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31
决定日:2011-05-10
委内编号:4W1005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7668.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程玉洁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尼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高雪
国际分类号:B31B 41/00 (2006.01), B65D 81/03 (2006.01), B65D 65/4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是清楚的。。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即公开充分,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作为判断标准。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又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10027668.6,申请日为2005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06日,发明名称为“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包装袋由四层树脂薄膜组成,经过一系列热封设备的局部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四层树脂薄膜包括第一层树脂薄膜、第四层树脂薄膜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第二层树脂薄膜、第三层树脂薄膜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其中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且在印刷时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放在上下表层,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的热封,再经过多条第三热封的热封,再经过第四热封、第五热封、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和第六热封的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多个空间相连充气后形成立体空气包装材料;
所述的立体空气包装材料,经过断续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和第四折叠线四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介质空气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统一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进入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并利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使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为假热封;充气时空气经过配给供应总管的开口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材料,即为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程玉洁(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16页。
附件2:证书号为M256361的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23页,其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1日;
附件3:公开号为特开JP2005-162269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8页,以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1页,共9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3日;
附件4:《塑料薄膜的印刷与复合》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第82-83页的复印件3页,陈昌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第2版、2006年3月北京第9次印刷;
附件5:申请号为02802859.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26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03月10日;
附件6:申请号为200310123865.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50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1日;
附件7:专利号为ZL20042004237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18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要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或被附件2和附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或被附件6和附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6、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8行至最后,有如下特征“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放在上下表层,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a1)、第二热封(a2)的热封……”。很明显上述内容是指:将四层树脂薄膜重叠放好进行热封,以形成热封线al、a2。也即:热封线al、a2将四层树脂薄膜1、2a、2b、3粘合在一起。由此,该包装袋将无法实现充气,也不具有回绝空气的功能。该权利要求1虽是方法权利要求,但是并没有将其要保护的制造步骤清楚、完整地表达出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2段第2行至最后又限定了“……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即为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供袋”。这里“局部的热封”中的局部不知是指热封哪里,更不知C型立体包装袋是如何形成的。因此权利要求书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本专利第4页第1-2段(即说明书第2页第1-15行)与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一致,故也同样存在上述不清楚的问题。本专利第5页倒数第2段倒数第5行至最后(即说明书第3页第23-27行)“树脂薄膜1,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al、第二热封a2……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在此,不仅没有写明制造方法的先后步骤,也没有说明各热封线al、a2、cl、c2、c3等是经热封哪些薄膜而形成的。由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认为:
