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部分组网向移动无线台传送数据分组的方法和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从外部分组网向移动无线台传送数据分组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95
决定日:2011-05-25
委内编号:4W100692
优先权日:1998-10-06
申请(专利)号:99814166.6
申请日:1999-09-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路尧
国际分类号:H04Q7/22(2006.01); H04L12/5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所存在的区别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或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9814166.6,优先权日为1998年10月06日,申请日为1999年09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01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通过与移动台进行无线通信的移动通信网从分组数据网向移动台传送数据的方法,它包括:
在移动通信网从分组数据网接收一条预定给移动台的消息;
分组数据网请求为移动台分配移动通信网分组地址;
响应来自分组数据网的请求,为移动台动态分配一个可用的移动通信网分组地址,即便该移动台并未附着到该移动通信网;并
使用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向移动台路由数据消息中的分组。
2.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
建立一个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列表,在列表中每个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具有一个对应的指示,指明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已分配或可用于分配。
3.权利要求2的方法,还包括:
当列表中的一个分组地址分配给移动台时,将其对应指示从可用修改为已分配,且
当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被返回时,将列表中的其对应指示从已分配修改为可用。
4,一种通过包括与移动台进行无线通信的基站的移动通信网从分组数据网向移动台传送数据的方法,它包括:
在移动通信网接收一个从分组数据网来的、与移动台关联的域名服务询问;
响应来自分组数据网的域名服务询问,为移动台请求一个分组地址,即便该移动台并未附着到该移动通信网;
从分组地址池中选择一个暂时与移动台关联的分组地址;以及
作为对从分组数据网来的域名服务询问的响应,提供该暂时分组地址以允许定向到移动台的分组通信。
5.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移动通信网包括一个与分组数据网接口的网关节点,该方法还包括:
向移动台路由在网关节点接收到的包括暂时分组地址的数据分组信息。
6.权利要求4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一个移动台不再需要暂时分组地址的指示,以及
表明暂时分组地址可用于分配给另一个移动台。
7.权利要求4的方法,还包括:
存储与包含在域名服务询问中的移动台关联的域名和一移动台标识符之间的对应关系,和
随该对应的移动台域名和移动台标识符来存储暂时分组地址。
8.权利要求7的方法,还包括:
存储与移动台标识符对应的、与移动台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域名,和
存储每个不同域名的不同暂时分组地址。
9.权利要求4的方法,还包括
在移动通信网内检测与一个或多个要由移动台接收的外部分组数据网提供的协议数据单元PDU相关联的移动台域名,并
使用检测的移动台域名将该PDU定向到移动台。
10.权利要求9的方法,还包括:
向移动台的域名分配一个暂时分组地址,
其中使用检测到的域名和分配的暂时地址将PDU定向到移动台。
11. 权利要求9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国际移动用户标识符IMSI将PDU与移动台关联。
12.一种在包括实施与移动台无线通信的基站的蜂窝电信系统中连接到该基站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它包括:
一个包括连接到基站和外部分组数据网的网关控制器的网关节点;
一个与网关节点关联、接收外部分组数据网来的域名服务询问的域名服务器;和
一个动态分组地址控制器,从域名服务器接收分组地址请求、为移动台分配暂时分组地址,即便该移动台并未附着到该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以及向域名服务器提供暂时分组地址,
其中域名服务器响应域名服务询问向外部分组数据网返回该暂时分组地址。
13.权利要求12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域名服务器位于网关节点。
14.权利要求12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域名服务器与网关节点相连,但在其外部。
15.权利要求12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动态分组地址控制器位于网关节点。
16.权利要求12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动态分组地址控制器包括存储一个在移动台关联的域名、 移动用户标识符和分组地址之间建立对应关系的第一列表的存储器。
17.权利要求15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动态分组地址控制器被配置为存储动态可分配的分组地址的第二个列表,每个地址具有一个当前状态指示符,动态分组地址拉制器将第二个列表中具有当前状态可用指示符的可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中的一个分配作为暂时地址。
18. 权利要求17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当其对应分组地址被分配或被释放时,动态分组地址控制器被配置为修改第二个列表中的对应状态指示符的状态。
19. 权利要求16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第一个列表存储与移动用户标识符对应的与移动台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域名和每个不同域名的不同暂时分组地址。
20. 权利要求16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移动用户标识符是国际移动用户标识符IMSI。
21. 权利要求12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还包括:
一个业务支持节点,与网关节点和基站相连以便从网关节点将带暂时分组地址的分组定向到基站。
22. 权利要求12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当移动台不再需要暂时分组地址时,动态分组地址控制器使该暂时地址可用以便暂时分配给其他移动台。
23. 权利要求12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为移动台分配暂时地址后,网关控制器被配置为将从分组数据网接收的包括暂时分组地址的协议数据单元PDU定向到移动台。
