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微栓过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动脉微栓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21
决定日:2011-05-25
委内编号:5W1010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11775.5
申请日:2009-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袁吉欢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威高新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马燕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A61M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所存在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中常规技术的选择,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动脉微栓过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311775.5,申请日是2009年09月29日,专利权人是山东威高新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脉微栓过滤器,其包括上壳体、下壳体和筒状滤网,上壳体和下壳体卡合密封连接固定,筒状滤网安装在上壳体、下壳体中,其特征在于:钟状上壳体底部外侧沿切线方向设置一进血口,上壳体内壁沿进血口方向设有一向上延伸的环形螺旋状导槽,下壳体上平面设有一环形凹槽,中心轴线位置设有一出血口,筒状滤网中间设有一占位芯,占位芯上端连接一定位顶盖,筒状滤网一端固定在下壳体环形凹槽中,另一端固定在定位顶盖与占位芯连接形成的环形扣槽中,定位顶盖有间隙支撑定位在上壳体中,定位顶盖和上壳体之间设有排气通道,上壳体顶部设有排气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脉微栓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上壳体内定位顶盖上部设有一与排气口连通的气体收集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脉微栓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筒状滤网由若干拆叠成褶扇状的双层过滤膜构成,其上下两端用PU封堵胶粘接封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脉微栓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占位芯为中空结构,定位顶盖与占位芯直插式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袁吉欢(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567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1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4873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4月24日;
附件3: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附件1单独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文忠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
关于使用附件1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大部分的技术特征,但是附件1中的进血口设置在底座上,相当于下壳体,这一点与本专利不同,但是进血口的设置位置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
关于使用附件1和附件2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使用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下壳体卡合连接固定:(2)进血口设置在上壳体。但是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均已经被附件2公开了。
关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顶盖和排气口之间的限定的部分”已经将其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说的筒状滤网由若干拆叠成褶扇状的双层过滤膜构成,其上下两端用PU封堵胶粘接封堵”、“所说的占位芯为中空结构,定位顶盖与占位芯直插式连接”,请求人表示PU封堵胶封堵两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合议组当庭依职权引入上述两个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审查,请求人对此表示认可,合议组当庭表示依职权审查的内容需要庭后向专利权人发通知书进行必要的听证。
请求人表示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口头审理到此结束。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0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说的筒状滤网由若干拆叠成褶扇状的双层过滤膜构成,其上下两端用PU封堵胶粘接封堵”、“所说的占位芯为中空结构,定位顶盖与占位芯直插式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一事实发表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与附件2两份附件作为证据。附件1、2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未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此外,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附件1、2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动脉微栓过滤器,附件1也公开了一种动脉微栓过滤器,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2页第2段,说明书附图1-3):该动脉微栓过滤器具有呈钟状的筒体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壳体)、底座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下壳体)、直筒状滤蕊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筒状滤网),其中筒体1与底座2通过焊接固定连接为一整体,底座2内沿进血口方向设有一向上延伸的环形导血槽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环形螺旋状导槽),在过滤器底座中心轴线位置设置出血口5,筒体内出血口上端设有导流柱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占位芯),并且导流柱8与顶盖9连接,滤蕊3安装在筒体1与底座2中,滤蕊3一端嵌套在导流柱8上,并通过其圆平面粘接固定在顶盖9内的环形扣槽中,滤蕊3的另一端粘接固定在出血口5以外与进血口方向的环形导血槽7之间的底座平面上的环形凹槽中,并且从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顶盖9有间隙支撑定位在筒体1中,顶盖9和筒体1之间设有排气通道,筒体1顶部设有排气口6,筒体1与底座2彼此卡合。
将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进血口是在上壳体底部外侧沿切线方向设置的,而附件1中的进血口位于底座上。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从本专利与附件1的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两个动脉微栓过滤器的进血口均设置于整个动脉微栓过滤器的下半部分,这是为了使得血液在进入过滤器后可以沿环形螺旋状导槽旋转上升,进而通过过滤网沿占位芯从出血口流出。只要进血口的位置处于整个动脉微栓过滤器的下半部分,至于将进血口具体设置在上壳体的底部还是将其直接设置于下壳体上,所实现的效果并不会有太大差异,也就是说,将进血口设置于上壳体的底部与将其设置在下壳体上所实现的效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例如加工模具、生产成本等因素),来具体选择进血口的位置究竟是位于上壳体的底部还是下壳体,而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只是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选择而已,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将进血口进一步设置在上壳体底部外侧沿切线方向能够使得血液进入过滤器内后更顺畅地延环形螺旋状导槽旋转上升,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上壳体内定位顶盖上部设有一与排气口连通的气体收集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相应的公开了:顶盖与筒体顶端的排气口距离较远,形成一气室,达到气血进行分离作用(参加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3行,说明书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筒状滤网由若干拆叠成褶扇状的双层过滤膜构成,其上下两端用PU封堵胶粘接封堵”。附件1中的滤蕊分为三层结构,内外两层为支撑层,中间层为过滤层,并折叠为M形(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说明书附图1-3)。这与本专利中筒状滤网的结构完全一致。虽然附件1没有公开滤网的“上下两端用PU封堵胶粘接封堵”这一技术特征,但是采用PU封堵胶将滤网封堵固定于微栓过滤器内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占位芯为中空结构,定位顶盖与占位芯直插式连接”。从附件1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看出,导流柱8(即本专利中的占位芯)是中空结构并与顶盖9固定连接。虽然附件1并没有公开二者是否是直插式连接,但是采用直插式连接来固定两个部件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连接手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31177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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