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伸缩臂叉装机(XT680)
=120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77
决定日:2011-05-16
委内编号:6W100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17357.8
申请日:2009-04-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J.C.班福德挖土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1、如果专利权人对公证书取得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应当根据《公证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撤销该公证书之判决前,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2、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专利权人已将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在国内举行的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伸缩臂叉装机(XT680)”的200930117357.8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4月4日,专利权人为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J.C.班福德挖土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近的产品参加了国内外展览会;本专利与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与请求人的著作权相冲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005号公证书复印件39页,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登录徐工特机公司的中文网站,网站内所公开的信息;
附件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007号公证书复印件34页,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到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的相关信息;
附件3:(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006号公证书复印件11页,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谷歌搜索到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的相关信息;
附件4:(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075号公证书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复印件15页,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登录www.bau-truck.de网址,获得的“Bauunternehmer als Energieversorger”的有关新闻报道;
附件5:声称在2008年上海宝马展会拍摄的徐州特机伸缩臂叉装机的现场照片及相关的公证、认证文件和中文译文复印件8页;
附件6:JCB公司产品手册及公证、认证文件和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90页;
附件7:JCB公司参加2007 bauma德国展会的照片及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和中文译文复印件6页;
附件8:欧盟商标与外观设计注册局外观设计000057872-0001号文献复印件4页;
附件9:德国慕尼黑州立地方法院签发的临时禁令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18页;
附件10:本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请求人称,从专利权人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可以得知,伸缩臂叉装机XT680-170于2008年9月研制完成,同年11月参加了上海宝马展,另外,通过搜索工具可以检索到有关伸缩臂叉装机XT680-170相关信息,由此证明伸缩臂叉装机XT680-170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2008年前,JCB公司出版的产品手册上公开了一款540-170型号产品外观设计,该产品与本专利相近似,该产品还在2007 bauma德国展会上展示过。JCB公司的540-170型号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设计完成,享有该产品的著作权,本专利的取得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本专利与欧盟商标与外观设计注册局外观设计000057872-0001号专利文献中公开的产品外观相近似。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请求人于2010年7月27日补充提交了:
附件8所示000057872-0001号外观设计文献的中文译文和产品各面视图的放大图一份;
附件1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334号公证书原件1份,共46页,公证书的主要内容:进入专利权人网站主页的视频中心,拷屏打印产品展示幻灯片中公开的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1-11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2日进行了答复,专利权人提出,附件1至附件4和附件11公证书的申请人是本案的案外人,因此,对上述公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表示怀疑。附件5至附件7和附件9证据的提供者均是请求人的下属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提供的证据为无效证据。附件8欧盟000057872-0001号外观专利的分类号是15-04,而本专利的分类号是12-05,二者类别不同,不能与本专利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对比。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后附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复印件2页,以及专利权人参加2008上海宝马展的有关文件复印件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2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庭审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4公证书的原件,附件5至附件7的公证、认证原件。并说明附件1至附件3、附件5及附件11证明使用公开,附件4、附件6至附件8、附件11证明出版物公开,附件4、附件6、附件7、附件9证明本专利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没有异议,对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没有异议,认可附件1、附件11公证书中所登录的网站为专利权人的网站,但否认附件2涉及的网站是专利权人的网站,否认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与本专利为同一款产品,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解释XT680-170的具体含义。专利权人指出证明出版物公开的产品手册上没有印刷日期,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坚持认为本专利的分类号与附件8欧盟000057872-0001号外观专利的分类号不同,不能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比较。专利权人同时声明放弃2010年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所附参加2008上海宝马展的有关文件作为反证。
双方当事人当庭将本专利与型号为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请求人公司产品样本上公开的型号540-170叉装机及欧盟000057872-0001号外观专利进行相同、相近似的比较,各方当事人坚持本方观点。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22日提交了答辩词,坚持认为本专利产品未在上海宝马展公开过,在上海宝马展公开的是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本专利与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外观形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与请求人公司产品样本上公开的型号540-170叉装机和欧盟000057872-0001号外观专利不相同亦不相近似。
