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在采用密集频率复用模式的蜂窝系统内传送信令信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75
决定日:2011-05-17
委内编号:4W1006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806984.1
申请日:1999-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4-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周勇
国际分类号:H04B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记载在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或能够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记载在说明书中或可以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合理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发明,则该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本发明。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已经记载了解决某发明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该独立权利要求能够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4月21日授权公告的99806984.1号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在采用密集频率复用模式的蜂窝系统内传送信令信息”,申请日为1999年03月30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04月03日,国际公布日为1999年10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0年12月04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在载波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方法,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检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榆的脉冲串不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仅在该载波上来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l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以及
仅在该载波上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l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
2.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表示频率校正数据比特。
3.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表示同步数据比特。
4.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在载波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方法,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要与在另外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相同步,该方法包括知下步骤:
仅在该载波上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l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以及
仅在该载波上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I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
5.权利要求4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小区内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
6.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交织数据比特通过多个天线进行发送。
7.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通过单一天线进行发送.
8.用于在分配给多个通信小区的控制信道上传输包含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下行传输方法,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第一功率值P1和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进行脉冲串传输;和
采用第一功率值Pl发送非交织数据比特,采用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发送交织数据比特,其中第一功率值Pl大于第二功率值P2。
9.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表示频率校正数据比特。
10.权利要求9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表示同步数据比特。
11.用于在分配给多个通信小区的控制信道上传输包含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下行传输方法,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要与在另外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相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第一功率值Pl和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进行脉冲串传输;和
采用第一功率值Pl发送非交织数据比特,采用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发送交织数据比特,其中第一功率值Pl大于第二功率值P2。
12.权利要求1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小区内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
13.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交织数据比特通过多个天线发送。
14.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通过单一天线发送。
15.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采用第一功率值Pl发送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采用第二功率值P2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其中第一功率值Pl要大于第二功率值P2。
16.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内包含有训练序列,而且至少一个脉冲串内不包含训练序列,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l发送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
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l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
17.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表示频率校正脉冲串。
18.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表示业务或信令脉冲串。
19.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内包含有训练序列,而且至少一个脉冲串内不包含训练序列,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要与在其它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相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l发送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
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l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
20.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小区内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
21.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通过多个天线发送。
22.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通过单一天线发送。
23.在多个通信小区内的控制信道和业务信道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方法,该方法包含如下步骤:
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l在该控制信道上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
采用小于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l的第二发封功率值P2在该控制信道上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以及
在业务信道上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l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发送脉冲串。
24.在多个通信小区内的控制信道和业务信道上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包含训练序列,并且至少一个脉冲串不包含训练序列,该方法包括步骤:
