)。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⑴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制备所述面料包括制备花纹面料,其中至少提供一种花纹面料成孔剂;⑵在粉料布料干压成型步骤中,成孔剂与其他面料和底料布料干压成型,制成坯体;⑶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面料被烧制成立体孔洞装饰纹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⑴,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陶瓷砖的孔洞及纹理随机变化而又具有相对稳定性,产品强度高、表面质感接近天然石材。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孔陶瓷的制备工艺,该工艺通过在陶瓷配料中添加造孔剂,然后经过烧成,造孔剂挥发,从而制成多孔陶瓷(参见证据2第48页第2.4节)。此外证据2还公开了多孔陶瓷在建材方面具有装饰性好的特点,并且根据陶瓷气孔的不同可作为内外墙、地板和天花板或者音乐厅、广播室的贴面材料(参见证据2第48页第3节)。证据2与证据1属于相同的陶瓷建材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二者结合,通过证据2给出的在陶瓷制备过程加入造孔剂以获得具有良好装饰效果的贴面陶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陶瓷制备过程中添加造孔剂以获得具有孔洞的装饰陶瓷。另外,证据1还公开了通过在面料层中混入烧制后成半透明的细微粉料,从而使瓷砖具有更逼真的石材效果(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9-15行),即证据1给出了调整面料层配料以获得瓷砖表面良好装饰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1所给出的调整面料层配料以提高瓷砖装饰效果的技术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中实现陶瓷装饰效果的造孔剂应用于证据1的陶瓷材料中时,也容易想到将造孔剂加入面料层中作为提高瓷砖装饰效果的一种花纹面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⑵,证据1公开了用压砖机以二次布料(即分层布料)工艺将粉料冲压成砖坯,即将面料和底料干压成型制成坯体,而证据2给出了在陶瓷材料中混入造孔剂的技术启示,基于前面的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的造孔剂加入证据1中的面料层中,因此在实施证据1中的干压成型工艺时,将成孔剂与其他面料和底料布料干压成型制成坯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仅仅是加入成孔剂后带来的效果,而且这一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对半成品进行表面抛光是为了使表面层内部的孔洞显现出来,其与现有技术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在烧制步骤后对制品进行抛光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且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的抛光方法与证据1中抛光工序有所不同;另外,抛光是陶瓷制备中的必备工序,当陶瓷中添加有成孔剂时,烧制过程中成孔剂挥发会在陶瓷表面形成孔洞,对此种陶瓷进行抛光时必然实现将陶瓷表面层孔洞显现出来。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证据2中公开的采用在陶瓷配料中加入造孔剂制备多孔陶瓷的内容,结合前述审查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的造孔剂添加到证据1的底料和面料中,因而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特征“面料和底料设置为常规陶瓷原料与成孔剂复配成的配方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还进一步限定了成孔剂的种类为石墨粉、碳粉、碳酸盐类材料、硫酸盐类材料、碳水化合物材料、低温玻璃材料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证据2公开了多孔陶瓷制备中采用碳酸盐、碳粉等作为造孔剂(参见证据2第48页第2.4节),而将石墨粉、硫酸盐及碳水化合物、低温玻璃材料作为成孔剂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5均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作为成孔剂的碳酸盐类材料、硫酸盐类材料、碳水化合物材料的具体物质。其中石灰石(主要成份为碳酸钙)、碳酸钙已被证据3(参见证据3第193页第17.3.1节)所公开,证据3公开了对于多孔陶瓷的制备,成孔剂可为高温时分解产生气体的物质(如碳酸钙)。而碳酸钠、生石膏(主要成份为硫酸钙)、熟石膏(主要成份为硫酸钙)、硫酸钙均是高温下会分解产生气体的物质,与石灰石(主要成份为碳酸钙)、碳酸钙性质类似。另外证据2也公开了有机造孔剂为天然纤维(参见证据2第48页第2.4节),而面粉、糠灰是常见的天然纤维,且以纤维素作为主要成份的面粉和糠灰均为高温下会分解产生气体的物质。综上所述,选择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这些物质作为成孔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第200710006801.9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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