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30
决定日:2011-05-10
委内编号:4W1005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7666.7
申请日:2005-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程玉洁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尼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高雪
国际分类号:B65D 81/03(2006.01), B65D 85/30(2006.01), B65D 65/38(2006.01), B65D 30/02(2006.01), B31B 4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是清楚的。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即公开充分,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作为判断标准。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又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则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10027666.7,申请日为2005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10日,发明名称为“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包装袋由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树脂薄膜(2a),树脂薄膜(2b)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组成,其中树脂薄膜(2a)为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d),且在印刷时树脂薄膜(2a)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粘结在一起;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1),热封(a2)的热封,重叠好后先经过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1),热封(c2)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若重叠好后先经过多条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1),热封(c2),热封(c3),热封(c4)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种由多个空间(B)相连充气后形成的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D);
所述的立体包装材料(D),经过断续的热封(c3),热封(c4)两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A)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a)进入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利用树脂薄膜(2a)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d),使热封(a1)的底边部份与热封(c2)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假热封(b1)为空虚的假热封的技术;充气时空气经过配给供应总管(A)的开口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a),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B),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材料(U),即为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间(B),有断续的热封(c3),热封(c4)两条折叠线产生,断续状的折点四周未与热封(b)接触,这样空气依然很容易进入空间(B);热封(c3),热封(c4)两条折叠线的存在,包装材料(D)可以实现折叠和变形,更适合产品的多样性;所述的立体空气包装材料(D),热 封(c2)和热封(c3)之间形成一个可以折叠的面(B1),热封(c3)和热封(c4)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B2),热封(c4)和热封(c6)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B3),热封(c6)和树脂薄膜边缘形成一个余量面(B4);将折叠面(B1)和折叠面(B3)对置,在折叠面(B1)和折叠面(B3)的底面存在折叠面(B2);将折叠面(B1)和折叠面(B3)通过折叠线热封(c3)和热封(c4)折叠配置后,经过局部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物品(W)的空间;在折叠面(B1)和折叠面(B3)对置形成的折叠面(B2)的对立面即形成物品很容易放入的开口部。”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程玉洁(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18页。
附件2:专利号为ZL 20042004237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18日;
附件3:公开号为特开2005-162269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8页,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1页,共9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3日;
附件4:《塑料薄膜的印刷与复合》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第82-83页的复印件3页,陈昌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第2版、2006年3月北京第9次印刷;
附件5:申请号为02802859.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26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03月10日;
附件6:证书号为M256361的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23页,其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1日;