(1)请求人认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理由是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与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符,属于法律适用不当;而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其已经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以及第6页第2段的记载,其中对空气立体包装袋进气通道的形成以及包括热封的先后步骤在内的存放介质空气空间的形成等制造方法均作了清楚、完整地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完全能够实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i)若将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对于附件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有:
A.可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由两张较宽的第一层树脂薄膜、第四层树脂薄膜和两张较窄的第二层树脂薄膜、第三层树脂薄膜组成,其中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且在印刷时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与第三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
B.四层树脂薄膜重叠好后经过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的热封,再经过多条第三热封的热封,再经过第四热封、第四热封、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和第六热封的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
C.经过继续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和第四折叠线四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介质空气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统一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进入可以放以存放介质气空的空间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
D.利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使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为假热封,充气时空气经过配给总管的开口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便形成一个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
关于区别特征A,虽然附件4公开了凹版印刷外包装用的塑料薄膜图案时采用电晕放电处理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提高聚烯烃薄膜这一特定材料的整体外观表面在凹版印刷时的表面张力,以提高油墨在其表面的附着力,其处理面积较大,而本专利的印刷阻隔装置表面无需覆盖油墨,且处理面积较小。由于将凹版印刷的特定材料整体外表面进行大面积的电晕处理与存放空气的包装袋进行热封时对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进行小面积的电晕处理,两者在电晕处理时所确定电极的间隙、放电频率以及电源的阻抗匹配等均不相同。附件4并未给出电晕处理可用于空气包装袋的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以形成耐高温防粘的印刷层,起到在第二层和第三层二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空气通道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电晕处理”用于空气包装袋局部热封以形成耐高温防粘的印刷阻隔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B,附件3未给出第五热封c2以及第一热封al、第二热封a2共同形成空气包装袋印空气通道的任何技术启示。此外,附件2的折叠线41-44,并不是将上、下膜21、22热封住,也未显示包装袋的折叠点的四周与热封线31不接触。可见,附件2的折叠线41-44,与本专利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在结构和功能方面均不相同。
对于区别特征C,本专利采用自粘膜材料形成的空气包装袋相对于附件2其结构更简单,在满足气体密封的情况下,不需要过多的热封,有利于产品成本的降低。
对于区别特征D,附件2中的热封线37与本专利的第五热封c2,附件2的热封线32与本专利的第一热封al,两者在构造、作用和技术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因此,相对于附件2、3或者附件2、3、4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且区别特征A-D均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不相同,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5所公开。如前所述,附件3、4也未公开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6、附件3、附件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4)请求人没有结合附件5、附件7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第三款的规定,附件5、7应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陈述了如下意见:
(1)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权利要求书仍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引用了说明书第3倒数第2段和第6页第2段的内容来证明其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回避了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指出的说明书第4页第1-2段、第5页倒数第2段倒数第5行至最后的内容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问题,因此本专利仍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i)附件2的气体包装袋是一种自粘膜回绝空气的包装袋,而且能解决包装材料防震效果有限的技术问题,故附件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
并且,附件2并不存在专利权人所述的耐热印刷盲点和所谓有的增加空气阻力的问题。唯一能得出的结论是:本专利的热封c2的结构和效果与附件2中的热封线37相同,本专利的热封al的结构和效果与附件2中的热封线32相同。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描述热封c2、al的热封对象、位置和最终形态等,专利权人试图将原本仅记载于说明书中的内容引入到权利要求中以进一步确定其保护范围,显然已超出了专利法中所称的“解释”的范畴。
关于区别特征A,附件4中虽然仅提到可应用于聚烯烃薄膜,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薄膜材料为树脂,而聚烯烃是一种常见的树脂,而专利权人所称本专利可采用的聚乙烯正属于聚烯烃的一种。另外,专利权人称其权利要求中进行电晕处理仅为“内表面的局部”,因附件2的耐热印刷也是在局部形成(见附件2的附图4、5),因此进行电晕处理的部分也必须仅为局部。很显然,电晕处理技术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B,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仅罗列了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第三热封、第四热封、第六热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折叠线的名称,但却没有记载这些热封线/折叠线的热封对象、位置和最终形态。因此,专利权人试图将原本仅记载于说明书中的内容引入到权利要求中以进一步确定其保护范围,显然己超出了专利法中所称的“解释”的范畴。且附件3中的热封部10a、10b、10c、16、17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al、a2,附件2的热封线37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c2,折叠线41、42、43、4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折叠线。此外,在气体包装袋上设置折叠线以进行弯折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C,附件2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5-3行记载了“上膜、上气阀膜、下气阀膜和下膜,是由塑胶材质制成的薄膜”,属于树脂薄膜,故附件2的薄膜具有自粘性特点。
