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人体医疗保健用阿尔法波发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25
决定日:2011-05-23
委内编号:5W1006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7741.3
申请日:2001-10-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康馨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8-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肖祥章;刘玲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张峥
国际分类号:A61N 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应该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一、案由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ZL01257741.3,名称为“一种人体医疗保健用阿尔法波发生器”(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肖祥章,共同专利权人为刘玲,申请日为2001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8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人体医疗保健用阿尔法波发生器,包括壳体和内部线路,其特征在于:发生器的电路中串联有变压器T、电压表V、滑动变阻器R、指示灯A和保险丝B并形成回路,滑动变阻器R的两端各有一根引线并分别装有探头M和探头N。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阿尔法波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探头N前装有开关K,滑动变阻器R、开关K、电压表V和指示灯A装在壳体的面板上,保险丝B装在背板上,电源线和电源插头自背板引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阿尔法波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探头M和探头N是线圈式或电阻式磁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阿尔法波发生器,其特征在于:变压器T的感应线圈L2为调压线圈。”
深圳市康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861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4月17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ll343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6年10月30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1959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5月03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了一种人体医疗保健用阿尔法波发生器的技术方案,众所周知,阿尔法波又称阿尔法节律,频率范围是8-13赫兹,因此,不是随便选用一个变压器、滑动变阻器、保险丝等就可以产生阿尔法波,根据相关物理原理可知,只有当变压器、滑动变阻器、保险丝的参数满足一定的关系时,才有可能产生阿尔法波。而说明书中没有对变压器T、滑动变阻器R、保险丝B的型号、参数等等做详细的说明,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无法实现能产生阿尔法波的阿尔法波发生器的。另外,通过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见,在使用说明书所记载的阿尔法波发生器时,需要借助于医生的感觉和经验,才能达到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医生的感觉和经验是相比较主观的,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不具备这个能力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使用说明书所记载的阿尔法波发生器时,也就很难达到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无法解决说明书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获得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因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保证能产生阿尔法波,也无法保证能解决说明书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获得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即涉案专利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3)附件1公开了一种经络通理疗仪,包括外壳、电源开关、无级可调变压器、导线、探头,以及定时开关、外壳、控制面板,并且也公开了探头为生磁线圈,以及变压器为无级可调变压器(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3)。由此可见,附件1已经完全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附件2公开了一种气功磁电疗仪,其包括:变压器、变阻器,变压器和变阻器串联形成回路,变阻器两端装有两个探头,壳体的面板上设置有电压表…(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己全部被附件2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诊疗仪,是由外壳体、频率调节钮及指示灯、振荡电路、输出变压器、诊疗探头、储药盒组成,外壳体的面板设置有电源开关1、频率调节钮2、电源指示灯3和诊疗探头插孔4、电源变压器5次级接入桥式整流电路6、振荡管7的射极回路接入隐压电容8、调频位器9、限流电阻10及谐振电容11、振荡管7的基极接入谐振线圈12,振荡管的集电极接人谐振线圈的次级回路,谐振线圈的次级接入升压变压器13并通过次级接入输出电位器14,输出电位器接入诊疗探头,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己全部被附件3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以上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2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其中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公开号为CNl0956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4年11月30日;
附件5:公开号为CN10943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4年11月02日;
附件6:公开号为CN10929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4年10月05日;
附件7:公开号为CN11182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6年03月13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4公开了一种动态扫描经络治疗仪,包括壳体,定时、强度、频率调节旋钮1、频率显示器2、变压器Bl,电极,发光二极管Dn(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一段,及图1和图2);附件5公开了美容脉冲导频治疗器,其包括:脉冲电疗仪5,调节脉冲电流大小的按钮7,输出引线与面套1对应的经络线相连通(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最后一段,及图1和图2);附件6公开了经络诊疗仪,其包括主机1、探头2和治疗回线3,主机由差值比较电路4、检测指示电路5和刺激脉冲电路6组成的芯片组件7,另有变压器8、电池9、电源开关10、刺激量调节开关11、探头输入插座12和治疗回线插座13等部分组成。电源开关工作在两种状态,即空位测定状态和检出阳性穴位测定状态,脉冲强弱由刺激量调节开关控制;附件7公开了程控电热治疗仪,其包括单片机控制系统、低、中频脉冲电流发生系统、温度采样系统、加热系统和用户操作系统组成。低、中频脉冲电流发生系统在单片机控制系统的控制下,产生低频脉冲、等幅中频双向方波和两者的调制波,并将其送至低、中频脉冲电流发生系统中的复合电极中的脉冲治疗电极板。温度采样系统将采集到的温度变化信号送至单片机控制系统,由单片机控制系统控制加热系统输出的电流的大小。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已分别被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附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4-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分别相对于附件4-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3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作为证据的附件,共31页,其中具体包括:
回复函目录页:页面上部标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回复函”以及“目录”等字样的资料复印件,共1页;
回复函附件1:该附件包括2份复印件,第一份为首页上部标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无效宣告请求回复函”等字样,并记载了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3具有新颖性以及创造性的理由的资料的复印件,共4页;第二份为首页上部标记有“下面对我申请的ZL01257741.3专利技术做如下有效性分析”的资料的复印件,共3页;
回复函附件2:页面上部标记有“阿尔法波的原理介绍”的资料复印件,共1页;
回复函附件3:首页上标记有“中国国家专家网组织工作委员会专家”字样的资料复印件,共3页;
回复函附件4:页面上部标记有“人体阿尔法波细胞对比图”的资料复印件,共1页;
回复函附件5:页面上部标记有“法制晚报”以及“2006.3.22/星期三”等字样的资料复印件,共1页;
回复函附件6:页面上部标记有“CHINA FAMOUS SPECIAL HOSPITAL”以及“南方‘治聋哑圣手’”等字样的资料复印件,共1页;
回复函附件7:页面上部标记有“《中国知名专科医院》”以及“入录荣誉证书”,下部落款为“香港新华通讯出版社”、“中国知名专科医院编委会”以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等字样的资料复印件,共1页;
回复函附件8:专利权人声称的名人照片的资料复印件,共4页;
回复函附件9:页面上标记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508838号”以及落款为“局长王景川”,并且盖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章的资料复印件,共1页;
回复函附件10:页面下部标记有“图为研究开发的的一台人体阿尔法波治疗保健仪”字样的照片资料的复印件,共1页;
回复函附件11:首页上标记有“阿尔法波绿色疗法”、“中国专利号:ZL01257741.3”以及“阿尔法波造福人类”等字样的资料复印件,共9页;
并认为:(1)附件1利用电流热效应,直接作用于人体,附件2产生脉冲电流,利用脉冲波直接作用人体,附件3产生电路磁场后激化中药利用疏通孔进入人体,并非利用电流热效应或磁效应直接作用人体,而本专利是利用生物磁场效应原理线路技术,结合双人体M、N连接产生人体生物磁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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