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08
决定日:2011-05-19
委内编号:5W1011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1810.6
申请日:2004-08-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星力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亦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1H 83/14,H01H 73/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若某权利要求的方案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则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20081810.6,申请日为2004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改进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包括壳体(2)、手柄(14)、灭弧器、脱扣器、漏电试验电路、短路脱扣驱动器、过载脱扣驱动器、漏电脱扣驱动器,其特征在于:壳体(2)是常用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的壳体,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压线圈(5)插套在短路脱扣驱动器的电流线圈(12)内,电压线圈(5)和电流线圈(12)同点并联接入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路中。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路是包括零序互感器(10)、可控硅管T、整形电路[6]、放大电路[5]、输出电路[4]、电压线圈Ll(5)、电流线圈L2(12)、漏电试验按钮(3)、电路电源电路[1]组成,整形电路[6]连接放大电路[5],放大电路[5]连接输出电路[4],输出电路[4]连接可控硅管T的控制极,零序互感器(10)的信号取样线圈L3连接整形电路[6],另一组线圈L4连接试验按钮S(3),市电一输入端连接电压线圈(5)及电流线圈L2(12),电流线圈L2(12)另一端接负载的一端,电压线圈Ll(5)另一端接整流电路[1]的输入端。
3、接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壳体(2)顶部有活动盖板(1)。”
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3项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专利99206121.0,授权公告日2000年02月16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2:中国专利95246348.3,授权公告日1997年06月18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3:中国专利99257003.4,授权公告日2000年10月11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4:中国专利99203338.1,授权公告日1999年12月15日,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附件1、2或1、3或1、2、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附件3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所示电路与权利要求2所述电路在结构原理上等同、而且具有使断路器兼具漏电脱扣和短路脱扣的相同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说明书未记载有关活动盖板1在壳体2顶部设置的具体结构的内容,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理解活动盖板1如何使试验按钮3定位、活动盖板1如何从壳体2上开启,从而也不能按照按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未对附件1-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未发现影响附件1-3的明显瑕疵,且附件1-3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关于无效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某权利要求的方案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则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进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包括壳体(2)、手柄(14)、灭弧器、脱扣器、漏电试验电路、短路脱扣驱动器、过载脱扣驱动器、漏电脱扣驱动器,其特征在于:壳体(2)是常用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的壳体,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压线圈(5)插套在短路脱扣驱动器的电流线圈(12)内,电压线圈(5)和电流线圈(12)同点并联接入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路中。
附件1公开了一种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21行到第2页第22行、附图1-4):包括壳体1、手柄2、灭弧器14和15、脱扣器、漏电试验电路、短路脱扣驱动器、过载脱驱动器5、漏电脱扣驱动器;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磁线圈2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电压线圈5)和短路脱扣驱动器的电磁线圈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电流线圈12)同点并联接入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路中(参见附件1附图4)。
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压线圈插套在短路脱扣驱动器的电流线圈内”,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断路器内部结构的紧凑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单相漏电断路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9行到第3页第7行,附图1):漏电脱扣线圈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压线圈5)插套在短路检测线圈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短路脱扣驱动器的电流线圈12)内。附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为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断路器内部结构的紧凑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附件2中得到启示,面对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附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1中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以提高断路器内部结构的紧凑性,从而可以使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和无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具有相同的体形,使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也可使用和无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相的壳体。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路进行了具体的限定。附件3公开了一种短路保护型家用漏电断路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4行到第24行、附图1):包括零序互感器L、可控硅SCR、信号电路、放大电路、输出电路、吸引线圈Tl、吸引线圈TZ、漏电试验按钮QA、电源电路;信号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整形电路)连接三极管BG(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放大电路)放大,输出电路(包括DS、RZ、CI等)连接可控硅SCR的控制极,零序互感器L的信号取样线圈L3连接信号电路,另一组线圈Ll连接漏电试验按钮QA,市电一输入端连接吸引线圈Tl及吸引线圈TZ,吸引线圈TZ(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电流线圈)另一端接负载的一端,吸引线圈Tl(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电压线圈)另一端接电源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整流电路)的输入端。
权利要求2中的漏电脱扣驱动器并未与其它部件结合实现更多的功能或者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的方案属于现有技术附件1、2、3的简单叠加,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仅记载“壳体(2)顶部有活动盖板(1)”,未能清楚地指明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具体结构是怎样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3项均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8181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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