关于区别特征D,附件2的热封线32与本专利的热封a1的结构和效果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ii)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相对于附件6、附件3、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厅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对于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于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鉴于该意见陈述书中未增加新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因此不再给予专利权人书面答辨的期限。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陈述意见,并在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提交相关书面意见。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并明确表示放弃附件5、附件7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放弃涉及附件5、附件7的无效请求理由。专利权人对附件1、3、4、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是对于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请求合议组进行核实。
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因此应当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简称为旧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不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下称简称新法)提出,同时,合议组允许请求人将依据新法提出的相关无效宣告的理由变更为旧法之中相应的无效理由。据此,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仅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中的具体评述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此外,双方当事人就如下问题进一步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1)关于空气包装袋的自粘性,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6行(总第6页最后一段第4行)公开了“自粘性”的特征,并且树脂薄膜本身就具备自粘性,这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附图4中的箭头和空气的压力以及附件2中附图5所示的在气囊中形成的空气压力都是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和空气压力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利用树脂薄膜自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作用来达到自密封性能,而这是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特点之一就是应用自粘膜制造空气包装袋。
(2)关于树脂薄膜的自粘性以及附件2中的热封点34的作用,请求人认为:所有的树脂薄膜都具备自粘性的特点。如果附件2的包装袋中没有热封34,上气阀膜25、26不会固定靠向一边,但是本专利附图4并不像附件2中的空气方向那样,除塑料薄膜本身有自粘性外,本专利和附件2都是利用空气压力将两片内膜压紧,并靠向一边可以强化气密性,并且,附件2中靠向一边可以强化气密,这与本专利相同。专利权人则认为:一般的塑料没有经过特殊处理是不会具备自粘性的,附件2的附图5显示的两个薄膜是有空隙的,需要高压作用才能密封空气不外泄。附件2中靠向一边的气密性比较差,而本专利则采用自粘性材料,所需气压比较小,密封性较好。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2、3、6是专利文献,附件4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于附件3、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译文准确性亦予以认可。附件2是台湾专利公开文本,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2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附件2、3、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关于出版物的公开日,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附件4的印刷日为2006年3月,因此,附件4的公开日为2006年3月30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中包括特征“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放在上下表层,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的热封”,请求人认为上述描述是指热封线将四层树脂薄膜粘合在一起,由此无法对包装袋进行充气,从而造成该权利要求1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在上述特征之前已限定了“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理解为热封线将四层树脂薄膜粘合在一起,而能够理解是在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虚假的热封以便充入空气。因此,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
(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特征“……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即为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请求人认为该“局部”不知是指热封哪里,更不知C型立体包装袋是如何形成的。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中的“进行局部的热封”特征之后,紧接着限定了所述局部热封的技术效果,即“介质空气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统一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进行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由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限定能够清楚地了解在哪些局部进行热封从而取得该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中无须对具体的“局部”的位置进行限定就能够清楚地限定技术方案。