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玻璃瓶自动理瓶;竖瓶;立瓶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27
决定日:2011-05-10
委内编号:5W1014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28798.5
申请日:2009-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于龙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B65G 47/26 (2006.01)B65G 47/24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玻璃瓶自动理瓶、竖瓶、立瓶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是ZL200920028798.5,申请日是2009年07月02日,专利权人是于龙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玻璃瓶自动理瓶、竖瓶、立瓶机,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理瓶机构、竖瓶机构、立瓶机构,它们顺次连接,传送机构和理瓶机构贯穿始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瓶自动理瓶、竖瓶、立瓶机,其特征在于:竖瓶机构包括翻瓶装置,翻瓶装置设置为圆柱形的滚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瓶自动理瓶、竖瓶、立瓶机,其特征在于:滚轴可以双向运转。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瓶自动理瓶、竖瓶、立瓶机,其特征在于:立瓶机构包括分瓶导轨、接瓶整列装置,他们顺次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能清楚、完整说明理瓶装置如何将无序的散瓶整理整齐顺序传送,也没有能清楚、完整说明翻瓶装置的翻瓶过程,其立瓶整列装置和集瓶排出装置也无法实现其所述的分距、等距、锁距、解锁、翻转立瓶的功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不能够实现其功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2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书面意见及以下三份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8日、公开号为CN105716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8年09月23日、公开号为CN119359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90年08月29日、公告号为CN2061170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当庭陈述该书面意见,并指出附件1用来说明利用轨道槽理瓶是公知技术,附件2用来说明轨道槽理瓶是公知技术,附件3用来说明凸轮装置立瓶是公知技术。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1-3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该三份证据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全部无效。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2节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具体理由,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是通过轨道槽实现理瓶(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第三行);通过圆柱形滚轴与改向分流导轨3之间的空隙进行翻瓶,即实现竖瓶(见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附图标记3和4之间的空隙);而立瓶整列装置和集瓶排出装置实现的分距、等距、锁距、解锁、翻转立瓶的功能,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内容,是单独设置的装置,已经单独申请专利;(2)当庭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3的均涉及立瓶的机构,翻转和立瓶是合一的,瓶子容易卡住,需要人工整理,效率低,而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是将翻转和立瓶两个功能分开,先翻转再立瓶,从而提高机构可靠性,防止瓶子挤瓶子,效率高。
经查,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权人的陈述,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是将翻转和立瓶两个功能分开,先翻转再立瓶,而其当庭提交的附件1、3所涉及的立瓶机构均是翻转和立瓶合一的,可见,本专利中的翻瓶机构和立瓶机构不同于专利权人所提供的本领域常规含义的翻瓶机和立瓶机。说明书第【0006】-【0007】段的发明内容记载了“立瓶机构包括分瓶导轨、接瓶整列装置”,“立瓶机构的分瓶机构可以使竖瓶机构出来的瓶子实现第二次改向,并为其分距、等距、锁距、解锁、翻转立瓶”,说明书第【0011】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仅记载了“立瓶机构的分瓶导轨5可以使竖瓶机构出来的瓶子实现第二次改向,并为其分距、等距、锁距、解锁、反转,立瓶机构的接瓶整列装置可以使分瓶导轨反转下来的瓶子,在凸轮槽自动整列”,可见本专利中实现分距、等距、锁距、解锁、翻转立瓶功能的机构即为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立瓶机构。而根据专利权人的陈述,实现上述功能的机构已经单独申请专利,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已认可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该部分的结构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但是该部分正是使得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内容。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未对立瓶机构如何实现分距、等距、锁距、解锁、翻转功能做进一步详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实现分距、等距、锁距、解锁、翻转的功能。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2879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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