24.权利要求23的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其中网关控制器被配置为使用暂时地址发起与移动台的数据会话。”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WO97/48246A1号PCT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期为1997年12月18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228228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9年9月8日;(证据1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
证据3:US5159592A号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2年10月27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1328915C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将证据2 作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使用,(1)权利要求1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其从属权利要求2、3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被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其从属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权利要求12被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其从属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3、14、15、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0、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4均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2的公开时间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证据2不能成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专利权人将分析基于证据1。(2)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移动通信网从分组数据网接收一条预定给移动台的消息;分组数据网请求为移动台分配移动通信网分组地址;响应来自分组数据网的请求,为移动台动态分配一个可用的移动通信网分组地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中要求保护的“响应于来自分组数据网的域名服务询问,做出为移动台分配分组地址的请求,即使该移动台并未附着到该移动通信网”,此外,权利要求4中“所分配的分组地址是暂时分组地址,并用于将分组传送到移动台”,上述特征均未被证据1、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于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未给出任何证据或对比文件,因此专利权人不能认可。综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24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其理由是: 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公开号为WO00/21254A2的本专利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
证据6:公开号为CN15151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本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1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1792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1998年04月15日;
以及重新校对后再次提交的证据3的中文译文。
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具体为:(1)证据5为本专利PCT申请的国际公开文本,证据6为该专利PCT申请进入中国后的中国公开文本,将证据6作为证据5的中文译文使用。基于证据6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9、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中“移动通信网从分组数据网接收到预定给移动台的消息”、“使用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向移动台路由分组”、“分配分组地址之后发送分组”、“何时释放已分配分组地址”的技术手段无法具体实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4、5、7、8、9、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4、6-12、16-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4、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其引用的独立的权利要求的缺陷也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已被证据2加公知、证据7加证据2、证据7加证据2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公开;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加证据3加公知、证据7加证据2加证据3加公知、证据7加证据3加公知;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加公知或证据3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公开;权利要求12已被证据2加证据3加公知、证据7加证据2加证据3加公知、证据7加证据3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公知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公知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公开;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加公知或证据7加公知公开;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1年02月1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1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1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于2011年04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符合创造性规定的具体理由为:证据7并非是相关的对比文件,证据7的应用环境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技术方案中的特征,因此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1-24与证据7相比具有创造性,对于请求人试图将证据7与证据1和证据3组合,