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的多用途不锈钢甑子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的多用途不锈钢甑子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04
决定日:2011-05-23
委内编号:5W1013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60124.0
申请日:2009-06-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潮安县东凤镇东宁五金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10-07-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亿才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齐宏涛
参审员:王婧
国际分类号:A47J 27/04(2006.01),A47J 27/0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确定与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7月14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新型的多用途不锈钢甑子桶”的20092016012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6月18日,专利权人为杨亿才。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的多用途不锈钢甑子桶,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不锈钢桶盖(1)、不锈钢蒸屉(2)、平面不锈钢蒸片(3)、弧形不锈钢蒸片(4)和不锈钢桶身(5)组成;不锈钢桶盖(1)为圆弧形,不锈钢桶身(5)为圆桶形,桶身上口直径比下口直径大,不锈钢桶盖(1)设置在不锈钢蒸屉(2)的上方,不锈钢蒸屉(2)设置在不锈钢桶身(5)内侧的顶端,不锈钢桶身(5)上设置有多个凸进桶身内侧的支撑圈(5-1),平面不锈钢蒸片(3)设置在不锈钢桶身(5)内侧的支撑圈(5-1)上,弧形不锈钢蒸片(4)设置在不锈钢桶身(5)内侧的底层,弧形不锈钢蒸片(4)的边缘向上反折;不锈钢蒸屉(2)的底部(2-1)、平面不锈钢蒸片(3)和弧形不锈钢蒸片(4)上均设置有数百个小孔(6)。”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潮安县东凤镇东宁五金制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专利文献CN2596900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2:中国专利文献CN201239005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0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3:中国专利文献CN2128095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3月17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4:中国专利文献CN2368412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5日,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后因工作原因,合议组于2011年4月25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改于2011年5月16日举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经过合议组当庭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或附件3的结合、以及附件4与附件2或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但主张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还当庭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转交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法律适用
鉴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6月18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 因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附件1-4均属于公众可以获得的专利文件,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附件1-4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弧形”通常用来描述线形或长条形物体的形状,而本专利中的桶盖和蒸片是圆盘状的物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弧形”桶盖和蒸片的形状和构造是怎样的;(2)权利要求1中记载“弧形不锈钢蒸片(4)的边缘向上反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反折”的方向。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中的桶盖和蒸片均为片状物,当以弧形限定某一片状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片状物呈弧面形,即权利要求1中的桶盖和蒸片均是呈弧面状的;(2)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中已清楚记载反折的方向为“向上”,且说明书中还记载有“弧形不锈钢蒸片4的边缘向上反折,是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易划伤手指,安全实用”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理解将所述蒸片的边缘向上折起至一定角度,以实现不易划伤手指的结构和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清楚地表述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确定与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附件4公开了一种节能蒸锅,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该节能蒸锅包括锅盖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桶盖1)、蒸帘4(相当于平面蒸片3)、锅体1(相当于桶身5),其中锅盖为圆弧形,锅体1为圆桶形,锅体1上口直径比下口直径大,锅盖2在笼屉上方,锅体1上端口可依次设置多层笼屉(相当于蒸屉2),锅体1上设置有多层凸进锅身内侧的帘卡6(相当于多个凸进桶身内侧的支撑圈5-1),蒸帘4设置在锅体1的内侧的帘卡上(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6-22行及图1)。