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81
决定日:2011-05-17
委内编号:5W1012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83521.7
申请日:2009-1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秋凤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热鼎炉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周小祥
国际分类号:F27B14/02;F27B14/08;F27B14/16;F27D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920283521.7号、名称为“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南京热鼎炉业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9年12月16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包括炉体,炉体上设置燃烧喷嘴;其特征是:所述炉体的底部成弧形,炉体底部设置在弧形的底座上,弧形炉体底部的中心线与弧形底座的中心线重合;它还包括推动炉体绕前述中心线相对于底座倾动的推动机构;炉体一侧设有与炉体内腔下部相通的铜水流出通道,当炉体相对于底座倾动到某位置时,铜水流出通道基本呈水平状态;炉体另一侧设置有可启闭的加料门和除渣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其特征是: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炉体底部与底座之间设置有倾动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其特征是:所述推动机构为油缸,油缸的缸体铰接在底座上,油缸的活塞杆铰接在炉体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其特征是:它还包括一个可通过加料门伸入炉体内腔的装料管机。
5.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其特征是:装料管机与带动其伸入炉体内腔的装料油缸相连。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其特征是:它还包括与炉体内腔相通的烟尘过滤除尘装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其特征是:烟尘过滤除尘装置为干袋或湿法过滤器。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其特征是:烟尘过滤除尘装置为水幕喷涮式过滤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赵秋凤(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倾动炉述评”,袁剑平,《铜业工程》,2004年第2期,第20-23页及第28页,其公开日期为2004年6月;
对比文件2:“2×210t转炉一次烟气干、湿法除尘技术的比较”,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暖通除尘室,《转炉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会论文集》,第5-9页,公开日期为2009年。
请求人认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精炼杂铜的倾动炉,由炉子本体、支撑装置、驱动装置组成。倾动炉本体是由炉底、拱形炉顶和分段式结构的侧墙组成。加料门位于炉体正面侧墙,在同一侧靠烟气出口的端墙处设有出渣门,这三个炉门的启闭均由液压驱动和链传动。炉体的一侧端墙设有烧嘴及检查孔。在加料门、出渣门、出铜口以及炉子出口和沉渣室之间缝隙的上方均设置环境集烟罩收集生产过程中逸出的烟气,收集的烟气经炉顶的环境集烟管并入收尘系统。支撑装置:炉体由14个滚柱的导轨支撑。导轨结构包括导轨底座、滚柱轴承和滚柱固定器。导轨的顶部为圆弧形,炉体的圆弧形炉底就座在这些滚柱上。倾动装置:炉体的倾动由位于炉底的两个液压油缸完成。炉体可向两个方向倾动,朝向加料侧倾转倒渣时最大倾转角。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中的图1构造、结构几乎相同,二者属于同一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实现的预期效果均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另外,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相比,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撑装置;炉体由14个滚柱的导轨支撑。导轨结构包括导轨底座、滚柱轴承和滚柱固定器。导轨的顶部为圆弧形,炉体的圆弧形炉底就座在这些滚柱上。
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倾动装置;炉体的倾动由位于炉底的两个液压油缸完成,炉体可向两个方向倾动。
关于权利要求4和5,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料门位于炉体正面侧墙,在同一侧靠烟气出口的端墙处设有出渣门,这三个炉门的启闭均由液压驱动和链传动。
关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加料门、出渣门、出铜口以及炉子出口和沉渣室之间缝隙的上方均设置环境集烟罩收集生产过程中逸出的烟气,收集的烟气经炉顶的环境集烟管并入收尘系统。
因此,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7-8,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2009年9月5日,其公开了业内早已普遍使用的干式或湿法过滤方式,包括水幕喷刷式过滤方式的工艺流程和方法。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新颖性。另外,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和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和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1年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刘钧、兰小平出庭参加,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使用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公知常识,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向合议组出示了对比文件1的原件,以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对比文件2的馆藏证明。关于对比文件2,其馆藏证明表明公开日期为2009年,请求人认为其公开日期实为2009年9月。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
A、关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针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炉体有14个滚柱的导轨支撑……导轨的顶部为弧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炉体底部成弧形”;对比文件1中的导轨相当于底座;对于权利要求1中“弧形炉体底部的中心线与弧形底座的中心线重合”,请求人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炉体与底座相互移动时,其弧度必须一致。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油缸就是推动机构。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铜水流出通道”,对比文件1图1中的标记5是出铜口,其是和炉体内腔下部相连通的,出铜口只是流出铜水通道的端口,说明整个炉体有流出铜水的通道。另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铜水流出通道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一样,在倾动状态下不是完全水平的,并认为该特征是倾动式熔炼炉为倾倒炉水必须具备的常规设计。“炉体的另一侧设置有可启闭的加料门和除渣门”,对比文件1记载了“加料门、除渣门”,“加料门”和“除渣门”肯定是可以开关的,且从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出渣门和加料门是在炉体同一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滚柱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倾动辊,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B、关于权利要求3-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针对权利要求3,铰接就是铰链连接,是炉体或油缸的旋转和活动连接的常规技术。