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l发送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
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l的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发送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这种传输不在业务信道上进行;以及
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l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在业务信道上传输剩余的脉冲串。”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6-24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5、12、2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4、11、19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5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07月18日;
证据2:本专利的PCT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其公开日为1999年10月14日,以及该PCT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共3页;
证据3:请求人声称的“ETS(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300 401 Second Edition,“Radio broadcasting systems; digital audio broadcasting(DAB)to mobile portable and fixed receivers”文件打印件共3页,以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1997年05月;
证据4:请求人声称的“IEEE ICUPC’93,“Convolutional interleaving for digital radio communication”文件打印件共5页,以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1993年。
证据5: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4月21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1)①权利要求16、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6、19中的“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证据2以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中权利要求22中记载的“采用不同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和证据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中记载的“根据这个方面,采用第一功率值P1来传输那些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采用第二传输功率值P2来传输那些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内容不一致,而且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既包括那些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也包括那些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因此权利要求16、19的内容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6、19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②权利要求17、18、20、21、22从属于权利要求16,在权利要求16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18、20、21、2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③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23中的“在业务信道上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发送脉冲串”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证据2以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中权利要求18中记载的“权利要求17中的方法:其中在第一、第二和第三功率值之间存在如下关系:P1>P3>P2”和权利要求17中记载的“权利要求12中的方法,其中包含交织数据的脉冲串包括信令脉冲串和业务脉冲串,其中业务脉冲串采用不同于第一功率值P1和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进行传输”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2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中权利要求23中的“脉冲串”既包括那些包含交织数据的脉冲串,也包含哪些非交织数据的脉冲串;④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4中的“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在业务信道上传输剩余的脉冲串”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证据2以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中权利要求29中记载的“权利要求28中的方法,其中在第一、第二和第三功率值之间存在如下关系:P1>P3>P2”和权利要求28中记载的“权利要求22中的方法,其中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包括信令脉冲串和业务脉冲串,其中业务脉冲串采用不同于第二功率值P1和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进行传输”的内容不一致,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剩余的脉冲串”既包括那些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也包括那些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因此权利要求24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①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知,说明书中仅提供了唯一一种根据小区半径以及共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确定时延,并利用该确定的时延调整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使得来自小区的FCCH和SCH脉冲串的参数不相互重叠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法预测出上述实施方式的其它等同替换方式或者明显变形方式,而权利要求5中的“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包括了任何一种确定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的实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②同理,权利要求12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同理,权利要求20中的“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也包括了任何一种确定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的实施方式,而且权利要求20中记载了“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小区内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与权利要求16中的记载“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而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第10页第1段记载了如下内容“在同步系统中,TRX控制器38要通过定时总线22来了解其它小区基站的传输定时。正如上面所解释的,TRX控制器38把脉冲串的传输时间相对于其它基站的时间进行偏移或时延,从而减小邻近小区的共信道干扰”,因此,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同步的非同步系统,而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同步系统,因此权利要求2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4、11、19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指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高采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的性能,特别是控制信道的性能”,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2段和说明书第3页第1-2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发明目的所指的提高采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的性能,特别是控制信道的性能,即为需要实现: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中,减少邻近小区的共信道干扰。由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的发明内容部分指出:“根据本发明的某些更加详细的特征,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要同步于其它通信小区内的脉冲串。