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中改善信号捕获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29
决定日:2011-05-12
委内编号:4W1006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809639.3
申请日:1999-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吴佳
国际分类号:G01S5/14(2006.01),G01S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9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2日、名称为“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中改善信号捕获的方法”的99809639.3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8年08月13日和1999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是2001年02月13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减少在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中码移位搜索以更快地捕获卫星信号的方法,该GPS接收机被集成在移动站MS上,该移动站包括一个工作在无线电网络上的收发信机,该方法包括步骤:
确定一个代表MS与服务于MS的基站收发信机系统BTS之间往返传播延迟的时间周期;和
在MS上使用该时间周期计算由于用户位置而造成的码移位不确定性的范围;其中时间周期是一个识别BTS和MS之间码元传输速率一小部分的定时提前量,以及码移位不确定性小于比定时提前量大的一个量,这一个量为: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然后与光速和定时提前量的时间周期相乘,再除以GPS粗捕获码片的波长。
2.减少在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中码移位搜索以更快地捕获卫星信号的方法,该GPS接收机被集成在移动站MS上,该移动站包括一个工作在无线电网络上的收发信机,该方法包括步骤:
确定一个代表MS与服务于MS的基站收发信机系统BTS之间拄返传播延迟的时间周期;和
在MS上使用该时间周期计算由于用户位置而造成的码移位不确定性的范围,其中时间周期是一个识别BTS和MS之间码元传输速率一小部分的定时提前量,BTS传递BTS[X]的位置信息给MS,而MS具有代表卫星位置的信息,以及对于卫星i的码移位不确定性小于将对卫星i的估计视线矢量投影到本地正切平面的幅度乘以一个比定时提前量大的一个量,这一个量为: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然后与光速和定时提前量的时间周期相乘,再除以GPS粗捕获码片的波长。
3.按照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BTS传递代表可观察卫星位置的信息给MS,并且该信息用于计算所述范围。
4.按照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MS通过使用以前根据GPS卫星信号解调和存储在内部存储器内的星历信息确定可观察卫星位置。
5.减少在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中码移位搜索以更快地捕获卫星信号的方法,该GPS接收机被集成在移动站MS上,该移动站包括一个工作在无线电网络上的收发信机,该方法包括步骤:
确定一个代表MS与服务于MS的基站收发信机系统BTS之间往返传播延迟的时间周期;和
在MS上使用该时间周期计算由于用户位置而造成的码移位不确定性的范围,其中时间周期是一个识别BTS和MS之间码元传输速率一小部分的定时提前量,BTS向MS传递代表可观察卫星仰角的信息,以及码移位不确定性小于对MS的可观察卫星仰角的余弦和比定时提前量大的一个量的乘积,这一个量为: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然后与光速和定时提前量的时间周期相乘,再除以GPS粗捕获码片的波长。”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3129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9月12日(即本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26402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2日(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以及码移位不确定性小于比定时提前量大的一个量,这一个量为: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然后与光速和定时提前量的时间周期相乘,再除以GPS粗捕获码片的波长”、独立权利要求2中的“以及对于卫星i的码移位不确定性小于将对卫星i的估计视线矢量投影到本地正切平面的幅度乘以一个比定时提前量大的一个量,这一个量为: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然后与光速和定时提前量的时间周期相乘,再除以GPS粗捕获码片的波长”、独立权利要求5中的“以及码移位不确定性小于对MS的可观察卫星仰角的余弦和比定时提前量大的一个量的乘积,这一个量为: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然后与光速和定时提前量的时间周期相乘,再除以GPS粗捕获码片的波长”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3、4由于引用权利要求2,也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5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2、5的方法步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而其没有记载这些特定条件,故上述权利要求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从属权利要求3、4由于引用权利要求2,也存在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5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用于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专利法第33条,将说明书中公开的参数值代入公式中证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定时提前量也小于一个量,能够从本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说明书中以最大0.5比特的误差为例来估计移动站和基站之间的距离时得到((TA 