此外,该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折叠线的配置,而空气包装袋的具体形状是由折叠线的位置决定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空气包装袋的最终形状来确定相应折叠线的具体位置,因此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是清楚的,从而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的确定是清楚的。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第4页(下标第4页,实为说明书第2页)第1-3段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一致,因此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一样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2页第1-3段为本专利的发明内容部分,其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致,因此,如上文中对于权利要求1、2是否清楚的评述部分可知,该部分内容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是清楚的。更进一步来说,所述部分内容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清楚、完整,不至于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错误理解从而影响对技术方案的实现,因此说明书的上述部分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第5页(下标第5页,实为说明书第3页)第2段倒数第5行至最后“树脂薄膜1,树脂薄膜3放在上下表层,树脂薄膜2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a1、第二热封a2……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不仅没有写明制造方法的先后步骤,也没有说明各热封线al、a2、cl、c2、c3等是经热封哪些薄膜而形成的。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的该部分内容已经对于包装袋的制造方法的基本步骤以及最终实现的产品的基本结构和性能作出了清楚的限定,其中对于重叠、热封步骤的限定也是清楚的,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技术方案,至于各条热封是经过哪些薄膜形成,由于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已经限定了热封后的最终形态,即“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B”、“热封在一起形成的分配通道a,并形成一个密封的空间体”,据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设定各条热封作用的具体薄膜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内容已经清楚、完整地描述了技术方案,不影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实现,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的制造方法,附件2公开了一种气体包装袋以及制造该气体包装袋的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气体包装袋(1)由复数个气室(10)、(10)…连结而成,气室(10)是由四层薄膜组成,分别上膜(21)、上气阀膜(25)、下气阀膜(26)、下膜(22)等,该四层膜是由例如塑胶材质制成的薄膜(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8页实施方法部分及附图3-5,其中附图中还显示了上膜21和下膜22放在上下表层,上气阀膜25和下气阀膜26放在中间层);气室(10)的两侧分别各设有一条热封线(31)、(31),将四层膜热封在一起,而于该热封线31的顶端,气室(10)的开口(50)处的一侧形成两条热封线(37)、(38),开口(50)之另一侧形成另一条热封线(40),热封线(37)、(40)是将上膜(21)与下膜(22)两层热封在一起,与两侧的热封线(31)共同将气室(10)形成一密封空间,而热封线(38)则位于气室(10)的开口处,亦是将上膜(21)与下膜(22)两层热封在一起(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行至第9页第7行);其中,每一个气室(10)的气体入口部(14)是互相连通,气体可由进气口(2)进入(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9页第7-8行);为避免上、下气阀膜(25)、(26)在压制热封线之制造过程中热封在一起,因此在上、下气阀膜(25)、(26)间设一耐热印刷(33),使入气口(35)不会热封在一起,以方便充气操作之进行(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9页第12-16行及附图1、3-6);气室(10)设有折叠线(41)(42)(43)(44),当强化式气体包装袋(1)充气后,可循着该等折叠线(41)(42)(43)(44)折叠,将该包装袋弯折成一立体形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3-6行)。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附件2公开的气体包装袋包括上膜(21)、下膜(22)、上气阀膜(25)和下气阀膜(26),这四层薄膜构成了气体包装袋的主体结构,构成四层薄膜的材质为塑胶,其属于树脂材料,并且,附件2中的上、下气阀膜(25、26)夹置于上、下膜(21、22)之间,耐热印刷(33)设置于上、下气阀膜(25、26)之间且具有防热封(即耐高温粘结)作用;另外,从附件2的附图4、5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上、下气阀膜(25、26)窄于上、下膜(21、22),因此附件2中的上膜(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层树脂薄膜,下膜(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层树脂薄膜,上气阀膜(25)、下气阀膜(2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层、第三层树脂薄膜,耐热印刷(3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也就是说,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包装袋由四层树脂薄膜组成,经过一系列热封设备的局部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四层树脂薄膜包括第一层树脂薄膜、第四层树脂薄膜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第二层树脂薄膜、第三层树脂薄膜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其中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以及“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放在上下表层,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放在中间层”。
再者,附件2的附图1显示了热封线(31、37、38、40)的位置,可以看到其存在于多处,并且,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和附图1,热封线(31、37、38、40)形成了多个空间相连的气室(10),因此,多处热封线(31、37、38、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热封,热封线(41、42、43、4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折叠线,该气室(10)相当于可以存放空气介质的空间,而气体入口部(14)作为向各气室10进行充气的总管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配给供应总管。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再经过多条第三热封的热封,再经过第四热封、第五热封、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和第六热封的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多个空间相连充气后形成立体空气包装材料”以及技术特征“所述的立体空气包装材料,经过断续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和第四折叠线四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