在这种安排下,一个小区内的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或者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其它小区内的这种信号相比,应该具有一个预定的时延”,可见,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要与在另外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相同步时,应该具有一个预定的时延。另外,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1段也公开了如下内容:“在同步系统中,TRX控制器38要通过定时总线22来了解其它小区基站的传输定时。正如上面所解释的,TRX控制器38把脉冲串的传输时间相对于其它基站的时间进行偏移或时延,从而减小邻近小区的共信道干扰”,可见在同步系统中,为了减少邻近小区的共信道干扰,从而提高采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的性能,特别是控制信道的性能,必须将脉冲串的传输时间相对于其它基站的时间进行偏移或时延,否则无法减少邻近小区的共信道干扰,进而也就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目的。由于权利要求4、11和19缺少将脉冲串的传输时间相对于其它基站的时间进行偏移或时延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11和19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4)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①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一段指出:“如图5所示,传输时延td和tc分别对应于距离d和r除以传播速度c。例如,td可以由式为td=d/c得出。因此根据小区半径以及共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可以通过预定的时延把各个BTS20的传输定时相互错开。相应地,本发明中采用预定的时延来错开多帧中的脉冲串传输时间”。但是,说明书中却没有公开如何根据小区半径以及共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确定预定的时延,以便通过预定的时延把各个BTS20的传输定时相互错开。并且,如何根据小区半径以及共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确定预定时延也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依据说明书再现其技术方案,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4段指出:“如图3所示,在标有F和S的逻辑信道中传输的脉冲串与那些标有B和C的信道中的脉冲串相比,要采用较高的功率值P1。第一功率值Pl依赖于密集频率复用系数。对于复用系数为9-7时,第一功率值Pl最好大约要比第二功率值P2大2-4dB,这样就使得由密集频率复用模式所带来的损耗得到补偿”。一方面,虽然说明书中指出第一功率值取决于密集频率复用系数,但是,说明书中却没有公开如何根据密集频率复用系数确定第一功率值。以及,当第一功率值确定后,如何进一步确定小于第一功率值的第二功率值。并且,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如果复用系数为9-7,只有在第一功率值比第二功率值大2-4dB时,才能够使得由密集频率复用模式所带来的损耗得到补偿,解决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即,对于确定的复用系数,第二功率值也有与第一功率值确定的数值关系,并不是所有小于第一功率值的第二功率值都可以被采用。另一方面,如何根据密集频率复用系数确定第一功率值和第二功率值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依据说明书再现其技术方案,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二段指出:“……则TCH上的最大允许功率可以被设置为第三功率值P3,该功率值稍微大于第二功率值P2,但要小于第一功率值P1。因此,功率值可以根据如下关系确定:P1>P3>P2。因此,TRX控制器38可以在TCH脉冲串的传输过程中把输出功率值设置为第三功率值P3”。虽然说明书中指出第三功率值从数值关系上要满足:Pl>P3>P2,但是,由于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如何确定密集频率复用系数确定第一功率值,以及,当第一功率值确定后,如何进一步确定小于第一功率值的第二功率值,因此,在此前提条件下,说明书也没有明确公开如何获得位于第一功率值和第二功率值之间的第三功率值。并且,如何确定第三功率值的方法也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依据说明书再现其技术方案,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3的公开时间为1997年05月,证据4的公开时间为1993年,都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1998年04月03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①证据3为DAB国际标准,其中的第5.1小节中的第4-13行公开了,DAB传输系统将三个信道组合在一起:1)主服务信道(MSC):用于携载音频及数据服务分量。MSC是时间交织的数据信道,其被分成若干个子信道,所述子信道经个别地卷积式编码,并具有相等或不等错误保护。每个子信道可携载一个或一个以上服务分量。子信道及服务分量的组织称为多路复用配置;2)快速信息信道(FIC):用于供接收器快速存取信息。确切地说,FIC用于发送多路复用配置信息(MCI),并任选地发送服务信息及数据服务。FIC是具有固定的相等错误保护的非时间交织的数据信道。并且,进一步如5.1小节中的图2所示,DAB传输的帧结构包括FIC和MSC,且FIC采用了非时间交织,而MSC采用了时间交织。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DAB传输的帧结构分为快速信息信道(FIC)和主服务信道(MSC),FIC是一种非时间交织的数据信道,主要功能是发送多路复用配置信息(MCI),并任选地发送服务信息及数据服务。FIC由快速信息块(FIB)组成。MSC是一种时间交织的数据信道,主要功能是用于传输音频及数据服务分量的业务数据,MSC由公共交织帧CIF组成。MSC中传送的数据必须经过交织处理,而FIC中传送的数据不经过交织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解交织处理带来的延迟,尽快解码出FIC中传送的控制信息,以对MSC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即,在证据3中公开了,DAB传输的数据帧的帧结构包括快速信息信道(FIC)和主服务信道(MSC)两部分,其中,FIC中传送的数据为非交织数据,MSC中传送的数据为交织数据。因此,证据3相当于公开了在载波上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和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的内容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功率与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功率不同,且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发射功率大于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发射功率;2、具有多个通信小区,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证据4公开了在无线通信系统中采用交织技术以及不采用交织技术时,系统性能的差异。其中的第446页左栏第2段公开了:图2绘示多普勒频率fd=60Hz且载波干扰比CIR=∞的瑞利平衰落信道的卷积交织对位错误率(BER)曲线的影响。对于给定的BER,卷积交织使得所需的信噪比显著减小。图3绘示视线对漫射分量比K=10dB(fd=60Hz且CIR=∞)的莱斯平衰落信道的BER曲线。图4绘示瑞利平衰落信道上的卷积式编码和交织的传输的BER曲线。这些曲线是以不同的CIR值针对单个干扰信号而得出的。所述干扰信号是在400ksps下且fd=60Hz的独立瑞利平衰落信号。具体如图2-4所示,采用卷积交织或者不采用卷积交织时,分别在瑞利信道和莱斯信道模型下进行的计算机仿真结果。其中,当达到同样的BER目标时,没有采用交织处理的数据比采用交织处理的数据需要更高的信噪比。由此可见,为了使交织数据和非交织数据的传输达到相同的BER目标,在噪声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没有采用交织处理的数据比采用交织处理的数据需要更高的发射功率。而在本本专利中,为了避免高频复用模式下,同时传输交织数据和非交织数据时所产生的邻小区之间同信道干扰,即,为了降低高频复用模式下,同时传输交织数据和非交织数据时所产生的误码率,在载波上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的第二发射功率值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由此可见,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发射功率大于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发射功率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涉案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4给出了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发射功率大于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发射功率的技术启示。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3中公开的DAB技术中采用单频组网或者蜂窝组网都是可供选择的,当具有多个通信小区时,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申请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在证据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能够很好地避免高频复用模式下,同时传输交织数据和非交织数据时所产生的邻小区之间同信道干扰。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也不具备任何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显著的进步。