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布卫生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纱布卫生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633
决定日:2011-05-26
委内编号:5W1002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17296.0
申请日:2007-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娇柔卫生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燕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A61F13/15 A61F13/5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或为公知技术,或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预见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的200720117296.0号、名称为“纱布卫生巾”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王燕,申请日是2007年10月26日。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第135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l、一种纱布卫生巾,底层为PE流延膜,中层为吸水层,上层为脱脂纱布层,吸水层为板浆,吸水层外侧设置有包裹层,其特征在于包裹层为无尘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内设置有吸水高分子颗粒。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与包裹层之间设置有含吸水高分子颗粒的高分子吸水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无纺布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打孔膜。
6、一种纱布卫生巾,底层为PE流延膜,中层为吸水层,上层为脱脂纱布层,吸水层为板浆,吸水层外侧设置有包裹层,其特征在于包裹层为卫生纸。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内设置有吸水高分子颗粒。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与包裹层之间设置有含吸水高分子颗粒的高分子吸水包。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无纺布层。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打孔膜。”
天津市娇柔卫生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2月2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0205,即本案),其理由是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486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8153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13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3708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9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5593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9日;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5422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日;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4579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7日;
附件7:请求人提交的下载网页打印件,其上记载有“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文件”,中纸协生字(2008)第04号,题为《关于2007年度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绒毛浆用量调查工作的通知》,共1页;
附件8:请求人(需方)与瑞安市瑞丰机械厂(供方)于2007年1月18日签定的订购“RF-KMN高速护翼卫生巾(迷你包)生产线”合同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9:授权公告号为CN28080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3日;
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木斯公证处出具的(2009)黑佳证内民字第1835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0页,其公证了对于申请单位佳木斯市龙海纸业商行租用的库房内存放的商品进行摄影、摄像,并现场提取了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宁”牌两种卫生巾和天津市娇柔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芳”牌两种卫生巾进行封存,并对产品装箱及封存的全过程进行摄像、摄影。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宝坻公证处出具的(2009)津宝坻证经字第443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8页,其公证了申请人天津市娇柔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凤山在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宝坻区委对面的宏发超市,购买三个品牌的卫生巾的过程,并当场取得印有“天津市宝坻宏发副食百货超市财务专用章”印鉴的《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并将所购物品封存后一份留存于该公证处,其他二份留存于申请人。
其中,上述附件10的公证书涉及如下三份物证:
物证(1).请求人生产的真芳牌“倍吸层”JR8565卫生巾。生产日期是2007年4月19日,有效期至2010年4月18日。
物证(2).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宁牌魔力芯层特长夜用护翼卫生巾(货号667),有效期至2008年9月22日,有效期三年,推定生产日期是2005年9月23日。
物证(3).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宁牌魔力芯层卫生巾(货号650),有效期至2008年9月24日,有效期三年,推定生产日期是2005年9月25日。
附件11涉及的如下三份物证:
1.苏菲立体护围卫生巾;2.倍舒特舒爽透气卫生巾;3.好舒爽清纯系列卫生巾。
请求人认为,①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无尘纸包裹绒毛浆,附件7证明板浆与绒毛浆可相互替代为公知常识,附件9证明纱布作为表层是公知技术,此外,附件2和附件11的物证3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裹层为无尘纸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②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8或附件11的物证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的物证1-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③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8、附件11的物证1、2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包裹层为卫生纸的技术特征,附件7用以证明板浆与绒毛浆可相互替代为公知常识,附件9证明纱布作为表层是公知技术。④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10: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8或附件11的物证1、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的物证1-3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故上述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予以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耀、江增俊,及公民代理人金凤林、李凤山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8的原件,认为从任何一个网址都可以登录到中国造纸协会的网站,从而查到附件7。关于实物证据,请求人表示物证仍然延用上次无效请求(案件编号为5W11583)的相关物证,分别为本案附件10中提到的公证人员监督下取证的实物(分别为真芳牌(JR8565M)倍吸层中凸旋点吸收10片装4包,其生产日期为2007年4月19日和真芳倍吸层超薄(JR8633M)柔棉表层卫生巾5片装,生产日期为2007年4月19日)以及本案附件11中提到的所封存的物证(内有3份物证,分别为:①蓝色包装苏菲立体护围29CM夜用5片装,生产日期为2008年5月21日;②绿色好舒爽立瞬吸夜用8片装,其生产日期为2007年1月7日;③倍舒特舒爽透气10片纤巧型日用24CM装,其有效期至2010年5月30日,有效期三年)。