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小型V型柴油机喷油泵调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16
决定日:2011-05-13
委内编号:5W1010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6401.1
申请日:2005-10-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龙钊
授权公告日:2007-0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02D 1/04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仅在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示出、而在专利说明书中并无相关文字记载的技术内容而言,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附图中示出的零部件的简要轮廓,不能确定该附图中示出的零部件为何种部件,亦不能确定该部件的功能和作用及其与其它部件的配合关系、动作方式,则在无相关佐证的情况下,则不能以该说明书附图作为相应技术内容已经公开的事实依据。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2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小型V型柴油机喷油泵调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是ZL200520076401.1,申请日是2005年10月14日,专利权人是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小型V型柴油机喷油泵调速器,其特征是采用油泵挺柱(3)和凸轮轴(2)分别设置在机体上,飞块(14)联接在调速齿轮(15)上,调速器齿轮(15)、油泵(8)分别设置在调速器壳体(9)前后端,在调速器壳体(9)上装有加力杆(11),加力杆(11)上装有校正器(12)、怠速弹簧(16),并挂有调速弹簧(10),起动弹簧(18)挂在拉杆(17)与调速器壳体(9)之间,付杠杆(19)连接拉杆(1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V型柴油机喷油泵调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速器壳体(9)上安装停油电磁铁(7),高速限位螺钉(6)安装在靠近操纵手柄(5)的调速器壳体(9)上,并在靠近操纵手柄(5)的调速器壳体(9)的凸台上安装低速限位螺钉(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V型柴油机喷油泵调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速器壳体(9)其下平面与机体上平面相吻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陈龙钊(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8年12月30日、公开号为CN12036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3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4年10月0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6-280620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以及“上海冠宇翻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1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6年08月27日、公开号为特开平8-218935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7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4年10月25日、公开号为特开平6-299862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82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及其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30页);
附件6:中国铁道出版社于1981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机车柴油机原理》,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82-191页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7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17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8:编号为G102174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报告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附件5与附件6、或者附件1与附件2、或者附件1与附件2与附件5、或者附件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操作手柄和高、低限速螺钉”,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7日针对上述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
(1)附件5公开的是一种水冷柴油机的整体的结构,而本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小型V型柴油机喷油泵调速器,仅仅是柴油机的一个小部件,此外,附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飞块(14)联接在调速齿轮(15)上,调速器齿轮(15)、油泵(8)分别设置在调速器壳体(9)前后端,在调速器壳体(9)上装有加力杆(11),加力杆(11)上装有校正器(12)、怠速弹簧(16),并挂有调速弹簧(10),起动弹簧(18)挂在拉杆(17)与调速器壳体(9)之间,付杠杆(19)连接拉杆(17)”,附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高速限位螺钉(6)安装在靠近操纵手柄(5)的调速器壳体(9)上,并在靠近操纵手柄(5)的调速器壳体(9)的凸台上安装低速限位螺钉(1)”,附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调速器壳体(9)其下平面与机体上平面相吻合”,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具有新颖性;