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3、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与权利要求1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4、8、11相对证据3、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3、5、6、7、9、10、12、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4、8、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7、9、10、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删除式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20,并对权利要求书的序号重新排列。专利权人认为:(1)①在本专利PCT国际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22中记载了“采用不同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l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在本专利PCT国际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23中记载了“第一发射功率P1大于第二发射功率值P2”。因此,原权利要求书记载了“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在前文中仅提及了两种类型的脉冲串,即: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由于首先表明了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是采用P1发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白地得到:剩余的脉冲串是指除了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之外的脉冲串,即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此外,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的数量以及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的数量两者都至少为1。也就是说,所提到的技术特征实际上是指“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根据上面的解释,权利要求16中修改后的技术特征记载在原权利要求22和23中,或者至少可以根据原权利要求22和23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另一方面,如本专利PCT国际公布文本第5页第2-7行(对应于国家公布文本说明书第3页第26-28行)所述,“根据这一个方面,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去传输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并且采用第二发射功率值P2传输包含训练序列在内的脉冲串,而且第一发射功率值P1要大于第二发射功率值P2”。然而,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6的相关技术特征解释为:“剩余的至少一个脉冲串”可以包括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这与说明书的教导相悖。即使权利要求16的相关技术特征可以这样解释,并因此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事实上并非如此,如上所述),基于说明书和附图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选择相悖于说明书的教导的解释。因此,当“剩余的至少一个脉冲串”被正确地解释时,清楚的是:所述修改可以根据原说明书、例如根据PCT国际公布文本第5页第2-7行(对应于国家公布文本说明书第3页第26-28行)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修改都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未作修改的从属权利要求17、18、20-22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③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9的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④本专利PCT国际公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7记载了: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包括信令脉冲串和业务脉冲串,其中业务脉冲串(即,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业务脉冲串)采用第三功率值P3进行传输。所提及技术特征中的表述“脉冲串”应当参照其上下文来解释,而不合逻辑的解释应当被排除。由于所述技术特征限定了“在业务信道上......发送脉冲串”,并且PCT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页第28行到第2页第1行(对应于国家公布文本第1页第20-21行)记载了“当信道被指定为业务信道(TCH)时,采用NB格式进行语音或文本数据比特的通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理解:在业务信道上发送的脉冲串是采用NB格式进行通信的,并且所述脉冲串是指业务脉冲串。根据说明书的教导(例如在PCT国际公布文本第2页最后一行到第3页第2行(对应于国家公布文本第2页10-11行)中记载了“采用NB格式传输的数据比特(例如CCCH和TCH脉冲串)要经过交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采用NB格式发送的业务脉冲串必须仅包含交织数据比特。当所提及技术特征中的“脉冲串”被正确地解释时,所述修改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⑤基于与权利要求2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中的“剩余的脉冲串”应当被解释为包含训练序列的业务脉冲串,当所提及技术特征中的“脉冲串”被正确解释时,所述修改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权利要求5清楚地记载了这一事实:“其中一个小区内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其可以例如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8-10行以及第8页第31行到第9页第3行中得到支持。请求人有关如何确定时延的问题与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支持问题无关。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基本知识以及系统的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容易地构思如何确定时延。本专利说明书第8-9页记载了: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如下参数来判断传输时间偏移量: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时间推进、以及小区半径。因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给出了用于通过逐一地或者相结合地采用这些参数以确定时延来设置传输时间偏移量的工具。另外,不管时延是怎样确定的,由于在权利要求5的方法被实施时已经确定了所述时延,它当然可以被称为“预定时延”。因此,权利要求5中的“预定时延”是对说明书内容的合理概括并且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同理,权利要求12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3)权利要求4、11和19涉及本专利的两方面,即:使用不同的功率值来发送非交织数据比特以及交织数据比特、以及使用不同的功率值来发送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便对于非交织数据比特提高对抗共信道干扰的能力(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7-21行)。这些核心技术手段已经在权利要求4、11和19中进行了限定。借助于权利要求4、11和19中记载的特征,可以解决各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请求人所提到的技术特征涉及可以在本发明中使用的可选技术特征,即调整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以便进一步提高同步系统中对抗共信道干扰的能力,如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2行到第9页第3行中讨论的。因此,虽然“将脉冲串的传输时间相对于其它基站的时间进行偏移或时延”也可以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或者进一步提高其它技术特征的效果,但是其并非权利要求4、11和19的必要技术特征。(4)①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5行到第9页第3行记载了如何确定时间偏移(时延)。在该实施例中,可以根据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d~td、时间推进TA以及小区半径r~tr来确定时间偏移。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30-31行给出了用于确定td和tr的公式,即td=d/c并且tr=r/c。另外,图5给出了用于确定时间偏移的公式,即Δt=td-2tr。对于参数TA,它是用来补偿移动电话与基站之间的传播延迟的公知参数。如何确定和使用参数TA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得到如何根据上面所列出的参数来确定小区的传输定时之间的时间偏移,以使得来自小区的FCCH和SCH脉冲串传输彼此不重叠;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特定的系统设计要求时可以根据频率复用系数来确定第一功率值和第二功率值。实际上,说明书给出了根据频率复用系数来确定第一功率值和第二功率值的实施例。在该实施例中,对于复用系数9-7,第一功率值比第二功率值大大约2-4dB。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此结论可以根据实验或者仿真而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使用相同的技术手段来为其它的复用系数确定功率电平。由于在不同的系统中第一功率电平和第二功率电平可能变化,因此不可能列出在所有系统中采用的所有功率电平。