附件7:申请号为200310123865.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50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1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要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或被附件2和附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或被附件6和附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6、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附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由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由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3、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7-8行中有如下特征“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l)、热封(a2)的热封”,上述内容是指将四层树脂薄膜重叠放好进行热封,以形成热封线al、a2。也即热封线al、a2Z将四层树脂薄膜1、2a、2b、3粘合在一起。由此,该包装袋将无法实现充气,也不具有回绝空气的功能;权利要求1第8行中的特征为“重叠放好后先经过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1)、热封(c2)、热封(c6)的热封,则……”,在权利要求1的第8行中出现了两次“重叠放好”,不清楚既然第一次己重叠放好,为何还要重叠第二次;权利要求1第10行包括特征“若重叠好后先经过多条热封(b)的热封,再……”,这里第三次出现了“重叠好后”,使整个权利要求1的叙述混乱、毫无层次,更没有清楚地描述其制造方法的各具体步骤,而且也没有清楚地写明各条热封线al、a2、cl、以2等等是经热封那些薄膜而形成的;权利要求1第15行中包括特征“……进行局部的热封”,其中“局部的热封”中的局部不知是指哪里;权利要求1第15行包括特征“立体包装材料,……,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A)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a)进入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这一句话不通顺,主语不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第5行中的“更适合产品的多样性”是明显效果性的描述而非限定性的描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3段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同样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即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第7页第1段第5-8行“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1……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不仅没有写明制造方法的先后步骤,也没有说明各热封线al、a2、cl、c2、c3等是经热封哪些薄膜而形成的;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1-3行“由树脂薄膜2在热封al,热封a2的作用下热封在一起形成的分配通道a”也不清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认为:
(1)请求人认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理由是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与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符,属于法律适用不当;而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其已经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以及第6页第2段的记载,其中对空气立体包装袋进气通道的形成以及包括热封的先后步骤在内的存放介质空气空间的形成等制造方法均作了清楚、完整地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完全能够实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i)若将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对于附件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有:
A.包装袋由较宽的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和较窄的树脂薄膜2a、树脂薄膜2b组成,其中树脂薄膜2a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粘结在一起;
B.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l、热封a2热封,重叠放好先经过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d,热封c2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若重叠好后先经过多条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l,热封c2,c3,热封c4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种由多个空间B相连充气后形成的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D;
C.所述的立体包装材料D经过断续的热封c3,热封c4两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热封,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A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a进入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
D.利用树脂薄膜2a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d,使热封al的底边部分与热封c2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假热封bl为空虚的假热封技术。充气时空气经过配给供应总管A的开口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a,顺利进入每个空间B,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袋。
关于区别特征A,本专利在第二层树脂薄膜2a的内表面局部设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并且在印刷时对树脂薄膜2a的内表面局部进行电晕处理,以增加印刷阻隔装置的附着力,确保第二层树脂薄膜2a与第三层树脂薄膜2b不粘结在一起。而附件2只是在上、下气阀膜25、26之间位于进气道14(相当于本专利的配给供应总管A)处设置耐热印刷33,且没有对该耐热印刷33进行任何预处理,因而导致耐热印刷33与薄膜的附着力差,耐热印刷层易脱落,易使进气道14受阻。另外,在上、下气膜阀25、26所组成的气阀处设置的是网状印刷点34,网状印刷点34将上膜21、上气膜阀25、下气膜阀26三层热封在一起,实际上网状印刷点34是热封点。由于在该区域未设置耐热印刷层,而只能采用网状印刷点的方式进行热封,以确保空气能从网状印刷点之间的缝隙通过。该说明书附图1、3显示,该网状印刷点呈较大区域分布,这就给气流进入气室增加了较大阻力。而本专利的印刷阻隔装置d是位于热封c2之处,由于对印刷阻隔装置进行了电晕处理,可确保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之间不会粘结在一起,在气道内不会形成阻力,加上热封的区域较小,气流从供应总管A的开口进入分配通道便非常畅通。显然,在空气进入存放介质空间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方面,本专利要比附件2小得多,两者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明显不同。