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甑子桶,而附件4所公开的是一种蒸锅;(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甑子桶为不锈钢材质;(3)权利要求1的蒸片上设置有数百个小孔;(4)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不锈钢蒸片设置在不锈钢桶身内侧的底层、弧形不锈钢蒸片的边缘向上反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甑子桶(又称蒸子、蒸桶或蒸筒)与蒸锅均为常见的蒸制器皿,其区别仅在于甑子桶底部为开放式的非闭合面,甑子桶本身不产生蒸汽,桶底部可衔接外部的蒸汽发生装置(如蒸锅、锅炉、蒸汽管道等)为桶内提供蒸汽来源以蒸制食物,附件2所公开的蒸子也属于该类蒸器,而蒸锅的底面是闭合的,蒸锅底部盛水,通过加热产生蒸汽以蒸制锅内的食物。两者蒸制食物的原理相同,且均为惯用而常见的蒸制器皿,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对此也有描述。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4的技术特征应用于甑子桶类蒸器中,这样的应用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5-8行记载了“随着铝合金板材及不锈钢板材的普遍应用,加之能制作蒸子(相当于本专利的甑子筒)的木材日趋稀少,以及木材蒸子做工复杂,而利用铝合金和不锈钢板材卷压成圆筒形较为容易”,由此可见附件2已给出了采用不锈钢制作甑子桶的技术启示。此外,基于不锈钢材质的公知性质,用不锈钢材质制作蒸制器皿以获得轻便坚固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这一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蒸汽通过量和蒸制效果的目的,很容易想到将蒸片上的小孔数量增加到数百个,这一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技术效果是:蒸片呈弧形可使锅内的蒸汽循环,均匀的进入整个桶内,确保食物均匀地蒸熟;蒸片边缘向上反折,是保证使用过程中不易划伤手指,安全实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段)。附件2公开了一种蒸制米饭的蒸子,包括蒸筒和蒸隔两部分,其中蒸隔制成圆台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蒸片),设置在蒸筒(相当于桶身)内腔的底层,蒸隔下口四周向下的圆罩形口卷成圆弧边11(相当于边缘向上反折)(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6-15行、图1、图4)。同时,附件2还记载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技术效果:蒸隔制成圆台形,保证了蒸隔与上面的米饭有更大的接触面,接受蒸汽热的速度快,同时又有利于隔面上附着的水分快速下落,不致造成下部米饭含水量大而变得淡软无味。蒸隔的下底边沿可制成圆罩形或卷制成圆弧边均能与蒸筒内腔的圆环凸台接触密严(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12-16行);上下口边沿均卷制成圆弧形边,……可避免边沿锋利而划伤操作人员的手指(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5行);蒸隔使用时与蒸筒内腔下部的圆环形凸台接触更严实,而与蒸筒内壁摩擦面小,便于安放和取出,且有更好的强度(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3-15行)。可见,附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4),且该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相同,即附件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4)应用到附件4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4和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4中的锅盖为向外凸出的圆弧形,而本专利的不锈钢桶盖为向桶内凹陷的弧形,采用这样的结构,不仅使得密封性更好,还减小了桶身的容积,从而增加压力;(2)附件2中的蒸隔制成圆台形,其截面为梯形,而本专利的蒸片截面形状为向上方凸起的弧形,方便蒸汽向两边流动,这样的结构更易成型,且批量生产更便捷;(3)本专利弧形蒸片边缘向上反折,所谓向上反折是指同蒸片的凸起方向一致,锻压方法一次成型,而附件2中的蒸隔边缘是卷制成圆弧边,相比之下,虽然其技术效果差不多,但制作成本高。
对此,合议组认为:(1)弧形包括向上方凸起和向下方凹陷两种具体形式,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仅记载所述不锈钢桶盖为弧形,并未记载所述弧形具有特定的方向。专利权人将所述桶盖限缩解释为向桶内凹陷的弧形从而构成与附件4的区别,该意见缺乏依据。即使考虑这一意见,采用向下方凹陷的桶盖形式以取得增加桶内蒸汽压力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的选用也不能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所述蒸片的弧形仅限于向上方凸起,这一特征也不能由本专利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即使考虑这一意见,附件2中的图4也清楚显示了蒸隔的截面为向上方凸起的类弧形,与专利权人声称的方向相同。本专利蒸片截面为弧形、附件2蒸隔截面为梯形,两者形状极为近似,且技术效果相同,亦不能构成两者的实质区别所在;(3)附件2的图4公开了蒸隔边沿卷制成圆弧边,其效果与本专利中折边的效果相同,即可以防止划伤手指和增加密封性。并且由于这些技术手段均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的各方面的优劣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向上反折的的边缘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这一区别的采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与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16012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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