要求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叙述所有的功率电平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何确定功率电平与发明点并非密切相关,因此不需要对其进行详细讨论。应当注意:上述实施例是其中由密集频率复用模式所带来的损耗被较好地补偿的优选实施例,但是只要第一功率值大于第二功率值,本专利就可以工作并且可以达成良好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③上面已经解释了如何确定第一和第二功率值。可以在考虑特定的系统设计要求的情况下任意地确定第三功率值。只要满足P1>P3>P2,本发明就可以工作。由此,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发明。(5)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将主服务信道(MSC)、快速信息信道(FIC)以及同步信道组合为传输帧的DAB传输系统。在该DAB传输系统中,主服务信道(MSC)是时间交织的,而快速信息信道(FIC)是非时间交织的。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时间交织信道和非时间交织信道,但是这些信道是在DAB广播网络中使用的广播信道,其与根据本发明的蜂窝网络中使用的通信信道是不同的。因此,除了请求人所承认的区别技术特征(1.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功率值小于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的功率值;2.具有多个通信小区;3.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之外,对比文件1还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以下技术特征:4.在多个通信小区内在载波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在说明书(例如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8-10行))中解释的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即,提高对抗共信道干扰的能力),所要求保护的发明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即,在采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中,补偿由密集控制信道复用模式所产生的增加的共信道干扰并且提高性能、特别是控制信道性能。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①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完全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请求人根据包含创造性劳动的许多论证来推断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也就是说,请求人并未具体指出对比文件2的哪一部分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请求人仅通过推断而从对比文件2得到了区别技术特征1。这种推断包含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实际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任何启示。因此,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的断言是没有根据的。因而,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没有根据的。另一方面,由于以下原因,请求人的论证本身也是不正确的:首先,请求人的论证的基础并不成立。专利权人认为:论证基础应当被限制于请求人所提供的中文译文。因此,仅有请求人提供的中文译文可以被考虑,而对比文件2中的对应的附图不应被当作证据。对于请求人的论证,首先,请求人断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体如图2-4所示,采用卷积交织或者不采用卷积交织时,分别在瑞利信道和莱斯信道模型下进行的计算机仿真结果。其中,当达到同样的BER目标时,没有采用交织处理的数据比采用交织处理的数据需要更高的信噪比”(参见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第12页第1段最后4行),这是没有根据的。实际上,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图2绘示多普勒频率fd=60Hz且载波干扰比CIR=∞的瑞利平衰落信道的卷积交错对位错误率(BER)曲线的影响。对于给定的BER,卷积交错使得所需的信噪比显著减小”(见附件8,即证据4译文第1-3行),而未公开类似的情况可以对应于图3或图4。对于图2,对比文件2清楚地指出了对应于图2的情况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当前提条件“多普勒频率fd=60Hz且载波干扰比CIR=∞”成立时,“对于给定的BER,卷积交织使得能够实现所需要的信噪比的显著降低”才正确。所述前提条件意味着干扰等于0,因为载波干扰比CIR=∞且载波功率不可能变为无穷大(即∞)。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如果干扰为0,则卷积交织可以使得能够实现所需要的信噪比的显著降低,并且与用于对于相同的BER目标没有进行卷积交织的情况的发射功率值相比要求较小的发射功率值。这与意在对抗明显大于0的共信道干扰的本发明是截然不同的。换言之,请求人的论证所基于的技术内容与区别技术特征1截然不同。因此,请求人的论证缺少事实和证据支持,不应当被支持。总而言之,对比文件2完全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相关技术内容的误解以及对于本发明中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功能的误解,请求人推断对比文件2提供了将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这种推断是明显错误的,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更不用说提供将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被请求人所承认。但是请求人断言它们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断言是没有根据的。DAB网络是广播网络,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DAB广播网络可以为蜂窝网络的形式的教导。其不属于现有技术,更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现有技术,DAB广播网络不可能具有若干通信小区,更不用说若干彼此不同步的通信小区。因此,根据上面的评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仅断言区别技术特征2和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既没有给出充分的解释,也没有给出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证明所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③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如上面关于对比文件1所述,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在多个通信小区内在载波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所述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此外,所属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总之,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四个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任何一个。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不涉及蜂窝无线电系统以及在这种系统中、特别是在应用频率的密集复用时可能发生的问题。因此,非常清楚的是:试图改进这种具有频率的密集复用的蜂窝无线电系统的,这种系统的领域中的技术人员将没有动机使用上述任何一个对比文件作为改进这种系统的出发点。而且,由于同样的原因,上述对比文件都不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改进具有频率的密集复用的蜂窝无线电系统的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以下的技术效果:补偿由密集控制信道复用模式产生的增加的共信道干扰,并且在采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中提高性能,特别是控制信道性能。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8、1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3、5-7、9、10、12-14也具备创造性。(6)请求人未针对权利要求15指出其对应的证据以及结合证据说明无效理由,因此针对权利要求15的无效宣告理由不应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在载波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方法,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仅在该载波上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以及
仅在该载波上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
2. 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表示频率校正数据比特。
3. 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表示同步数据比特。
4. 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在载波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方法,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要与在另外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相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仅在该载波上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以及