并且,在附件2中,当气体由气体包装袋之进气口(2)进入后,即可循着气体入口部(14)对各个气室(10)进行充气操作(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9页第7-8行);当气室(10)充气完成,结合进气之操作,则气室(10)内部之高压气体将推压上气阀膜(25)及下气阀膜(26)之两层膜片偏向上膜(21)一侧,并使上、下气阀膜(25、26)紧密贴压于上膜(21)上(参见附件2第10页最后一段)。因此,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充气时空气经过配给供应总管的开口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材料”。
如上所述,附件2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与附件2披露的技术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①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的热封;②在印刷时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③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④利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使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为假热封;⑤包装袋为C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充气包装袋,其中(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附图1-4)公开了该包装袋具有热封部1Oa、10b、10c、16、17。根据所述热封部所处的位置可知,其区别于那些用于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的热封,因此附件3中的热封部10a、10b、10c、16、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热封、第二热封;而上述热封部在热封时必然是重叠放好的,因此该区别特征①被附件3公开了。
对于区别特征②、④,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是因为:(1)电晕处理是一种对塑料、纸张及金属箔等作表面处理的方法,其能够使薄膜表面形成氧化极化基从而产生极性,提高印刷油墨在其表面的附着牢度,其原理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广为人知。(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众所周知的是,在树脂薄膜的表面印刷形成的印刷阻隔装置(在附件2中称为耐热印刷)是一种油墨,其本身不具有热封性能,同时,为了使空气能够充入包装袋中,也必然需要使位于进气口的两层树脂薄膜之间不被真正的密封,也就是说,虽然在包装袋的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热封处理,但是由于该印刷阻隔装置(耐热印刷)的存在,在进气口的树脂薄膜之间必然需形成虚假的热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
对于区别特征⑤,其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利用折叠热封线的位置而将空气包装袋折叠成各种合适的形状是所属技术领域中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而C形也是一种常见的包装袋的形状。
对于区别特征③,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公开了“自粘性”的特征,并且树脂薄膜本身就具备自粘性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附图4中的箭头和空气的压力以及附件2中附图5所示的在气囊中形成的空气压力都是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和空气压力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2的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仅仅公开了“当气室(10)充气完成,结合进气之操作,则气室(10)内部之高压气体将推压上气阀膜(25)及下气阀膜(26)之两层膜片偏向上膜(21)一侧,并使上、下气阀膜(25、26)紧密贴压于上膜(21)上”,而并没有公开上、下气阀膜本身具有自粘性,且附件2的技术方案仅仅利用了气囊中空气压力的作用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而不是如本专利那样还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其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了解的是,大多数的树脂薄膜,例如日常生活中所用的塑料包装袋,其本身在常温下并不具有自粘性,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使空气包装袋内的气阀薄膜具有自粘性从而提高空气包装袋的密封性能已被广泛采用。因此,该区别特征③既未被附件2公开,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特征③解决了空气包装袋领域中使空气包装袋的内层树脂薄膜之间的粘贴的更紧密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更好的自封闭性能与密封性能的技术效果,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C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的制造方法,附件6公开了一种包装元件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包装材料S1是通过两个挠性塑料薄膜片1和2热熔接而形成的分层片;由附图标记6、8、9、10表示的线(熔接缝)是两个挠性塑料薄膜片热熔接所沿着的线;包装材料设有多个平行的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其中储有作为减震介质的空气;每一个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是由第一薄膜1和2沿着熔接线10热熔接形成的;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设有止回阀4,止回阀4位于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的其中一个纵向端部处;止回阀4使空气沿着被充填到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中的方向通过止回阀4(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7页第14行);止回阀包括上部膜4a和底部膜4b(参见附件6说明书附图2);薄膜2设有止回阀4的底部4b和止回阀4的密封部分4c,密封部分4c是由一种在两个薄膜1和2沿着8相互热熔接在一起时的温度下不熔化的材料制成的;薄膜1和2沿着线6、8、9、10相互热熔在一起,线9和线10沿着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的纵向平行延伸,线6和8沿着垂直于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的纵向的方向延伸,线6位于包装材料S1与区域8相对的一个纵向端部处(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7页第7-14行以及附图1、2);该密封部分4c位于上部膜4a和下部膜4b之间(参见附件6的附图29)。