附件4虽然公开了凹版印刷外包装用的塑料薄膜图案时采用电晕放电处理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提高聚烯烃薄膜这一特定材料的整体外表面在凹版印刷时的表面张力,以提高油墨在其表面的附着力,达到在其表面印刷图案,美化商品包装的作用,因此处理的面积较大;而本专利是在存放空气的包装材料(通常是聚乙烯)进行热封时对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进行电晕处理,为制造空气流道而设计的一个耐高温防粘的印刷阻隔装置,该印刷阻隔装置表面无需覆盖油墨,且处理的是局部区域,处理面积很小。由于将凹版印刷的特定材料整体外表面进行大面积的电晕处理与存放空气的包装袋进行热封时对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进行小面积的电晕处理,两者在电晕处理时所确定电极的间隙、放电频率以及电源的阻抗匹配等均不相同。附件4并未给出电晕处理可用于空气包装袋的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以形成耐高温防粘的印刷层,起到在二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防粘性空气通道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电晕处理”用于空气包装袋局部热封以形成耐高温防粘的印刷阻隔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B,本专利的进气口假热封bl和树脂薄膜热封2a、树脂薄膜2b在热封al、热封a2的作用下热封在一起形成分配通道a,并形成一个密封的空间体。假热封bl是通过热封c2的热封直接作用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形成的,使树脂薄膜1与树脂薄膜2a热封在一起,树脂薄膜2与树脂薄膜2b热封在一起(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第4页第2段的解释)。根据附件3的中文译文第2段第1-3行、第3段第6行的记载:热封部10a-10c接合2枚薄片8、9以构成的单向阀7,被夹在构成缓冲用包装材的2枚薄片2、3间的指定位置处。该单向阀7与位于其下侧的薄片2被前述热封部16及17热熔在一起,所以单向阀7的位置稳定。可见,附件3中的热封部1Oa-10c是用于构成单向阀7,并通过热封部16及17将薄片8、9与下侧的薄片2三层热熔在一起,将单向阀7加以固定。很显然,本专利的热封al、a2与附件3中的热封部10a-10c其作用和效果均不相同,前者是用于构成分配通道a,而后者是用于形成单向阀7。本专利的热封c2是直接作用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使树脂薄膜2a与树脂薄膜1热封在一起,树脂薄膜2b与树脂薄膜3热封在一起,在树脂薄膜2a和2b之间形成空气通道,而由于第一层与二层树脂薄膜,第三层与第四层树脂薄膜分别热封在一起,有利于提高热封的质量与牢固度;而附件3采用热封部16及17将薄片8、9与下侧的薄片2三层热熔在一起,由于热封部16及17的存在,必然导致空气进入单向阀7时增加阻力。此外,本专利的热封c2所形成的产品结构以及产生技术效果与附件2的热封线35-3也不相同。显然,附件3也未给出热封al、热封a2以及热封c2在形成空气包装袋的空气分配通道任何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C,本专利通过四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热封,介质空气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A经由第一热封al、第二热封a2所形成的分配通道a进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与空气压力,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当停止充气时,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之间的缝隙,由于薄膜内表面自身的特殊性能而自动地吸附在一起,另外加上空气压力的作用,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之间的粘贴的更紧密,从而使进入的空气无法从空间B内渗漏出来,实现了薄膜自粘吸附单向防漏的功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0-13行)。而附件2采用的是普通塑料薄膜,不具有自粘性特点,且进气道14与气室10之间的上、下气阀膜25、26组成的气阀设有网状印刷点34,并将上、下气阀膜25、26和上膜21三层热封在一起,容易在热封35-3与网状印刷点34相交处产生折皱,影响气室的封密性,空气易从中泄漏;
关于区别特征D,本专利的树脂薄膜热封2a局部设有印刷阻隔装置d,使热封al的底边部分与热封c2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空虚的假热封bl,使空气能够顺利地从配给供应总管的开口经分配通道进入每个介质存放空间。如上所述,附件2是在进气道14处设有耐热印刷层33,而在上、下气膜阀25、26所组成的气阀处设置的是网状印刷(热封)点34,将上膜21、上气膜阀25、下气膜阀26三层热封在一起,空气从网状印刷(热封)点之间的缝隙进入气室,因而受到阻力较大。此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热封al的底边部分与热封c2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空虚的假热封bl,使空气能够顺利地从配给供应总管的开口经分配通道进入每个介质存放空间”的技术启示。
因此,相对于附件2、3或者附件2、3、4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且区别特征A-D均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ii)附件6公开的气体包装袋设有两条不平行的热封线犯,将上膜21、上气阀膜25及下气膜26三层薄膜热封在一起,使上、下气膜阀25,26及两条不平行的热封线32所围成空间的一个入气口35,为使入气口35不会热封在一起,因此在上、下气膜阀25、26之间设一耐热印刷33(参见其说明书第9页第2段)。由于没有对该耐热印刷33进行任何预处理,因而导致耐热印刷33与薄膜的附着力差,耐热印刷层易脱落,使进气通道受阻。附件6并未公开热封al、a2。而本专利的进气口假热封bl和树脂薄膜热封2a、树脂薄膜2b在热封al、热封a2的作用下热封在一起形成分配通道a,假热封bl是通过热封c2的热封直接作用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形成的,使树脂薄膜1与树脂薄膜2a热封在一起,树脂薄膜2与树脂薄膜2b热封在一起,树脂薄膜2a与2b之间由于印刷阻隔装置d的作用形成顺畅的空气通道。附件4虽然公开了凹版印刷外包装用的塑料薄膜图案时采用电晕放电处理的方法,但如以上分析,附件3未给出热封al、热封a2以及热封c2在形成空气包装袋的空气分配通道的技术启示。附件4也未给出电晕处理用于空气包装袋的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以形成耐高温防粘的印刷层,起到在二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空气通道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6、3的结合,或者附件6、3、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iii)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断续的热封c3、c4两个折叠点四周均与热封b不接触,使空气很容易进入空间B,由于热封c2、c3、c4的存在,可形成三个可折叠的面Bl-B3,形成可存放物品的空间;且热封c3、c4可将第一层树脂薄膜1和第四层树脂薄膜3热封住,从而有利于提高薄膜包装袋的整体强度和使用寿命。而附件2或者附件3均未公开在气体包装袋袋体中设有热封c2、c3,可将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热封在一起,而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无疑也具备创造性。
(4)请求人没有结合附件5、附件7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第三款的规定,附件5、7应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陈述了如下意见:
(1)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权利要求书仍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引用了说明书第3倒数第2段和第6页第2段的内容来证明其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回避了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指出的说明书第5页第1-3段、第7页第1段和第2段第1-3行的内容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问题,因此本专利仍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i)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特征A:其一、附件2中上下气阀膜之间设置的耐热印刷33位于进气道14处,设置该耐热印刷的目的是为避免上下气阀膜25、26在压制热封线35-3的制造过程中被热封在一起,以方便充气操作,因此本专利的印刷阻隔装置d与附件2的耐热印刷33在结构和效果上完全一致;其二、如附件4所示,电晕处理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三、专利权人认为的本专利在空气进入存放介质空间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比附件2中设置网状印刷点的技术方案要小,但是该特征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特征B:其一、专利权人认为的权利要求与附件2的区别仅记载于说明书中,未记载于权利要求1中;其二,附件3中的热封部10a-10c、16、17与本专利的热封a1、a2在结构和效果上都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为了当气室充气结束后减慢气体向进气口的回流速度,热封部10a-10c、16、17的结构决定了其本身就是单向阀,因此热封a1、a2被附件3公开了。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特征C:根据附件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2行,附件2的充气包装袋也是一种自粘膜回绝空气的包装袋,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特征D:附件2中的上下气阀膜之间设有耐热印刷33,其在横向横跨气体包装袋的整个宽度,耐热印刷33在纵向(参见附图4),从充气道14内一直向下延伸、穿过中间热封线35-3后,其底端位于气室10内,所以在热封线35-3年,上膜21和上气阀膜25热封在一起,下膜22和下气阀膜26热封在一起,上下气阀膜没有被热封在一起,由此形成气体进入气室10的入口,之后,气体通过上下气阀膜之间的通路进入各气室10,可见,附件2的上述结构和效果与本专利的结构和效果完全一致,区别特征D完全被附件2公开。
由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ii)附件6的气体包装袋是一种自粘膜回绝空气的包装袋,而且能解决包装材料防震效果有限的技术问题,因此队6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专利权人所称的“树脂薄膜1与树脂薄膜2a热封在一起,树脂薄膜2与树脂薄膜2b热封在一起”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此外,附件6的热封线37是直接作用在耐热印刷33上的,与本专利c2的结构和效果完全一致。
电晕处理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附件6的启示下,所属领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6中的热封线32的结构用于本专利的热封a2上,可见本专利的热封a1、a2被附件6、3所公开;此外,权利要求1中只罗列了热封a1、a2的名称,却没有记载这些热封的对象、位置和最终形态,专利权人试图将原本仅记载于说明书中的内容引入权利要求中以进一下确定其保护范围,显然已超出了专利法中所称的“解释”的范畴。
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iii)附件2的附图1和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4-5行公开了气室10上有断续的多条折叠线40,折叠线40恰可提供气室10作为弯折之用,使整个充气包装袋可成为一个袋体形状;同样,附件3的附图1也公开了上述特征;在气室上形成多条折叠线以弯折包装袋从而容纳物品已属所属领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附件2、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在无效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中已经说明,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厅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对于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于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鉴于该意见陈述书中未增加新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因此不再给予专利权人书面答辨的期限。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陈述意见,并在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提交相关书面意见。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并明确表示放弃附件7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是对于附件6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请求合议组进行核实。
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应当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下简称为旧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不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下称简称新法)提出,同时合议组允许请求人将依据新法提出的相关无效宣告的理由变更为旧法相应的无效理由。据此,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3、附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中的具体评述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此外,双方当事人就如下问题进一步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1)关于空气包装袋的自粘性,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6行(总第6页最后一段第4行)公开了“自粘性”的特征,并且树脂薄膜本身就具备自粘性,这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附图4中的箭头和空气的压力以及附件2中附图5所示的在气囊中形成的空气压力都是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和空气压力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利用树脂薄膜自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作用来达到自密封性能,而这是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特点之一就是应用自粘膜制造空气包装袋。
