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23
决定日:2011-05-25
委内编号:5W1009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7518.8
申请日:2004-03-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5-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万家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关刚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G01R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具有技术效果,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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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17518.8,申请日是2004年03月24日,专利权人是万家盛。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它由与电量表箱箱盖(2)连接的透明罩(1)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罩(1)上设置有伞帽(4),伞帽(4)内设置有锁孔耳(5),箱盖(2)上设置的锁孔耳(9)与伞帽(4)内的锁孔耳(5)相错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罩(1)上设置的卡耳(7)与箱盖(2)上设置的卡孔(8)相配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箱盖(2)上设置有与伞帽(4)配合的凹槽(10)。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罩(1)上设置有凸起(6)与箱盖上设置的轴孔(11)活动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箱盖(2)上设置有塑封凹孔(12)。
6、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塑封凹孔(12)外缘设置有铅封耳(13)。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箱盖(2)为放置电子表或机械表的单表位箱盖。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箱盖(2)为放置电子表或机械表的多表位箱盖及三相电子表或三相机械表的箱盖或一体式可更换开关的电子、机械表箱盖。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箱盖(2)上设置有多个与底箱上设置的钩孔相配合的挂钩。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箱盖(2)上设置有与底箱配合的锁联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3229478.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4年03月31日,名称为“电能表盒”,共5页;
附件2:专利号为00251346.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1年09月05日,名称为“一种电表盒、开关盒一体化电表箱”,共5页;
附件3:专利号为00229483.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1年02月21日,名称为“组合式电表箱体”,共5页;
附件4:申请号为97309714.0的中国外观设计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1998年05月13日,名称为“电量表箱”,共1页;
附件5: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号为WX11805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11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及权利要求2、6、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4、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附件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很容易就能得出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量表箱防雨、电量表箱内易进水影响电量表的使用”。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包括电量表箱和透明罩。而本独立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透明罩结构部分,缺少电量表箱的部分。故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也都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也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而在特征部分用箱盖的特征来限定所要保护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简要”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多次出现“伞帽”、“锁孔耳”,不清楚前后出现的“伞帽”、“锁孔耳”是否是相同的部件,另外,附图标记的标注,应保证在将其忽略后,所剩下的文字部分仍能清楚地确定保护范围。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能满足该要求,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2 的“卡耳”和权利要求6 的“塑料凹孔”,缺乏引用基础,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附件7:专利号为94203140.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5年06月28日,名称为“活动两面扣”,共5页;
附件8:专利号为99116580.2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3年10月01日,名称为“民用单相多功能的防窃电电度表箱”,共18页;
附件9:专利号为01212875.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2年02月20日,名称为“一种可任意拼装的防窃电多功能电量表箱”,共24页;
附件10:专利号为9923821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07月05日,名称为“民用单相防窃电电度表箱”,共10页;
附件11:专利号为99205214.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02月02日,名称为“一种防窃电、带百叶窗的封闭式电度表盒”,共5页;