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针对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发表如下意见:①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吸水层为板浆,无尘纸包覆绒毛浆,流延膜的特征;附件2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吸水层为板浆……其特征在于包覆层为无尘纸”的特征;关于使用附件11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具体无效理由同案件编号为案件编号为5W11583的无效请求宣告理由一致;附件7证明板浆和绒毛浆是可互相替代的,证据9证明纱布作为表层是公知常识,附件9可与证据1、2或物证结合;②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吸水层为板浆、吸水层外侧设置有包裹层,其特征在于包裹层为卫生纸”的特征,附件3公开的木浆棉属于板浆;附件5记载了木浆棉,粉碎的木浆棉相当于绒毛浆;附件7公开了绒毛浆和板浆可相互替代;附件4公开了木浆棉的芯7包裹在外侧,以及流延膜的特征;附件5公开了吸水层外侧的包裹层是卫生纸;附件6公开了吸水层为板浆,吸水层外侧为包裹层,包裹层为卫生纸的特征;并可结合附件9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使用附件1、2和附件8、附件11中的物证3来评述;④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均使用附件10的物证来评述;⑤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被附件1所公开,请求书中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附件2所公开是笔误,应该为附件1;⑥权利要求5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打孔膜被附件6的权利要求5所公开,附件6的附图标记2是打孔膜,附图标记3是无纺布,表层是无纺布,与吸收层之间有一层打孔膜,即打孔膜的位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10限定的打孔膜的位置相同。⑦另外,请求人还当庭对于附件7的下载网页进行演示。请求人表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第158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宣告在2009年4月2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宣告权利要求1-4、6-9无效,维持权利要求5、10有效,现已生效,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上述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5、10作为本案的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基于上述审查基础,所涉及的附件1、4、6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经合议组核实,认可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同时,鉴于附件1、4、6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所记载的内容可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纱布卫生巾,附件1中公开了防侧漏卫生巾,其中在不透水或不透水可透气底层1上顺序排列有吸收芯2、无尘纸3和抗菌无纺布4,其中吸收芯2为无尘纸包覆的绒毛浆 ASP(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5-20行及附图1)。可见附件1的吸收芯2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层为吸水层,吸收芯2的外侧有包裹层,为无尘纸,并且附件1中不透水或不透水可透气底层1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层为PE流延膜。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吸水层为板浆,上层为脱脂纱布层,底层为流延膜,附件1中吸收芯为绒毛浆,表层为抗菌无纺布,底层为不透水的材料;②本专利中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打孔膜,而附件1中未设置打孔膜。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板浆和绒毛浆是妇女卫生用品中常见的吸收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板浆或者绒毛浆作为吸收芯只是常规的技术选择而已;而且,卫生巾表层的材料一般均为柔软卫生的无纺布、无尘纸等适合成为卫生用品表面的材料,脱脂纱布作为卫生巾的表层材料在本领域也是常用的技术,至于PE流延膜作为卫生巾的底层的材料,防止经血向下污染内裤也是所属技术领域常见的公知的技术。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从本专利打孔膜及其位置的设置可见其作用是为了防止吸水层吸收的液体返流至卫生巾的表面。附件6公开了一种干爽网面卫生巾,包括无纺布3、打孔膜2、吸水层6和流延膜5,无纺布3贴合在打孔膜2的上表面,吸水层6贴合在打孔膜2的下表面,打孔膜2的网面截面形状成漏斗孔型,吸水层为二层,上面一层棉芯直接贴合在打孔膜2的下表面(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2页第2-7行及附图1-2)。从卫生巾结构上分析,附件6的无纺布3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层纱布层,吸水层6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层吸水层,打孔膜2位于上层与中层之间,与本专利中打孔膜所处的上层纱布层和吸水层的包裹层之间的位置相同,即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的打孔膜及其设置位置,且其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从上层透过的液体进入中层吸水层后,防止其返流。附件6与本专利及附件1均属于卫生巾的技术领域,而防止吸收的液体(即女性的经血)返流上层是本领域共同的需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面临这个共同需求时,将附件6中的打孔膜应用到附件1中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6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纱布卫生巾,附件4公开了一种益母草复合吸水纸卫生巾,由打孔膜或无纺布2、木浆棉芯7、卫生纸6、8、流延膜10和离型纸12组成,打孔膜或无纺布2与卫生纸6之间设置益母草复合吸水纸5,木浆棉芯7包裹在上下两层的卫生纸6和8之间,卫生纸8与流延膜10粘接,离型纸12粘接在流延膜10的另一面,通过热复合使流延膜10与打孔膜或无纺布2粘接成一体(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第11-17行及附图1-2)。附件4的无纺布2是位于卫生巾的上层,与本专利上层的纱布层位置相当,作用类似,木浆棉芯7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层的吸水层,木浆棉芯7包裹在上下两层的卫生纸6和8之间,即相当于本专利中层的吸水层外侧包裹卫生纸。
可见,权利要求10与附件4相比,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上层为脱脂纱布层,吸水层为板浆,采用的流延膜是PE材质,而附件4中吸收芯为木浆棉芯,表层为打孔膜或无纺布,其采用的流延膜未具体公开是何种材质;②本专利中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打孔膜,而附件4中表层就可设置打孔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板浆和绒毛浆等均是木浆的下位概念,是妇女卫生用品中常见的吸收材料,本专利使用板浆作为吸水层的材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卫生巾表层的材料一般均为柔软卫生的无纺布、无尘纸等适合成为卫生用品表面的材料,脱脂纱布作为卫生巾的表层材料在本领域也是常用的技术;至于PE材料是一种常见的高分子材料,本领域中经常会使用其制作流延膜,因而采用PE流延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从本专利打孔膜及位置的设置可见其作用是为了防止吸水层吸收的液体返流至卫生巾的表面。附件6公开了一种干爽网面卫生巾,包括有无纺布3、打孔膜2、吸水层6和流延膜5,无纺布3贴合在打孔膜2的上表面,吸水层6贴合在打孔膜2的下表面,打孔膜2的网面截面形状成漏斗孔型,无纺布3和流延膜5在周边加热压合,吸水层6为二层,上面一层棉芯直接贴合在打孔膜2的下表面,下面一层由卫生纸1裹以棉芯构成(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2页第2-7行及附图1-2)。从卫生巾结构上分析,附件6的无纺布3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层纱布层,吸水层6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层吸水层,打孔膜2位于上层与中层之间,与本专利中打孔膜所处的上层纱布层和吸水层的包裹层之间的位置相同,即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的打孔膜及其设置位置,且其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从上层透过的液体进入中层吸水层后,防止其返流。附件6与本专利及附件4均属于卫生巾的技术领域,而防止吸收的液体(即女性的经血)返流至上层是该领域共同的需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面临这个共同需求时,将附件6中的打孔膜应用到附件4中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4结合附件6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故在此对本案所涉及的其它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117296.0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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