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提高结账效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20
决定日:2011-05-24
委内编号:4W1004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27551.7
申请日:2007-04-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志度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王萌
国际分类号:G07G1/12, G07G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一份论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可以确认的情况下,如果其上记载的公开日期与其他证据所显示的投稿日期等相关时间信息并不矛盾,则应认定其所记载的公开日期为该证据的公开时间。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9月09日授权公告的200710027551.7号、名称为“提高结账效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04月16日,专利权人为何志军,后变更为深圳志度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结账效率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扫描货物,计算出货物的总价格,收款,打印购物小票,其特征是:在开始结账之前将一些结账信息打印在打印纸上;在扫描货物的过程中,把已扫描完的货物的信息在打印纸上打印出来。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结账效率的方法,其特征是将结账信息中的固定内容事先印刷在打印纸的正面或背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和第3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1份证据,
证据1:本专利在申请阶段的公开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方案属于人的思维运动,通过人为确定的方式实现该方案,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2)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关于开始结账之前打印结账信息的步骤和扫描货物的步骤的先后顺序关系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是其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3的合并,该合并后的方案并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9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编号:2010-NLC-GCZM-0339)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共28页,其所附附件为:
证据2.1:“信息系统打造新华联”,登载于《信息系统工程》2003年第3期,包括封面、版权页、第16-19页,共6页;
证据2.2:“在101型POS机上基于组件技术快速开发收银系统的研究”,付剑晶,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封面、摘要、前言、目录、第48-61页的复印件,共20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17490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2日;
证据4: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0年09月15日出具的检索报告(编号:2010-NLC-JSZM-106)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共24页,其所附附件为:
证据4.1:与前述证据2.2相同;
证据4.2:中国知网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信息科技辑》2002年第2期中关于证据4.1的相关目录信息页,共2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1483595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4年03月24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证据5中也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特征“结账信息”也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应当适用2009年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本专利利用了技术手段,构成了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且于2010年10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随后,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定于2011年01月12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并且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薛晨光,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孙大勇、江知芸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33条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3)关于证据,请求人出示了证据2和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有异议,认为证据4.2中载明了其出版单位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因而只能证明证据4.1是收录在该电子期刊的光盘中,但请求人没有提交相应的光盘证据,从而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并且提交了反证1(在中国知网CNKI知识搜索网站上检索证据4.1的相关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共9页)用于证明证据4.1有多个出版日期,从而其公开日期不能唯一确定,认可证据4.1与反证1中所列出的相应论文内容一致。请求人对反证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不是通过规范渠道形成的证据。
(4)关于专利法第25条,请求人的意见与请求书中的意见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方法必须凭借扫描、打印以及它们之间的特定操作顺序等技术手段来实现,可以大幅提高结账的效率,构成了技术方案。
(5)关于专利法第33条,请求人的意见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中都有记载,修改后的“结账信息”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可确定内容”的含义相同,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分别以证据2.1和证据4.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认为证据2.1或证据4.1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其区别仅在于“在开始结账之前将一些结账信息打印在打印纸上”,而该特征被证据3公开,证据3中给出了将打印信息分成两部分先后打印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4.1和证据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证据5中也给出了提前印刷固定内容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1中所述的“明细”含义不清楚,没有公开本专利有关边扫描边打印的特征,证据4.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扫描货物、计算总价、收款、打印小票以及边扫描边打印的特征,证据3中的信息条打印数据长度是受限制的,并且其中的交易数据是打印在第二加值信息区的上方,与本专利的小票抬头信息不同,证据3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先打印结账信息再打印货物信息的先后顺序,并且证据3的方案是针对两个小票的打印过程实现的,而本专利则是针对每一个小票的打印过程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证据5的广告与本专利的结账信息固定内容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5份证据,其中证据1是本专利在申请阶段的公开文本,证据3、5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1是一篇期刊文献,证据4是一篇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及与其相关的检索报告;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有异议,认为证据4.2中载明了其出版单位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因而只能证明证据4.1是收录在该电子期刊的光盘中,但请求人没有提交相应的光盘证据,从而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并提交了反证1,认为证据4.1与反证1中所列出的相应论文内容一致,使用反证1证明证据4.1有多个公开日期,因而其公开日期也不能唯一确定。
