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开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11
决定日:2011-05-06
委内编号:5W1011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44119.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旦枫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F24H 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4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开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44119.5,申请日是2005年8月5日,专利权人林旦枫。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开水器,包括出水龙头、进水箱、热水箱、进水阀、电加热管,其特征在于:在热水箱的底部有进水管连接进水箱,出水龙头位于热水箱的上部,在进水管上接有限流阀,电加热管位于热水箱内,在热水箱的顶部有接有蒸汽管的蒸汽口。”
针对本专利,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2005年1月26日,授权公告号CN2674353Y(20032012230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CN2363237Y(99222624.4)的中国实用新型申请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2003年1月1日,授权公告号CN2529129Y(0221943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1997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号CN2270923Y(95212506.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缺少了必要技术特征,使得整个开水器无法正常工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新的无效理由及证据。其同时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5-1: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的(2010)宁石证经内字第1388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5页;
附件5-2:南京金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福祥中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共3页;;
附件5-3:南京金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共1页;
附件5-4: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的(2010)宁石证民内字第190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6-1: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的(2010)宁石证民内字第1388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6-2:南京卫生学校与太原市福祥中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感应式快速电开水器合作协议复印件,共5页;
附件6-3:南京卫生学校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1~5-4或者附件6-1~6-3不具备新颖性。其中,附件5-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附件5-2用来证明附件5-1的销售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附件5-3、5-4用来证明附件5-2的公开使用情况;附件6-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附件6-2和附件6-3用来证明附件6-1的公开使用情况及其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 12月 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0 年12月14日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权利要求1不缺必要技术特征。因为温控器6是现有技术,且本专利没有温控器6照样可以实现发明目的,例如可以通过人工测量出水温度等许多种方法来实现。2)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为附件1与权利要求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附件2中的水位控制阀只能开闭,不具备调节进出水量的功能;附件3中的温控阀只能开闭,不具备调节进出水量的功能;附件4中的止回阀只有防止热水回流功能,也不具备调节进出水量的功能;且附件2-4都未给出采用可调节进出水量的限流阀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 12月 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2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 1月 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7日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上海三宇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2:上海远德物流统一运单复印件,共9页;
证据3: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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