请求人也于2011年2月24日和2011年3月1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和意见陈述书,坚持口头审理中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指出附件1至附件4和附件11各公证书中的申请人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取得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主张上述公证书的取得存在违规行为,应当根据《公证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撤销该公证书之判决前,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合议组对上述公证书予以采信。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0年5月21日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005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公证书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公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附件11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0年7月5日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334号公证书,专利权人承认附件1和附件11登录的网站是专利权人公司的网站,附件1公证书公证事项为: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互联网,登录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网站,分别点击公司介绍、发展历程、公司新闻、产品中心,在发展历程中报道有“2008年9月,公司研制出国内市场举升高度最高,载重量最大的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同年11月参加上海宝马展获得国内外客户的广大好评”的消息。公司2009年1月19日发布:“二00八特机公司十件大事:1、特机公司五款新产品亮相上海宝马展,2008年12月25日-28日,上海国际工程机械宝马展隆重举行,特机公司LW168G轮式装载机、XT876挖掘装载机、XT740/750滑移装载机、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5个产品集中亮相”等新闻报道。附件11公证书公证事项与附件1相同,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登录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网站,点击视频中心栏目,刊登有2009年3月11日发布的产品展示幻灯片,其中有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的照片,从附件1和附件11新闻报道中可以确认,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研制出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同年参加了上海宝马展会,该款叉装机在展会公开亮相的事实。在该网站的公司新闻、产品中心及视频中心的栏目中均有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的照片,附件1和附件11公证书中所记载的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亮相上海宝马展览会的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4月4日),该事实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公开使用的证据。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附件1专利权人公司网页的公司新闻中公开了一张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的立体图(在先设计附图1),在产品中心栏目中也公开了一张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的立体图(在先设计附图2),在附件11产品视频中心栏目中公开了一张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的侧视图(在先设计附图3),不同栏目中公开了从不同角度拍摄的XT680-170伸缩臂叉装机照片(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伸缩臂叉装机(XT680)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可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授权公报公开了产品的六面视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如图所示,本专利伸缩臂叉装机主要由驾驶室、伸缩臂、车叉部、灯架、纵向调平器、枢轴架、车架部、机罩、车轮等部件组成,驾驶室设计在叉装机的左侧中部,驾驶室近似于六边形,驾驶室的下方左侧是脚踏板,右侧是油箱,与驾驶室对应的位置为发动机和变速箱,发动机和变速箱被机壳遮盖着,机壳为不规则几何形状,前后车轮安装在驾驶室和发动机两侧,伸缩臂贯穿车体的前后,伸缩臂的前端是车叉部,车叉部连接着凸出的两个“L”形货叉,车叉两侧为倒“八”字形的纵向调平器,调平器的后部各竖有一根灯架,叉装机的后部为车架部分,车架的形状为近似长方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产品的立体图和主视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伸缩臂叉装机主要由驾驶室、工作用灯、反光镜、伸缩臂、车叉部、纵向调平器、枢轴架、车架部、机罩、车轮、灯架等部件组成,驾驶室设计在叉装机的左侧中部,驾驶室近似于六边形,驾驶室顶部四角各安装一工作用灯、中部为警示灯,前端两侧安装有反光镜,驾驶室的下方左侧是脚踏板,右侧是油箱,与驾驶室对应的位置为发动机和变速箱,发动机和变速箱被机壳遮盖着,机壳为不规则几何形状,前后车轮安装在驾驶室和发动机两侧,伸缩臂贯穿车体的前后,伸缩臂的前端是车叉部,车叉部连接凸出的两个“L”形货叉,车叉部两侧为倒“八”字形的纵向调平器,调平器的后部各竖有一根灯架,叉装机的后部为车架部分,车架的形状为近似长方形。(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叉装机的整车形状相同,各主要零部件连接及形状基本相同,二者主要区别点是:在先设计在驾驶室顶部安装有工作灯和警示灯,两侧有反光镜,而本专利则无。
合议组认为,通过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公开的视图对比可以确认,二者叉装机的外观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本专利驾驶室顶部缺少工作灯和警示灯及两侧反光镜,而对于本专利视图中缺少的这些零配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承认,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均应安装上这些配件产品。驾驶室顶部的工作灯和警示灯只是叉装机上的零配件产品,在二者整车外观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这些缺少的配件产品对于整车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虽然二者在零配件上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但整车的形状及各主要部分的形状基本相同,使二者构成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形状相近似的产品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5. 在已经得出上述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对于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附件8提交的反证,合议组认为,该反证仅对附件8,而未涉及附件1和附件11,因此,合议组不再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30117357.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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