附件12:专利号为00220104.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1年02月07日,名称为“百页窗电表箱”,共8页;
附件13:专利号为01228193.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2年03月27日,名称为“多功能街头自动售水机”,共12页;
附件14:专利号为02284159.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4年02月25日,名称为“接线端子排防窃电盒”,共10页;
附件15:专利号为0225067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4年02月11日,名称为“防水内置式门锁结构”,共6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附件8公开了安装锁具锁定透明罩的一种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透明罩”及“伞帽内的锁孔耳、箱盖上的锁孔耳与伞帽内的锁孔耳相错合”。但“伞帽内的锁孔耳、箱盖上的锁孔耳与伞帽内的锁孔耳相错合”是公知常识。根据附件7可知设置锁孔耳,利用锁孔耳与锁孔耳配合是公知常识。另外,权利要求1与附件8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可认定为:透明罩上的伞帽。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己经被附件11、12、13公开,且作用相同。在附件8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1或12、13、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附件10也公开了一种电表箱防雨的技术特征,其在箱体上设置过长防雨板条,附件10和附件11或12、13,再加上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附件8、1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15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很容易得出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附件8、9、10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附件14、8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附件1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没有导致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在附件5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很容易就能得出;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附件1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综上,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0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3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0年11月18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04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唐银益、冯卫平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闫冬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8和公知常识、附件8和附件11、附件8和附件12的结合,以及附件10和公知常识、附件10和附件11、附件10和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对于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以外的其它组合方式。
对于证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附件7、附件13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表示附件5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1.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电量表箱的透明罩结构,而权利要求1用箱盖的特征来限定的主题与透明罩相矛盾;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伞帽”、“锁孔耳”在权利要求中前后出现的术语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文字描述理解其含义。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透明罩结构设置在电量表箱上,此处的箱盖是用于限定相应部件的位置,并不是为了限定箱盖的结构,并没有使保护的范围扩大;权利要求1出现了多个相同的技术名词锁孔耳、伞帽,该多次出现的伞帽、锁孔耳可以通过其所处位置进行区分,例如锁孔耳有的设置在伞帽上,有的设置在箱盖上,通过其所在的位置将两个锁孔耳区分开,所以不存在混淆的问题。
2.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电量表箱结构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电量表箱的插卡孔不防雨的问题,而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电量表箱限定了透明罩的结构,其中透明罩设置有伞帽,伞帽可用来防雨,解决了插卡孔不防雨的技术问题,并且伞帽上设置锁孔耳,锁合的时候避免锁舌受到腐蚀,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完整的,不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3.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8分别与公知常识、附件11、附件12的结合方式:
请求人认为:附件8公开了电度表盒3,电度表盒3上具有透明罩2,透明罩2上具有封耳11,封耳11上有锁舌槽12,电度表盒3与封耳11对应处的下端开有安装锁具的预留孔13,装上锁具后,可通过锁具的锁舌伸入封耳11上的锁舌槽12而将透明罩固定。本专利的锁孔耳的安装位置与附件8完全一致,封耳11也设置在透明罩下面,是整个向外突出,本专利是部分的向外突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8的区别在于:伞帽。本专利伞帽主要起了防雨的作用。附件8中附图标记9所示的防雨罩也起到了相似的作用,虽然文字部分伞帽的特征不明显,但是附图的结构已经包含了向外延伸的部分,并且伞帽向外延伸是公知常识,附件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附件11说明书倒数第4行“…百叶窗”,百叶窗相当于本专利的伞帽,附件8结合附件1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附件12说明书第2页“…防雨的板条”,最后一段说明了防雨的问题,防雨的板条结合附图可以看出采用的箱体向外突出将雨水阻挡在外面,附件12中的附图标记10所示的防雨板条有防雨伞帽相类似的功能,因此附件12也给出了技术启示,附件8结合附件1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在透明罩上设置伞帽4,即属于在现有透明罩之外上部设置的技术特征之一,伞帽属于寓意词;伞帽上设置有锁孔耳,锁孔耳也是寓意词,伞帽内设置锁孔耳的结构特征,体现了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附件8只公开了本专利的透明罩,但没有公开伞帽,附件8透明罩的延伸只是一般的箱盖,不存在的突出的东西,附件8没有伞帽即不存在锁孔耳在伞帽内部的概念,附件8中的锁孔没有防雨防生锈的功能,因此附件8结合公知常识不能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附件11附图5中百叶窗用来通气散热的,通过倾斜的百叶窗单页上增加了的遮挡部,与本专利的原理不同,所以没有任何的技术启示。附件12中防雨板条与伞帽结构不同,也未给出技术启示。
(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0分别与公知常识、附件11、附件12的结合方式:
请求人认为:附件10公开的内容基本与附件8相同,附件10中透明罩的罩体结构更加明显,连接透明罩的封耳堵的位置在罩的里面,更接近本专利的有关伞帽的技术特征。附件10分别与公知常识、附件11、附件12的结合方式与上述使用附件8的用法相同。
专利权人表示坚持上述使用附件8作为对比文件时的答复意见。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①对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在透明罩上设置卡耳,并与卡孔相配合,其是公知常识,并且附件2和附件14均公开了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②关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伞帽向下面必须有对应的凹槽,否则其锁耳孔无法安装,该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附件15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行“锁扣5…门板13上”也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附件15中的凹孔与本专利也有所不同。③关于权利要求4-10: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凸起6与轴孔11活动连接属于公知常识,同时附件9说明书第7页上数第7行“通孔门盖9上的卡20…活动连接”,说明了其活动连接可以上下打开,与本专利的连接方式相类似,附件10中的透明罩2通过凸耳9活动连接与本专利相同;权利要求5、6中箱盖上设置塑封凹孔以及铅封耳为公知常识,附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8行“螺丝头通过…铅封”,铅封与塑封等同,附件4也采用了塑封、铅封的方法;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附件9第7页第1-4行“采用的单独一表或单表成排安装…”的方法及第5行、说明书附图2-8均说明公开了权利要求7、8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附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9行“螺丝头通过…”及附图标记9均公开了权利要求9、10的内容,即公开了箱体与箱盖结合必然采用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4-10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10也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当庭对本案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附件1-5,7-15共14份证据,其中附件6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与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无关。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附件5、附件7、附件13作为证据使用,合议组对这些证据不再予以评述。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 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放弃证据之外的附件2-4、附件8-12、附件14-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所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意见,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量表箱易进水、电量表箱透明罩固定结构复杂”的问题,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它由与电量表箱箱盖(2)连接的透明罩(1)组成,…箱盖(2)上设置的锁孔耳(9)与伞帽(4)内锁孔耳(5)相错合”,由此可见,本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电量表箱的透明罩结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仅涉及电量表箱的透明罩部分易进水以及透明罩部分固定结构复杂的问题,即本专利并不涉及到对于电量表箱箱体主体结构的变化,因此权利要求1中虽然没有记载有关电量表箱箱体结构的特征,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了透明罩设置在电量表箱的箱盖上的位置特征,以及透明罩上的结构与电量表箱箱盖上的对应结构配合的技术特征,其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电量表箱易进水、电量表箱透明罩固定结构复杂”这一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并未包括电量表箱箱盖,其仅仅记载了透明罩、伞帽的锁孔耳与电量表箱箱盖、以及其上的部件如锁孔耳之间的连接关系,而记载这种连接关系正是为了清楚、明确地限定出与电量表箱箱盖以及其上的锁孔耳相连的透明罩以及伞帽内的锁孔耳的具体位置,这种限定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与其所要保护的主题“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相矛盾;2)虽然权利要求1出现了多个相同的技术名词锁孔耳、伞帽,其中伞帽本身通过同一附图标记(4)来表示,并且从权利要求文字部分的记载其中仅有一个伞帽的部件,并不能得出具有多个伞帽的情况;而锁孔耳也已经用(5)、(9)区分开,并且仅从权利要求文字部分的记载也可知道两个锁孔耳并非相同的构件,其中明确限定了“伞帽(4)内设置有锁孔耳(5)”、“箱盖(2)上设置的锁孔耳(9)”,即其中一个锁孔耳设置在伞帽内,一个设置在箱盖上,通过其所在的位置能够将两个锁孔耳区分开,所以不存在混淆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表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另外,对于请求人提出的由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进而导致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它由与电量表箱箱盖(2)连接的透明罩(1)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罩(1)上设置有伞帽(4),伞帽(4)内设置有锁孔耳(5),箱盖(2)上设置的锁孔耳(9)与伞帽(4)内锁孔耳(5)相错合。