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29
决定日:2011-05-12
委内编号:5W1013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08894.3
申请日:2010-0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环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宋晓晖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G01N 15/06(2006.01),G08C 19/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020108894.3,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3日,专利权人为青岛环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粉尘浓度传感器和浓度信号变送器,粉尘浓度传感器包括固定设置于其上端的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浓度信号变送器设置在接线盒体内,即粉尘浓度传感器和浓度信号变送器呈一体式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粉尘浓度传感器包括探棒,探棒的外圆周面上套有防腐套管,探棒过紧固连接件与接线盒体定连接,紧固连接件顶端与接线盒体间为螺纹连接,对应的底端与焊接底座上端呈螺纹固定连接,焊接底座的下端焊接在测量管道中,紧固连接件与探棒之间设有耐压套管,紧固连接件、耐压套管与探棒之间均通过过盈配合连接,信号传输导线的一端与探棒的顶端端头连接,探棒的端头设有内螺纹孔,通过螺丝压接信号传输导线,信号传输导线的另一端与浓度信号变送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线盒体的外侧固定有电缆接头,电缆接头内连接有二芯线缆。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浓度信号变送器为设置在接线盒体内的电子放大电路,该电路由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三部分组成。”
针对本专利,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12547U、专利权人为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11年01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未填写依据的证据,附件清单未写明页数为由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
2011年02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再次提交的附件1,其中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与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3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和2011年02月18日两次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
(2)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3)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当庭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庭后不需要答辩期,不再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为公开出版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另外,附件1属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因此,附件1仅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1、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没有对耐压套管的材质、制作方式作出任何技术性的说明,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参见第[0005]、[0006]段),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中传输信号不稳定、测量精度低的缺陷,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了一种粉尘浓度传感器和浓度信号变送器成一体结构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所述的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包括耐压套管等在内的各零部件。其中,本专利说明书在第[0014]段第6-8行记载“紧固连接件3与探棒7之间设有耐压套管4,耐压套管4用于阻隔被测量气体的压力,缓冲安装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力,防止探棒7因较大压力导致变形或破裂。紧固连接件3、耐压套管4与探棒7之间均通过过盈配合实现相互连接”,此外,本专利图1中也明确示出耐压套管4设置于紧固连接件3和探棒7之间;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耐压套管在所述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中的设置位置、所起的作用、以及耐压套管与其他部件的装配连接关系进行了描述,并且本专利为用于除尘装置的测量仪器,涉及机械电子领域,其各种零部件的功能、使用原理、适用材质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在于发明测量仪器中某个具有特殊作用的零件,而在于改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中传输信号不稳定、测量精度低的缺陷,综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整体信息,结合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实验手段就能确定耐压套管的适用材质、制作方式等,从而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另外,针对请求人所强调的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有不锈钢材质的紧固连接件,附件1技术方案中相应有不锈钢材质的传感器主体的情况下,耐压套管的耐压作用没有意义的主张,合议组认为:由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可知(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紧固连接件3的作用是将探棒7与接线盒体2固定连接,而耐压套管的作用为用于阻隔被测量气体的压力、缓冲安装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力、防止探棒因较大压力导致变形或破裂,由此可见,紧固连接件与耐压套管并非相同零部件且作用也并不相同;至于附件1中的传感器主体是否使得本专利中的耐压套管不能发挥作用,附件1中并无相关记载,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请求人的主张。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涉及的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在说明书中未进行任何具体表述,而该电路涉及的信号采集及处理问题在说明书中没有进行任何披露,故本专利没有对涉及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浓度信号变送器9为设置在接线盒体2内的电子放大电路,该电路由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三部分组成。