0.5)/2)*c*,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随着TA测量精度的变化,误差值还可以为不同于0.5的其他值,因此权利要求1中用“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的表述代替具体误差值0.5,其符合本发明的构思,故上述修改可以从原始记载范围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范围;同理,权利要求2、5的修改也未超范围;(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独立权利要求1、2、5无论是否记载说明书中的特定条件,根据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其都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故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5的主题名称、用词用语都是清楚的,且从权利要求1-5的整体来看其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本专利PCT国际申请原文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一致性无异议,即认可证据1的内容可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其中,关于专利法第33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内容,其删除了“加上0.5”,并将“除以2”修改为“近似除以2”,这种对公式描述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权人认为原说明书公式6中的(TA 0.5)/2中的0.5表示的就是一个误差值,每次根据具体情况误差可能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中的“近似”表示的就是一个误差;而请求人认为这个误差是不确定的,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误差范围,说明书中只公开了(TA 0.5)/2这一个计算方式,权利要求1限定的“近似除以2”中的“近似”不确定是什么数值,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倒数第1行至第13页第4行公开的内容结合说明书附图3可知,其中实线部分对应TA值,虚线部分对应TA和分辨率相加的值,且说明在GSM标准中TA的取值范围为[0,63],根据TA取值的不同,误差值也会相应的变化,误差值最大取值为0.5。对于请求人提出的针对当庭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庭后书面答复的请求,合议组指定口审结束后的十五日之内为答复期,除此之外合议组不再接收任何书面意见。
在合议组指定的答复期内,请求人未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PCT国际申请,专利法第33条所提到的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指的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虽然证据1是该PCT申请的国家公开文本,但是鉴于口审时,专利权人对二者内容上的一致性无异议,故合议组以证据1中所公开的内容就专利法第33条进行评述。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减少在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中码移位搜索以更快地捕获卫星信号的方法。本专利授权权利要求1中包括经修改的技术特征“码移位不确定性小于比定时提前量大的一个量,这一个量为: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然后与光速和定时提前量的时间周期相乘,再除以GPS粗捕获码片的波长”,其在证据1中对应的内容为:证据1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码移位不确定性通过公式计算出范围:”;证据1说明书第13页第8-9行记载的公式(6):以及第13页第2-3行的说明“在GSM系统中,TA按照往返延迟报告因此往返路径有0.5比特不确定性”。
由证据1中的文字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是对证据1中公式(6)和权利要求4的公式进行的文字描述,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删除了“加上0.5”,并将“除以2”修改为“近似除以2”,这种修改使得权利要求1超范围:权利要求1中的“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即TA近似除以2)是一种不确定的计算方式,而证据1中公式(6)和原权利要求4公式中的0.5是一个定量,该定量使得(TA 0.5)/2为一种确定的计算方式,二者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计算结果才可能等同;又根据GSM标准,同时,专利权人也承认,TA的取值范围为[0,63],显然当TA取值较小时,TA近似除以2不能等同于(TA 0.5)/2,即该修改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即使根据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将公式(6)和原权利要求4中的0.5仅看成是一个误差值的示例,其实际误差可随TA值相应变化,或者说仅根据公式(6)中的前半段来计算码移位不确定性,上述修改方式仍然超范围:首先,“近似除以2”在证据1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从未有过任何文字记载或者相关限定;其次,“近似除以2”的表述涵盖了多种运算方式,只要运算后除以2得到的值与直接除以2得到的数值差别很小,其都属于“近似除以2”的保护范围,但是证据1中只公开了与误差相加/减这一种运算方式,即(TAx)/2,且误差x的范围仅限定为0.5,即上述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证据1中没有记载的新内容,即TA与误差值相加减之外的运算方式以及误差值范围在0.5之外但相较TA的数值大小足够小的误差值;此外关于附图3,合议组认为其仅是一个示意性的图例,从图中虚线与实线的关系也完全难以看出专利权人所声称的近似关系;因此,上述修改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中修改后的技术特征“网络指定单位给出的往返传播延迟近似除以2然后与光速和定时提前量的时间周期相乘,再除以GPS粗捕获码片的波长”既未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故权利要求2、5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4由于引用权利要求2,也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9809639.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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