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灵敏度检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灵敏度检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96
决定日:2011-06-22
委内编号:5W1014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0296.5
申请日:2004-0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凸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永其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G01N 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 200420020296.5、申请日为2004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9日、名称为“高灵敏度检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张永其。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检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检针器包括依次排列的前1~N/2和后N/2 1~N共N个偶数组探测单组,所述每个探测单组由一磁铁和一线圈构成,所述线圈各连接一个第一差分放大器,所述前1~N/2组探测单组连接的第一差分放大器的输出端与第二差分放大器的输入端相连,所述第二差分放大器的另一个输入端与间隔N/2距离的后N/2 1组探测单组的第一差分放大器输出端相连,所述第二差分放大器的输出端连接一个多路选择开关,所述多路选择开关的输出端连接一个比较器,一个报警控制电路的输入端与比较器的输出端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N至少为大于等于6的偶数。”
针对本专利,上海凸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赵不贿、景亮:“JZL自动输送检针器的研制”,《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第12卷第6期(2002年12月),第63-65页,共3页的复印件。
证据2:武红军、周渊深:“金属检测器研制”,《电子测量技术》,第41-42页,共2页的网络打印件,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00年2月。
证据3:许卓兵等:“便携式金属探测仪的设计”,《电子技术》,2001年第10期,第52-54页,共3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检针器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相同产品,并公开了检针器的组成,即磁路的线圈连接、输入级的差分放大、中间级的低通滤波、比较级的输入开关选择器及报警电路及AD控制电路等技术方案,其完全覆盖了本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提高了检针器的灵敏度和可靠性,实现了完全相同的目的,因此,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证据2、3也都涉及一种金属探测与检测技术方案,与证据1结合,己经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的想到采用本专利同样的技术手段(线圈磁铁探测传感、差分放大电路、多路开关选择、比较电路等),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检针器的灵敏度不高和可靠性差),因此,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在收到该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6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方委托公民代理吴杰、冯晖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3;(2)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3)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本专利的最接近现有技术;(4)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多路选择开关”、“N个偶数组探测单组”未被证据1公开,“多路选择开关”被证据2公开,“N个偶数组探测单组”也未被证据2公开,但信号进行差分,必定会选择一路信号最强的,如果多组,必然会选择这种方式;(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1-2都没有公开,但根据差分放大的原理,N必须是偶数,且大于等于6即可以;(6)关于证据1-3的真实性,请求人将于2011年6月14日前进行补正以证明证据1-3的真实性。
请求人于2011年6月7日口头审理当日补充提交了由清华大学图书馆出具的,加盖有“清华大学图书馆检索专用章”的“文献检索证明”,证明证据1-3被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并附有证据1-3的检索打印件及其相应的来源库和发表时间等著录项目信息,其中显示证据1的发表时间为2002年12月20日、证据2的发表时间为2000年5月15日、证据3的发表时间为2001年10月12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中国期刊类文献,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日补充提交了由清华大学图书馆出具的盖有“清华大学图书馆检索专用章”的“文献检索证明”,用以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均已被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并附有每份证据的相应发表时间。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发表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发表的日期。由于其发表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均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由于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3,以下仅使用证据1、2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针器,其具有依次排列的N个偶数组探测单组,相互间隔N/2距离的探测单组的线圈经由各自的第一差分放大器输入到第二差分放大器输入端,其差分输出经多路选择开关连接到比较器,以将比较结果供给报警控制电路。证据1公开了(参见其第64页左栏第3行-第65页右栏第18行,图1-4)一种检针器,其上下层磁钢构成磁场,当有断针等铁磁物质通过检测区时,磁钢的线圈中引起感应电动势,经由运算放大器组成的差动放大电路,输出到两级运放构成的中间级以进行电压放大,放大后的信号经比较级克服干扰电压影响,进行随后的报警等处理。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具体限定了:“检针器包括依次排列的前1~N/2和后N/2 1~N共N个偶数组探测单组”及“所述前1~N/2组探测单组连接的第一差分放大器的输出端与第二差分放大器的输入端相连,所述第二差分放大器的另一个输入端与间隔N/2距离的后N/2 1组探测单组的第一差分放大器输出端相连”,该特征限定了探测单组为N个偶数组,并且相互间隔N/2距离的探测单组所检测信号经差分放大器后在第二差分放大器处进行差分处理。
而证据1中分别由处于上下层的两组线圈来产生差模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第一差分放大器所输出信号)并直接进入输入级进行放大处理,而没有记载特定距离(例如相互间隔N/2距离)的两个该差模信号经差分放大器进行差分处理,因此,证据1不可能给出应用前述区别的技术启示;证据2(参见其第41页左栏第8行-第42页右栏第24行,图1-5)公开了一种金属检测器,当检测区存在金属时,振荡器产生频率变化,并变换为电信号,进行放大、滤波等处理后,其输出信号用作控制,可见,证据2也没有公开前述区别、或给出应用前述区别的技术启示;另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前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前述区别的应用,给本专利的检针器带来了抵消/消除噪声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2029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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