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附件6公开的包装材料包括薄膜1、薄膜2、上部膜4a和下部膜4b,这四层薄膜构成了气体包装袋的主体结构,构成四层薄膜的材质为塑料,其属于树脂材料,并且,附件6中的上部膜4a和下部膜4b夹置于薄膜1、薄膜2之间,密封部分4c设置于上部膜4a和下部膜4b之间且具有防热封(即耐高温粘结)作用;另外,从附件6的附图2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上部膜4a和下部膜4b窄于薄膜1、薄膜2,因此附件6中的薄膜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层树脂薄膜,薄膜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层树脂薄膜,上部膜4a和下部膜4b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层、第三层树脂薄膜,密封部分4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也就是说,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包装袋由四层树脂薄膜组成,经过一系列热封设备的局部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四层树脂薄膜包括第一层树脂薄膜、第四层树脂薄膜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第二层树脂薄膜、第三层树脂薄膜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其中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以及“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放在上下表层,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放在中间层”。
再者,附件6的附图1、2显示了热熔接线6、8、9、10的位置,可以看到其存在于多处,并且,根据附件6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和附图1、2,热熔接线6、8、9、10形成了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因此,多处热熔接线6、8、9、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热封,该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相当于可以存放空气介质的空间。由此可见,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再经过多条第三热封的热封,再经过第四热封、第五热封、……和第六热封的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多个空间相连充气后形成立体空气包装材料”以及技术特征。
如上所述,附件6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与附件6披露的技术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①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的热封;经过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四条折叠线折叠配置,进行局部的热封,介质空气经空气配给总管统一进入分配通道进入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充气时空气经过配给供应总管的开口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材料;②在印刷时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③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④利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使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为假热封;⑤包装袋为C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充气包装袋,其中(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附图1-4)公开了该包装袋具有热封部1Oa、10b、10c、16、17。根据所述热封部所处的位置可知,其区别于那些用于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的热封,因此附件3中的热封部10a、10b、10c、16、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热封、第二热封;并且,附件3的附图1中还显示了多个横向断续的热封部,根据其位置,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和第四折叠线;此外,附件3的中文译文第0013段及附图1公开了空气注入路径6和空气注入口6a,该空气注入路径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配给总管,该空气注入口6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配给总管的开口。因此,区别特征①被附件3公开了。
对于区别特征②、④,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是因为:(1)电晕处理是一种对塑料、纸张及金属箔等作表面处理的方法,其能够使薄膜表面形成氧化极化基从而产生极性,提高印刷油墨在其表面的附着牢度,其原理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广为人知。(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众所周知的是,在树脂薄膜的表面印刷形成的印刷阻隔装置是一种油墨,其本身不具有热封性能,同时,为了使空气能够充入包装袋中,也必然需要使位于进气口的两层树脂薄膜之间不被真正的密封,也就是说,虽然在包装袋的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热封处理,但是由于该印刷阻隔装置(耐热印刷)的存在,在进气口的树脂薄膜之间必然需形成虚假的热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
对于区别特征⑤,其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利用折叠热封线的位置而将空气包装袋折叠成各种合适的形状是所属技术领域中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而C形也是一种常见的包装袋的形状。
对于区别特征③,请求人认为附件6的第14页(说明书第7页)第1段公开了“自粘性”的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6附件6的说明书第7页第1段仅仅公开了“止加阀4使空气沿着被充填到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中的方向通过止回阀4。参见图2,在空气充填到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中后,止回阀4利用在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中的空气所产生的压力阻止减震介质储放部分3中的空气回流”,而并没有公开上、下气阀膜本身具有自粘性,且附件6的技术方案仅仅利用了气囊中空气压力的作用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而不是如本专利那样还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此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了解的是,大多数的树脂薄膜,例如日常生活中所用的塑料包装袋,其本身在常温下并不具有自粘性,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空气包装袋内的气阀薄膜具有自粘性从而提高空气包装袋的密封性能已被广泛采用。因此,该区别特征③既未被附件6公开,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特征③解决了空气包装袋领域中使空气包装袋的内层树脂薄膜之间的粘贴的更紧密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更好的自封闭性能与密封性能的技术效果,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27666.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