(2)关于树脂薄膜的自粘性以及附件2中的热封点34的作用,请求人认为:所有的树脂薄膜都具备自粘性的特点。如果附件2的包装袋中没有热封34,上气阀膜25、26不会固定靠向一边,但是本专利附图4并不像附件2中的空气方向那样,除塑料薄膜本身有自粘性外,本专利和附件2都是利用空气压力将两片内膜压紧,并靠向一边可以强化气密性,并且,附件2中靠向一边可以强化气密,这与本专利相同。专利权人则认为:一般的塑料没有经过特殊处理是不会具备自粘性的,附件2的附图5显示的两个薄膜是有空隙的,需要高压作用才能密封空气不外泄。附件2中靠向一边的气密性比较差,而本专利则采用自粘性材料,所需气压比较小,密封性较好。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5、6是专利文献,附件4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于附件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译文准确性亦予以认可。附件6是台湾专利公开文本,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6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附件2、3、5、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关于出版物的公开日,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附件4的印刷日为2006年3月,因此,附件4的公开日为2006年3月30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中包括特征“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1),热封(a2)的热封”,请求人认为上述描述是指热封线(a1、a2)将四层树脂薄膜(1、2a、2b、3)粘合在一起,由此无法对包装袋进行充气。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在上述特征之前已限定了“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粘结在一起”,其中的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合称为树脂薄膜(2),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理解为热封线(a1、a2)将四层树脂薄膜(1、2a、2b、3)粘合在一起,而是在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形成虚假的热封以便充入空气。因此,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是清楚的,即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的限定是清楚的。
(2)权利要求1中包括特征“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1),热封(a2)的热封,重叠好后先经过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1),热封(c2)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请求人认为该特征两次限定了“重叠”,从而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要求1的上述特征中两次出现了“重叠好/重叠放好”,造成了语义上的重复,但是这种语义上的重复并不影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因为上述特征仅仅描述了重叠步骤与多次热封的步骤,而无论怎么理解,都可以确定重叠步骤先行多次热封的步骤。也就是说,上述特征虽然在文字上存在语义重复的问题,但是其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是清楚的,不影响对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的清楚限定。
(3)权利要求1中包括特征“若重叠放好后先结过多条热封(b)的热封,再……”,请求人认为该特征中第三次出现了“重叠好后”,使权利要求1叙述混乱,没有清楚地写明各条热封线是经热封哪些薄膜形成的。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方面,权利要求1中此处采用了“若……,则……”的限定,因此此处的“重叠放好”是技术方案中的一种可选方式,与之前的“重叠放好/重叠好”并不构成矛盾,其对于重叠步骤和热封步骤的限定也是清楚的;另一方面,该权利要求1已经对于包装袋的制造方法的基本步骤以及最终实现的产品的基本结构和性能作出了清楚的限定,其中对于重叠、热封步骤的限定也是清楚的,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技术方案,确定其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至于各条热封是经过哪些薄膜形成,由于该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热封后的最终形态,即“形成一种由多个空间相连充气后形成的U形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据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设定各条热封作用的具体薄膜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上述特征并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的实施,要求其在该权利要求1中也进行清楚的说明是没有依据的。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第5页(下标第5页,实为说明书第2页)第1-3段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一致,因此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一样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2页第1-3段为本专利的发明内容部分,其内容与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一致,因此,如上文中对于权利要求1、2是否清楚的评述部分可知,该部分内容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是清楚的。更进一步来说,所述部分内容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清楚、完整,不至于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错误理解从而影响对技术方案的实现,因此说明书的上述部分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第7页(下标第7页,实为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8行“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1……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不仅没有写明制造方法的先后步骤,也没有说明各热封线al、a2、cl、c2、c3等是经热封哪些薄膜而形成的;并且,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7页(下标第7页,实为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1-3行“由树脂薄膜2在热封al,热封a2的作用下热封在一起形成的分配通道a”也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的该部分内容已经对于包装袋的制造方法的基本步骤以及最终实现的产品的基本结构和性能作出了清楚的限定,其中对于重叠、热封步骤的限定也是清楚的,