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34
决定日:2011-05-16
委内编号:5W1012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60888.2
申请日:2009-07-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胜德国际研发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3-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郁舜
国际分类号:H01R 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着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且其它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也无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60888.2,申请日为2009年07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包括由面盖和底壳所组成的插头壳体,所述壳体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插接端子,所述插接端子与对应的电源线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设有同轴设置的固定座和旋转座,插接端子沿旋转座轴向固定在旋转座上,并且插接端子的上下两端分别伸出旋转座的上、下端面,所述面盖上设有透空窗,旋转座的上端面设有凸台,所述凸台与透空窗相配合,并在透空窗内自由旋转;所述固定座与旋转座之间设有与插接端子数量相对应的且同心设置的环形导电环,每一导电环与一个插接端子的下端相接触,每一导电环上还设有连接脚,所述连接脚穿过固定座上对应的通孔后与对应的电源线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端子包括零端子、火端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端子包括零端子、火端子和地端子;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座的下端面设有支撑点,所述支撑点的下端面支撑在固定座的上端面,每一插接端子的下端设有接触片,其中一个插接端子的接触片向下、向外延伸,与最外圈导电环的上端面相接触;另一插接端子的接触片向下、向内延伸,与最内圈导电环的上端面相接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座的上端面设有与导电环对应的环形槽,每一导电环安放在对应 的环形槽内。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座与底壳之间设有弹性部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部件为波浪形弹片。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壳中心设有定位柱,定位柱上设有定位挡块,所述固定座的中心设有与定位柱相适配的孔,并由所述定位挡块限定固定座与底壳的相对位置。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壳的侧壁上设有定位条,固定座上与定位条对应的位置设有与定位条相互嵌合的凹槽,固定座安装在底壳内时,定位条与固定座上的凹槽相对应。
10.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座上设有容纳插接端子穿过的通孔,旋转座的下端面设有当插接端子穿过对应的通孔后卡定插接端子的卡扣。”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 96207729.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5月07日;
证据2:专利号为ZL 200620136646.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8日;
证据3:专利号为ZL 0127841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30日;
证据4:专利号为ZL 98225081.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26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使用证据2证明同轴设置的固定座和底壳是两个组件组合在一起的,还使用证据3证明在可以旋转的电源插头中设环形导电环为公知技术;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6、10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证据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8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定位柱上设有定位挡块”以及“所述定位挡块限定固定座与底壳的相对位置”则是公知技术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证据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的旋转插头在面盖和底壳所组成的插头壳体内还设有一固定座,导电环安装在固定座上,而证据1中相应的围环12、环垫14及垫片19直接安装在下壳体1的内壁上;(B)本专利于固定座与底壳之间设有弹性部件,通过弹性部件对固定座整体施力,使三个导电环与插接端子保持接触,而证据1中是通过弹性体10的弹性变形使环垫14及垫片19分别与左插极33及地线插级37保持接触,右插极34与围环12的内侧面的接触仅仅靠径向尺寸的配合来实现,没有任何弹性力的辅助;(C)本专利的插接端子的接触片与最内圈导电环的上端面相接触;证据1中右插级34的底部的极端341是插入围环12的内部的,二者接触的部位完全不同;(D)本专利的旋转座下端面设有支撑点,该支撑点的下端面支撑在固定座的上端面上,其作用是减少旋转座与固定座之间相对旋转的摩擦力,并且避免插接端子的接触片与其他相邻的导电环之间产生接触,因此,支撑点在旋转座上分布的位置没有特别要求,而证据1中旋转盖3上设置的延伸榫38的作用是压住环垫14与垫片19,以避免环垫14与垫片19翘起,延伸榫38在旋转盖3上分布的位置是对应于环垫14与垫片19的圆周处的。 本专利采用这种固定座与底壳两组件组合,在固定座与底壳之间设置弹性部件,并且在旋转座下端面设置支撑在固定座上端面上的支撑点的结构,其弹性部件可对固定座整体施加压力,使三个导电环与插接端子的接触性更好、更平稳,并且支撑点设置可使旋转座与固定座之间摩擦力较小,插接端子不会与其他相邻的导电环之间产生无接触。