其作用是将粉尘浓度传感器测得的微弱电压信号进行收集、放大,并转换输出标准电流信号4-20mA”,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了浓度信号变送器的电路组成和作用;其次,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功能单元,浓度信号变送器也已经是公知产品,本专利和附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均可以提供佐证,附件1图8还示出了电子放大器的元器件排列;再次,请求人亦承认若不考虑专利权人所要追求的其他特殊目标,附件1中的电路基本上可以用于本专利中。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了浓度信号变送器的电路组成和作用,且本专利为用于除尘装置的测量仪器,涉及机械电子领域,其各种零部件的功能、使用原理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在于发明测量仪器中某个具有特殊作用的零件,而在于改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中传输信号不稳定、测量精度低的缺陷,故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整体信息,结合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实验手段就能选择适用的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构成浓度信号变送器,从而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附件1(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29]-[0031]段,图1)公开了一种大型高炉煤气干法一体化布袋除尘在线监测装置,其由粉尘浓度传感器和粉尘浓度变送器两部分连接构成,其中粉尘浓度传感器是由测量电极、绝缘套管、传感器主体、接线盒四部分相互连接组成;粉尘浓度变送器安装在粉尘浓度传感器的接线盒内,该变送器是由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三部分连接组成;粉尘浓度变送器和粉尘浓度传感器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体化。所述的测量电极是一根细长的圆形金属棒,绝缘套管紧密套接在测量电极上,两端带有外镙纹的传感器主体紧密套接在绝缘套管上;传感器主体一端的外镙纹用来固定接线盒,另一端的外镙纹将粉尘浓度传感器固定在被测工艺管线上。测量电极的一端为测量端,呈半圆型,垂直插入被测介质中,与粉尘接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电极的另一端为接线端,端头有一个内镙纹孔,用镙丝压接导线,导线的另一端与粉尘浓度变送器的电子放大器相连。所述的粉尘浓度变送器是一个电子放大电路,由通用电子器件组装而成,即将粉尘浓度传感器测得的微弱电压信号进行放大,转换输出标准电流信号4-20mA。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一体化布袋除尘在线监测装置,大型高炉煤气干法一体化布袋除尘在线监测装置是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的下位概念。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附件1中使用了粉尘浓度变送器,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浓度信号变送器。
然而,附件1中的粉尘浓度变送器是一个电子放大电路,由通用电子器件组装而成,其作用是将粉尘浓度传感器测得的微弱电压信号进行放大,转换输出标准电流信号4-20mA(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0010]段),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亦描述浓度信号变送器为电子放大电路,其作用是将粉尘浓度传感器测得的微弱电压信号进行收集、放大,并转换输出标准电流信号4-20mA,由上可见,粉尘浓度变送器与浓度信号变送器是对同一部件的不同称谓,两者实质上相同,故附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的技术方案。此外,两者均属布袋除尘在线监测装置,均是为解决信号易被干扰影响测量精度等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相同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综上所述,附件1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技术效果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上相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浓度信号变送器的具体组成进行了限定,附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粉尘浓度变送器安装在粉尘浓度传感器的接线盒内,该变送器实际就是一个电子放大电路,由通用电子器件组装而成。由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三部分组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中同一个技术方案公开,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具体结构,其中包括焊接底座,焊接底座上端与紧固连接件的底端螺纹固定连接,且焊接底座的下端焊接在测量管道中。附件1公开了一种大型高炉煤气干法一体化布袋除尘在线监测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还包括焊接底座且限定了焊接底座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而附件1中没有记载所述布袋除尘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焊接底座。
附件1与所述布袋除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在监测工艺管线的相关记载为(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传感器主体一端的外镙纹用来固定接线盒,另一端的外镙纹将粉尘浓度传感器固定在被测工艺管线上”,由此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附件1的布袋除尘在线监测系统包含有焊接底座;而且从附件1的图1中也不能得出其含有焊接底座。并且,权利要求2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焊接底座是外加的部件,为了传感器安装和维护方便,把焊接底座事先安装,在本专利附图中没有看到有焊接底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已经明确限定所述的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中“紧固连接件顶端与接线盒体间为螺纹连接,对应的底端与焊接底座上端呈螺纹固定连接,焊接底座的下端焊接在测量管道中”,说明书中也有相关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4]段),并且图1中已经表示了焊接底座5的设置位置,故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附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电缆接头内连接有二芯线缆,而附件1中并未提及;附件1中记载了“现信号传送电缆只需单层屏蔽即可,不用双层屏蔽电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缆的屏蔽层数与电缆芯数是不同的两种划分方式。并且,权利要求3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二芯线缆在本领域属于通用的部件,所以,权利要求3没有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缆根据芯数划分,有二芯、三芯甚或多芯,这些都是常用的电缆形式,请求人也认为二芯线缆在本领域属于通用的部件,没有依据表明在本技术领域仅能使用二芯线缆,故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08894.3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