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技术方案,至于各条热封是经过哪些薄膜形成,由于说明书第4页第9、11-12行已经限定了热封后的最终形态,即“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热封在一起形成的分配通道a,并形成一个密封的空间体”,据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设定各条热封作用的具体薄膜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内容已经清楚、完整地描述了技术方案,不影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实施,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的制造方法,附件2公开了一种充气包装袋以及制造该充气包装袋的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充气包装袋1由两层薄膜组成,分别为上膜21及下膜22,由上、下气阀膜25、26组成的气阀以适当的长度夹置于前述的上、下膜21、22之间,所述的两层薄膜及所述的上、下气阀膜可以采用塑料或塑胶等材质的薄膜(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3-26行及说明书附图2-5);充气包装袋1由若干个气室10连接而成,气室与气室之间以热封线31加以分割,充气包装袋1的一侧的适当处设有一进气口2,连接该进气口2设有一进气道14,进气道14有气路与各个气室10连通(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18-21行及说明书附图2-5);在所述薄膜的周边分别以铜模加以热压印形成热封线35,使整个充气包装袋能够密封,气体不会外泻(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4页第1-2行及附图1、3);在上、下气阀膜25、26之间设置一耐热印刷33,其位置恰位于进气道14处,设置该耐热印刷的目的是为避免上、下气阀膜25、26在压制热封线的制造过程中被热封在一起,以方便充气操作(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4页第4-7行);充气包装袋1上设有四条折叠线40(参见附件2的附图1、3、6、7),从图中可明显看出该折叠线40为断续的热封线,用于包装袋的热封配置。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附件2公开的充气包装袋包括上膜21、下膜22、上气阀膜25和下气阀膜26,这四层薄膜构成了充气包装袋的主体结构,构成四层薄膜的材质为塑料或塑胶,其属于树脂材料,并且,附件2中的上、下气阀膜25、26夹置于上、下膜21、22之间,耐热印刷33设置于上、下气阀膜25、26之间且具有防热封(即耐高温粘结)作用;另外,从附件2的附图1、3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上、下气阀膜25、26窄于上、下膜21、22,因此附件2中的上膜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树脂薄膜(1),下膜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树脂薄膜(3),上气阀膜25、下气阀膜2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树脂薄膜(2a、2b),耐热印刷3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也就是说,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包装材料由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树脂薄膜(2a)、树脂薄膜(2b)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组成,其中树脂薄膜(2a)为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d)”以及“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
再者,附件2的附图1、3显示了热封线31、35的位置,可以看到其存在于多处,并且,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和附图1、3,热封线31、35形成了多个空间相连的气室10,因此,多处热封线31、3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的热封(b、c1、c2、c6),热封线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封(c3、c4),该气室10相当于可以存放空气介质的空间(B),而进气道14作为向各气室10进行充气的总管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配给供应总管A;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重叠好后先经过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1),热封(c2)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若重叠好后先经过多条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1),热封(c2),热封(c3),热封(c4)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种由多个空间(B)相连充气后形成的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D)”以及技术特征“所述的立体包装材料(D),经过断续的热封(c3),热封(c4)两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
并且,在附件2中,当气体由充气包装袋之进气口2进入后,即可循着进气道14对各个气室10、10…进行充气操作(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6-8行),当充气包装袋充气之后,当气室10内之气体压力推压上、下气膜25、26紧密贴压于上膜21时,将封闭气室10之入气口,而形成气密,防止气室10内之气体逃逸(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20-23行)。因此,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充气时空气经过配合供应总管(A)的开口入并经过分配通道(a),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B),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材料(U)”。
如上所述,附件2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与附件2披露的技术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①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1),热封(a2)的密封;②在印刷时树脂薄膜(2a)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粘结在一起;③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④利用树脂薄膜(2a)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d),使热封(a1)的底边部分与热封(c2)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假热封(b1)为空虚的假热封的技术;⑤包装袋为U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充气包装袋,其中(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附图1-4)公开了该包装袋具有热封部1Oa、10b、10c、16、17。根据所述热封部所处的位置可知,其区别于那些用于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的热封部,因此附件3中的热封部10a、10b、10c、16、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封(a1、a2),该区别特征①被附件3公开了。