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与公知常识、附件8与附件11、附件8与附件12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附件8公开了一种民用单相多功能的防窃电电度表箱(参见附件8说明书第6页第1段第7-14行,附图1-6),电度表盒3上的透明罩2上端两侧与电度表盒3上的凸耳10活动式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电量表箱箱盖连接的透明罩),透明罩2下端有封耳11,封耳11上开有锁舌槽12和/或通孔15,当封耳11上设置有通孔15时,电度表盒3与封耳11对应处的内侧则置有开有槽口的凸状物5,凸状物5与封耳11上的通孔15可通过螺杆连接而将透明罩2固定;当封耳11上未设置通孔15时,电度表盒3上与封耳11对应处的下端开有安装锁具的预留孔13,装上锁具后,也可通过锁具的锁舌伸入封耳11上的锁舌槽12而将透明罩2固定;当封耳11上同时设置有锁舌槽12和通孔15时,上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使用。
由此可见,附件8虽然公开了用于将透明罩和电量表箱箱盖锁合的结构封耳11,但是附件8中的封耳11上并没有可以用于防止电量表箱进雨水的伞帽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8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透明罩(1)上设置有伞帽(4),伞帽(4)内设置有锁孔耳(5),箱盖(2)上设置的锁孔耳(9)与伞帽(4)内锁孔耳(5)相错合”。
附件11公开了一种防窃电、带百叶窗的封闭式电度表盒(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附图1-5),其由底座1和面罩2组成,底部有两个进出线孔4、5,7为玻璃窗口,配以橡胶密封件6,加强密封效果,且防雨水侵入,固定锁8-11与1、2结合,由电力部门加铅封,从而预防窃电,百叶窗3、12为表盒两侧对称的百叶窗,可通气散热。
附件12公开了一种百叶窗电表箱(参见附件12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附图1-7),表箱两侧板上都制有百叶窗3,箱口面开口处有一圈流水槽,箱体上方制有一条防雨板,箱盖中上部透视橡胶密封圈4内连接玻璃5,外连接箱盖2,能够防止雨水进入,工作产生的热量可从百叶窗散出,下雨时,雨水可从表箱开口上方的V形槽流到两侧向下流出,不进入箱体。
请求人认为,附件11中的百叶窗相当于本专利的伞帽,附件12中附图标记10所示的防雨的板条具有与本专利防雨的伞帽相同的功能,并且伞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8和公知常识,附件8和附件11,附件8和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1中公开的百页窗,根据附件11说明书的记载,该百页窗因电表工作时有一定热量,此时可通过百叶窗3、12通气散热,鉴于雨水侵入,设计了一种如附件11附图3所述的结构。附件12中是在箱体整体的边缘处设置防雨板条。可见附件11、附件12中都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虽然附件11、12中都涉及了防雨的技术手段,然而二者都没有公开诸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明罩,仅公开了读数的窗口,其与透明罩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附件11、12中公开的防雨手段都是通过设置防雨板或密封件、或者百叶窗结构,即附件11和附件12均没有公开箱体表面上设置的透明罩结构,更没有公开在透明罩结构上为锁扣结构设置防雨的伞帽结构的技术特征,并没有给出设置如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伞帽结构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在透明罩的锁耳孔结构上设置伞帽结构,既起到了给透明罩的锁扣装置带来防雨结构,又能实现通过两个锁耳孔相错合配合形成的这种简单结构的透明罩锁定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方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与公知常识、附件10与附件11、附件10与附件12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透明罩的结构,附件10公开了一种民用单相防窃电电度表箱(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第4页第1段,附图1-5),箱盖3上的透明罩2上端两侧与箱盖3上的凸耳9活动式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电量表箱箱盖连接的透明罩),透明罩2下端置有封耳10,封耳10上开有锁舌槽11和/或通孔12,当封耳10上设置有通孔12时,箱盖3与封耳10对应处的内侧则置有开有槽口的凸状物13,凸状物13与封耳10上的通孔12可通过螺杆连接而将透明罩2固定;当封耳10上未设置通孔12时,箱盖3上与封耳10对应处的下端开有安装锁具的预留孔14,装上锁具后,也可通过锁具的锁舌伸入封耳10上的锁舌槽11而将透明罩2固定;当封耳10上同时设置有锁舌槽11和通孔12时,上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使用。
权利要求1与附件10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仍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透明罩(1)上设置有伞帽(4),伞帽(4)内设置有锁孔耳(5),箱盖(2)上设置的锁孔耳(9)与伞帽(4)内锁孔耳(5)相错合”。
由于上述区别特征与附件8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的区别特征相同,且请求人用于结合评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证据也与上述方式相同,因此由上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组证据的结合方式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请求人主张使用的附件8与公知常识相结合,附件8与附件11相结合,附件8与附件12相结合;或者附件10与公知常识相结合、附件10与附件11相结合、附件10与附件12相结合具备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1751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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