证据2中端子与环形接触片的内侧面的接触属于径向接触,该接触未借助任何外部的弹性力,证据2更未给出“在环形限位套4O0与上盖300的轴向之间施加弹性力”、“在环形限位套400与转动基座200之间设置支撑点”的技术启示;而且,“固定座与底壳两组件组合,固定座与底壳之间设置弹性部件,并且在旋转座下端面设置支撑在固定座上端面上的支撑点的结构”,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4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包括由面盖和底壳所组成的插头壳体,所述壳体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插接端子,所述插接端子与对应的电源线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设有同轴设置的固定座和旋转座,所述固定座与底壳之间设有弹性部件,插接端子沿旋转座轴向固定在旋转座上,并且插接端子的上下两端分别伸出旋转座的上、下端面,所述面盖上设有透空窗,旋转座的上端面设有凸台,所述凸台与透空窗相配合,并在透空窗内自由旋转;所述固定座与旋转座之间设有与插接端子数量相对应的且同心设置的环形导电环,每一导电环与一个插接端子的下端相接触,每一导电环上还设有连接脚,所述连接脚穿过固定座上对应的通孔后与对应的电源线相连接;所述旋转座的下端面设有支撑点,所述支撑点的下端面支撑在固定座的上端面,每一插接端子的下端设有接触片,其中一个插接端子的接触片向下、向外延伸,与最外圈导电环的上端面相接触,另一插接端子的接触片向下、向内延伸,与最内圈导电环的上端面相接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端子包括零端子、火端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端子包括零端子、火端子和地端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座的上端面设有与导电环对应的环形槽,每一导电环安放在对应的环形槽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部件为波浪形弹片。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壳中心设有定位柱,定位柱上设有定位挡块,所述固定座的中心设有与定位柱相适配的孔,并由所述定位挡块限定固定座与底壳的相对位置。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壳的侧壁上设有定位条,固定座上与定位条对应的位置设有与定位条相互嵌合的凹槽,固定座安装在底壳内时,定位条与固定座上的凹槽相对应。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座上设有容纳插接端子穿过的通孔,旋转座的下端面设有当插接端子穿过对应的通孔后卡定插接端子的卡扣。”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30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取消原定于2011年03月10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2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请求人用证据3作为公知技术。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4、8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的惯用手段;证据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因此,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09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4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上述证据的明显瑕疵,因此,证据1至4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着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且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也无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360度旋转的电源插头。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电插头,包括下壳体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壳)、电缆线2、旋转盖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座)及上壳体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面盖),壳体内设有左右插极33、3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端子)及与之对应连接的电源线,下壳体1与旋转盖3同轴设置,左右插极33、34沿旋转盖3轴向固定在旋转盖3上,并且左右插极33、34的上下两端分别伸出旋转盖3的上、下端面;下壳体1的各支榫132、182上嵌插长度高于支榫的弹性体1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部件),使环垫14与垫片19间具有压缩与扩张的弹性,故可恒常地与极弧331、弧端371保持接触;上壳体4是尺寸及造型与下壳体1对应的绝缘盖体,其上方开有盖孔4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空窗),供旋转盖3伸出,其顶缘则向内延伸一止缘411,供与盖缘3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相抵,即盖缘35与盖孔41相配合,并在盖孔41内可自由旋转;下壳体1为一扁平的绝缘盖体,其内壁中央垂直延伸一具有缺槽的盖柱11,供一金属制成的围环1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最内圈导电环)嵌合固定,而盖柱11的外围亦有一孔径较大的环柱13,使盖柱11与环柱13之间形成一环沟131,其内设置则垂设若干支榫132,供一金属制成的环垫1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环)跨置定位,右插极34的极端341与围环12接触,左插极33的极弧331与环垫14接触,而地线插极37的弧端371则与垫片19(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最外圈导电环)接触,即围环12、环垫14、垫片19为同心设置的环形导电环,且分别与右插极34、左插极33、地线插极37相对应连接,并且围环12、环垫14、垫片19也分别与对应电源线相连接;右插极34的底部纵向延伸一与围环12内径相对应的极端34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触片),而左插极33的底部则垂直延伸一与环垫14同弧径的极弧33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触片),地线插极37底部有一与垫片19等弧径的弧端37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触片)相接触,以形成电路的传导,旋转盖3对应于环垫14与垫片19的圆周处各突设有若干延伸榫38,使其可分别压住上述环形,即当延伸榫38压住上述环形片时,可同时支撑在下壳体1上端面,而每一插极的下端分别通过极弧331、极端341、弧端371与相对应的导电环形片接触(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8行,图1、图2)。