对于区别特征②、④,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是因为:(1)电晕处理是一种对塑料、纸张及金属箔等作表面处理的方法,其能够使薄膜表面形成氧化极化基从而产生极性,提高印刷油墨在其表面的附着牢度,其原理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广为人知。(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众所周知的是,在树脂薄膜的表面印刷形成的印刷阻隔装置(在对比文件2-1中称为耐热印刷)是一种油墨,其本身不具有热封性能,同时,为了使空气能够充入包装袋中,也必然需要使位于进气口的两层树脂薄膜之间不被真正的密封,也就是说,虽然在包装袋的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热封处理,但是由于该印刷阻隔装置(耐热印刷)的存在,在进气口的树脂薄膜之间必然需形成虚假的热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
对于区别特征⑤,其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利用折叠热封线的位置而将空气包装袋折叠成各种合适的形状是所属技术领域中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而U形也是一种常见的包装袋的形状。
对于区别特征③,其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6行(总第6页最后一段第4行)公开了“自粘性”的特征,并且树脂薄膜本身就具备自粘性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附图4中的箭头和空气的压力以及附件2中附图5所示的在气囊中形成的空气压力都是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和空气压力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6-18行仅仅公开了“充气完成结束进气操作时,则气室10内部之高压气体将推压上气阀膜25及下气阀膜26,两层膜片向上膜21一侧,并使上、下气膜25、26紧密贴压于上膜21上”,而并没有公开上、下气阀膜本身具有自粘性;其次,附件2中公开了“当气室10内之气体压力推压上、下气膜25、26紧密贴压于上膜时,将封闭气室10之入气口中,而形成气密,防止气室10内之气体逃逸”,因此附件2中仅利用了气囊中空气压力的作用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而不是如本专利那样还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第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了解的是,大多数的树脂薄膜,例如日常生活中所用的塑料包装袋,其本身在常温下并不具有自粘性,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空气包装袋内的气阀薄膜具有自粘性从而提高空气包装袋的密封性能已被广泛采用。因此,该区别特征③既未被附件2公开,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特征③解决了空气包装袋领域中使空气包装袋的内层树脂薄膜之间的粘贴的更紧密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更好的自封闭性能与密封性能的技术效果,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由于附件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件3、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的制造方法,附件6公开了一种气体包装袋以及制造该气体包装袋的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气体包装袋(1)由复数个气室(10)、(10)…连结而成,气室(10)是由四层薄膜组成,分别上膜(21)、上气阀膜(25)、下气阀膜(26)、下膜(22)等,该四层膜是由例如塑胶材质制成的薄膜(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8页实施方法部分及附图3-5,其中附图中还显示了上膜21和下膜22放在上下表层,上气阀膜25和下气阀膜26放在中间层);气室(10)的两侧分别各设有一条热封线(31)、(31),将四层膜热封在一起,而于该热封线31的顶端,气室(10)的开口(50)处的一侧形成两条热封线(37)、(38),开口(50)之另一侧形成另一条热封线(40),热封线(37)、(40)是将上膜(21)与下膜(22)两层热封在一起,与两侧的热封线(31)共同将气室(10)形成一密封空间,而热封线(38)则位于气室(10)的开口处,变是将上膜(21)与下膜(22)两层热封在一起(参见附件6的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行至第9页第7行);其中,每一个气室(10)的气体入口部(14)是互相连通,气体可由进气口(2)进入(参见附件6的说明书第9页第7-8行);为避免上、下气阀膜(25)、(26)在压制热封线之制造过程中热封在一起,因此在上、下气阀膜(25)、(26)间设一耐热印刷(33),使入气口(35)不会热封在一起,以方便充气操作之进行(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9页第12-16行及附图1、3-6);气室(10)设有折叠线(41)(42)(43)(44),当强化式气体包装袋(1)充气后,可循着该等折叠线(41)(42)(43)(44)折叠,将该包装袋弯折成一立体形态(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3-6行)。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附件6公开的气体包装袋包括上膜(21)、下膜(22)、上气阀膜(25)和下气阀膜(26),这四层薄膜构成了气体包装袋的主体结构,构成四层薄膜的材质为塑胶,其属于树脂材料,并且,附件6中的上、下气阀膜(25、26)夹置于上、下膜(21、22)之间,耐热印刷(33)设置于上、下气阀膜(25、26)之间且具有防热封(即耐高温粘结)作用;另外,从附件6的附图4、5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上、下气阀膜(25、26)窄于上、下膜(21、22),因此附件6中的上膜(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树脂薄膜(1),下膜(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树脂薄膜(3),上气阀膜(25)、下气阀膜(2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树脂薄膜(2a、2b),耐热印刷(3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也就是说,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包装材料由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树脂薄膜(2a)、树脂薄膜(2b)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组成,其中树脂薄膜(2a)为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d)”以及“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