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的上下文与证据1和3完全不同,是无法相结合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与所有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的主要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作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重新校对后再次提交的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9、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4、5、7、8、9、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2、16-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缺陷也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其引用的独立的权利要求的缺陷也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2010年12月31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即,涉及创造性的证据具体组合方式以2011年01月31日提交的无效理由为准。无效请求所涉条款的具体无效理由以2011年01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无效理由为准。(2)专利权人强调无论是证据7还是证据2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动态分组地址的技术方案,尤其是在不需要移动台附着的情况下,对于其余具体意见与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8日和2011年04月06日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3、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将证据2作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以及重新校对后再次提交的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由于证据1、3、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作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1)、重新校对后再次提交的证据3的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2)以及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传送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8行一第3页最后一行,说明书第4页第20行一第8页第30行,第10页第4-18行、第10页第26行一第11页第2行、第12页第14-17行,以及附图1、5)公开了一个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具体公开了: 可以在LAN侧的一个DTE和无线PBX系统侧的另一个DTE之间进行通信,在图1的例子中,LAN40a与DTE41a相连,并且M-DTE32a和32b出现在无线PBX系统侧,M-DTE、ADP和PS可被设计为在理论上是互相独立的,而在物理上却是整体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台);PBX包含控制部分、交换部分、基带处理部分,还与存储PS初始登记数据的存储器HM相连,CS20a和20b通过有线的专用的接口分别连到PBX上,并且通过无线单元在PBX和PS之间传送控制信号和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通信网);LAN使用以太网作为物理媒介,通过路由器和终端适配器TA与PBX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分组数据网),从DTE数据终端设备传送数据到M-DTE移动数据终端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从分组数据网向移动台传输数据)时,当通过TA被连接到H-PBX的路由器从DTE接收到地址为M-DTE的一个IP分组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移动通信网从分组数据网接收一条预定给移动台的消息),判断该分组的接收方为H-PBX后,它就发送一个请求TA将IP分组发送给H-PBX的专用号码的请求给TA,此时,一个对应于作为接收方的M-DTE的输入IP地址同时被告知(相当于分组数据网请求为移动台分配一专用号码)。根据来自路由器的请求,TA发送一个指明H-PBX的IP/分机号码转换连接专用号码的连接请求。输入IP地址被包含在连接请求中。转换表可以在H-PBX、PS或者路由器上提供。接收到来自TA的带有专用号码的连接请求,并识别出它是一个用户数据通信的呼叫后,H-PBX就利用转换表将包含在连接请求中的输入IP地址转换为其对应的分机号码(相当于响应来自分组数据网的请求,为移动台分配一个可用的专用号码)。然后,H-PBX访问用户存储器HM,并确认对应于专用分机号码的PS在哪个PBX的控制下。确认了PS是在H-PBX的控制下之后,H-PBX就发送一个连接请求到作为收信方的PS。作为收信方的PS根据来自H-PBX的连接请求发送一个连接认可。其结果是,通过PBX在PS和TA之间建立了一条通信信道。此后,DTE通过连接到LAN的路由器与M-DTE通信(相当于使用分配的分机号码向移动台路由数据消息中的分组)。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分配动作为动态分配,移动台可未附着到该移动通信网,对比文件1中未披露;②分配的内容为移动通信网分组地址,而对比文件1中是专用号码。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7行一14行,附图2)公开了一种使用动态分配地址对无线通信台寻址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一个临时IP地址被分配给无线主机52(相当于分配动作为动态分配),参见附图2,在临时IP地址分配过程中,仅涉及移动台及PLMN、IAS、BS、SPSN、GPSN46而未涉及GPSN26、因特网16和固定主机,因此对比文件2相当于公开了响应来自移动台请求的动态分配地址请求时,分组数据网络可以不附着到移动通信网。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移动台发起时分组数据网络可不附着在移动通信网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当分组数据网络发起时,同样可将移动台不附着到移动通信网上,这样的互为替换的设置方式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的技术手段。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将移动通信网分组地址或专用号码作为分配内容,是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译文第7页左栏第14-16行):“每个移动单元的Internet地址将从伪网络的可用地址池中进行分配和解除分配”,因此,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可以回收到地址池再利用。