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3和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证据4,由于证据4.1和4.2分别是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及其附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其原件,该原件上面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红章和骑缝章,其中注明了该证据4.1是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电子期刊2002年第02期中检索到的,该内容能够与该检索报告附件中的论文收录信息相互印证,并且专利权人也认可证据4.1与反证1中所列出的相应论文内容一致,这些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该证据4是真实可信的,至于该证据4.1的原始收录载体是否光盘并不影响其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于该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于证据4.1的公开日期,证据4.2的论文收录信息中已经载明了该论文数据库电子期刊(半年刊)的出版日期是2002年6月16日―12月15日,而反证1中记载的是该论文的网络出版投稿时间为“2002-10-15”,该投稿时间恰好在上述电子期刊的出版日期范围内,符合投稿在先、出版在后的惯例,即两个时间并不矛盾;并且证据4.1的论文封面上载明了作者的学习期限是1999年9月至2002年3月,通常来讲,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是在学习期限的最后、论文答辩通过之后才会发表、出版,而反证1中记载的该论文发表时间“2002-03-01”恰好是在该学习期限的最后阶段,因而这两个日期也不矛盾;此外,上述证据4.1中载明的学习期限和反证1中记载的论文发表时间也均在证据4.2中载明的电子期刊出版日期和反证1中记载的网络出版投稿时间之前,因此上述四个时间能够相互印证,并不存在矛盾之处,故证据4.1的公开日期应当以证据4.2中载明的电子期刊出版日期的最后一天为准即2002年12月15日。
综上所述,证据1-5均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且证据2.1、证据3、证据4.1和证据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这些证据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提高结账效率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扫描货物,计算出货物的总价格,收款,打印购物小票,其特征是:在开始结账之前将一些结账信息打印在打印纸上;在扫描货物的过程中,把已扫描完的货物的信息在打印纸上打印出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结账信息可以是零售商或批发商的名称、网址、地址、联系电话、日期、机号、单号、终端号、收银员、退货注意事项等。
证据4.1公开了一种收银系统的设计方案,其中第48-49页第5.1.1节公开了该收银系统的工作过程是:收银员输入商品的编码和数量,系统进行数据加工而形成一条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进行销售处理,然后进入销售结算,收取钱币,提交数据,输出销售单据;第51-52页第5.2.1节公开了数据的输入源可以是键盘、刷卡器、扫描设备以及打印模式可以设置为扫描打印(单行打印,形成一条记录后立即打印)或成批打印(将销售记录集一次性打印完);第59-61页第5.4.4节公开了销售模块的工作流程,其中从第60-61页的流程图中也可以看出,打印模式分为单行和批打印,如果是采用单行打印模式,则每输入一个商品编码D,就形成一条销售记录并打印出该条记录,当所有商品编码输入完毕进入结算阶段E时,计算总金额、提交数据、打印单尾信息。
由上可见,证据4.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扫描货物、计算货物总价、收款和打印购物小票的全过程,并且证据4.1中所述的单行打印模式即每输入一个商品编码就形成一条销售记录并打印出来的内容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在扫描货物的过程中,把已扫描完的货物的信息在打印纸上打印出来”,从而该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证据4.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在开始结账之前将一些结账信息打印在打印纸上,其所起的作用是节省消费者等待打印购物小票的时间,提高结账速度。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收款机上的打印加值性信息的方法,其中(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行至第5页第2行,图2A、2B)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带状打印媒体230例如发票包括第一打印媒体240和第二打印媒体250,该第一打印媒体240和第二打印媒体250分别为打印给第一消费者和第二消费者的发票,其中每个打印媒体240、250均包括交易信息区和加值信息区,加值性信息可以是选自加值性信息数据库的广告、实时新闻、笑话、标语或感人的文章,具体的打印步骤是:在步骤110,第一喷墨打印模块210在第一打印媒体240的交易信息区242打印第一交易数据,第二喷墨打印模块220在第二打印媒体250的加值信息区254打印加值性信息,二者同时打印;在步骤120,带状打印媒体230向第一方向F1移动;在步骤130,第一喷墨打印模块210在第二打印媒体250的交易信息区252打印第二交易数据,这样在打印第一位消费者的交易数据的同时,在第二位消费者的发票上打印加值性信息,而当第二位消费者结账时,只需要将第二交易数据打印在第二交易信息区252即可完成第二打印媒体250的打印,从而加快了打印速度。可见,证据3中给出了在消费者结账之前就将加值性信息打印在发票上的技术启示,其同样起到了节省消费者等待打印时间、提高结账效率的作用,尽管该加值性信息的内容与本专利中所述的结账信息内容不同,但是该加值性信息与结账信息均属于与交易数据无关的其他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各种内容的信息作为加值性信息,而将零售商或批发商的名称、网址、地址、联系电话、日期、机号、单号、终端号、收银员、退货注意事项等即本专利所述的结账信息打印在购物小票上则是实际生活中小票上最为常见的信息,因此这种具体信息内容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故在证据4.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中的信息条打印数据长度是受限制的,并且其中的交易数据是打印在第二加值信息区的上方,与本专利的小票抬头信息不同,证据3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先打印结账信息再打印货物信息的先后顺序,并且证据3的方案是针对两个交易小票的打印过程实现的,而本专利则是针对每一个交易小票的打印过程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购物小票的长度、打印数据的位置进行限定,并且也没有限定是针对一个交易小票的打印过程实现,而证据3中公开了在打印第二个消费者的交易数据之前预先在小票上打印加值性信息的内容,从而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先打印结账信息再打印货物信息的先后顺序,并且同样获得了节省消费者等待打印时间、提高结账效率的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是“将结账信息中的固定内容事先印刷在打印纸的正面或背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结账信息中的固定内容可以是零售商或批发商的名称、网址、地址、联系电话、退货注意事项等。
证据5公开了一种超市购物小票,其中(参见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公开了在购物小票的打印纸带背面印制超市自己的广告文字或图形或标记,以达到宣传超市自身的目的。可见,证据5已经公开了事先在购物小票的打印纸背面印刷与超市相关的广告信息的内容,而本专利中所述结账信息中的固定内容例如零售商或批发商的名称、网址、地址、联系电话事实上也属于广告信息,即该附加特征实质上已经被证据5公开,并且在证据5中同样获得了充分利用纸张、提高打印效率的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10027551.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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