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柱塞的泵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44
决定日:2011-05-12
委内编号:4W100664
优先权日:2004-08-02
申请(专利)号:200510084984.7
申请日:2005-07-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诺维雷韦尔贝里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04B 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评价某专利的创造性时,应当先根据其说明书中所描述的背景技术、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把其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探究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确定其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再将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所提供的现有技术进行技术对比,如果该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到,且能使该本专利的整个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则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的200510084984.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具有柱塞的泵体,申请日为2005年7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8月2日,专利权人为安诺维雷韦尔贝里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具有柱塞的泵,其包括泵头(1)、与所述泵头(1)相关的泵体(4),进气和排气管道(2、3)和相应的进气和排气阀在泵头(1)中形成,至少一个活塞(6)的驱动装置和驱动马达体上的所述泵体(4)的连接支承装置位于所述泵体(4)的外周面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体(4)在底壁(40)上具有用于活塞(6)滑动的座(41),并且所述泵体(4)直接承载驱动马达体上的所述连接支承装置,其在面向马达的边缘上完全开放。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其中,所述驱动装置包括一个具有中空突出部分(81)的旋转倾斜板(8)。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其中,轴承(9)设置在所述中空突出部分(81)和所述泵体(4)之间。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泵,其中,所述轴承(9)通过弹性圈(91)保持在适当的位置上,弹性圈(91)在轴向上相对于泵体(4)锁紧轴承(9)。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泵,其中,所述泵体(4)通过设置在泵体(4)和中空突出部分(81)之间的垫(10)与外部隔开。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其中,所述连接支承装置包括多个从所述泵体(4)伸出悬臂的支架(5)。”
针对本专利,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2002/0006340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全文中译文,其公开日为2002年1月17日,共19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579313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全文中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11日,共10页;
证据3:专利号为US238105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全文中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45年8月7日,共18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5441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9日,共10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柱塞的泵,包括泵压头27、与泵压头27相关的往复泵16,进液管道31,41和排液管道33以及相应的进液阀5和排液阀39在泵压头27中形成,至少一个活塞23的斜盘21,以及驱动马达体12上的所述往复泵16的连接支承装置56位于所述往复泵16的外周面上,其中,往复泵16的底壁25上具有用于活塞23滑动的座,并且所述往复泵16直接承载驱动马达体12上的所述连接支承装置56,其在面向马达12的边缘上完全开放(参见该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6自然段至0039自然段,以及附图1-3)。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公开,并且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获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与证据3所公开的具有柱塞的泵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与泵体的连接选择方式、结构,即,连接支撑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4中任一篇所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技术手段或在证据2、3之一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依据公知常识可以获得,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2所公开,故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 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下列技术特征:“泵体在面向马达边缘上完全开放”;“泵体直接承载驱动马达体上连接支承装置”以及“所述泵体(4)在底壁(40)上具有用于活塞(6)滑动的座(41)”,更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4、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仅仅公开了泵体的盖2,其包括斜盘和电机1的连接装置,证据2未公开“至少一个活塞的驱动装置和驱动马达体上的所述泵体的连接支承装置位于所述泵体中”、“泵体在底壁上具有用于活塞滑动的座”、“所述泵体直接承载驱动马达体上的所述连接支承装置,其在面向马达的边缘上完全开放”。