此外,通过列表的形式记录用于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并以对应指示的形式记录每个分组地址是否已被分配或可用于分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地址已分配或返回时在表中设置相应指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数据传送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8行一第3页最后一行,说明书第4页第20行一第8页第30行,第10页第4-18行、第10页第26行一第11页第2行、第12页第14-17行,以及附图1、5)公开了一个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具体公开了:可以在LAN侧的一个DTE和无线PBX系统侧的另一个DTE之间进行通信,在图1的例子中,LAN40a与DTE41a相连,并且M-DTE32a和32b出现在无线PBX系统侧,M-DTE、ADP和PS可被设计为在理论上是互相独立的,而在物理上却是整体的(相当于移动台);PBX10a、10b包含控制部分、交换部分、基带处理部分,还与存储PS初始登记数据的存储器HM相连,CS20a和20b通过有线的专用的接口分别连到PBX上,并且通过无线单元在PBX和PS之间传送控制信号和数据(相当于移动通信网);LAN使用以太网作为物理媒介,通过路由器和终端适配器TA与PBX相连(相当于分组数据网),从DTE数据终端设备传送数据到M-DTE移动数据终端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从分组数据网向移动台传输数据)时,当通过TA被连接到H-PBX的路由器从DTE接收到地址为M-DTE的一个IP分组时(相当于在移动通信网接收一个从分组数据网来的、与移动台关联的询问),判断该分组的接收方为H-PBX后,它就发送一个请求TA将IP分组发送给H-PBX的专用号码的请求给TA,此时,一个对应于作为接收方的M-DTE的输入IP地址同时被告知。根据来自路由器的请求,TA发送一个指明H-PBX的IP/分机号码转换连接专用号码的连接请求。输入IP地址被包含在连接请求中。转换表可以在H-PBX、PS或者路由器上提供。接收到来自TA的带有专用号码的连接请求,并识别出它是一个用户数据通信的呼叫后,H-PBX就利用转换表将包含在连接请求中的输入IP地址转换为其对应的分机号码(相当于响应来自分组数据网的询问,为移动台请求一个专用号码)。然后,H-PBX访问用户存储器HM,并确认对应于专用分机号码的PS在哪个PBX的控制下。确认了PS是在H-PBX的控制下之后,H-PBX就发送一个连接请求到作为收信方的PS。作为收信方的PS根据来自H-PBX的连接请求发送一个连接认可。其结果是,通过PBX在PS和TA之间建立了一条通信信道。此后,DTE通过连接到LAN的路由器与M-DTE通信(相当于作为对从分组数据网来的询问的响应,提供该分机号码以允许定向到移动台的分组通信)。
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该询问是域名服务询问,获得的是分组地址;②选择的为暂时的分组地址,请求地址时移动台可未附着到该移动通信网;③分组地址是从分组池中选择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发起域名服务询问并获得分组地址以替换发起请求以获得与域名对应的专门号码,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7行一14行,附图2)公开了一种使用动态分配地址对无线通信台寻址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一个临时IP地址被分配给无线主机52(相当于分配动作为动态分配),参见附图2,在临时IP地址分配过程中,仅涉及移动台及PLMN、IAS、BS、SPSN、GPSN46而未涉及GPSN26、因特网16和固定主机,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响应来自移动台请求的动态分配地址请求时,分组数据网络可以不附着到移动通信网。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移动台发起时分组数据网络可不附着在移动通信网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当分组数据网络发起时,同样可将移动台不附着到移动通信网上,这样的互为替换的设置方式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的技术手段。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3(参见译文第7页左栏第14-16行)公开了:“每个移动单元的Internet地址将从伪网络的可用地址池中进行分配和解除分配”。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一4行、第8页第10-26行,附图5)公开了每个子网都通过路由器以及TA被连接到在无线PBX系统中的PBX,TA中的每一个都包含一个协议转换部分,通过PBX在PS和TA之间建立了一条通信信道,此后,DTE通过连接到LAN的路由器与M-DTE通信(相当于移动通信网包括一个与分组教据网接口的网关节点),而该路由器同样向移动台路由接收到的包括DTE发送给M-DTE的通信数据。而当采用动态的分组地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会选择该路由器发送动态的分组地址给移动台,这样的选择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26-28行)公开了:当主机52通过PPP的IPCP终止请求终止了网络层通信或PPP的无活动性定时器定时溢出时(相当于接收一个移动台不再需要暂时分组地址的指示),分配给无线主机的临时IP地址返回到IAS46的未用IP地址库中(相当于表明暂时分组地址可用于分配给另一个移动台)。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译文第9页左栏第13行-右栏第35行)已经公开了:在域名服务器中可将域名转换为地址,因此公开了存储对应地址以存储域名。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域名服务器中存储对应存储地址、域名和相关移动台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根据对应关系来存储分组地址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译文第9页左栏第13行-右栏第35行)已经公开了:在域名服务器中可将域名转换为地址,即伪IP地址与分组地址关联,传输数据包(相当于协议数据单元)时通过使用伪IP地址(相当于移动台域名),传输至特定的移动单元。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19-20行)公开了:无线主机52通过一个移动台标识符(MSI)来标识自己。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IMSI替代MSI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外,在移动台已被标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标识符将PDU与移动台关联,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分组交换网,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8行一第3页最后一行,说明书第4页第20行一第8页第30行,第10页第4-18行、第10页第26行一第11页第2行、第12页第14-17行,以及附图1和5)公开了一个移动无线数据通信系统:其具体包括一个PBX,一个CS(小区站)和一个PS(个人站)(相当于移动无线分组交换网),每个LAN子网都通过路由器50a或50b以及TA(终端适配器)60a或60b被连接到在无线PBX(相当于网关节点),M-DTE、ADP和PS可被设计为在理论上是互相独立的,而在物理上却是整体的;PBX包含控制部分、交换部分、基带处理部分,还与存储PS初始登记数据的存储器HM相连;LAN使用以太网作为物理媒介,通过路由器和终端适配器TA与PBX相连。从DTE传送数据到M-DTE时,当通过TA被连接到H-PBX的路由器从DTE接收到地址为M-DTE的一个IP分组时,判断该分组的接收方为H-PBX后,它就发送一个请求TA将IP分组发送给H-PBX的专用号码的请求给TA(相当于域名服务器),此时,一个对应于作为接收方的M-DTE的输入IP地址同时被告知.根据来自路由器的请求,TA发送一个指明H-PBX的IP/分机号码转换连接专用号码的连接请求;输入IP地址被包含在连接请求中。所述转换表可以在H-PBX、PS或者路由器上提供。接收到来自TA的带有专用号码的连接请求,并识别出它是一个用户数据通信的呼叫后,H-PBX就利用转换表将包含在连接请求中的输入IP地址转换为其对应的分机号码(相当于分组地址控制器)。