由以上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⑴本专利的壳体内设有同轴设置的固定座,该固定座与壳体是分离的,各个环形导电环设置在固定座上,在固定座与底壳之间设有弹性部件,而证据1中下壳体1没有单独设置的固定座,与各个环形导电环对应的围环12、环垫14、垫片19均安装在下壳体1的内壁上,并在下壳体1的各支榫132、182上嵌插长度高于支榫的弹性体10;⑵本专利有一个插接端子的接触片与最内圈导电环的上端面相接触,而证据1中对应该接触片的极端341与对应最内圈导电环的围环12之间是插入式接触;⑶本专利的旋转座的下端面设有支撑点,该支撑点的下端面支撑在固定座的上端面,而证据1中并没有直接公开相应的技术特征。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重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⑴固定座与底壳为分离式结构,通过在固定座与底壳之间设置弹性部件保证各插接端子与对应各导电环之间保持良好的接触;⑵通过在旋转座下端面设置支撑在固定座上端面上的支撑点以减少旋转座与固定座之间相对旋转的摩擦力,同时避免各插接端子的接触片与其他相邻的导电环之间产生接触。
证据2公开了一种旋转插头1,其具有中空壳体100、转动基座2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座)、环形限位套4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座),环形限位套400收容于中空壳体100内部,转动基座200收容于环形限位套内,端子202、203和204分别由上、中、下三层转动基座200向外伸出;转动基座的环形侧壁内部容置有Y形结构导接片201,导接片与各端子电性导通,并通过导接部207与所对应的环形接触片500抵接(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页13行至第17行、第7页第9行至第15行,图1、图2、图4、图11)。
证据3公开的旋转插头中起导电连接电源线及电级组件作用的构件是三个耦接组件70A、70B、70C,也是直接安装在壳盖22内壁上的(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5页第10行,图1),并且也没有公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部件以及支撑点相关的技术特征。
证据4公开的旋转插头中起导电连接电源线及电级组件作用的构件是铜片体14,也是直接安装在圆凹部11内壁上的(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9行至第24行,图1、图2),并且也没有公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部件以及支撑点相关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固定座与壳体分离的结构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的环形限位套所公开,证据1中的弹性体10也能解决导电环与插接端子容易接触不良的问题,其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部件实质相同;导电环与插接端子的接触方式为公知技术,只是设计上的一种选择;证据1的盖柱11、环柱13、环围18高出于下壳体1周壁顶缘的凸出部分h(参见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附页第5页附图中的标识),即起到支撑旋转盖3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将环圈改成多个圆柱并改变设置位置在旋转座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下壳体上并未单独设置固定座,从而,证据1并未公开将各环形导电环设置在固定座上、在固定座与底壳之间设置弹性部件、支撑在固定座上端面上的支撑点这些与固定座相关的技术特征,证据1中各环形导电环设置在下壳体上,在下壳体的两个支榫上嵌插的弹性体对最内圈导电环的接触性能不起作用,在没有任何文字说明的情况下,也不能从证据1的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请求人所标识的h部分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点的技术特征,而证据1中的延伸榫38也明显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点,因而证据1没有给出将固定座从壳体分离以及使用上述与固定座相关的弹性部件、支撑点等技术特征的启示;虽然证据2公开的环形限位套与中空壳体是分离式的结构,但证据2中的上、中、下三层转动基座及其环形接触片与本专利和证据1中大小不一的各个环形导电环的结构并不相同,证据2中没有公开区分内、外设置的环形导电环,各端子通过Y形导接片末端的导接部与环形接触片抵接,其转动基座和环形接触片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中均不相同,无法安装本专利中的弹性部件或者证据1中的弹性体,也没有公开支撑在固定座上端面上的支撑点的结构,因而证据2并未给出将其分离式结构结合到证据1中的启示;证据3和证据4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离式结构以及与弹性部件和支撑点相关的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由此可见,证据1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证据2、3、4也没有给出与证据1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本专利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各插接端子与对应各导电环之间保持良好的接触,同时减少旋转座与固定座之间相对旋转的摩擦力,避免各插接端子的接触片与其他相邻的导电环之间产生接触,获得了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未公开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均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且证据3和证据4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座与壳体的分离式结构以及与弹性部件和支撑点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8也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60888.2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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