2011年2月2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无效请求书第5页第2自然段第1行中的“证据2”是笔误,应为“证据3” 并指出将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4中任一篇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中之一所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同时也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此外,请求人还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即《机械设计手册》第3卷版权页、第21-139页和第21-156页复印件,该手册由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出版,1992年4月第2次印刷(下称证据5);《工程师通用手册》版权页及第434页的复印件,该手册由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6月出版、1989年6月第1次印刷(下称证据6)。请求人认为:证据5公开了卡圈的分类和应用等,可以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证据6中“环形推力轴承”部分公开了轴承安装的技术内容,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5、6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作如下核实:0026段的最后一句的最后一句的因果关系有误,应为“因为斜盘的旋转运动,这些活塞在往复泵的轴向上往复运动”;0028段的“反过来,吸入接管”应译为“增压室29依次”。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的译文更正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在无效请求书中所涉及的证据1、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请求人之前没有提出过使用证据1和3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5、6属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认定上述证据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请求人的主张
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轴环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支承装置,证据1的文字部分只是没有明确公开“泵体在面向马达边缘上完全开放”这一技术特征,但如果要支承马达就必须要面向马达,泵的一端只要没有盖就叫完全开放,所以该特征是必然的。从证据3的图3可以看出滑动座也是在泵体的底端,证据3的泵体尾端朝向电机的一侧也是完全开放,其中附图标记45的连接盘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支承装置,只是设置位置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区别,不是在泵体的外周面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合议组认为,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一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目前的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部分指出:在公知的泵中,由一成形盖在马达侧将泵体封闭,所述成形盖承载着马达体的连接壁,并起着支承倾斜板中心的中空突出部分的轴承座的作用,并用作油密封垫的座。 然后通过外周的螺栓将盖连接在泵体上。由于马达的驱动轴插入泵体中并驱动旋转倾斜板,上述“成形盖在马达侧将泵体封闭”不能理解为将泵体完全盖住。该公知的技术方案具有结构复杂和组装困难的缺陷。为此,本专利提供了一种能够去掉盖的柱塞泵,它具有非常少的组装难度,可以按照说明书第3页第6-9行所述的顺序组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首先限定了“所述的泵体在底壁上具有用于活塞滑动的座”,从该特征来看,由于泵体具有底壁,使得活塞的驱动装置(即旋转倾斜板)只能从底壁的相对端即面向马达的一端安装到泵体中,因此权利要求1中“其在面向马达的边缘上完全开放”应当理解为“泵体在面向马达的一端具有适于让活塞的驱动装置通过的完全开放的结构”,而“所述泵体外周面上直接承载驱动马达体上的所述连接支承装置”使得可以取消现有技术的成形盖。
(3)具体评述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柱塞的泵16,包括泵压头27、与泵压头27相关的泵壳17,该泵壳17具有一个圆柱形机壳18和一个壳底座19,往复泵16通过一个风扇13和齿轮机构14用法兰连接到电机12的一端,一个在圆周方向围绕齿轮机构14的轴环20被施加到壳底座19上。一个斜盘21置于泵壳17之内,数个活塞23抵接于此,由于斜盘21的旋转运动往复泵16通过一个风扇13和齿轮机构14用法兰连接到电机12的一端,,这些活塞在往复泵16的轴向上往复运动,往复泵16也包括一个活塞导承25,其位于杯状泵壳17之上,并引导活塞23。泵压头27位于往复泵16的活塞导承25上。该泵压头包括进液管道31,41和排液管道33以及相应的进口阀35和止回阀39(即排液阀)中(参见该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6段至0039段,以及附图1-3)。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区别在于:(1)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泵体4在底壁40上具有用于活塞6滑动的座41”,证据1中用于引导活塞23的活塞导承25(相当于本专利的滑动座41)通过其上的金属导向法兰78与夹紧件56一起借助于夹紧螺钉82与泵壳固定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6段至0039段,以及附图3);(2)证据1没有公开“泵体的外周面上直接承载驱动马达体上的连接支承装置” 以及“泵体在面向马达的边缘上完全开放”。在证据1中,具有一个圆柱形机壳18和一个壳底座19的泵壳17相当于本专利的泵体4,虽然证据1中的“轴环20” 被施加到壳底座19上,但它不是位于泵体的外周面上,并且往复泵16通过一个风扇13和齿轮机构14用法兰连接到电机12的一端,“轴环20”不直接与驱动马达体相连接,因此它并不相当于本专利中“驱动马达体上的连接支承装置”。另外,证据1中泵壳17面向马达端有底座19和轴环20,不是适于让活塞的驱动装置(斜盘21)通过的完全开放的结构,没有公开“泵体在面向马达的边缘上完全开放”。本专利权利要求1正是基于上述区别,去掉了用来将泵体与马达体连接起来的成形盖,泵体的制造也变得容易,同时泵体内的所有部件均可从面向马达的一侧进行安装,组装难度大为降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缸式高压容积泵,一系列平行的圆形气缸孔形成在气缸体17上,这些气缸孔容纳泵柱塞21, 每个柱塞在其外端或左侧端均具有一个扩展头29,每个柱塞均具有一个螺旋压缩弹簧31,在扩展头29和气缸体17的左侧面之间起作用。驱动轴39承载具有轮毂42的斜盘41,由任意合适的旋转装置驱动的传动圆盘45具有一个凸出扁平轮毂46,其延伸至设置于驱动轴39外端的横向槽,横向延伸机用螺钉47将其轮毂限制在横向槽中。泵的外壳分为两个部分11、12,其分别具有法兰13、14。四个机用螺钉15穿过法兰14并螺纹连接于法兰13。外壳的一端和左边都应供给将要泵送的液压油。液压油流过斜盘的槽沟,到达与柱塞进气口连通的左端内的空间。然后经由外壳的侧口排出。(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2-4页以及图1-4)。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来看,用于柱塞滑动的座位于气缸体17上,并不是位于泵体(即外壳12、13)的底壁上;证据3中的附图标记45是传动圆盘,它起向斜盘41传递动力的作用,并不相当于本专利中“驱动马达体上的连接支承装置”,也不是位于泵体的外周面上;如证据3的图1所示,泵体12面向传动圆盘45的一端形成肩部起着支承斜盘41的轮毂42的轴承座的作用,即证据3的泵体12在面向马达的边缘不是完全开放的。由此可见,证据3没有公开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上述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提供证据2、4-6都是为了证明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但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已无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请求人的请求,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510084984.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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