针对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加料机,本专利的加料管机就是加料机的另一个名词,不是一个新的部件。装料时,装料管机伸入炉体内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权利要求5,采用油缸用作加料机的动力是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中最后一段的描述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
针对权利要求7、8,对比文件2中的干袋除尘方式就是干式除尘方式,其中“高压水经……喷嘴喷出” 是权利要求8附加特征的另一种说法。权利要求7-8的附加特征也是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2份证据。其中,对比文件1为中文期刊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1的原件,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由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处理废杂铜的倾动炉,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20页左栏第6行、第21页左栏倒数第6行-第22页右栏第27行,附图1):炉体、在炉体上设置的烧嘴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炉体、燃烧喷嘴);炉体由14个滚柱的导轨支撑,导轨结构包括导轨底座,炉体的圆弧形炉底就座在这些滚柱上,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以看出,导轨底座也为弧形,由于通过滚柱这种方式支撑的炉体,其静止的稳定状态下炉体底部的弧形与导轨底座的弧形的中心线应当是重合的,否则炉体与底座之间会因为重心不在同一竖直线上而发生相对移动,且不稳定,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弧形炉体底部的中心线与弧形导轨底座的中心线应重合的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22页左栏第21行-第26行,附图1):炉体的倾动由液压油缸(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推动机构)完成。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炉体底部位于弧形导轨底座上,因此炉体也必然是围绕上述中心线相对于底座倾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1页右栏倒数第1-4行,附图1):加料门位于炉体正面侧墙,在同一侧的端墙设有出渣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除渣门),加料门2和出渣门10的启闭均由液压驱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1页右栏第1行,附图1):炉体具有出铜口5。为了将炉体内部的铜水从出铜口流出,对比文件1中的炉体必然设置有与炉体内腔下部相通的铜水流出通道,并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的三个视图可以看出,出铜口5位于炉体与加料门和出渣门相对的另一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铜水流出通道必然位于炉体与加料门和出渣门相对的另一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当炉体相对于底座倾动到某位置时,铜水流出通道基本呈水平状态。
请求人认为:该特征是倾动式熔炼炉为倒炉水必须具备的常规设计。
合议组认为:对于倾动式熔炼炉而言,在熔炼铜水时,铜水流出通道在炉体内腔的入口必须高于铜水液面,这样才能避免铜水的流出。当需要相对于底座倾动炉体到某一位置以便倒出铜水时,只有铜水液面的水平高度与铜水流出通道在炉体内腔的铜水流入口和在炉体外部的出铜口基本相同或者铜水液面的位置更高,才可能倾倒出铜水。在此基础上,根据炉体的体积、铜水流出通道的位置、炉体熔炼铜水的能力和倾动炉体所能到达的角度等诸多实际情况来设置铜水流出通道的方向和位置,从而避免在不希望铜水流出时出现的溢出现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选择。进一步地,由于将铜水流出通道设计为呈水平状态或向着出铜口方向越来越低,能够使得铜水快速而充分地流出通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铜水流出通道设计为在炉体倾动到特定位置时使其基本呈水平状态或向着出铜口方向越来越低等便于铜水流出通道的状态,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炉体底部与底座之间设置有倾动辊。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2页左栏第16行,附图1):炉体底部与导轨底座之间有14个滚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倾动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对推动机构的结构进行了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2页左栏第21-26行,附图1):炉体的倾动由位于炉底的液压油缸完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推动机构为油缸)。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炉体底部与液压油缸通过杆连接进行倾动。对比文件1虽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油缸与炉体是铰接方式,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将油缸的缸体铰接在底座上以及将油缸的活塞杆铰接在炉体上,以在油缸的活塞杆往复推进过程中能够改变炉底与底座的相对位置,从而实现炉体相对于底座的旋转和活动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还包括一个可通过加料门伸入炉体内腔的装料管机;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装料管机与带动其伸入炉体内腔的装料油缸相连。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1页左栏倒数第2-6行):由移动式加料机加料。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给炉体添料,必然存在用于通过加料门将废杂铜料送入炉内的装置,因而无论是采用伸入炉体内腔的装料管机,还是选择传送带或倾倒装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将装料管机与带动其伸入炉体内腔的装料油缸相连,通过装料油缸驱动装料管机的移动和倾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废杂铜倾动式熔炼炉还包括与炉体内腔相通的烟尘过滤除尘装置;权利要求7和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6,其分别是对烟尘过滤除尘装置的类型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2页左栏第12-15行):环境集烟罩收集生产过程中逸出的烟气,收集的烟气经炉顶的环境集烟管并入收尘系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烟尘过滤除尘装置,用于收集烟气,过滤除尘。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环境集烟管和收尘系统与炉体内腔相通,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设置与炉体内腔相通的烟尘过滤除尘装置从而更加直接的收集烟尘,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干袋或湿法过滤器、水幕喷涮式过滤器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过滤器,将烟尘过滤除尘装置设置为干袋或湿法过滤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水幕喷涮式过滤器属于一种常见的湿法过滤器。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092028352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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