再者,附件6的附图1显示了热封线(31、37、38、40)的位置,可以看到其存在于多处,并且,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和附图1,热封线(31、37、38、40)形成了多个空间相连的气室(10),因此,多处热封线(31、37、38、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的热封(b、c1、c2、c6),热封线(41、42、43、4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封(c3、c4),该气室(10)相当于可以存放空气介质的空间(B),而气体入口部(14)作为向各气室10进行充气的总管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配给供应总管A。由此可见,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1),热封(a2)的热封,重叠好后先经过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1),热封(c2)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若重叠好后先经过多条热封(b)的热封,再经过热封(c1),热封(c2),热封(c3),热封(c4)和热封(c6)的热封,则形成一种由多个空间(B)相连充气后形成的U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D)”以及技术特征“所述的立体包装材料(D),经过断续的热封(c3),热封(c4)两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
并且,在附件6中,当气体由气体包装袋之进气口(2)进入后,即可循着气体入口部(14)对各个气室(10)进行充气操作(参见附件6的说明书第9页第7-8行);当气室(10)充气完成,结合进气之操作,则气室(10)内部之高压气体将推压上气阀膜(25)及下气阀膜(26)之两层膜片偏向上膜(21)一侧,并使上、下气阀膜(25、26)紧密贴压于上膜(21)上(参见附件6第10页最后一段)。因此,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充气时空气经过配合供应总管(A)的开口入并经过分配通道(a),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B),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材料(U)”。
如上所述,附件6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与附件6披露的技术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①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a1),热封(a2)的密封;②在印刷时树脂薄膜(2a)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树脂薄膜(2a)和树脂薄膜(2b)粘结在一起;③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④利用树脂薄膜(2a)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d),使热封(a1)的底边部分与热封(c2)在印刷阻隔装置(d)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假热封(b1)为空虚的假热封的技术;⑤包装袋为U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充气包装袋,其中(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附图1-4)公开了该包装袋具有热封部1Oa、10b、10c、16、17。根据所述热封部所处的位置可知,其区别于那些用于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的热封部,因此附件3中的热封部10a、10b、10c、16、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封(a1、a2),该区别特征①被附件3公开了。
对于区别特征②、④,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是因为:(1)电晕处理是一种对塑料、纸张及金属箔等作表面处理的方法,其能够使薄膜表面形成氧化极化基从而产生极性,提高印刷油墨在其表面的附着牢度,其原理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广为人知。(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众所周知的是,在树脂薄膜的表面印刷形成的印刷阻隔装置(在对比文件2-1中称为耐热印刷)是一种油墨,其本身不具有热封性能,同时,为了使空气能够充入包装袋中,也必然需要使位于进气口的两层树脂薄膜之间不被真正的密封,也就是说,虽然在包装袋的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热封处理,但是由于该印刷阻隔装置(耐热印刷)的存在,在进气口的树脂薄膜之间必然需形成虚假的热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
对于区别特征⑤,其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利用折叠热封线的位置而将空气包装袋折叠成各种合适的形状是所属技术领域中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而U形也是一种常见的包装袋的形状。
对于区别特征③, 其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认为附件6的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公开了“自粘性”的特征,并且树脂薄膜本身就具备自粘性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附图4中的箭头和空气的压力以及附件6中附图5所示的在气囊中形成的空气压力都是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和空气压力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6的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仅仅公开了“当气室(10)充气完成,结合进气之操作,则气室(10)内部之高压气体将推压上气阀膜(25)及下气阀膜(26)之两层膜片偏向上膜(21)一侧,并使上、下气阀膜(25、26)紧密贴压于上膜(21)上”,而并没有公开上、下气阀膜本身具有自粘性,且附件6的技术方案仅仅利用了气囊中空气压力的作用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而不是如本专利那样还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其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了解的是,大多数的树脂薄膜,例如日常生活中所用的塑料包装袋,其本身在常温下并不具有自粘性,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空气包装袋内的气阀薄膜具有自粘性从而提高空气包装袋的密封性能已被广泛采用。因此,该区别特征③既未被附件6公开,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特征③解决了空气包装袋领域中使空气包装袋的内层树脂薄膜之间的粘贴的更紧密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更好的自封闭性能与密封性能的技术效果,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由于附件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附件3、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27666.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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