(2)附件1公开了一种V型柴油机的整体结构,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不同、作用不同,各个部件连接和位置关系也不同,而且附件1公开的柴油机的结构复杂,而本专利就是为了节省空间,通过凸轮轴旋转实现的齿轮传动,解决了V型柴油机的夹角内喷油泵调速器的安装问题;附件6公开了部分部件,如高、低速限位螺钉,调速弹簧,但是这些部件的连接关系与权利要求1中的位置关系不同,并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高、低速限位螺钉或者弹簧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见的结构部件,但是如何在有限的空间结构中巧妙的设置调速器的安装是长期以来困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问题;附件7也公开了一种调速器,附件2公开了一种远心式调节器,以及其他的附件公开的结构原理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实现紧急停油,便于方便控制的结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作用是为了更好实现整体吻合,运行稳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在附件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V型柴油机喷油泵调速器,解决现有技术中V型角空间有限,整体合成泵布置困难的问题,通过凸轮轴的旋转来驱动油泵完成供油和喷油泵调速器工作,即使没有“操作手柄和高、低速螺钉”这些结构特征,该功能仍然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出示了附件6、8原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请求人明确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附件5与附件6、附件5与附件7、附件1与附件2、附件1与附件2与附件5、或者附件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8用于证明所提交附件的真实性,并供合议组参考。
专利权人经核实附件6原件,明确表示对附件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其提交的附件5包含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其中的授权公告文本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对此无异议,并当庭明确表示此次无效请求仅使用附件5的公开文本。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在无效请求书中没有进行具体说明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因此,口头审理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以及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7、附件1与附件2、附件1与附件2与附件5、或者附件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请求人当庭表示,对合议组不予考虑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7、附件1与附件2、附件1与附件2与附件5、或者附件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无异议,但是,具体关于附件5的技术方案在无效请求书第二段中有详细描述,因此,合议组应当对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予以审查。
经查,合议组认为,无效请求书中针对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描述仅陈述附件5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一致,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未对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而无效请求书第二段是针对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1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并不涉及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合议组当庭针对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或者附件5与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审理。
双方当事人针对相关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1、5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附件6是公开出版的图书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5、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5、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6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附件5中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或者附件5与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附件5(CN1598269A)公开了一种水冷柴油机,该柴油机采用左、右两个气缸25、4呈V型排列,在左、右气缸25、4呈V型排列的箱体1夹角顶平面58上紧固调速器17和柱塞式喷油泵37,调速器17和柱塞式喷油泵37的下部坦露在和曲轴箱27连通的空间内(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一段,及其附图1、2、6)。油泵挺柱38装配在箱体油泵挺柱孔47中并能在孔中上下滑动, 供油凸轮轴9由配气凸轮轴8驱动,供油凸轮的旋转推动油泵挺柱38和油泵柱塞36上行供油,调速器17根据外界负荷的变化调节供油量的大小,以稳定柴油机转速,断油电磁铁19可以切断供油,使柴油机停止工作(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一、二段)。曲轴正时齿轮31驱动凸轮轴正时齿轮34和机油泵传动齿轮54;凸轮轴正时齿轮34再驱动调速器齿轮35和冷却水泵传动齿轮56(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二段),调速器齿轮35、喷油泵37分别设置在调速器壳体前后端(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飞块(14)联接在调速齿轮(15)上,在调速器壳体(9)上装有加力杆(11),加力杆(11)上装有校正器(12)、怠速弹簧(16),并挂有调速弹簧(10),起动弹簧(18)挂在拉杆(17)与调速器壳体(9)之间,付杠杆(19)连接拉杆(17)。