可见,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①该域名服务器接收的询问是域名服务询问;②动态分组地址控制器选择及提供的为暂时的分组地址,请求地址时移动台可未附着到该移动通信网;③分组地址是从分组池中选择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译文第9页左栏第5-53行)公开了:当远程用户发起与移动单元10的会话时,远程用户与网络名称服务器协商,网络名称服务器向网关18发送域名与特定移动单元10对应的请求,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接收域名服务询问的域名服务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7行-14行,附图2)公开了一种使用动态分配地址对无线通信台寻址的装置,具体公开了:IAS分配一个临时IP地址给无线主机52(相当于分配动作为动态分配),参见附图2,在临时IP地址分配过程中,仅涉及移动台及PLMN、IAS、BS、SPSN、GPSN46而未涉及GPSN26、因特网16和固定主机,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响应来自移动台请求的动态分配地址请求时,分组数据网络可以不附着到移动通信网。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移动台发起时分组数据网络可不附着在移动通信网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当分组数据网络发起时,同样可将移动台不附着到移动通信网上,这样的互为替换的设置方式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4-18行、第10页第26行一第11页第2行、第12页第14-17行)每个LAN子网都通过路由器50a或50b以及TA(终端适配器)60a或60b被连接到在无线PBX(相当于公开了域名服务器位于网关节点、或相连但在其外部)。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4-18行、第10页第26行-第11页第2行、第12页第14-17行)所述转换表可以在H-PBX、PS或者路由器上提供(相当于公开了动态分组地址控制器位于网关节点)。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译文第9页左栏第13行-右栏第35行)已经公开了:在域名服务器中可将域名转换为地址,因此公开了存储对应地址以存储域名。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已知地址可对应域名的条件下,在动态地址控制器中设置存储器存储对应存储地址、域名和移动用户标识符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7-18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通过列表的形式记录用于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并以对应指示的形式记录每个分组地址是否已被分配或可用于分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当分组地址被分配给移动台或动态分配的分组地址被返回时,相应地修改列表中对应的指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译文第9页左栏第13行一右栏第35行)已经公开了:在域名服务器中可将域名转换为地址,因此公开了存储对应地址以存储域名。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已知地址可对应域名的条件下,在动态地址控制器中设置列表存储对应存储地址、域名和移动用户标识符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6)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19-20行)公开了:无线主机52通过一个移动台标识符(MSI)来标识自己。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IMSI替代MSI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7)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20行一第6页第23行和图1,说明书第8页第10-26行,附图5)公开了:H-PBX访问用户存储器HM,并确认对应于专用分机号码的PS在哪个PBX的控制下.确认了PS是在H-PBX的控制下之后,H-PBX就发送一个连接请求到作为收信方的PS。作为收信方的PS根据来自H-PBX的连接请求发送一个连接认可。其结果是,通过PBX在PS和TA之间建立了一条通信信道。此后,DTE通过连接到LAN的路由器与M-DTE通信(相当于与网关节点和基站相连以便从网关节点将带暂时分组地址的分组定向到基站)。此外,对于权利要求21的其余附加特征,即单独限定还包括一个业务支撑节点,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单独设置一节点以完成相应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组网时为方便业务实现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8)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9页第26-28行)公开了:当主机52通过PPP的IPCP终止请求终止了网络层通信或PPP的无活动性定时器定时溢出时,分配给无线主机的临时IP地址返回到IAS46的未用IP地址库中。而未用地址库中的IP可以分给其他移动台。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9)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4)中公开了GPSN(相当于包括网关控制器的网关节点),由图4所示的路由路径可知,SPSN38与GPSN和BS相连以便从GPSN将带分组地址的分组定向到无线主机52。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4)中公开了:SPSN38与GPSN(相当于包括网关控制器的网关节点)和BS相连以便从GPSN将带分组地址的分组定向到无线主机52。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在书面意见陈述以及口头审理中关于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在移动通信网从分组数据网接收一条预定给移动台的消息;分组数据网请求为移动台分配移动通信网分组地址;响应来自分组数据网的请求,为移动台动态分配一个可用的移动通信网分组地址”,“响应于来自分组数据网的域名服务询问,做出为移动台分配分组地址的请求,即使该移动台并未附着到该移动通信网”,以及“所分配的分组地址是暂时分组地址,并用于将分组传送到移动台”,具体评述参见上文关于创造性评述的第(1)、(4)部分。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鉴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9814166.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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