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隔音节能中空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隔音节能中空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68
决定日:2011-05-17
委内编号:5W1010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78150.1
申请日:2008-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詹德威
授权公告日:2009-10-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明伟;詹蔼士,赵轩志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E04B 2/6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台湾专利文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若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台湾专利文献缺少相应的认证手续,导致证明手续不完备,则复审委员会通常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0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隔音节能中空墙”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178150.1,申请日是2008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是谢明伟、詹蔼士、赵轩志。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隔音节能中空墙,其特征在于,墙内埋设有实心轻量体,所述实心轻量体的材料为保丽龙。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音节能中空墙,其特征在于,实心轻量体为实心轻量球体(A),其直径为135mm-160mm,实心轻量球体(A)之间的左右间隔为40-60mm。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音节能中空墙,其特征在于,实心轻量体为实心的矩形六面体、四角体、锥体、圆柱体、半球体、波状体或者其它形状的立方体。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音节能中空墙,其特征在于,在该混凝土墙中,所述实心轻量球体(A)至墙上面(6)的距离与该轻量体至墙下面(7)的距离之比为0.8∶1。
5.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隔音节能中空墙,其特征在于,所述实心轻量体的大小与墙厚度呈正比;所述实心轻量体至墙侧面的距离与该轻量体至墙另一侧面的距离之比与墙的厚度呈正比;实心轻量体具有根据墙平面调整的尺寸和左右间隔比率。
6.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隔音节能中空墙,其特征在于,在墙的墙模板(S)和墙内的钢筋之间设置有钢筋间隔器(B),来对墙内的钢筋进行位置的固定。
7.一种隔音节能中空墙,其特征在于,墙内埋设有实心轻量体,所述轻量体为保丽龙实心轻量球体(A);墙内的主要钢筋(4)和配力钢筋(5)相互垂直形成格子状的混凝土墙骨架;埋设固定铁件(E)设置于主要钢筋(4)和配力钢筋(5)形成的格子中,并配合钢筋对设置于其中的实心轻量球体(A)加以位置的固定;墙模板(8)与墙中的钢筋之间设置有钢筋固定器(B),以对墙内的钢筋进行位置的固定。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隔音节能中空墙,其特征在于,所述实心轻量球体(A)具有一个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确定的距墙左右面的间隔比率,实心轻量球体(A)的埋设部分由墙内的钢筋固定,墙内的各钢筋承受所有实心轻量球体(A)的浮力。”
针对本专利权,詹德威(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2007年2月1日、申请案号为093121344的台湾专利公报(B)以及标明“申请日期:93.7.16”、“申请案号:93121344”和“I272334”字样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共4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1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应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请求人于2010年11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首页的修改替换页,同时补充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2:“于公元贰零壹零年拾月贰贰日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敏律联合事务所作成”的“九十九年度北院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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