附件1(CN1203650A)公开了一种V型柴油机,该柴油机包括正视呈V型的汽缸HL和HR,一设置于V型汽缸HL和HR之间的单个凸轮轴1,设置在单个凸轮轴1上的进排气凸轮31和喷油泵驱动凸轮30,设置在以凸轮轴1为基准与曲柄轴S相对一侧的调速器G和喷油泵P,调速器G被放在调速器罩A内,喷油泵P安装在调速器罩A的延伸部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七段)。凸轮轴驱动齿轮20与固定在设置于凸轮轴驱动齿轮20上方的调速器G的一根调速器轴9之上的调速器轴齿轮19(对应于本专利的调速齿轮)啮合,一个调速块25(对应于本专利的飞块)被设置于配置在调速器罩A里的调速器轴9上,调速块25根据调速器轴9的转速相应打开和关闭,因此一个类似“L”型的调速杆45被转动,喷油泵P的两个控制盘被滑动,一个控制器可以控制从调速器罩A伸出的调节杆41(对应于本专利的操纵手柄)从而可以改变柴油机的旋转速度(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五段,及其附图1-2)。
因此,附件1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在调速器壳体(9)上装有加力杆(11),加力杆(11)上装有校正器(12)、怠速弹簧(16),并挂有调速弹簧(10),起动弹簧(18)挂在拉杆(17)与调速器壳体(9)之间,付杠杆(19)连接拉杆(17)”。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本专利调速器实现调速效果的具体结构的限定,因此,在附件5和附件1的基础上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附件5的附图1-2、6中可以看出“飞块”、“加力杆”、“校正器”、“起动弹簧”、“拉杆”等结构,虽然上述结构没有附图标记指代,也没有相关文字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图可以显而易见的判断出这些结构以及相应的连接关系,“调速弹簧”、“怠速弹簧”虽然在附图中未示出,但是是必然存在的结构;附件1的附图2的调速杆45相当于本专利的付杠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5和附件1相结合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的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对于仅在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示出、而在专利说明书中并无相关文字记载的技术内容而言,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附图中示出的零部件的简要轮廓,不能确定该附图中示出的零部件为何种部件,亦不能确定该部件的功能和作用及其与其它部件的配合关系、动作方式,则在无相关佐证的情况下,则不能以该说明书附图作为相应技术内容已经公开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述附件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附件6(《机车柴油机原理》)公开了一种柴油机的调速器,该调速器包括停车手把1、飞铁5、伸缩轴6、调速弹簧10、拉杆11、高速限制螺钉12、低速限制螺钉14等结构,飞铁5联接在调速齿轮4上,通过伸缩轴6的轴向移动抵靠调速杠杆7上的滚轮8,调速杠杆7上挂有调速弹簧10,通过调速杠杆7的转动移动拉杆11(参见附图7-12),该调速器利用飞铁来反应转速变化,移动操纵手柄的位置改变弹簧的预紧力,即可使柴油机在最低及最高转速范围内的任一转速下运转,在某一定转速下运转时,负荷的变化即引起飞铁的位移,并直接拉动喷油泵调节齿杆加油或减油(参见第186页第二段)。
因此,附件6也没有公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在调速器壳体(9)上装有加力杆(11),加力杆(11)上装有校正器(12)、怠速弹簧(16),起动弹簧(18)挂在拉杆(17)与调速器壳体(9)之间,付杠杆(19)连接拉杆(17)”。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本专利调速器实现调速效果的具体结构的限定,而且附件6也没有给出在调速器上设置校正器实现调速器与不同设备配套使用时校正器是否参与调速、设置怠速弹簧实现稳定怠速、设置启动弹簧便于启动、设置付杠杆实现快速停油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附件5和附件6的基础上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5中没有直观显示的技术特征调速弹簧、怠速弹簧、操作手柄和高、低速限位螺钉,被附件6的第185页附图7-12公开,其中,调速弹簧10、伸缩轴6中的弹簧相当于怠速弹簧、停车手把1相当于操作手柄,以及高、低速限位螺钉12、14,并且上述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利用杠杆原理实现调速器的调速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和附件6中的调速器均是利用杠杆原理实现调速效果的。但是,本专利采用了不同于附件6的工作结构,本专利是通过调速齿轮15带动飞块14旋转,利用飞块14旋转产生的离心力的水平分力挤压怠速弹簧18,稳定怠速后与调速弹簧10相平衡,当调速器与工程机械等动力配套时,通过加力杆11的摆动,带动校正器12共同移动拉杆17,当调速器与发电配套时,通过加力杆11的摆动,不带动校正器12而移动拉杆17,从而转动柱塞4改变油量,而附件6是飞铁5的旋转带动伸缩轴6的轴向移动,通过调速杠杆7的转动移动拉杆11从而实现加油或减油,而且附件6也未公开校正器、怠速弹簧、启动弹簧、付杠杆等部件及其连接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附件5、6相结合并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3.1.2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操作手柄和高、低速限位螺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无操作手柄,调速弹簧的一端就无法挂在操作手柄上,调速弹簧的另一端单挂在加力杆上,是无法起到弹簧拉紧、调速作用的,调速器无法起到调速作用;高、低速限位螺钉是限定操作手柄的两个运动方向,限制柴油机高、低速。虽然“操作手柄和高、低速限位螺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这三个部件也是实现调速器工作必须的。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V型柴油机中V型角空间有限,喷油泵调速器的布置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二段)。而操作手柄是用于改变调速弹簧的拉力,从而使转速稳定在不同的速度上实现调速作用,高、低速限位螺钉是用于限制调速器可调节速度的范围。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要实现调速器在不同的速度上的调速作用以及限定一定的调速范围,设置“操作手柄和高、低速限位螺钉”是显而易见的,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认可高、低速限位螺钉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设置操作手柄和高、低速限位螺钉与本专利要解决的喷油泵调速器的布置问题并无必然的联系,不是解决该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7640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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