仅在该载波上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
5. 权利要求4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小区内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
6. 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交织数据比特通过多个天线进行发送。
7. 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通过单一天线进行发送。
8. 用于在分配给多个通信小区的控制信道上传输包含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下行传输方法,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第一功率值P1和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进行脉冲串传输;和
采用第一功率值P1发送非交织数据比特,采用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发送交织数据比特,其中第一功率值P1大于第二功率值P2。
9. 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表示频率校正数据比特。
10. 权利要求9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表示同步数据比特。
11. 用于在分配给多个通信小区的控制信道上传输包含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下行传输方法,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要与在另外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相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第一功率值P1和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进行脉冲串传输;和
采用第一功率值P1发送非交织数据比特,采用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发送交织数据比特,其中第一功率值P1大于第二功率值P2。
12. 权利要求11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小区内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
13. 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交织数据比特通过多个天线发送。
14. 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非交织数据比特通过单一天线发送。
15. 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采用第一功率值P1发送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采用第二功率值P2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其中第一功率值P1要大于第二功率值P2。
16. 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内包含有训练序列,而且至少一个脉冲串内不包含训练序列,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
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
17. 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表示频率校正脉冲串。
18. 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表示业务或信令脉冲串。
19. 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内包含有训练序列,而且至少一个脉冲串内不包含训练序列,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要与在其它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相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
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
20. 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通过多个天线发送。
21. 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通过单一天线发送。
22. 在多个通信小区内的控制信道和业务信道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方法,该方法包含如下步骤:
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在该控制信道上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
采用小于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在该控制信道上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以及
在业务信道上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发送脉冲串。
23. 在多个通信小区内的控制信道和业务信道上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包含训练序列,并且至少一个脉冲串不包含训练序列,该方法包括步骤:
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
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的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发送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这种传输不在业务信道上进行;以及
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在业务信道上传输剩余的脉冲串。”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22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03月0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以及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①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②专利权人明确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删除式修改,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替换页为审查基础。③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5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关于权利要求16-2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是以证据2为基础,证据1作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④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属于网络下载证据,但没有经过必要的公证程序,因此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而且对证据3、证据4的公开时间有异议。请求人认为:证据3和证据4分别是从ETSI和IEEE处下载得来,ETSI和IEEE都是官网,在互联网上下载即可得到,其真实性可以得到认可,而且证据3的公开时间1997年5月是在网站上征集意见的时间,证据4的公开时间在互联网上输入证据4的文章标题即可得到一个收录的日期,可以证明证据4的公开时间是1993年。⑤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表示对证据4只使用有中文译文的部分作为证据。⑥请求人明确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有关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使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11、19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1)权利要求16-2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5、1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4、11、19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4、8、11相对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9、10、12-14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8、11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5-7、9、10、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并明确表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在上述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为删除式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20,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证据的认定
关于证据3、4:
请求人认为:证据3和证据4分别是从ETSI和IEEE处下载得来,ETSI和IEEE都是官网,在互联网上下载即可得到,其真实性可以得到认可,而且证据3的公开时间1997年05月是在网站上征集意见的时间,证据4的公开时间在互联网上输入证据4的文章标题即可得到一个收录的日期,可以证明证据4的公开时间是1993年。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属于网络下载证据,但没有经过必要的公证程序,因此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而且对证据3、证据4的公开时间有异议。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网络下载的文献由于其自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存在可随意修改的问题,请求人仅仅提交打印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公证文件,也没有其他佐证足以证明其与来源文件内容一致,因此在对网络证据未进行证据公证又无其它佐证足以证明其与来源文件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不予采信。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内包含有训练序列,而且至少一个脉冲串内不包含训练序列,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
在权利要求16中,前序部分仅提及了两种类型的脉冲串,即: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而且权利要求16中指出了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是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6中所述的“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是指除了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之外的脉冲串,即所述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即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一种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内包含有训练序列,而且至少一个脉冲串内不包含训练序列,其中在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与在另一个通信小区内传输的脉冲串不同步,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所述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为所述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
原权利要求22中记载了“采用不同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原权利要求23中记载了“第一发射功率P1大于第二发射功率值P2”。而且原说明书第3页第26-28行记载了“根据这一个方面,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去传输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并且采用第二发射功率值P2传输包含训练序列在内的脉冲串,而且第一发射功率值P1要大于第二发射功率值P2”。因此,可以从原权利要求22、23和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即“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采用小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来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
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6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一个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要从该权利要求的上下文即整体进行理解。在权利要求16中,前序部分已经限定了两种类型的脉冲串,即: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而且权利要求16中指出了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是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6中所述的“剩余的所述至少一个脉冲串”是指除了所述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之外的脉冲串,即所述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认可。
2)关于权利要求17、18、20、21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未作修改的其从属权利要求17、18、20、21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9
由于请求人对独立权利要求19的无效宣告理由与独立权利要求16类似,因此参见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9的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22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在多个通信小区内的控制信道和业务信道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方法,该方法包含如下步骤: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在该控制信道上发送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采用小于于第一发射功率值P1的第二发射功率值P2在该控制信道上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以及在业务信道上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发送脉冲串。
根据原说明书第1页第21行-第2页第1行记载了“当信道被指定为业务信道(TCH)时,采用NB格式进行语音或文本数据比特的通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理解:在业务信道上发送的脉冲串是采用NB格式进行通信的业务脉冲串;根据原说明书第2页10-11行的记载“采用NB格式传输的数据比特(例如CCCH和TCH脉冲串)要经过交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采用NB格式发送的业务脉冲串包含经过交织的数据比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22中在业务信道上发送的脉冲串是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业务脉冲串。
而根据原权利要求17中的记载“包含交织数据的脉冲串包括信令脉冲串和业务脉冲串,其中业务脉冲串采用不同于第一功率值P1和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进行传输”和原权利要求18的记载“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功率值之间存在如下关系:P1>P3>P2”, 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在业务信道上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发送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业务脉冲串。
因此,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22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理解。在本专利中,根据上述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22中在业务信道上发送的脉冲串是包含交织数据比特的业务脉冲串。如上所述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可以从原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认可。
5)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在多个通信小区内的控制信道和业务信道上传输脉冲串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脉冲串包含训练序列,并且至少一个脉冲串不包含训练序列,该方法包括步骤:仅采用第一发射功率值P1发送至少一个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的第二功率值P2在控制信道上发送至少一个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这种传输不在业务信道上进行;以及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在业务信道上传输剩余的脉冲串。
根据原说明书第1页第21行-第2页第1行记载了“当信道被指定为业务信道(TCH)时,采用NB格式进行语音或文本数据比特的通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理解:在业务信道上发送的脉冲串是采用NB格式进行通信的业务脉冲串;根据原说明书第2页10-11行的记载“采用NB格式传输的数据比特(例如CCCH和TCH脉冲串)要经过交织(即包含训练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采用NB格式发送的业务脉冲串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23中在业务信道上传输的剩余的脉冲串是包含训练序列的业务脉冲串。
而根据原权利要求28中的记载“其中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包括信令脉冲串也业务脉冲串,其中业务脉冲串采用不同于第一功率值P1和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P3进行传输”和原权利要求28的记载“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功率值之间存在如下关系:P1>P3>P2”, 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在业务信道上采用小于第一功率值P1并且大于第二功率值P2的第三功率值发送包含训练序列的业务脉冲串。
因此,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23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理解。在本专利中,根据上述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23中在业务信道上发送的脉冲串是包含训练序列的业务脉冲串。如上所述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可以从原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认可。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一个小区内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8-10行的记载:在这种安排下,一个小区内的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的脉冲串或者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其它小区的这种信号相比,应该具有一个预定的时延。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记载,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可以由说明书中直接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2行-第9页第3行的记载了:通过在具有相同的已分配的RF信道的小区内提供脉冲串传输的时间偏移,能够提高同步系统内对抗共信道干扰的能力。根据这个方面,可以调整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使得来自这些小区内的FCCH和SCH脉冲串的参数不相互重叠,如图4所示。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如下参数来判断传输时间偏移量: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d~td;时间推进,TA;包含有共序列干扰的占用相同RF信道的小区半径,r~tr。如图5所示,传输时延td和tc分别对应于距离d和r除以传播速度c。例如,td可以由式为td=d/c得出。因此根据小区半径以及共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可以通过预定的时延把各个BTS20的传输定时相互错开。相应地,本发明中采用预定的时延来错开多帧中的脉冲串传输时间。其中公开了可以使用如上参数确定时间偏移,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涉及通过在其中一个小区内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与另一小区内的脉冲串要有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从而对抗干扰,并不涉及如何确定预定时延的时间偏移。如上所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可以从说明书中直接得到,所以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12
由于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2的无效宣告理由与权利要求5类似,因此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评述,权利要求12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关于权利要求4、11、19
权利要求4、11和19分别要求保护“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在载波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脉冲串的方法”、“用于在分配给多个通信小区的控制信道上传输包含数据比特脉冲串的下行传输方法”和“用于在多个通信小区内传输脉冲串的方法”,根据权利要求4、11、1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内容,确定权利要求4、11、19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中,对于非交织数据比特提高对抗共信道干扰的能力。其采取的技术方案为:使用不同的功率值来发送非交织数据比特以及交织数据比特、以及使用不同的功率值来发送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便对于非交织数据比特提高对抗共信道干扰的能力,这些技术手段已经在权利要求4、11和19中进行了限定,因此,权利要求4、11和19中记载的特征可以解决各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4、11、19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要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出发,确定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而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涉及可以在本发明中使用的可选技术特征,即调整脉冲串的传输时间,以便进一步提高同步系统中对抗共信道干扰的能力,如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2行到第9页第3行中讨论的。因此,虽然“将脉冲串的传输时间相对于其它基站的时间进行偏移或时延”也可以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或者进一步提高其它技术特征的效果,但是其并非权利要求4、11和19的必要技术特征。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关于“如何确定预定时延”
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5行到第9页第3行记载了如何确定时间偏移(时延)。在该实施例中,可以根据信道小区之间的距离d~td、时间推进TA以及小区半径r~tr来确定时间偏移。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30-31行给出了用于确定td和tr的公式,即td=d/c并且tr=r/c。另外,图5给出了用于确定时间偏移的公式,即Δt=td-2tr。对于参数TA,它是用来补偿移动电话与基站之间的传播延迟的公知参数。如何确定和使用参数TA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得到如何根据上面所列出的参数来确定小区的传输定时之间的时间偏移,以使得来自小区的FCCH和SCH脉冲串传输彼此不重叠。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如何确定预定时延给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2)关于复用系数与第一、第二、第三功率值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在密集频率复用模式的蜂窝系统中在多个通信小区中在载波上传输包含交织和非交织数据比特(或包含训练序列和不包含训练序列)脉冲串的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共信道干扰对抗能力,进而提高采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的性能。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7行-第16行,第10页第11行-第19行):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采用第一功率值P1来传输非交织的数据比特,采用第二功率值P2来传输交织数据比特,而且第二功率值要小于第一功率值。此外,根据本发明的另一方面,采用不同的功率值来传输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以及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根据这个方面,采用第一功率值P1来传输那些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采用第二传输功率值P2来传输那些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可以理解到,在传输包含非交织数据比特时增加功率值会导致在空闲模式小区选择或邻近小区RSSI评估过程中在某些移动台12上的RSSI测量值的增加.这种增加的RSSI测量值会在TCH和控制信道之间引起轻微的不平衡,这会导致产生过早切换造成所期望的载波信号的轻微损失(<l.5dB)。如果这种损耗被认为很重要,则TCH上的最大允许功率可以被设置为第三功率值P3,该功率值稍微大于第二功率值P2,但要小于第一功率值Pl。因此,功率值可以根据如下关系来确定:Pl>P3>P2。因此,TRX控制器38可以在TCH脉冲串的传输过程中把输出功率值设置为第三功率值P3。
由此可见,通过采用不同的功率值第一功率值P1来传输非交织数据比特(或不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和第二功率值P2传输交织数据比特(或包含训练序列的)脉冲串,进一步地,在业务信道上采用第三功率值P3传输业务脉冲串,其中P1>P3>P2。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上述技术手段,就可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提高共信道干扰对抗能力,进而提高采用密集信道复用模式的系统的性能。
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记载了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根据频率复用系数来确定第一功率值和第二功率值的实施例。在该实施例中,对于复用系数9-7,第一功率值比第二功率值大大约2-4dB。仅是举例说明了对于复用系数9-7的密集频率复用模式如何确定第一功率值和第二功率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此结论可以根据实验或者仿真而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使用相同的技术手段来为其它的复用系数确定功率电平。由此,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于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用于评价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3和证据4不予采信,因此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相对证据3和证据4是否具有创造性不予评价。
综上,请求人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所有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ZL99806984.1号发明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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